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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刑事被害人补偿法,是错误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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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刑事被害人补偿法,是错误的方向   
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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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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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刑事被害人补偿法,是错误的方向 (413 reads)      时间: 2007-6-20 周三, 下午11:49

作者:和合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刑事被害人补偿法,是错误的方向
和合(6/17/2007)

有人提出,对于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因为刑事犯无力承担经济责任,
所以,很多法院判决的经济惩罚数额,无法实现。
所以有人提出,由政府出面承担被害人所应得的经济补偿。

并且指出,如果法院判决的经济补偿,无法实现,"将严重损害司法威信"。

我认为,用国家的钱,来进行所谓的刑事被害人补偿,来维护"司法权威",
是根本错误的方向。原因如下:

1。首先,司法权威的建立,不是因为你是法官,所以,你说的话就有权
威。所以,政府和整个社会,就得根据你的判决而团团转。而是因为,
你的判断是根据法官的智慧而来。这些判断,非常公平,而又能够被执行,
所以,司法才建立起了权威。

换句话说,因为法官具有智慧,能够准确而公平地算出,6除以3等于2,
(你的计算和判断,具有科学性,和正确性。)所以,司法才具有了威信。

而不是因为,你是法官,你算出6除以3等于8。你就大喝一声:"政府,
给我把这个'8'找出来。你要是找不出这个'8',我的司法威严就将被损害。"

这一道理,本人在"论司法独立"一文中,已经讨论过。关键点就在于,
因为司法判断本身就是具有"可执行性",所以,司法威严才得以建立。

2。刑事被害人如果在生活上遇到极大的困难,这是应该由社会的基本
保障系统来进行管理。任何人,如果生活上遭到了极大的困难,政府都
应该通过社保基金,给予救济。这和是否刑事受害人的身份无关。

所以,以"刑事受害人生活困难"为理由,来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基金",
是没有道理的。

3。每个国家,都有各自的国情。各个国家应该根据自己国家的国情,
建立具有"可执行"的司法惩罚或赔偿制度。而不是硬性照抄西方的惩
罚和赔偿制度。

中国人认为,杀人偿命是公平的。中国司法如此判断才具有公平性。
也是可执行的。而不是拼命按照西方的要求,去刻意减少死刑人数。
(也不想想,美国军队在伊拉克目前的所谓"非战争状态"下,杀的人还
少吗?)

4。用政府的钱,为刑事受害人买单,是彻底歪曲了惩罚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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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补偿”亟待立法
本刊记者 叶逗逗 本刊实习记者 王思?/文《财经》杂志 /总181期 [2007-03-19]
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机制,不仅是保护人权的需要,也是国家应尽的责任

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机制,不仅是保护人权的需要,也是国家应尽的责任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检察院检察长孙谦3月初来北京开人代会时,携带了一份材料??“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被害人国家
补偿法》的议案”。“这个议案我准备了近两年时间。”一见面,他就对《财经》记者说。
孙谦曾任最高检副检察长。2004年7月,江西省检察院原检察长丁鑫发因为腐败问题“落马”,孙谦被“空降”到江西,由此也对基层一些
案例有了更切身的接触。
“我在江西遇到过很多案子。”孙谦告诉记者,他在调查中发现,许多刑事犯罪的被害人由于突遭无妄之灾,生活陷入困境。他估算全国这
样的家庭每年大概有两万个,但是国家目前还没有相应的制度为他们提供保障。
孙谦告诉《财经》记者,近十几年来,中国刑事改革越来越注意保障人权,强调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却没有同步重视被害者
的权利。据他统计,从2004年到2006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受理的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申诉案件中,被害人申诉的比例在30%以上,
2006年这个比例达到了37.38%。被害人经济状况因刑事犯罪行为恶化,往往是他们申诉的深层原因。
另据广东省一家中级法院初步统计,大约有80%的被害人无法实际获得赔偿。
如果受害人权利得不到尊重,他们的愤怒很可能会转化为一种情绪,即宁愿冒死去报仇杀人。这实际上就回到原始社会的“血亲复仇”,
“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因此,国家建立对受害人补偿机制,既可以起到一定安抚作用,也有助于受害人接受对犯罪人实行轻刑化,这才能
促进社会的进步。“这正是我提出这份议案的根本原因。”孙谦说。
据《财经》记者了解,本次全国人代会上,很多代表不约而同提出了和孙谦类似的建议或议案。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社科院党委书记尹
继佐提出建立“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的构想;同样来自检察系统的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方工,在他递交的议案中呼吁“应
尽快出台对刑事案件受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

国家负有救济责任
中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
处赔偿经济损失。”《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
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中国刑事被害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要法律依据。
但在实践中,犯罪人的赔偿能力是有限的,很多犯罪人根本没有赔偿能力。比如近年来轰动全国的马家爵案、邱兴华案等,犯罪人一贫
如洗,根本无力提供任何赔偿。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刑庭法官麻学军,是曾经震惊全国的“王府井劫车撞人案”的承办法官。回忆起这个案子,他充满了无奈。2005年9
月11日,当年31岁的河南来京务工人员艾绪强劫夺一辆出租汽车,杀死司机后驶入王府井步行街,冲撞多名行人,导致二人死亡,六人受
伤。在庭审中,艾供认杀人动机是“报复社会”。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死难者家属以及受伤者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2006年5月30日,北京市二中院以“抢劫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
安全罪”判处艾绪强死刑,并判决赔偿死者家属和伤者经济损失共102万余元。
“赔偿其实没办法执行。”麻学军告诉《财经》记者,艾绪强根本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结案已近一年,案件受害人及其家庭几乎没
有获得任何赔偿。麻学军清楚地记得,案件宣判的时候,有两位死者的家属曾提出,将艾的器官拍卖以获取赔偿金,“不能让他就这样一走了
之”,但这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
在现实生活中,更有很多刑事案件被害人连求偿对象都找不到。中国法律年鉴显示,中国刑事案件的破案率还不到50%,这意味着,大
量刑事案件中加害人无法找到;同时,还有一些刑事案件由于证据问题等原因无法起诉或者判决,受害人也因此无法提出赔偿请求。
因此,对那些刑事犯罪被害人,当他们无法从加害人那里获得赔偿或从其他途径获得救济、经济上处于严重困难的时候,国家应实行一
定经济救助。
为什么要把犯罪人的赔偿责任变成国家补偿义务?中国人民大学张志铭教授告诉《财经》记者:“这是国家的责任。”任何一个人在受到
犯罪侵害而生活无着的时候,国家都有义务给与救济,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体现的就是国家的“救济责任”。
清华大学教授周光权则指出,国家应该有各种管理机制,确保民众在安全的社会环境中生活。一个刑事案件的发生,同一定的制度及社会
环境是有关系的,国家不能把这种责任完全推给个人。
当然,国家承担起补偿责任,并不意味着就此消解犯罪人的赔偿义务。武汉大学刑法教授马克昌指出,这个制度并不是把责任完全推给国
家,由国家来替犯罪人买单。国家进行补偿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受害人应该得到赔偿,而犯罪人没有能力赔偿。
孙谦在议案中也明确建议,国家支付刑事被害人补偿金后,在补偿金额范围内,对犯罪人或者其他应负赔偿责任的人享有代位追偿权。这
样有利于避免申请人双重收益,也利于防止犯罪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西方,早已存在这样的制度。1963年10月25日,新西兰率先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刑事被害补偿法》。此后,英国、法国、德国等十几
个国家都通过立法建立了这项制度。在亚洲,日本、韩国、菲律宾以及中国的台湾、香港,都有这方面的立法。联合国1985年通过的《为罪
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亦有类似规定。
目前,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是设立一个救助被害人公共基金,通过政府预算拨款、慈善募捐,以及将服刑人员服刑期间的劳动收入统一
纳入来募集资金。

迫切需要统一立法
今年2月,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发生了一起特大火灾,造成17人死亡、6人受伤。消防、刑侦专家现场鉴定,这起火灾系人为纵火。当地警
方悬赏30万元向社会征集破案线索,但案件侦破目前仍无突破。在这起纵火案中,死亡者基本都是外来务工人员,他们的家属生活没有着
落,面临绝境。
为此,台州市政府启动了救助程序,从黄岩区的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中,给每位死亡者家属拨款5万元,以解他们生活的燃眉之急。有了这笔
钱的救助,黄岩火灾中的死亡者家属能够从失去亲人的悲痛中得到一些抚慰。
这次救助,实际上来源于台州市自2006年开始推行的司法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当地政府通过设立、筹措专项救助资金,帮助那些因案件未
破,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乏经济赔偿能力而生活严重困难的受害人及其家庭。
这一司法救助制度推行以来,台州市区两级政府筹措了近千万资金,用来保障这项专项司法救助。其中政府行政拨款占50%左右,其余部
分由单位、社会集资。据台州市财政局统计,从2006年11月开始,市一级已经发放33.5万元司法救济款项。
“这些钱很多是救命的。”台州市政法委执法监督处处长费敏辉告诉《财经》记者,有一四川籍女工在台州一家宾馆被推坠楼重伤,但是无
法查获谁是施害者。台州市司法救助办公室为此给她3万元救助资金,使她的医治得以继续。
据《财经》记者了解,目前中国很多地方法院和地方政府,已经在一定范围内对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救助进行探索和实践。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法院在2004年2月就在全国最早实施被害人救助制度;2004年年底,青岛市中院也开始实施刑事受害人救济金制度;湖
北省高级法院从2006年起设立了“司法救助基金”。
2006年全年,湖北高院争取财政资金200万元,首批救助100余人。其中有这样一个案例: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丈夫刺瞎妻子的眼睛,因执
行不了赔偿款,被害人多次赴省进京上访。湖北省高院领导为此批示,从省高院、地方中院和基层三级法院掏钱救助被害人5.6万元。
今年3月13日,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在向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的工作报告中介绍,目前,全国已经有十个高级法院开展了刑事被害人救助
试点工作,2006年共为378名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亲属发放救助金780余万元,使被害人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肖扬表示,法院系统将继续探索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办法,以保护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
“现在的问题在于缺乏统一立法。”孙谦告诉《财经》记者,由于中国对刑事被害人补偿缺乏统一立法,对一些比较重大特殊的案件,尽管
地方政府主动实行了补偿,有的补偿数额还很大,但都属于“特事特办”,存在很大的随意性,缺乏常态性、规范性和公平性;结果是“不闹
不补偿,一闹就补偿”,“会哭的孩子有奶吃”。
如果缺乏严格的程序和制度约束,在补偿问题上将会造成新的不公平。张志铭教授也认为,一些地方设立这项制度的目的,很大程度上是
为了解决上访问题,有的地方甚至以补偿作为当事人不上访的条件。他认为,对于国家补偿不应该设立这些条件。
目前,在全国实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试点地区,其效果往往取决于地方的经济发展程度。
如山东淄博中级法院,尽管在全国最早试点,但由于地区经济相对不发达,财政资金缺乏,惠及面一直有限。为此,孙谦在议案中专门附
上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法(草案)》建议稿。起草人除了孙谦,还包括许多刑法和犯罪学专家,其中有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长王牧教
授。建议稿对补偿的种类和范围、补偿方式、标准以及程序作了相应的设计。
孙谦告诉《财经》记者,建议稿的制度设计在将来国家立法中只是起到一个参考作用,具体条文的制定都要进一步研究。但关键是,立法
应当启动,国家需要建立统一的法律来实现公平。“如果忽视对被害人的救济和保护,这将是对被害人的再一次伤害。”孙谦如是说。■

近年重大刑事案件赔偿简况

张君案
2001年4月21日,张君系列抢劫杀人案分别在重庆市、湖南省常德市一审宣判。张君等14名罪犯被依法判处死刑。50多位受害人家属曾对
张君犯罪集团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但经查,被捕时张君的财产仅2300元。无奈之下,受害者家属放弃了赔偿要求。
案情回放: 1991年6月至2000年9月,张君单独或组织、指挥李泽军等人,在重庆等地持枪持械抢劫、故意杀人、抢劫枪支弹药22次,致
28人死亡,5人重伤,15人轻伤,2人轻微伤。

黄勇案
2003年12月9日,河南省“1112”特大系列杀人案在平舆县公开审判,驻马店市中级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勇犯故意杀人罪,被
判处死刑。鉴于黄勇的经济情况,判决前半个小时,17名被害学生家长放弃了对黄勇的42.6万元的民事赔偿请求,只要求法院严惩凶手。
案情回放:2001年9月至2003年11月,黄勇先后从网吧、游戏厅、录像厅等场所,以资助上学、外出旅游和介绍工作为诱饵,将受害人骗
到他的住处杀死。法院查明,黄勇共杀害无辜青少年17人,轻伤1人。

马加爵案
2004年6月17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马加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期间,四位被害人的亲属共同提出刑事
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诉讼,要求81万元的民事赔偿。一审判决马加爵应给予每家2万元的赔偿,但基于马加爵的实际情况,受害者家属最终放弃
获得赔偿。
案情回放:2004年2月13日至15日,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用铁锤将四名同宿舍同学逐一杀害。

艾绪强案
2006年5月30日,北京市二中院以抢劫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艾绪强死刑,并赔偿死者家属和伤者经济损失共102万余元。但艾绪强身
无分文。两位死者家属当庭提出希望能获得国家赔偿,法官对此解释,犯罪行为人罪责自负,国家不能为艾绪强的个人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回放:2005年9月11日,艾绪强骗乘一辆出租汽车,将司机杀害,然后将出租车驶入王府井步行街,冲撞多名行人,导致两名路人死
亡,六名路人受伤。

邱兴华案
2006年12月28日,陕西省高级法院刑事审判庭宣布维持原判,判处邱兴华死刑,但免去邱兴华民事赔偿责任。起初,曾有八名受害人家
属提请民事赔偿,在法院讲明邱兴华的经济状况后,五名受害人家属撤回民事诉讼。
案情回放:2006年7月14日深夜,陕西汉阴村民邱兴华杀死十人,后在逃亡期间又杀死一人,重伤二人。

王思?/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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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独立(一)
和合(6/20/2006)

第一个问题是,司法独立是民主制度的结果吗?

我们都熟悉英国历史上的一个故事,说的是英国国王詹姆斯一世某一天突然心
血来潮,来到皇家法院想亲自审理几个案件。结果,首席大法官柯克(Edward
Coke)告诉国王,法律是一门技术,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从而
说服了国王,放弃了亲自审理案件的要求。

从这个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即便是在君主体制下,英国的司法也是独立
运作的。

可见,司法独立,并不是民主制度的结果。

第二个问题是,司法独立,是宪法规定的吗?是国王,或者执政者"让"司法
独立的吗?司法独立,是天经地义的吗?

从英国的那个历史故事中,我们可以看到,司法独立,并不是国王"要求"或者
"特许"出来的,也不是法律或者宪法规定的。(英国本身并没有成文宪法,也从
来任何法律规定司法独立。)而是法制精英用自己的智慧"赚"来的。

美国的成文宪法也从来没有规定司法独立。

并且,我们都知道,美国最高法院的权威,是经过1803年,大法官马歇尔通过对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断,建立起来的。可见,美国的司法独立,也并不是行政
当局"要求",或者"特许"的。也不是宪法或者法律所规定的,而是司法精英们,用
他们自己的智慧,"赚"来的。

在那个英国历史故事中,假设法官柯克先生对国王说,国王陛下,我是法官,
法官是属于司法部门。司法是独立的。所以,我是不受您的管辖的。所以,
请您别干涉我的工作。你认为,国王会接受这种说法吗?如果法官是这样的
说话,英国的司法可能独立吗?

在美国历史上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假如大法官马歇尔对当时的国务卿麦迪逊,
或者总统托马斯.杰佛逊说:国务卿先生,总统先生,你们听着,我是大法官,
法官是属于司法部门。司法是独立的,是具有最高权威的。所以,你必须接受
我的判断。你必须给马伯里先生发放委任书。
那么,你认为,美国国务卿麦迪逊和总统杰佛逊会接受法官的决定吗?美国的司
法权威还能够建立吗?美国的司法可能独立吗?

可见,司法独立,并不是靠宪法规定的,也不是靠国王,和行政当局"授权",
"特许",出来的。而是靠司法精英用智慧,"让自己独立的"。并且通过持续
的对每一个案例的正确判断,保持其权威的。司法精英,每进行一次正确
的判断,都会让司法界获得更多的权威,增加更强的独立性。反之,司法
精英们,每进行一次错误的判断,都将贬低司法的权威,同时损害司法的
独立性。

第三个问题是,目前网上很多人,普遍要求中共政府,应该"让"司法独立。
这种要求合理吗?

从以上的二个问题的讨论,我们可以看到,【中国"让"司法独立的问题,并不是
问题的关键。关键的问题在于,中国的司法精英们,有没有足够的智慧,"让自
己独立"?司法怎样才能独立?】

作者:和合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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