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是人都知道,所谓“XX犯”乃是法庭审判的结果,并不需要8岁来美、更不需要冒充法律专家,才能知道这点成人常识,但这并不是说受害和起诉人也不能这么说。倘若真按你家的美国法律,则被抢劫、被强奸的受害人也不能在向警察局报案时使用“抢劫犯”、“强奸犯”之类的称呼了,否则就是犯法,是不是阿,法律专家?难道连商店老板叫“Stop the thief!”(意为:抓贼!)也违反你家美国法律?
反过来,倒是像你那样毫无证据、多次言之凿凿地诬陷他人是共特,才是地地道道地犯了诽谤罪,是不是我连这话都不能说,否则你这个诽谤者不犯法,我这个制止你犯罪的人反倒犯法?贵府制定的美国法律(所谓home-made American laws,知道您不懂英文,再翻译一下,意为:家制美国法律)倒别致得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