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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民的舆论不讲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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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愚民的舆论不讲理(上)
芦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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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管理员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31805
经验值: 519217
标题:
愚民的舆论不讲理(上)
(1163 reads)
时间:
2009-5-12 周二, 上午4:30
作者:
芦笛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愚民的舆论不讲理(上)
——保路运动启示录之二
芦笛
如前文所述,所谓“铁路商办”的闹剧,其实是大规模骗钱的烂事,用鬼子的话来说便是fraud,用阿拉伯上海旧话来说便是“仙人跳”,坑害了无数被迫“入股”的升斗小民。清廷在1911年5月9日的上谕中指出,铁路商办在广东“收股及半,而造路无多”;在四川“倒帐甚巨,参追无着”;而在湖南与湖北,则是“设局多年,徒资坐耗”。如果这种状况旷日持久,民累愈深,后果何堪设想,云云。确实如此,这烂尾工程不仅已经烧了大量的钱,而且还将继续烧下去,不知伊于胡底,最后受害的还不是百姓?
而且,它不仅殃民,更加祸国,盖它还不是一般的商业欺诈,更妨碍了国家基本建设——你占着茅坑拉不出屎来,请问这铁路到底是修还是不修啊?正如给事中石长信说的,如果张之洞不重金购回粤汉铁路的筑路权,让老美的公司承包到底,那铁路早就修好,已经开始还本付息了,那又何至于让尔等折腾几年,耗资1000万银元,却只修起了40英里的铁路,每英里值25万银元?世界上还有比这更贵的物事么?照这单价计算,粤汉铁路全长1096公里,约为680英里,岂不是要花17,000万元?跟马关条约赔款也差不多了。川汉铁路比粤汉铁路更长,工程更浩大,再加上别的省的铁路,总支出只怕要相当于庚子赔款加上马关条约赔款,岂不是要让全国彻底破产?
所以,世上任何一个负责的政府,都不能不出来收拾这烂摊子,犹如今日欧美国家政府出来将濒临倒闭的大银行国有化一般。而且,清廷还不是一般的负责。据萧教授介绍,清廷先后对全国商办铁路进行了15次调查与检讨,最后推出的解决方案也相当合情合理,兼顾了为国与为民。
先看为国。鸦片战争50年后,清廷总算学会了两个西方观念:“利权”,亦即“国家利益”(“利”),与“国家主权”(“权”)。已经在旧作中解释过了,传统中国并无这些西式观念,盖孔教讲“义”不讲“利”,更无“国家平等”观念,因此古人不可能有由此派生的“国家利益”与“国家主权”的观念,只知道维护“国体”亦即朝廷的面子,也就是如今中共的“民族尊严”。只要能保住皇帝的面子,国家利益与主权都可以弃之如敝屐。这就是清廷在两次鸦片战争中的指导思想,更是毛共30年的外交总纲。直到今天,它仍然是我党外交的指导思想。现代中共与毛共的外交方针的区别是,毛共如19世纪的清廷一般,只讲“国体”,不讲“利权”,而如今我党则是“面子第一,利权第二”。虽然比起晚清和民国来仍是极大倒退,但相对于毛共毕竟已是天翻地覆的进步了。
晚清新政开始前后,朝野总算有了“利权”观念,抛弃了只要面子不顾利权的愚蠢做法,而且,由于舆论的抨击,还变得过分谨慎,非但不敢像我党那样“搁置主权共同开发”,放手让外国承包,就连借外债都疑虑重重。全亏盛宣怀那现代中国绝对见不到的国务家说服了摄政王,告诉他中国穷得要死,要兴办大型工程非得举外债不可,这其实并不会损害中国的利权,只要谈判签约时坚持“严定限制,权操于我”的原则,使外人只有投资得息之利,无干预造路用人之权,则借洋款利大弊小,欠下来的债可以靠企业盈利还清。
据此,朝廷推出的善后方案是,将铁路干线的修筑权收归国有,由国家出面向外国银行借债,解决资金不足问题,再由国家出面招工督造。盛宣怀通过二十多次艰苦的谈判,与德法英美四国银行签订了条件相当优惠的借款合同,年利率为5%,分40年还清,以两省的百货税收和盐税抵押。凡是向银行借过钱的同志都该知道,这属于低利率,萧功秦指出,它还不到当时国内钱庄放债利率的一半。而且,它还是固定利率,完全忽略了通胀。
更重要的是,条约明确规定,铁路建造与管理的全部权力归中方所有,由中方自行选派三名洋人总工程师,外国银行对所聘总工程师有否决权,但须说明否决理由。总工程师听命于中方督办大臣。其委任、辞退有关人员须经中方总办同意,如有分歧,由中国邮传部作最终裁决,对此裁决不得提出异议。合同还明确规定了筑路必须优先使用中国工业产品与原材料;中国对所采用的贷款国的产品与原材料拥有监控权利;四国银行及其政府只是贷款方,并不拥有经济利益以外的政治附加条件;中方如能按期偿还贷款本利,则贷款方不得干预各省之厘捐。
因此,这贷款完全无损于中国利权,与1950年中国和苏联签订的《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完全是两回事。在那次谈判中,苏联给了中国3亿美元的贷款,年息仅为1%,利息虽低,中国却付出了沉重的国家利益与主权的额外代价,用毛泽东自己的话来说是:苏联人从条约中得到“两块‘殖民地’,即东北和新疆,不准第三国的人住在那里”。“在斯大林的压力下,搞了东北、新疆两处势力范围,四个合营企业。”(转引自杨奎松:《中苏国家利益与民族情感的最初碰撞——以<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签订为背景》,《历史研究》2001年第6期)。毛泽东没说的是,他在民国政府好不容易才废除了治外法权之后,又再度以密约方式将治外法权赋予苏联专家。
再看为民。清廷采用了给事中石长信的建议,将计划修建的全国铁路分为“干路”与“支路”,前者是“纵横四境”、连接各省的大动脉,而后者则是前者衍生出来的支线。清廷只将干路收为国有,而支路仍由各省绅商集股商办。这既符合民间无力筹资承办铁路干线的国情,又照顾了各省绅商的筑路热情,保障了民间经济自由与绅商走资的积极性。
更重要的是,清廷的路权国有化政策并非我党“剥夺剥夺者”的“社会主义改造”,乃是有偿赎回,其原则是将各铁路公司现有的实际资本价值换成国家保利股票,对坏账则不予补贴。这当然是正确的,如盛宣怀指出的,政府的钱来自全民,无权用百姓的钱去弥补商办铁路公司自己造成的亏空。
这儿可以商榷的只是对各省的赎买比例是否公平。如上所述,粤汉线只修筑了长沙到株洲约40英里的一段,就花去了1000万元,然而朝廷却按票面价格赎买了两湖的公司的股票。广东公司股票的真实价值不及票面价额的五成,清政府仍从优发给六成的国家保利股票,其余四成则发给国家无利股票。四川公司因为某经理挪用资金从事私人投机,造成巨额损失,朝廷印象恶劣,于是就只同意偿还已经用于筑路的700万两现银以及开办等费,私人投机造成的300万元坏账则由川人自己负责。
就是这惹恼了四川人,触发了所谓“保路运动”。其实“保路”是假,“保坏账”才是真。这从两湖的态度转变中最能看出来。清政府“铁路国有”政策公布后,最先跳出来抗议的是湖南人,他们多次举行游行示威,叫嚷“拒外债、保路权”,湖北也跟着闹腾了一气。但待到偿还方案公布后,喧嚣立即停止,“湘中革命空气,一时颇为沉寂”。
四川可就不是这么回事了,1911年6月7日,度支部(财政部)决定的川汉铁路股款处理办法为川汉铁路总公司公开,全省舆论大哗。13日,四国借款合同寄到成都,咨议局副议长罗纶起草文章并联合2400余人上奏朝廷,逐条批驳借款合同。四川铁路公司与咨议局的负责人随即组织群众大会,罗纶在演说时痛哭流涕,声称:“川汉铁路完了!四川也完了,中国也完了!””大会一致同意他的号召:“一致反抗,反抗到底!商人罢市!工人罢工!学生罢课!农人抗纳租税!”,并成立了“保路同志会”。积极分子们更散发了《川人自保商榷书》的传单,诬指“政府夺路劫款,转送外人”,呼吁“各厅、州、县城议事会集议,选定殷实精壮子弟多至百人,少至六十名,作为临时团丁,分批轮训,驻官署官局,以便保护”,准备以武力抗争。
因为局势不稳,清廷令端方带湖北新军入川弹压。消息传到川中,更是火上加油。9月7日,保路同志会代表率同数万人赴总督府陈请阻止端方入蜀,总督赵尔丰不允,“众即言词激烈,赵督当场喝令狙击”,拘捕谘议局议长蒲殿俊、副议长罗纶、川路公司股东会长颜楷、张澜,保路同志会会员邓孝可等9人。商民闻讯后涌向总督府,要求释放蒲、罗诸人,赵下令对商民开枪,酿成血案。同盟会乱党趁机见缝下蛆,勾结袍哥组织煽动暴乱,以“水电报”的方式号召各地起事,全省乱成一团。湖北新军被端方带走入川后,武昌“起义”得以爆发。消息传到四川后,各地纷纷宣布独立,连端方率领的新军也在途中“起义”,他本人为叛军所杀。因此,四川 “保路运动”骚乱,其实是辛亥丑剧的导火索。
如今后人回顾历史,不难洞见这档子烂事的本质。保路同志会赖以号召愚民闹事的理由完全是诬陷,所谓“政府夺路劫款,转送外人”完全是莫须有的指控,“商路亡,中国亡” 更是搞笑: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路都没有,保个什么?川汉铁路到今天也没修成。成渝铁路直到1936年才开始修建,1937年7月停工,仅完成工程量的14%,一寸钢轨未铺,直到1952年才建成营运。在此之前,四川全境内无一寸铁路,连云南都不如,后者还有法国人修的滇越铁路。如果四川人不奋勇“保路”,辛亥丑剧不爆发,让清廷按原计划借债筑路,聘任外国技师,那么就算川汉铁路因地势险峻无法修通,起码也不至于弄得寸路毫无。这到底是保路还是毁路?
“劫款”之说更是匪夷所思。政府不过是拒绝为四川铁路公司的内部贪腐买单罢了,并不曾效共党恃强抢夺私人财产。四川保路运动之所以没有像两湖那样迅速消散,完全是因为邮传部尚书盛宣怀和督办大臣端方致电通知川督王人文,度支部决定不许川省股东“保本退款”。这当然是应该的:民间经营亏空折本,岂有让国家 “保本退款”之理?
最恶心的还是,明明是为了私利,却要装出忧国忧民状来,说什么“川人不在反对借款,而在反对借此丧失国权之款,不在路归国有,而在名则国有,实为外国所有”,“借外债是明明导外人干预财政也”,“中国将步印度之后尘”,“外人占人干路,扼我财权,足招亡国之祸”,这算是什么笑话?盛宣怀签订的贷款合同,有哪条哪款可以招致这一系列恶果?中共执政后特别是在改革开放后大举对外借债,招商引资,超过了中国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国家亡了没有?
总而言之,从全民利益来看,清廷此举一点错都没有。从法律程序的角度来看,我认为也无大错。国内学者周衡指责铁路国有化违反了“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的宪政原则,否决了依当时的《公司律》而“转(让)股”之可能,“晚清政府的宪政国基与法律尊严荡然无存” (周衡:《保路运动的历史启示——兼与萧功秦先生商榷》,《战略与管理》,1997年第4期),我觉得也难成立。当时只是“预备立宪”,并未开始行宪,处于一切草创的过渡时期,朝野都未建立明确的法治意识(哪怕是今天也如此)。以西式现代法治国家的高标准去要求清廷,未免责之太苛。更何况四川铁路公司实际上已经破产,按西方的做法是拍卖,哪来什么“转(让)股”之说?政府出来为公司擦屁股,已经是天大的好事了。
周先生还指责清廷“对于不法商人造成的累累金融弊案概不查究,并不设法弥补民众因之的损失。此损害民利、轻纵案犯的作法,必然招致民怨沸腾”,我也无法同意。首先,民办企业的贪腐不是政府机构贪腐,只要不是偷税漏税,即使是现代法治国家也是“民不举官不究”,政府无权随意插手。其次,“民怨沸腾”并不是因为政府“轻纵案犯”,而是因为政府拒绝为坏账买单,“保本退款”。周先生此说,完全是代无理取闹的川人在百年后追加借口。
至于许多学者吹嘘的“保路运动是中国第一次维权运动”就更是海内奇谈。所谓“维权”,指的是公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与利益,并不是维护自家公司的坏账。如果此论成立,则股民也可在炒股蒙受损失后去向政府索赔了,天下焉有是理?如果川人有点起码的权利意识,知道行使股东的监督权利,则那坏账也不至于发生了。放弃自己的合法权利,纵容经理人员上下其手,中饱贪污,等到公司资金被蠹虫吸干后,却去要求政府“保本退款”,将这种无理取闹誉为“维权运动”,我认为是对公民权利的曲解,也是对先民的恶毒讽刺。
总而言之,我认为朝廷对此事的处理不过是策略失误,也就是没有把此事交给资政院和地方咨议局去处理,让它们代朝廷去做恶人。但这也不过是事后说现成话而已。若真如此办理,则我敢断言该案永无解决之日:须知保路同志会的首领就是四川咨议局的议长与副议长,他们要争的就是“保本退款”,又岂会同意合理的解决方案?而度支部绝不会同意“保本退款”,必然形成僵局。于是那烂事只会永久拖延下去,资金越耗越多,“民累愈深”,到最后激起民变,还不是得由朝廷兜着?
因此,要不激起民变,唯一的出路是朝廷接受川人“保本退款”的无理要求。但这势必造成朝廷威信尽失的严重后果,盖川人已把此事提到了爱国与卖国之争的高度,朝廷若是让步,势必变成在英勇的四川人民的爱国斗争下乖乖屈服的卖国贼,落到当年制止广东三元里人民攻击英军的广州知府余保纯的下场。
说到底,这档子烂事,与过去愚昧绝伦的广州人民“反入城斗争”一模一样,两者都是既得利益集团以“民族大义”煽动愚昧无知的愤青与暴民作冤大头,去维护他们的私利,最后由全国人民为他们的胡闹买单。在传统社会,民众常为士绅操控。鸦片战争前,广州作为全国唯一的外贸窗口,由朝廷直接垄断外贸,实行“行商制度”,在广州造出了一个盘根错节的庞大利益集团。英国人以武力打破了这种贪腐制度,把贸易自由强加到中国人头上,激起该集团的反抗,官绅们利用舆论操控权(亦即今日所谓“话语霸权”),以道德高调煽起愚民去为他们的私利流血送命。
这就是陈寅恪说的“中国之人,上诈而下愚”的实际国情。自鸦片战争以来,这国情反复发作,反复戕丧国家民族元气:两次鸦片战争、义和团、保路运动、辛亥丑剧、“逼蒋抗日”、“反饥饿反迫害反内战”,直到八九学运。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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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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