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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良宇·司法的被动性·强奸与诱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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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笛 [博客] [个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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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3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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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芦笛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陈良宇·司法的被动性·强奸与诱奸
芦笛
最近忙着文学创作,顾不上关心时事(顺便在此打广告,请有兴趣的读者到隔壁寒山阅读本人最近推出的讽刺文学杰作《约会之东海版》http://hjclub.com/Showtopic.asp?ID=2612984,愚以为其中主角与鲁迅创作的孔乙己、四铭、尔础高老夫子一样,将是永生的),中午过罕见来看了一眼,才知道一位中共高官陈良宇给抓起来了,而阿随似乎对此很不满,建议通过法律,将高官的特权固定化,说中共当到了政治局常委一级,那就应该有特殊的弹劾程序,云云。
这话我觉得很有道理,不过我还隐约记得半年前,这小子曾著文严密论证“抓捕搞动乱的总书记”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如今胡总书记不严格遵照法律程序便抓了高官,是不是属于搞动乱,该不该由阿随发动国安特种部队把他抓捕起来,老芦水平太低,不敢妄言,还请熟悉我党规矩的党朋大军指点,谢谢!
那位说了,你凭什么说中央抓陈没有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这不是我说的,是摩登帝师温铁军在其著名讲话中公开主张的。
记得他在那讲话中论证了中国为何无法效法西方实行讲究无罪推定、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的法治,那理由是,如果讲究这套,那么巨贪大蠹根本就无法落网:您若如西方一样,没有确凿证据不起诉,那就无异于给罪犯以充足时间销毁罪证,司法机关就永远无法找到确凿证据立案了。所以,为了不让罪犯逍遥法外,司法机关必须使用“双规”等践踏人权的非常手段,这就是“为了执法必须犯法”的“辩证法”。
不能不承认,温帝师此论,的确是洞察国情民俗的真知灼见,那水平比咱们坛子里的什么法律专家诸如和合、马悲鸣、阿随等人高多了。自从看了他那讲话,我一直在琢磨这主张,觉得确实如此。唯一的担忧就是,它奉行的还是毛共“谁的拳头大谁就是爷”的土匪哲学,也就是阿随言必称的“狼羊律”。而我早在旧作中说过,不与这土匪哲学彻底决裂,未来的潜在的最大的受害人还是胡总书记。
这道理哪怕白痴也该明白:按国法党章,胡总书记的地位如同其前驱赵紫阳一般,乃是不能随意颠覆的,可按“狼羊律”,他慢慢眼就可能让某个强人抓捕起来,名正言顺地以猜想为立案依据,实行“双规”。到时就算他清廉如水,人家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和既往党魁毛、邓等人相反,胡的优势在于法律而不在于实力,可他小人家竟然昏愦到去避虚击实,扬短避长,效毛邓玩实力,不强调法律至高无上的尊严,您说这是不是傻得出了奇?
所以,反腐并不是某些比较头脑简单的同志想像的那样,只需由中央的青天大老爷们以违法的霹雳手段严打贪官就可以解决问题的。这种事干多了,势必上行下效,最终只能危及中央的合法地位。治本之策,还是实行司法独立,为“党大还是法大”的野蛮笑话给出文明答案。当务之急是将反贪和政治斗争彻底脱钩,让整个党国处于独立的司法系统的监督之下。做不到这点,则非但河清无日,而且后患无穷。
一旦明白了上述简单道理,则不难预言,胡总的廉政无非是两种exit strategy:要么他触怒了庞大的党内官僚资产阶级,被人家“抓捕搞动乱的总书记”;要么他自己见坏就收,让所谓“廉政”再一次以雷声大雨点小匆匆收场。即使是后者,我倒觉得也没什么丢脸的——君不见朱前总理准备下的100口棺材至今还空着呢。
令人遗憾的是,党朋竟然无一人能看出这党国根本利益所在,无论是直线朋还是曲线朋,发扬的都是千年的奸臣佞臣传统,讲究的是易牙、蔡京、林副式的“第一种忠诚”,专业就是俯首歌颂天皇圣明。
这倒见惯不惊了,令我意外的是,在有关讨论中,有的读者竟然连“司法的被动性”这一起码常识都没有。不仅如此,小咱居然还要我论证诱奸(seducement)相对于强奸(rape)的合理性!这可悲的现实,让我觉得疗愚正未有穷期,只好再来进行点常识教育。
所谓“司法的被动性”一语,我是从著名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的《论美国》中看来的。书看得太早,难免记忆模糊,这里只能讲讲我的心得,无法区分哪些话是原作者说的,哪些是我自己的发挥。
记得老托对美国的司法制度颇为赞赏,说了许多,其中有一条就是这“司法的被动性”。在我看来,这一特点很重要,可以说是现代法家们和西方法治之间的一个重大区别。
据我的理解,这司法的被动性有两个重大表现:
第一,犯罪在前,惩罚在后,执法机构决不能以猜想或恐惧为依据,“防患于未然”,在嫌疑人还未犯法时就“先发制人”,进行pre-emptive的打击。具体说来,司法机关不能毫无证据就先把人抓起来,关入“牛棚”或实行“双规”,以此非法手段去搜集罪证或是逼迫口供。
第二,所有的民事诉讼,都是“民不举,官不究”,司法机构处于一种被动地位,决不主动介入民事纠纷,以期把对民间生活的干扰降低到最低限度。除了恐怖活动、颠覆犯罪、杀人、强奸等恶性犯罪外,处理一般刑事案件也遵循这个原则。
这司法的被动性非常重要,它符合西方“小政府,大社会”的基本构想,亦即限制统治者的权力,将威权机构对社会活动的干涉降到最低限度,使它们在非干预不可时才介入民间生活,充分保障了人民的自由活动。
对照中国的国情,立刻就可以发现无论是统治集团还是人民都毫无这种观念,越到现代越退化。除了秦朝那个短暂时期,历代中国统治者基本还是做到了第一条,亦即先有犯罪,后有惩罚。然而到了毛共手上,就连这条都保不住了。
在人类历史上,毛共首次公开提出为了巩固政权就可以主动出击、以大规模杀人、有意制造恐怖的方式来维持统治。伟大领袖毛主席 “必须杀掉一批人,不杀政权不能巩固”的英明指示,和他的好学生张春桥“如何巩固政权:杀人”的心得体会当一道流芳百世,为后人代代感念不已。邓共仍然在相当程度上保留了这光荣传统。大陆出来的网友都该记得,每到“国庆”前夕就要来个“严打”。司法为政治服务竟然到了这种如影随形的地步,堪称史无前例。
江总铁腕镇压法轮功又何尝不如此?当初法轮功确实犯了法,未经许可就在中南海门前静坐示威,但那根本不是我党铁腕镇压的真正理由。那理由大家都心知肚明,网上就有许多人告诉我,法轮功相当于中国历史上的白莲教、太平天国等政教合一的组织,仅凭这点,就该从严打击。
众所周知,无庸置疑,敝人对法轮功毫无好感,对法轮功与白莲教、发匪、拳匪之间惊人的相似性,我早就洞察无遗了。问题在于,仅仅因为这个,司法机构就有权去镇压人家么?好歹人家还没找到金田村吧?从恐惧出发就能任意抓人捕人,活在这种暗无天日的世界上,还能有什么起码的安全感可言?
此所以我说“中共治下无冤案错案”,盖我党和历史上所有统治者的执法目的不一样,人家是为惩罚犯罪而执法,这才有可能弄错了,冤枉了好人,而我党执法的目的根本不是惩罚罪犯,而是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因此根本不存在弄错的问题:不管被杀者是死有余辜还是冤枉送命,反正都达到了“震慑民众巩固统治”的原初目的,又何错之有?
那第二条就更不用说了,古代民事纠纷基本还按“民不举官不究”的原则,只是在处理刑事案件时丝毫不懂无罪推定,更不知道刑侦基本技术,破案的唯一手段就是“三木之下,何求不得”。
这些都还是小事,最主要的问题还是,无论是官是民,古人都有强烈的“民主意识”,亦即“为民作主”意识,记得80年代有部《七品芝麻官》的电影,其中正面角色的著名语录就是“当官不与民作主,不如回家种白薯”。
这还不只是官场心理,传统中国人只要处于上一等级,替下级强行作主的冲动就完全是沛然莫之能御的,而这一切据说都是对下级的体贴,正如陆游他妈硬要逼迫他休了表妹唐琬一般。怪不得阿随要让羊们感谢狼们为了他们的幸福吃了自己:)
即使到了今天,这种传统还非常强大。我认识的一家人就怎么也见不得他家长子“觉新”同志的太太,不但父母如此,兄弟姐妹也如此,其中一人是我的旧友,曾多次向我扼腕,说他哥应该进服《聊斋·马介甫篇》上的“丈夫再造散”。直到我最后终于听不下去,直截了当地说:“人家愿意受虐,干卿底事?请记住,人家夫妻才是直系亲属,你作弟弟的不过是社会关系而已,岂不闻‘疏不间亲’的古训?”
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到了“新”中国,这种“皇帝不急太监急,政府强行为民作主”的传统就发挥到了最高最活的顶峰。“法轮功诈骗案”就是最生动的例证。
我到现在也想不通,国安部到底是群什么白痴在主持网上倒法攻势,开口闭口就只有一个主旋律,如同烂唱片来回来去就只能放那一声一般:法轮功骗人,谋财害命,格支格支,法轮功骗人,谋财害命,格支格支……(附注:这儿的“格支格支”不是四铭在想像中为孝女洗澡,而是模拟烂唱片发出的噪音。)
国安领导同志竟然会发动这种劣等水平攻势,而这种拙劣宣传竟然不会引起现代人反感,似乎只说明了中国人至今是何等缺乏现代文明意识,连最起码的“尊重个人自由意愿是人权的主要内容之一”都不知道,人家心甘情愿上当受骗,干尔等什么事?迄今为止,我从未见过有谁上法庭以诈骗罪起诉法轮功,并拿出不可辩驳的证据来证明他(们)确实是法轮功信徒,并非在国安威逼利诱下作伪证。在法庭宣判之前,诬指人家诈骗犯罪,本身就是诽谤行为。这种宣传作得越多,便越暴露我党至今还是那野蛮痞子的瓤子,完全是砸自己的牌子。
上面已经说了,司法的被动性原则,来自于对人民自由的极度尊重,就是为了使得一切威权机构除非万不得已,不介入干预民间生活,才确立了这个根本原则。不但如此,整个民主社会都是基于这“尊重人民自由意愿”的基本原则建立的。
这就是我为何说专制和民主的区别是“强奸”与“诱奸”的区别,前者是领袖们强暴百姓自由意愿,使用用暴力强占大位,并任意抢夺人民血汗凝成的财富,而后者则是政客甜言蜜语地哄骗人民选自己。两者外在表现相似,但有本质差别。
我党和法轮功的区别也类此:我党是靠抢劫偷盗人民致富,而法轮功则是靠善男信女心甘情愿的解囊奉献。前者侵犯了受害人的人权,后者则连玉皇大帝都管不着,正如我认识的那家人从父母以下,谁都无权去强迫那“觉新”同志去退送母老虎一般。这么简单的道理都需要老芦详细讲解,这种铺天盖地的愚昧当真使人绝望。
当然这也可以理解,据说有的女人内心深处有被人强暴的欲望。我原来一直不相信这说道,直到看见小咱要我论证为何“诱奸”比“强奸”更合理。不过到此地步,我还是不懂:就算两者是一回事,尔等还为何一把鼻子一把眼泪地痛诉在美国加拿大被诱奸的无限痛苦,歌颂在神州大地上被强奸的无上欢乐,感激历史上最大的强奸犯毛泽东呢?敢情被强奸的滋味美过了洞房花烛?
作者:芦笛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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