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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李仕栋:“中国人权”理事反复阻挠国际间营救王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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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仕栋:“中国人权”理事反复阻挠国际间营救王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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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李仕栋:“中国人权”理事反复阻挠国际间营救王炳章 (219 reads)      时间: 2003-11-07 周五, 上午7:41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在“中国人权反对一切形式的暴力”的言辞之下,“中国人权”组织理事会的某些人,反复透过多种途径,向美国政府、国际人权组织和国际媒体表示:“王炳章主张恐怖暴力”、“王炳章此行越南的目的搞不清楚”以及“王炳章象是会做出那种事情(指中共对王炳章判决书上所谓的“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的人”,等等。



其实,“中国人权”组织理事会的某些人,并非中共公布了对王炳章进行“组织领导恐怖活动”之后才开始阻挠美国政府、联合国、国际人权机构和媒体这类诋毁诽谤言语的。在王炳章“失踪”期间,“中国人权”组织的理事会成员,就开始向外散布王炳章“情况复杂”,影射王炳章失踪是“躲起来做秀”,并且可能与“中共配合”。



我们没有多少必要研究“中国人权”组织的这个理事会的人为什么要对王炳章这样做,我们也没有必要研究“中国人权”的这个理事会究竟是怎么运作才让这样的事情发生。但是,“中国人权”组织的理事会成员,在王炳章被从越南绑架回中国大陆,然后被逮捕判处了无期徒刑这一极其严重的国际人权事件中,“中国人权”组织不但没有按照自己的组织原则担负起这个组织应尽的责任,而且对王炳章积极进行政治诋毁,积极在国际间阻挠向中共施压营救王炳章的努力,而且还进一步起着帮助中共持续对王炳章进行政治迫害的帮凶作用。



在中国民主正义党通过互联网首度公开谴责“中国人权”组织把王炳章排除在“良心犯”名单之外之后,“中国人权”组织的理事会成员继续在公开场合(但不敢公开发表书面声明),称王炳章是“王炳章主张恐怖暴力”,坚持王炳章不属于“良心犯”。



那么,我们就来谈一谈“中国人权”组织理事会成员所说的“王炳章主张恐怖暴力”的问题。



所谓“王炳章主张恐怖暴力”,源出王炳章1997年底写成发表的《民运手册》和后来修改正式在香港出版的《中国民主革命之路》。在这两册书中,王炳章充其量不过是“讨论”了“暴力”的手段在“暴力革命”中的运用,王炳章不但没有一处表明他“主张”使用这些手段,而且专门说明他“不主张”使用这些手段。



尽管我们应该给不同的意见留下讨论的余地,但是“中国人权”组织有什么资格给王炳章定下“主张恐怖暴力”的判定?这个判定的根据是什么?是王炳章的言论?是王炳章的思想?如果是这样,那么所有讨论军事、武器、战争的人们,是否按照“中国人权”组织的标准都将被判定为“主张恐怖暴力”呢?显然,“中国人权”组织只是要把王炳章判定为“主张恐怖暴力”而已。恰好,这正是中共当局对王炳章下毒手的诬陷之词的一部分。



“中国人权”组织理事会成员的所谓王炳章可能涉及了中共当局对他在指控中所提到的“组织领导恐怖活动”向西方政府、国际人权组织机构等表示“搞不清楚”,这话说的谦虚了一点,其恶毒的动机和用意却是没有人“搞不清楚”的。



让我们来看一看“中国人权”组织自己在不同的问题上“搞不清楚”和“搞得清楚”之间的判断标准吧。



“中国人权”组织的网站列出的良心犯之一的华酉臣[1],为抗拒当局拆迁不公,夫妇家中准备了汽油打算在家自焚。[2]相关的报道指出:“为了防止警察强制拆迁成功,华惠奇的父母准备好了50公升汽油,分别存放在几个铁桶内,在强制拆迁日(6月11日8点30分)的早上泼洒在地面上,华惠奇的父母身上带有多个打火机,并在屋内设置了几处路障,当强拆的警察跨越障碍时,大火将四起。”



这是一个“搞得清楚”的例子,其中华惠奇的父母,也就是华酉臣夫妇,上述准备采取的抵抗措施除了以自己的生命(或身体伤害)和财产为目标之外,同时也以警察的生命(或者身体伤害)为目标,因为50公升汽油泼洒在地面上,警察跨越障碍点火,警察不可能逃得过被大火烧到。当然,这样的事情后来没有发生,但是华酉臣夫妇却已经为“暴力反抗”做好了物质与行动的准备,而且是“搞得清楚”的,清除得不得了。“中国人权”组织没有根据“反对一切形式的暴力”判定华酉臣不属于“良心犯”,而是把华酉臣列在“良心犯”的名单之上的,这一点我们同意。



但是,“中国人权”组织在对待王炳章的问题上,却和上述对待华酉臣的问题上明显标准不同。王炳章除了在言论上“讨论”的“暴力”手段对抗中共之外,王炳章从未有过“搞得清楚”的为“暴力反抗”做过物质和行动的准备。但是,王炳章却在“中国人权”组织“搞不清楚”的借口下变成了不能属于“良心犯”了,言下之意就是王炳章属于“刑事犯”,中共有理了。



我们从比较中可以看到,“中国人权”组织并非在其《组织原则》中关于“反对一切形式的暴力”的条款下有统一的判定标准。就拿“中国人权”组织理事会成员自己的话来说,把所谓是否涉及“暴力”还“搞不清楚”的王炳章,判定为“不能属于良心犯”,而把对是否涉及“暴力”已经“搞得清楚”的华酉臣,判定为“属于良心犯”。--这符合“中国人权”组织的《组织原则》吗?这种判定标准中共当局常用。



“中国人权”组织理事会的成员,就是这样区别对待王炳章的人权的,这是一种什么样的“人权”标准呢?肯定不会是联合国的人权标准吧。



“中国人权”组织理事会的成员,如此在人权问题上区别对待王炳章的人权,如果仅仅是“无所作为”,我们只能说是“中国人权”组织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但是,事情并非如此,“中国人权”组织实际上不是“无所作为”,而是“有所作为”,他们利用“中国人权”组织这块牌子,这个工具,在阻碍国际营救王炳章的问题上--“大有作为”!直到今天,“中国人权”理事会的成员还在继续这样“作为”。



“中国人权”组织这样的“作为”必须立即受到阻止!



中国民主正义党 李仕栋 2003年11月6日



[1](“中国人权”网站:良心犯 华酉臣)

http://gb.hrichina.org/gate/gb/big5.hrichina.org/big5/detainee_details.adp?detainee_id=357



[2](中国民主正义党网站:http://www.cdjp.org/01/archives/00001002.shtml)


http://www.cdjp.org >http://www.cdjp.org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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