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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简答草庵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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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简答草庵先生   
芦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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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3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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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简答草庵先生 (415 reads)      时间: 2006-7-01 周六, 下午5:27

作者:芦笛众议院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刚才在LLC看见尊帖挽救我,感谢之至,据说您能救一个是一个,好啊,足下答应的6-9千美元到现在没见踪影,我这还等着您挽救亍?

至于别的笑话,您就别闹了好不好?一个who care china的笑话还不够?老芦没几个大牙残留了。原来,我使用代理试图访问一家公众网站也犯法?何况我还是那家网站的名正言顺的顾问,僭斑竹余大郎还再三“慰留”过。

您既然深通美国法律,那就再好不过了,请您对胡安宁在6月25日代表中共和倒共势力发出的对我和狼协的威胁表个态吧,到底那是不是符合你家的美国法律啊?

看来您记性太差,竟然没记住我那短帖子,我什么时候指责你是诈骗犯?我说的是,王司令说你是骗子,可我并不认为你有诈骗行为,你其实是代法轮功收编民运,而这并不违反美国法律。是不是啊?

我当然指责过范似栋诈骗,指责胡安宁是文字绑匪,这并非诽谤,而是事实陈述,据你说这就是犯法,是么?您8岁来美,怎么竟然闹出这种笑话来?难道你从未听见过人家骂:“You con-man! (知道您看不懂,翻译一下,意为:‘你这个骗子!’)”请问我的骂和日常生活司空见惯的有何区别?

其实是人都知道,所谓“XX犯”乃是法庭审判的结果,并不需要8岁来美、更不需要冒充法律专家,才能知道这点成人常识,但这并不是说受害和起诉人也不能这么说。倘若真按你家的美国法律,则被抢劫、被强奸的受害人也不能在向警察局报案时使用“抢劫犯”、“强奸犯”之类的称呼了,否则就是犯法,是不是阿,法律专家?难道连商店老板叫“Stop the thief!”(意为:抓贼!)也违反你家美国法律?

反过来,倒是像你那样毫无证据、多次言之凿凿地诬陷他人是共特,才是地地道道地犯了诽谤罪,是不是我连这话都不能说,否则你这个诽谤者不犯法,我这个制止你犯罪的人反倒犯法?贵府制定的美国法律(所谓home-made American laws,知道您不懂英文,再翻译一下,意为:家制美国法律)倒别致得紧。

我说老草,你就得了吧,拜托饶了我,哪次你出来充内行,不在我面前碰得头破血流?后来居然要用3国文字和我打擂,还要我自报真名实姓,请问,你这种使用威胁手段逼迫人家披露隐私,到底算不算犯法哪?旧帖都还在那儿呢。你在公众场合威胁过的网友不止一个,真要认真起来,只怕要把贵公司赔得连飞机都卖了:)

说正经的,我看见你在那家黑店(赶快去告我使用了这诽谤性名称)作了斑竹,我当时就想,绝了,两个两面间谍在一起共事决非偶然,胡安宁自称是“大清新政摄政王”的亲信,你则是匪军特务头子熊光楷的爪牙,两人都号称知道我的真名实姓,你俩搅在一起难道是偶然的?你和胡前几天发出的必杀令有没有相干哪?

作者:芦笛众议院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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