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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岂能让宪法保护邪教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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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岂能让宪法保护邪教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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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岂能让宪法保护邪教的信仰? (159 reads)      时间: 2006-7-04 周二, 下午12:56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我有自己的信仰,而宪法保护公民信仰”,往往会遇到许多练功者这么说。对此,在这里我要阐述一下宪法有关信仰条文的完整内容,而不能断章取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物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很明显,“FLG”组织不是得到法律认可的宗教组织,是未经登记的非法组织。LHZH及其“FLG”邪教不是只停留在头脑的信仰,而是付诸于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政治社会稳定的行动。“FLG”练习者一次次“弘法”、“护法”聚集滋事,这本身就是违宪的。岂能让宪法保护邪教的信仰?为了挽救大多数练习者,政府通过一定限度的强制手段,开办法制培训班,帮助这些人员尽早回归到社会中来,回归到正常生活中来。这不仅不是侵犯人权,而是最大限度的保护人权。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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