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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胡平回答∶420事件,学生是否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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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请胡平回答∶420事件,学生是否非法?
马悲鸣
[
个人文集
]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5898
经验值: 57789
标题:
请胡平回答∶420事件,学生是否非法?
(455 reads)
时间:
2007-5-04 周五, 下午6:51
作者:
马悲鸣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请胡平回答∶420事件,学生是否非法?
马悲鸣
胡平先生台鉴∶
咱们也是老朋友了。我曾经在你们的刊物上挣过不少稿费。你我过去对六四的看法很接近。我同情六四死难者,还曾捐款500美元帮助民运。你指责运动的领导者没有“见好就收”。如今你我都从原来的立场大踏步后退。我由于你早已知道的原因,现在已经公开扫荡民运。而你却翻回头为当年你所指责的运动辩护。
你是国内的哲学硕士。我在国内学过直角坐标系。
考查一个历史事件的是非并不难。和围棋下完之后的复盘一样,就是按照事件发展的时间顺序把过程再重走一遍,也即沙盘推演,看看究竟当时谁对谁错。
既然是在时间坐标轴上走过程,自然就得从最开始说起。
胡耀邦4月15日去世。4月19日夜到次日凌晨,有大批学生在新华门前静坐示威,到了次日凌晨更进一步冲击中南海。政府调来徒手士兵手挽手结成人墙拦阻。现场极度混乱,交通受阻,混乱中有一学生郭向东死于公交车祸。
王丹对外宣称,该学生死于警车的蓄意冲撞,要追究政府的血案责任。可连郭的女朋友都作证说自己的男友确实死于公交车祸。
卡玛丽达的电影「天安门」里有吾尔开希正对镜头的讲演∶
【吾尔开希目击记(1989年4月20日)
吾尔开希:“各位朋友,各位朋友,往后靠一靠!(众人:别挤,别挤!)
“我是、我是今天凌晨,420惨案的目击者、组织者、还有一些其他情况的知情者。我们在那里静坐一直坚持到了早上五点!(众人:好!)
“在这个时候,他们出动了近千名军警,野蛮地冲击我们的队伍,野蛮地殴打学生,还有北京市的其他各界的朋友。打伤人数可以说不计其数!而且他们对我们的女同学进行了猥亵污辱!”】
可如果学生妹不挺着小胸脯子往阿兵哥人墙上硬挤硬蹭,双方如何能有身体接触呢?
事情的经过大概就是这样。现在我请胡平先生用「是/否」来回答,「420事件」,学生是否非法?
我早就知道胡平发明的理论∶“政府不修人行道,就不要怨行人走马路。”
其实人行道已经修了,就是下面附录1986年通过的《北京市关于游行示威的若干暂行规定》简称(游行十条)。可89年没有任何人走这条合法的人行道。
我也早就知道众多民运爱好者的逻辑∶恶法非法。
可细读此规定,并非恶法。
第一,这个规定与任何其他国家的类似规定并无不同,都是规定游行必须提前申请,在警方批准后才能按批准的时间和参加者的人数在严格规定好的路线和时段内进行。这在全世界都一样。
第二,我也知道民运方面的理由∶89年之前曾有上百起游行申请都没获得过批准,证明申请无用,所以不必再遵守该规定。
实际情况是当时冲击中南海的人非但不知道还有个「游行十条」的相关规定,而且连以前曾有人申请没有获准都不知道。他们在不知道应该申请的同时,也不知道申请无用。
项小吉律师曾讲过「各案分析」原理,英文叫“CASE BY CASE”。这是全世界通用的司法准则,中国也不应例外。也就是说,退一万步讲,即使此前真有过哪怕一千次的申请都没有获得批准,都是政府的错。但这次是学生没有申请,就是学生的非法。
第三,该规定经过北京市人大通过,附和程序。如果有谁认为该法的通过不和程序的话,应该抗辩。在1986年12月27日以后在将近两年半的时间里并无任何后来组织示威的人提出过声明或宪法诉讼,指责这部「游行十条」违宪,不合程序正义,或者过于严厉。到了1989年4月19日,抗辩的时效早已过去。该「游行十条」就是合宪有效的。
我也注意到王丹呼吁的反思「六四」必须坚持两个道义底线:即坚持正面评价八九民运和不能遗忘「六四」。
是否认真贯彻王丹同志的「两个坚持」,以后再说。
在时间坐标轴走到1989年4月20日午夜12∶00之前,后面的什么「六四」开枪等一系列事件都不曾发生。学生在这个时段之内未经申请便去新华门前静坐示威,并进一部冲击中南海。政府方面是且仅是调动徒手士兵以人墙拦阻。
假使(!)郭向东真的死于警车,责任也在他自己。如果无人冲击中南海,政府绝对不可能调动警车。冲新华门发生在前,军警恢复秩序在后。
如果两个事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话,那么先发生的是原因,后发生的是结果。作为哲学系的研究生,我想胡平还不至于连这点最基本的判断标准都否认吧。
这就是「420事件」的全部。请胡平先生回答,在这个事件中,学生是否非法?
我静候你的回答。
马悲鸣顿首
2007年5月4日
【附录】~~~~~~~~~~~~~~~~~
「游行十条」
【分类号】 A111401198602
【标题】 北京市关于游行示威的若干暂行规定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市人大
【颁布日期】 1986/12/27
【实施日期】1986/12/27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公安、民政
【文号】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公布)
【名称】 北京市关于游行示威的若干暂行规定
【题注】
【章名】 全文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首都的公共秩序,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2条公民依法举行的游行、示威,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予以保护。
第三条举行游行、示威的组织应当在五日前到游行、示威的区、县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跨区县的到市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游行、示威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路线,并注明组织者的姓名、职业、住址。
第4条市、区县公安机关对于游行、示威的申请,除违反宪法、法律规定,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的以外,应当予以许可。同时,公安机关根据维护交通、治安秩序的需要,可以改变原申请的时间、地点和路线,并可提出相应的要求。
人民大会堂、中南海、钓鱼台国宾馆和首都机场的周围不许可游行、示威。
第五条市、区、县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游行、示威的申请报告的次日起三日内,做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组织者。
第六条游行、示威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游行、示威应当按照许可的时间、地点和路线等条件进行。
游行、示威的组织者,应当负责维护游行、示威队伍的秩序。
游行、示威不得扰乱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
游行、示威不准携带和使用武器、凶器、易燃易爆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游行、示威不得扰乱治安、妨碍交通,不得沿途涂写刻画、张贴标语,不得破坏园林、绿地、公共设施。
第七条公安机关对于许可的游行、示威,应当负责维护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游行、示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劝阻、制止。
第八条对于游行、示威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障或者抗拒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规定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
王丹:反思六四坚持两个底线
(纽约记者曾慧燕/4月纽约--波士顿电话访问)八九民运学生领袖王丹4日晚为八九民运辩护。他呼吁世人反思「六四」必须坚持两个道义底线:即坚持正面评价八九民运和不能遗忘「六四」。
王丹在接受联合报电话访问时指出,今年美国各地纪念「六四」的民众未减,说明人们并没有忘记「六四」。他针对一些「诋毁」八九民运的舆论说,「六四」已经过去十一年,当年席卷全球声势浩大的声援浪潮已平息,以八九民运为原始推动力的海外民运陷入低潮;近年由于某些原因,另一股以反思为名的思潮开始暗潮汹涌,出现诋毁「六四」和混淆视听的情形。
王丹指出,他一向主张对「六四」进行深刻反省,但必须坚持两个最基本的道义底线,否则将产生负面意义。第一要坚持的道义底线,对八九民运的整体评价是正面的。他不讳言,在当年八九民运中,包括他在内的学运领导人有各种各样策略上的错误,诸如是否应当发起绝食,是否应当早日撤出广场等,这些问题都值得反思。
不过,王丹强调,如果因此认定八九民运就是扰乱社会秩序,甚至是要颠覆政府,或认为政府应当开枪,这种反思已超越基本的道义底线,「把人的生命视为草芥,认为可以为了政治目的不择手段,这种反思是我们不能接受的」。
他强调,八九年那场轰轰烈烈的民主运动,绝不是几个所谓「学生领袖」可以代表的,不能因个别领导人的问题,而抹杀广大学生参与运动的正义性;更不能因为反思学生运动的得失,而掩盖政府犯下的屠杀罪行。「如果学生有策略上的错误,那么政府犯下的是罪恶,两者根本不是同一层次上的问题,因而不容混淆」。
作者:
马悲鸣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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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不合法要看哪国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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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天白日
- (12 Byte) 2007-5-06 周日, 上午8:05
(122 reads)
在這種情況下奢談法律是荒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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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好色
- (103 Byte) 2007-5-05 周六, 下午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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