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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反腐败往王府井扔炸弹,大方向是不是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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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为反腐败往王府井扔炸弹,大方向是不是正确
笔名123
警告次数: 1
加入时间: 2004/02/21
文章: 884
经验值: 5992
标题:
为反腐败往王府井扔炸弹,大方向是不是正确
(172 reads)
时间:
2007-1-14 周日, 下午10:06
作者:
笔名123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旧文。可以用来回复那些认为方舟子“大方向”正确的同学。方舟子多次公开自称有500多起打假成功,但是被质疑多时,至今没有得到任何证据支持;且不说他本人造假、剽窃的事情很多,比如被我揭露的在《自然》上剽窃汉芯打假成果的事情。新语丝今天的影响力只有过去的一个零头,绝不是偶然的。所谓天厌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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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师,没事儿往王府井扔颗炸弹对反腐败是不是有些正面作用
散仙谷
http://www.webjb.org/webjb/sanxian/
送交者: 笔名123 于 2006-11-24 01:27:42
因为总能炸着或者吓死两个贪官。马加爵杀人还有点正面作用呢,以后大家看农村同学也许比以前尊敬些。
问题永远只在于利弊。
在一个非战乱非蒙昧国家,遵守程序是结果公正的最大保证。国家也意识到了,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就是新语丝作乱,傅新元等120人上书的直接后果。
不说方的人品,所谓个人打假不是媒体监督。个人打假尤其是学术打假,根本不可能由个人来进行,因为根本没有人力物力的可能,更何况是单纯通过网络。方舟子得到生化学位八年都没有从事任何专业工作,哪怕就是打生化领域的假他都无能为力,遑论其他。
而方舟子新语丝作为在米国注册但只针对中国进行所谓“打假”的个人网站,更承担了远比任何媒体都小的法律风险,进行了诽谤诬陷而遭到法律指控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且不说即使有可能,受害人能否进行这样人力物力的支出。老肖如果不是有钱,就死定了。下面是几个月前的一个分析。顺便说一下方是民这里也在造假,查询可知新语丝就是方是民的个人财产,姑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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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文章
法律实践表明在国外网站有任意匿名诽谤诬陷中国人的自由
2006-08-1916:13:58
大中小
只要被侵权人不在国外起诉,则无论发言者本人还是该国外网站法人还是该国外网站法人代表的法律风险,都接近于0:)
昨天学习了金娣案中的一些资料。在任何涉嫌违反中国法律的情况下,对在中国的被侵权人而言:
1. 该国外网站法人代表不对除其本人以外的任何人在该网站的发言承担责任;
2. 该国外网站所属注册法人不对任何人在该网站的发言承担责任;
3. 该国外网站上的发言责任由发言人本人承担;
4. 发言人如为匿名,则发言人没有任何法律风险,因为中国法院无法责令该国外网站或任何国外执法机构查证发言人真实身份;
5. 除此之外,金娣案中身为国外网站所属注册社团法人代表的被告认为,即使他本人有任何责任,侵权地中国法院也没有对其管辖处分的权利。
6. 除此之外,金娣案中身为国外网站所属注册社团法人代表的被告认为,即使该国外注册法人及其网站有任何责任,侵权地中国法院也没有对其管辖处分的权利。
ps:该国外网站首页文章,是由其所属注册社团法人代表亲手审核并发布,同时通过邮件列表方式向数万接收者传播;根据该国外网站法人代表资料,该网站每天流量50——60万。
-
【金娣案被告方舟子辩护】
新语丝是1996年在美国注册的法人机构,不是我的私人财产,我只是新语丝的法人代表,个人不对新语丝承担直接的法律责任。新语丝网站的注册地址在新语丝网页上就有,并不在北京西城区法院的管辖范围内。
http://www.xys.org/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6/jindi55.txt
(或:
http://xys.xlogit.com/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6/jindi55.txt
)
新语丝网站虽然目前由我主持,但并不是我的私人财产,而是新语丝中华文化社的财产。新语丝中华文化社是1996年在美国纽约州注册的法人机构,我只是其法人代表。如果要追究新语丝网站的法律责任,应该起诉新语丝中华文化社,而不应该直接起诉其主持人。就好像“金娣存款”代理人当初起诉的是搜狐公司,而不是张朝阳或搜狐的责任编辑。这不过是简单的法律常识,西城区的法官不应该不懂。我不认为西城区法院对境外机构、境外网站有管辖权。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民事案应有明确的被告,此案被告不明确,不应受理。
我本人只对我写的文章承担法律责任,不对其他人写的文章承担法律责任。我揭露“金娣存款”的文章是否侵犯名誉权,已由东城区法院审理并做出判决(我认为东城区法院当初也不该受理这种恶意诉讼),西城区法院就不应该再审理。我目前不在北京西城区居住,西城区法院对我也无管辖权。
http://www.xys.org/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6/jindi52.txt
(或:
http://xys.xlogit.com/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6/jindi52.txt
)
【金娣案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方是民在新语丝网站上发表的《“金娣存款”文件的致命漏洞》一文陈述了其对“金娣存款”文件、凭证的看法,认为文件存在漏洞,凭证系属伪造,该文应认定为方是民对“金娣存款”事件的真实性的认识和评论,文章中没有对本案六原告的名誉权损害的文字内容,亦不能造成六原告人格受到贬损的事实发生。庭审中,原告提供了刊登在新语丝网站上署名木某、大胖星等人的文章,认为上述文章中存在大量侮辱性的文字和语言,构成了对其名誉权的侵害,因方是民为新语丝网站开办单位新语丝中华文化社的负责人,故侵权责任应由被告方是民承担。对此,本院认为,【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由侵权行为人承担。】
现原告以方是民系新语丝网站负责人为由,要求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缺乏依据,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http://www.xys.org/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6/jindi71.txt
(或:
http://xys.xlogit.com/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6/jindi71.txt
)
作者:
笔名123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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