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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邓玉娇案。新视角可以完全判邓玉娇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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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再论邓玉娇案。新视角可以完全判邓玉娇无罪
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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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4912
经验值: 31018
标题:
再论邓玉娇案。新视角可以完全判邓玉娇无罪
(449 reads)
时间:
2009-5-30 周六, 上午6:29
作者:
和合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再论邓玉娇案。新视角可以完全判邓玉娇无罪
和合(5/29/2009)
关于邓玉娇案,相关的讨论已经很多。尽管民意压力很大,但是,法理却不应该因为民意就有所偏离。本文对相关的几个法理进行综合分析后,我认为完全可以找到正确的法理,可以使邓玉娇彻底判断无罪。
首先全面论述一下目前讨论已经涉及的几个法理:
1。即便是妓女也不能被强奸。也就是说,凡是强奸者,必须被判罪。
2。被强奸者在没有生命威胁的情况下,没有权利杀死强奸者。这一点,西方有相当多的案例和法理作为支持。但是,国内许多民众在此案中难以接受。
3。具有精神病患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免受刑事惩罚。这是当地警方企图采用的策略。
我想说明一个一直没有受到注意的法理。那就是一个非常成熟的法理:屋主对入室侵犯者,有无限自卫的权利。
在美国大家都知道,假如陌生人侵入你家的私人院子,你是没有权利去伤害他的。哪怕他是小偷,你也不能伤害他。但是,假如他侵入你的屋子,那么,你就有权利枪毙他。把他打死,而完全无罪。这类案例数不胜数。是非常成熟的法理。因为,在法理中,入室侵犯是具有生命威胁意义的。
但是,假如侵入者逃离了你的屋子,一旦跨出门槛,你就不能再攻击他。因为他已经是在逃命,而不再对你有威胁。
我曾经问过一名有枪的同事。他告诉我,你必须把他打死在屋里。不能让入侵者逃出门去。只要他死在屋里,你就无罪。
关于私人空间的定义,应该包括你的私人住宅和私人汽车。假如你在上厕所,那么厕所的小隔间也是属于私人范畴。
再仔细分析了一下邓玉娇案,我发现,案发处并不是营业的公共场所,而是服务员的休息室。也就是说,在法律上讲,是处于一个私人空间。这个空间是属于“闲人免进”的范畴。
我认为,这个休息室,是等效与美国案例中的私人房屋或者说私人空间的。
从法理上说,当邓贵大和黄某某跟随邓玉娇进入休息室的一刻,他们就已经违法了。邓玉娇就应该可以立即报警,让警察把这些人从休息室赶出去了。但是,这些人不仅进入了邓玉娇的私人空间,而且开始对邓玉娇进行了攻击。这个时候,邓玉娇的自卫就具有完全的合法性了。在这个私人空间,因为自卫而把入侵者杀死,应该判完全无罪。
作者:
和合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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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没注意看过准驾的文字,看来老芦评价的不错.
--
沙人
- (0 Byte) 2009-5-30 周六, 上午7:47
(101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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