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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陪审团制度做小幅修改,欢迎网友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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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陪审团制度做小幅修改,欢迎网友反馈!
斑竹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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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通告:陪审团制度做小幅修改,欢迎网友反馈!
(378 reads)
时间:
2003-10-30 周四, 下午6:08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通过贝苏尼网友控斑竹04一案的审理,本坛决定对陪审团制度进行改进,希望使这一制
度更加公正。改变的部份用黑体标出,欢迎大家提供意见!如果您的意见非常合理,
本坛会考虑接受。
海纳百川论坛陪审团规则
10/30/2003 由斑竹23公布
一、 总则
(一)海纳百川网友陪审团,系本坛网友与本坛坛方,基于各自利益而对论坛管理
之公正性的共同需要,基于对互联网中文论坛管理之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的共同体
认,以及基于坛方之有意引入制约机制和网友之有意尝试自我管理之两造意愿的契
合,而借助于本坛所进行的一项在BBS虚拟世界颇具开拓性的项目合作。本坛的陪审
团实验也是对中国政治的一种模拟。通过这种模拟,我们可以观察在管理权力下放、
行政执行人员置于“网上公民”监督之下后,网上社区的各种势力、人物的互动方
式乃至冲突的调解与仲裁渠道及其后果。
(二)网友陪审团(以下简称审方)承认、尊重、且不干涉论坛坛主(以下简称坛
方)之本坛所有权;坛方则承认、尊重且不干涉审方之勿涉本坛所有权的运作独立
性。
(三)网友陪审团之职能为仲裁网友和坛方之间就论坛管理而发生的争议,其范围
可参见第二部分。
(四)审方的裁决对坛方具有道义约束力。坛方基于对本合作之需要与承诺,应当
尊重和执行审方之裁决,尤其是对坛方之否定性裁决。
(五)坛方有义务为陪审团的事务提供一个页面,供法官、陪审员们讨论、裁决之
用。此页面非陪审团成员可以进入阅读(注:由于经法官审议,而且必删贴不得申
诉,所以不必担心骂人贴重新曝光。如果此款试用后效果不佳,再采用淮夷原方案),
但不可以发言。
(六)坛方对审方之具执行力的裁决拒不执行连续达三次,且双方无法达成妥协,
此项目合作即告终止。
(七)审方与坛方任何一方都有随时退出此项目合作的权利。
(八)本条例将在实践过程中,根据网友和坛方双方的意见,不断修正。
二、 组织
(一) 当网友对坛方对论坛的管理有异议,或网友和坛方对论坛事务发生纠纷时,
可申请组织陪审团。目前,陪审团仅受理:不包括涉及网友隐私的删贴的申诉,包
括抗议某些贴子被删,和抗议某些贴子没有被删。
如果被删贴涉及作者笔名被封,
而陪审团裁决该贴不应该被删,则坛方应立即解封该笔名。被封笔名网友可以获得
坛方特许笔名和密码专门用于审案。
(二)被牵涉的贴子,每次陪审团仅限一个。陪审团不讨论其他和该贴类似的贴子
的问题。一千字以下的贴子,陪审团不受理。
(三) 网友必须在论坛页面上明确表示要求成立陪审团,同时寄EMAIL给法官,在
EMAIL里应附上原贴及自己的第一版陈词。
(四)法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在论坛和EMAIL里都对原告进行答复。如果确因特
殊原因,无法及时做出裁决,则应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在论坛和EMAIL里告知原告,将
推迟作出决定。
(五)法官不应根据自己对原贴的看法来决定是否召开陪审团。法官的决定应当基
于以下若干点:
1,一千字以下的贴子,不予讨论;
2,必删贴不予讨论。该贴是否必删贴由法官根据坛规决定;
3,酌删贴中,如果法官认为原告的陈述有合理之处,则可以考虑召开陪审团来裁决
此争议。
(六)产生陪审团的办法是:
在法官指示成立陪审团之后,技术斑竹将网友名单
更新,尽量去掉重复笔名,运用淮夷网友发表在本坛2002年9月4日的程序,随机数
的根使用此后的第一个晚上开出的NEW JERSEY LOTTERYPICK 4结果,对符合资格的
网友进行排序。然后通知前50名网友,请网友在24小时内回复是否同意参加陪审团,
有兴趣担任陪审员的网友在论坛页面上表示意愿。如果同意者不足11名,再通知
50-100名的网友。如果同意参加陪审团的候选网友超过11名,再随机排序,
按照排序顺次录取前七位网友成为临时陪审员,后四名为候补陪审员。
(七)一名网友必须在发生纠纷时(即纠纷贴贴出之时,而非申请成立陪审团之时)
在本坛发表过十或十个以上的帖子(不限主贴或跟贴),才有资格申请成为陪审员。
目前符合资格的网友名单附在本条例之后。凡是被遗漏的网友,必须在排
序程序运行之前表示要求加入,否则,只能被安排在顺序上的最后位置。
(八)申请成立陪审团的网友、坛方人员及其笔名、法官、立法人不得进入此次陪
审团。
(九)
在确定开始组织陪审团之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纠纷双方各有权拒绝其中二
人,顺序是原告->被告->被告->原告,每次拒绝一人后,从候补陪审员中顺序递进
一人,下一轮拒绝人选从更新后的名单中选择。原、被告可以放弃拒绝权。任一时
刻双方就陪审团名单达成一致,则陪审团组成完毕。
(十)法官(此处原为陪审员资格审查委员会)有权取消某些网友进入陪审团的资
格。空缺从愿意参与陪审团的网友中按原排序抽取替换。
(十一) 如果陪审员的人数不足七人,则本次陪审团不能成立。
(十二) 每位网友限每月最多提请组织一次陪审团。
三、仲裁
(一) 在确定开始组织陪审团之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纠纷双方有义务在陪审团页面
上贴出自己的陈词。其中,原告的第一份陈词,由法官在宣布开始组织陪审团之时
的第一时间,贴在陪审团页面上。
(二) 诉讼人的诉状必须包括下列各项内容:事请经过;坛方违规删贴操作的证明
或违规封笔名的证明;服从陪审判决的严正声明。
(三) 被告答辩必须包括以下内容:事情经过;坛方操作于坛规上的依据;服从陪
审判决的严正声明。
(四) 陈词不可针对纠纷的对方,而应当是提供给陪审员的正式材料。限每方三贴,
每贴限五千字,如贴内有链接,陪审员没有阅读连接的义务。
(五)如果被告在二十四小时内没有贴满三贴,则可在其后的二十四小时或其他法
官规定的时间内,再贴出自己的最后一贴。在法官规定给被告贴此最后一贴的时间
内,陪审员们不得议论、裁决。
(六) 陪审员在被告贴出最后一贴后的四十八小时内,在坛方提供的陪审团专页中
讨论纠纷,依据是《论坛规则》。
请注意,坛规给予版主酌情处理的权力,但陪
审团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版主“酌情处理”是否合理,换言之,陪审团的责任就是
代替版主就争议事项进行“酌情处理”。
(七) 陪审团应在四十八小时内投票做出裁决。多数票即是陪审团的最后裁决。陪
审员可以弃权。
四、执行
(一) 纠纷双方有义务按照陈词中服从陪审判决的严正声明来执行陪审团的裁决。
(二) 坛方对审方之具执行力的裁决拒不执行连续达三次,且双方无法达成妥协,
此项目合作即告终止。
(三)审方与坛方任何一方都有随时退出此项目合作的权利。
五、法官
(一)以上规则的解释权,归法官所有。
(二)法官有权对以上各时间限制,如“二十四小时”等等,进行她/他认为方便的
调整。法官有义务在每项行动上,明确表明时间的限制。
(三)法官有义务经常浏览本坛页面,并对网友的成立陪审团的要求尽快做出答复。
(四)建议本坛讨论组织陪审团委员会,或其他形式的组织,对法官的权力进行限
制和监督。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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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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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初
- (394 Byte) 2003-10-30 周四, 下午9:35
(138 reads)
与人之初网友商榷:
--
斑竹23
- (656 Byte) 2003-10-31 周五, 上午1:05
(135 reads)
我觉得是这样
--
人之初
- (348 Byte) 2003-10-31 周五, 上午2:20
(130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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