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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俺是撕文不撕人 - 请各位重温一下俺一年前的对芦荻另一案的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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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俺是撕文不撕人 - 请各位重温一下俺一年前的对芦荻另一案的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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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俺是撕文不撕人 - 请各位重温一下俺一年前的对芦荻另一案的判词 (737 reads)      时间: 2003-10-27 周一, 下午10:49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这次他的文章实在太臭了.不删不行.



俺做人力争首尾一致.俺这次判芦文当删的理由,其实和一年前俺判RE的跟贴当删的理由是前后一致的.



无论俺说话有 "过激言论", 至少俺没有背叛俺的理性良心. 看看俺一年前是为什么"挺芦"的, 你就知道本陪审员的判决,其实早有先例.









尊敬的法官, 尊敬的陪审员同事, 尊敬的各位听众:



我完全同意斑竹14, 也就是被告, 将原告RE先生在网友卢笛《乐声,可以追觅的丧失了的自我──写给罗雀门》一文后的跟贴删除的做法. 我认为这样做是合理的, 也是在他班主职权范围之内的.



我的判决基于如下的考虑:



1. 法律对于 “事实”的权衡, 必须是基于可判断的, 和可以 “验证”的基础之上.有明确的逻辑可以简单地给予我们 “是”还是 “不是”这样的答复.



被告删贴的依据是基于两个基本的事实: 一是RE先生有侵犯卢

笛个人隐私的行为(所谓揭马甲).二是RE先生对卢先生有人身攻击的语言 (如使用诸如“流氓”这样的字眼).而我对这两个问题的答案是 :对于第一个事实, 我无法验证. 斑竹14指控RE侵犯卢笛的隐私权的说词基本上没有非常明确的证据. 由此本陪审员将不予采信. 但是斑竹先生对RE先生所提出的第二个事实, 却有非常明确的证据. 我问自己一个简单的问题: “你是流氓”这样的陈诉是不是一个人身攻击的证据呢? 我的答案只能在 “是”和 “不是”这两个选择当中. 如果我的答案是 “是”的话, 那么我就必须同意斑竹14的删贴属于合法,反之,就是非法.但我的良心和理性都告诉我,我只能说 “YES”(是)而不能说 “不是”.



根据这个理由, 我由此断定斑竹14的删贴应为合法.



2. 法律的判决必须是就事论事的. 必须是具体的, 有一定的时间和空间的明确的界限.



就本案来说, 我们裁决的范围, 仅仅是, 也必须是针对发生在《乐声,可以追觅的丧失了的自我──写给罗雀门》这个具体的事件范围以内的. 我为了方便起见, 我把它称之为 “罗雀门事件”.在这里,“罗雀门事件”有它十分明确的时间和地点. 而任何与本案无关的类似的事件, 均不得与此案并列考虑或混淆在一起.



譬如 :卢笛先生是否也同样地, 在其他的场合, 在其他不同的时间和地点下说过 “你是流氓”这样的陈诉, 应该是一个与本案无关的事件. 即使是卢先生真的有说过这样的话, 我们也必须以 “另案”的方式来处理, 而不可以将其作为一个反对斑主删贴的理由, 将两个发生在不同的时间地点的, 不同性质的两个案件混淆在一起.



美国法庭在这方面的判例是数不胜数的. 譬如, 你不能你 “因为卢笛先生先超速, 所以我也可以超速” 为理由, 拒绝警官开给你超速的罚单. 就是一个最好的明证. 另一个有名的案例是, 一个小偷在爬瓦顶的时候不幸因瓦顶的崩塌而受伤. 小偷将这位房屋的主人告到了法庭上. 那位房子的主认为, 因为这是一起盗窃案, 因此他对这位小偷的人身安全并不负有任何的责任. 但恰恰相反的是, 法官判定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小偷必须为他的偷窃行为付出代价 - 做牢. 而屋主则必须为他的不合安全标准的建筑物付出代价 – 赔医药费. 法官的解释是 :小偷的偷窃行为固然该罚, 但这并成为剥夺他的基本的人身安全应得到社会保障的理由.



根据这一点, 我的判决也仅限于“罗雀门事件”一案. 如果原告觉得他有必要提起另一桩网上诉讼, 指控卢笛先生在其他的场合下使用了类似的 “人身攻击”的语言而没有被班主删除的话, 我建议可以以另案的方式来受理.



3. 法律的应用, 必须仅仅针对和适用于 “事实”的本身.对于当事人双方各自的立场, “动机”的好坏与否, 法律是无能为力的.也绝对不能涉足. 所谓 “心理动机”的高尚与否, 不能成为判断此案是非的依据.法律对 “动机”必须是盲目的.



RE 先生在他的申诉中一再提到斑主14删贴是否 “公正”的问题.我非常遗憾地对RE先生说, 我既不能证明他的删贴是 “公正”的, 也不能证明他的删贴是 “不公正”的. 公正与否的问题就是一个典型的 “动机”问题.我必须说的是, 我不是上帝,无法就此问题给你做任何满意的回答.



道理在于, 如果我们以考虑 “动机”作为我们断定是非的方式的话, 那么所有民主社会法制和法治的赖以存在的基础都将荡然无存, 而变成类似于以 “诛心”为特征的, 专制社会的御用的法治和法统. 这是本陪审员最深恶痛绝的,专制主义最丑恶的思维方式之一. 而民主社会的根本基石在于, 它必须承认每个公民在他们的道德本质上, 是没有区别的. 任何法律的判断都 不能代替道德上的判断, 道德上的判断,也不可能成为法律的依据.



无疑,只有专制社会, 才会以;类似于“汉奸”这样的道德判断来取代法律.当一个人被定为“汉奸”的时候, 所谓的 “汉奸”的全部依据就是建立“卖国”这样一个对 “动机”的莫名其妙的论定和揣测之上.再由此引申出以下的一系列对人的镇压和压迫的合理性来.



有鉴于此, 本陪审员认为, 无论原告与被告双方, 在“罗雀门事件”一案上, 有任何有关于 “道德”的, “心理”的和“动机”的方面的陈诉和辩护,本陪审员都会一概不予采纳.



以上是我对“罗雀门事件”一案判决的主要依据所在. 当然, 这里还有一些其他的次要的考虑因素.



但我的判决, 绝不可以误解为是对RE先生和卢笛先生两人长期争论的是非问题的一个判断. 我的判决,仅仅是针对“罗雀门事件”这一个孤立的案件的. 不代表我在他们之间的是非问题上有任何的观点.



这个案件的意义是超越 “人身攻击”本身的. 我们可以肯定的是, 法律不是万能的, 而是有着巨大的盲点. 法律在很多情况下根本无法在道德上断定谁是谁非. 我们知道RE先生的跟贴一定不是出于无缘无故, 这一点,我非常同意他在申诉中提到的许多理由. 如果RE先生不是在一些先前的场合下, 被卢笛先生的某些语言所伤害到他的自尊心的话, 他必然不会无缘无故地在卢先生那样一个十分 “艺术”的主贴后面, 毫无理由地进行那么一次 “人身攻击”.



我相信, 不管是RE先生也好, 卢笛先生也好,双方在遭受对方 “语言暴力” 的伤害方面, 大概在程度是没有什么差别的. 问题在于,就一个普通读者的立场上看, 卢笛先生在语言的驾驭能力, 和词汇的丰富表现力上, 显然是要比RE 先生更占有一些的优势-—这也恰恰就是法律无能为力的地方.



譬如, 举例来说, 如果我在一个跟贴上有诸如 “YOU MOTHER FUCKER”这样的语言, 班主就非常容易断定这是一个 “人身攻击”的帖子. 但我们若将这句话变成另一个方式的陈诉: “我怀疑你和你的母亲在某个特定的场合下有过一些超越人伦常理的举动”时, 这样的帖子, 就非常有可能逃过班主的眼睛.



在这里,你无论选择的是那一种表达方式, 你内心对对方的仇恨和藐视其实都是一样的, 没有区别的.选择后一种表达方式, 并不表示你的心灵比选择前一种语言的表达方式的那个人更文明一些,只说明你的语言技巧更高明一些罢了. 一个用 “粗俗”的方式表达仇恨, 另一个则是用 “文明”的方式来表达仇恨. 而不幸的是, 后者往往可以逃脱过法律的制约,而前者则不能.这就是法律无能为力的地方.



所以我说, 法律是有极大的盲点的.它不是万能的. 因为世界上只有人心最诡诈.最具有杀伤力的武器,不是飞机大炮, 而是人的舌头. 法律不能断定人间的是是非非, 反而有可能加大这样的裂痕. 这也是为什么在民主国家在严格的法律之下, 人民往往还需要更深厚的基督教信仰和道德的缘故.



对这敌对的两方来说, 无论最终的判决如何, 我很怀疑的是,那很可能只会使他们之间的裂痕加大,而不是缩小. 而唯一能使他们和平的力量, 我看除了彼此的包容, 宽恕和忏悔之外, 恐怕无药可解. .要么,他们就一直敌对, 一直就这么窝里斗下去.



爱你的仇敌, 并为他祷告.



最后, 谢谢法官先生!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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