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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答不锈钢A先生及贝苏妮女士:如要我作为陪审员“判芦-狼输”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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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答不锈钢A先生及贝苏妮女士:如要我作为陪审员“判芦-狼输”之要件   
余大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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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答不锈钢A先生及贝苏妮女士:如要我作为陪审员“判芦-狼输”之要件 (169 reads)      时间: 2003-10-26 周日, 下午6:26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A与B两位:



你们的几份帖子都已拜读。昨夜,在回N与G贴时,想是

我肾上线分泌多了些,现决定用音夹,低八度简要点讨

论。



也许我因疲劳、脾气和年龄的关系,某些急就贴话说得

不够周延,但我的基本意思应当还是表达清楚了的,我

不曾有过影射必无过、攻击定有罪的结论。在我不幸卷

入此事之初,已在《从主观归罪说起》一文中对此作了

阐述:



【影射是否构成诽谤?这里有认为被影射者的原告之主观

意向的认定,有被告的主观故意的客观认定,有客观社

会影响对原告造成事实伤害及程度的认定,其中有的涉及

质,有的涉及量。



我意,只有三者兼全并达到某量级,才能判定违规与否,

这当然与法律上的罪与非罪不同,目前也不宜把网友作

是否为“公众人物”区分,否则更当鼓励对“极少数”

“一小撮”的质疑,更遑论“追究影射”。】



现在打的狼-贝官司,实为芦-贝官司的派生,所以我先

谈后一个。大家知道我很懒,又粗疏,所以究竟是双射(

此借贝话语,否则又会被目为影射之嫌犯。)还是单射,被

告先射或后射,我想留给网上法庭取证时解决,我不在此

胡断此使清官成瘟的“兄妹事”。假如我是陪审员,只有

在以下的情况下我才会把票投给贝苏尼(因为众目暌暌,

我再有私心也不敢卖放):



一、芦笛在同一网上、坛上明言其作品人物某A即为贝苏妮

的书证。〖因为不同网坛可有非同一人的相同笔名,网坛取证

比诸平面笔迹核对犹为困难。鲍X就把他攻魏、王等的多篇

名作划我的账写我的抬头,至今搜索古狗等尚存。涉胡某人

的文章,更是光标题就有一千四百多页。我生也有限,故无

可奈何,岂能做李傲孜意不休的勾当。〗

二、芦笛作品中虚构了某A的种种嗅事,却全然无法提供贝

苏妮有与之相同或基本相似的现实证据。



在上述两要件并存的条件下,因为芦笛已在同一场合相近时

段指B即A,又白纸黑字列了A事,却无能提供B有A事之据,这

就给B造成了实际伤害;如此,我即能认定芦笛涉嫌诽谤(而

非影射)。但如何处治(含不予、免予),仍要视情节轻重,

看实际造成的影响及客观伤害程度,而非轻信口供搞主观归罪。



现在再来讨论狼-贝官司。

由于芦贝案尚未立更未开审宣判,所以只能先假定该狼完全

不晓以上两条所涉的诽谤事件。如此,狼-贝一案,只讨论

“影射问题删贴案”。鉴于为免得来日芦贝案遇到“一案两

审”之困境,本案也不应讨论上述涉芦情事,除非贝氏将对

芦氏之诉作为本案附带起诉。



由于坛规未对影射贴作出界定(何谓之影射及如何确认),

也无删否的表述;

由于坛规把本案情事所涉范围给予当值版主以自由心证自由

裁量权;

由于郎协恰是事件发生时在场值日版主;

综合考虑以上三条,故本人裁定狼协无失职等过犯,贝苏妮败

诉。



现在宣布撤销本案,此为终审,不得上诉。

闭庭。原告被告都可以自由回家了。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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