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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再评万润南先生的二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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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再评万润南先生的二件事情   
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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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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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再评万润南先生的二件事情 (880 reads)      时间: 2006-6-07 周三, 上午7:03

作者:和合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再评万润南先生的二件事情
和合(6/6/2006)

这篇文章也可以起标题为:"如果可以重来,六四应该怎样解决?"

首先说明,我相信万先生的为人。

不过,从万先生所提供的事实来看,我认为,马悲鸣所说, 最符合法理。

只有一点需要说明。在戒严令下,并不是终止宪法。而是终止宪法
中,关于示威自由,和新闻自由权利的部分。因为,戒严令本身就
是宪法所允许的。执行戒严令是在宪法允许下,暂时停止宪法中
的某些权利部分。

万先生的第一件事情,从万本人来说,并没有什么错。但是,从法理
上来说,是想让人大,在学生示威的压力和强迫下,进行表决,从而
做出有利与学生的决定。

很遗憾,这是不符合法制原理的。

我曾经在评论丁林的文章"九十岁老太的长征"中,引用了丁林文章中的
案例。说明,普通民众强迫国会接受其意见,或者强迫国会听取其意见,
是一种违法行为。并且指出了,丁林文章中被丁林称赞的主角最后被法
庭判断有罪。(丁林显然开始的时候,没有意识到【有罪】的判断。)
http://www.hjclub.com/ShowTopic.asp?ID=108865

(从那件案例的讨论来看,民主人士们远远没有理解案例法的概念。)

六四事件,是完全可以套用这个案例的。也就是说,强迫国会接受示威
者的要求,是违法的行为。

所以说,万先生的第一件事情,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不符合法制原则的。

不过,我对万先生本人是否已经违法,持保守态度。因为,万先生的这
一目的并没有达到。万先生仅仅是"企图"。而从法理上说,仅仅有动机是
不能判罪的。

万先生的第二件事情,应该说,比其众学生来说,已经是高明百倍。
不过,我需要提醒的是,万先生的要求是,军队首先撤退,然后才
有学生撤退。即便是如此倾向学生,都不能被学生接受。这一点说明,
学生们当时是彻底失去理智。

或者说,中国的学生,根本就没有法制的观念。

公平地说,中国政府,赵紫阳,邓小平,都没有法制观念。不过,邓小平
凭借着他的经验,所做的判断最接近现代法制原则。万润南应该是第二接近
法制原则的。赵紫阳在政府官员里面,是最不懂法治(法制)的。

从万先生提供的事实看,军事戒严,强制恢复秩序,
是唯一正确的选择。因为,学生们根本就不可能在理智的前提下
谈判。在广场效应下,越激进,越疯狂,就越有市场。

当然,戒严过程中是否杀伤过渡,这是可以讨论的。
但是,一旦军事戒严,杀伤抗法的平民并不是刑事罪过。

政府最多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很多人理解不了。总是说,"学生和平抗议就应该判死罪啊?"

其实他们无法理解,并不是"和平抗议就应该判死罪"。
学生们并没有被判"死罪"。而是在执法的程序中,因其非法
行为被杀死。
而执法者无罪。

例如,在美国的有一个韩国店老板。当一个歹徒进店抢劫的
时候,他拿出手枪反抗。歹徒逃出店外。韩国老板持枪追出。

这时警察赶到。看见韩国老板持枪追杀另外一个人,于是,
喊话让他放下武器。店老板则做了转向警察的动作。

这在警察看来,是具有威胁的动作。于是,开枪把店老板击毙。

最后,法庭判断警察无罪。

在这个例子中,很明显,并不是因为店老板犯了"死罪",
才被开枪打死的。只是说,他的动作,和行为,是违法的。
(公众场合,持枪威胁别人。)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开枪射杀
他,是符合法律程序的。所以被判无罪。而不是判店老版"死罪"。

六四过程中的学生和市民们,也是同样违法了。受到执法的
军队射杀,并不是被判"死罪"。

如果要邓小平具有更高的法制能力,那么,他就应该在戒严后,
采取本人十六年以后写出来的方法"解决警民暴力冲突的关键,
是制定一部"军警执法程序法""。
http://www.hjclub.com/ShowTopic.asp?ID=2562788

这样严格的法制方法,是美国经过上百年的法制折腾,才体会出来的。

这就是,"如果可以重来,六四应该怎样解决?"的答案。


作者:和合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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