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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国二等公民》(3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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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中国二等公民》(37-40) (594 reads)      时间: 2002-1-16 周三, 上午5:30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中国二等公民》(37-40)



白沙洲





1957年12月18日,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出《关于制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它标志共产党政府不再对盲流「温文尔雅」,堵截农民进城的措施开始升级,根据这个「指示」,一体化的城乡隔离体制初具雏形。



第一,通过农民合作社对有外流打算的农民进行劝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被强加政府功能。「指示」要求农民合作组织不得随便向农民开具外流证明信,同时进一步授权合作社以剥夺农民人身自由的权力:「对于那些不事生产,游手好闲,喜欢外跑,并且引诱别人外出的人,应当严加批评,如果屡教不改,应当交农业合作社监督他们劳动改造。」从这儿看出,仅仅为了建立城乡隔离制度的需要,共产党一昔之间改变了合作社的性质,甚至将合作社变成了警察分所。



第二:在交通水利枢纽进行「劝阻」:「指示」说:要「在铁路沿线或交通要道,选择适当地点或者车站设立以民政部门为主,由公安、铁道等部门参加的劝阻机构;各省交界的交通要隘及其他农村人口流动甚多的铁路和公路车站,水运码头和港口,也可以设立劝阻机构,沿途进行劝说和遣送返乡工作,务必注意不要使农民流动太远或集中城市,增加遣送返乡的困难。铁路交通部门,应当在车站、港口和车船中加强查票制度,……对于无票和欠票乘车乘船的农村外流人口,应当收容起来交就近的劝阻机构,经过劝说,迅速送回原籍。」



第三:建立收容审查制度对付外流农民:「在城市和工矿区,对盲目流入的农村人口,必须动员他们返回原籍,并且严禁流浪乞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城市户口管理规定,进行严格户口管理。在农村人口流入较多的城市,应当由民政部门设置收容所,临时收容,集中送回原籍;收容中可以组织他们劳动生产,自挣回家路费。对于招摇撞骗、破坏法制、扰乱治安的坏分子,应当依照情节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劳动教养或者依法予以刑事处分。」



第四:箝制农民的生活来源:「应当加强城市粮食供应的限制,……对自由市场应当加强领导,严格控制其范围。应当取缔无照商贩和无照车辆运输,防止农民弃农经商,进城从事商业投机活动。」



第五:确定城市居民招工优先权。各企业、事业部门和机关、部队、团体、学校等一切用人单位,招用个人和临时工(包括搬运工、保姆等)应当尽先在城市中招收。如果必须在农村中招收,应当采用与就近农村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签订劳动合同的办法招收,合同期满后,由用人单位直接遣返原籍。」(7)



城乡隔离制度发展的最后阶段是中国的立法机构,于1958年1月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从立法程序上正式建立中国的城乡隔离制度。当时,公安部长罗瑞卿向中国的人大立法机关说:之所以修改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是因为它「没有规定制止农村人口盲目流入城市」的规定。(8)正是因为中国建立了制止农民「盲流」的户口制度,从而使共产党政权这个人类历史上最大的奴隶主在将中国农民沦为奴隶的过程中迈出了决定性的一大步。



户口制度是1949年之后共产党政权建立起来的城乡隔离制度的核心。以户口制度限制农民进入城市,阻止农业人口变成非农业人口,即「农转非」,在经济学家看来,这种做法阻碍了生产要素的流动,在法学家们看来,这两类户口制度的建立限制了农民的迁徙自由和居住自由。而在中国大陆当过知青的香港《开放》杂志的一位编辑说,中国农民之所以愚昧,这是因为中国农民长期被隔绝于城市文明之外。(9)将农民隔绝于城市文明之外,当然是托户口制度之福。



城市与乡村本来只是一个地理概念,户口制度的功能本来就是用来进行人口统计,但是共产党政府却将之巧妙地利用起来,为当代中国最黑暗的制度之一——城乡隔离制度服务。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第10条)这一规定是中国的世袭农民制度。中国农民的迁徙自由就是通过这一条法律剥夺。



「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当返回住地。」(第16条)罗瑞卿说「公民因探亲、访友、治病、旅行等外出、暂住需要的时间,一般的说三个月是足够的。」这一条的目的是要剥夺农民在城市的居住自由。



户口制度造就了中国的世袭农民制度,从此,农民的儿女永远是农民的儿女。一些人将此戏称为「农(龙)子农(龙)孙」制度。40多年来,国家规定每年「农转非」的城市人口不得超过千分之一点五,这些指标主要用于大中专学生、调干、军人转业安置、职工离退休顶替、熬够分居年头的夫妻随调,此外还有通过走后门转的户口等。否则,农民的子孙只能世代务农。(10)



世袭农民制度中最极端、最不人道的一翼是农村子女随母亲上户口制度,它使农村妇女成为户口制度中最大的受害者。郭书田等在《失衡的中国》中摘登了一封读者来信,信中说:「我在四川省南部县工作,南部县城位于嘉陵江边。有时我在江边看到一具具女尸。听人指点说:「这具女尸是绸厂的」、「这具女尸是织布厂的」、「这具女尸是丝厂的」、「这具……」后来我了解到,他们中的一些人是近年进入城市做民工的农村姑娘。因为没有城镇户口,往往很难与市民男青年结婚,她们又不愿回到农村和农民结婚。随著年龄的增长,在巨大的社会与心理压力下,选择了含恨嘉陵江的道路。」(11)



不仅如此,户口制度还与粮油供给制度、副食品与燃料制度、住宅制度、生产资料供给制度、教育制度、就业制度、医疗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劳动保护制度、人才制度、兵役制度、婚姻制度、生育制度、知识分子改造甚至托儿所体制等浑然一体,使得一纸城市户口,成为区分社会成员权利和义务、决定社会成员身份地位的标志。在这个意义上,无论是农民被当作奴隶还是被当作二等公民,户口制度作用都是非同一般。



对户口制度有切肤之痛的袁之甫先生在一篇文章中是这样控诉户口制度的:



「从初中到高中,老师不断地用类似下列话语鞭策我们:『你们想穿皮鞋还是想穿草鞋?想穿皮鞋,就得悬梁刺股;想穿草鞋,就可以吊儿浪当』。穿草鞋代表农业人口,穿皮鞋代表非农业人口。要想农转非,读书上大学是一条捷径。但这条捷径是一座独木桥,千军万马闹盈盈,想挤过去不容易。」



「赖老天保佑,我很容易地通过了这座独木桥……变成非农业户口后,为了保证不吃二茬苦不受二茬罪,大家在择偶时都非常小心翼翼的,要与非农业户口联姻。偏偏我生来硬头颈,心想非农业户口是人,难道农业人口就不是人?别人看不起农业人口倒也罢了,你是从农业人口出身的,难道忘本自己看不起自己?要抹平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的界限,得从我做起!」



「于是,我找对象时对女方的户口不作要求,给我介绍非农业户口的我去见面,给我介绍农业户口的我也去见面。也许是因为身为农业人口的生活在我身心上留下了太多的烙印吧,我跟非农业户口的闺女谈不合拍,最后选定了一个农业人口的闺女作我的终身伴侣。订婚之前,老成的领导、同事、朋友苦口婆心劝我三思,我是要拂了他们的好心,一意孤行了。相信前面有天大的苦难我们也能克服。」



「苦难说来就来,我们申请结婚,单位不给我们房子,理由是我的配偶不是非农业户口,不给就不给吧,只要有爱情,住仅能蔽风雨的寒窑也是甘心的。但非农业户口的影响是非常厉害的,我发誓要跟这种影响对抗,最终还是对抗不了。」



「户口问题又找到我的孩子身上了。这会儿我的心情没有象对待房子时那样豪迈了。我的心事重重。按规定我的孩子户口不能随父登成非农,只能随母登成农业……但我的父亲不愿意。他说我带农业户口的妻子和孩子回来是要丢面子的。……因此,我只好放弃让妻子和孩子在故乡落户的打算。」(12)



《人民日报》的凌志军先生是这样评价户口制度的。



「每一个普通的市民和农民,都可以从身边的诸多小事感觉到城市与乡村的不同。维持这种隔离的最成功的制度,要算户籍制度,中国人由此被分成两类: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这两类人虽同属一个国家,同讲一种主义,但却在几乎所有的方面各自体验不同的生活。其中包括粮食、住宅、燃料、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险、兵役、婚姻、生育,等等。这些制度如此周密,几乎包括了中国人生活的一切方面。所以,至少到目前,中国人实际上是生活在两种环境中,一个是『都市中国』;一个是『乡土中国』,其间障碍,虽然不是诸如『柏林墙』那样的有形物体,但却难以逾越。对与城里人来说,收缴城市的户口以及驱入农村,是除了杀头坐牢之外的最严厉的惩办。这是中国人里连5岁稚子也知道的事。对于乡下人来说,成为非农业的人乃是他们最为期待的前途。所以人们经常听到乡下的人以服兵役考大学当劳模的办法摆脱其农民身份,甚至不惜行贿卖身来取得进入城市的合法资格。」(13)



希腊的释奴令一共给了奴隶四项权利,这些权利是:第一,一个受保护的社会成员的法律地位、第二,免于随意逮捕的自由、第三,自行选择工作的权利、第四,自行选择迁徙的权利。(14)



只要稍微作点比较,就会发现,二十世纪的共产党政权通过户口制度在中国建立了类似于古希腊那样的奴隶制度。农民「不务正业、游手好闲,利用外出、暂住长期流浪在外,不事生产」居然成为被法律限制或剥夺自由的理由,这在今天是难以想像的,如果连城都不让进,或者只许进城探亲访友三个月,农民又如何自由选择工作和自行决定迁徙?当公民事实上被分为城市公民和农村公民的时候,法律所「保护」的农民的社会成员的地位只是一个贱民的地位。



1958年,罗瑞卿代表中国政府向人大作户口条例的报告时,曾经很清楚地意识到他的任务之一就是如何为一纸法律废除公民的居住自由和迁徙自由打圆场。他说:「条例草案中某些带有约束性的规定,……都是根据国家的统筹方针的安排,为六亿人著想,对六亿人口负责,是用来保护广大人民的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的。因此,它同公民的居住和迁徙自由是没有抵触的,而且是保护广大人民的民主自由的;且是保护公民的居住和迁徙自由的。」(15)



尽管如此,代表中国政府的罗瑞卿始终无法掩饰自己语义重复的无力解释。国际上公认的迁徙自由是指公民在自己领土上的迁徙自由,这种自由甚至包括进出自己本国领土的自由。但中国政府却将中国农民的迁徙自由从全球范围。全国范围缩小到一个农村小小合作社内的迁徙自由,这等迁徙自由、居住自由只有共产党政权才能发明出来。



美国教授罗尔斯在他的《正义论》的开场白中说,正义原则不许牺牲部分人的自由来换取另一部分人的更大的利益。共产党政权所作的是:为了城市一小部分人的更大利益而牺牲农村6亿农民的自由。不仅如此,罗瑞卿还居然代表中国政府说这是「保护广大人民的民主和自由」,在中国到底谁是广大人民?这种荒诞的「广大人民」也只有共产党政权才能创造出来。



注:1.发展研究所综合课题组:《改革面临制度创新》第88页,上海三联书店,1988年版。



2.《毛泽东选集》,第五卷,第101-115页。



3.《中央人民政府法令汇编》(1953年),第373-374页,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



4.《毛泽东选集》,第五卷,第101-115页。



5.《中央人民政府法令汇编》(1957年7月-12月),第225-226页,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



6.《中央人民政府法令汇编》(1957年7月-12月),第107-111页,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



7.《中央人民政府法令汇编》(1957年7月-12月),第229-231页,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



8.《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1958年1月-6月),第209页-216页,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



9.蔡咏梅:《土改使农民失去自由——我在四川的见闻与体验》,《开放》,1999年3月号,第39-42页。



10.郑杭生等著:《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研究》,第65页,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1.郭书田、刘纯彬著:《失衡的中国——城市化的过去、现在与未来》,第一部,第73-74页,河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12.袁之甫:《户籍问题》,《杂文报》,1999年4月6日。13.凌志军:《中国经济改革备忘录》(1989-1997),第16页,东方出版中心,1999年版。



14.W. L. Westerman:《Between Slavery and Freedom》(在奴隶和自由之间),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L,(1945),P.213-27。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1958年1月-6月),第209页-216页,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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