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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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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和合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梁亚滨:主权与人权的界定及其关系
DWNEWS.COM-- 2006年4月24日23:37:14(京港台时间) --多维新闻
人权与主权的关系问题是当代国际
政治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冷战结束以
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一直不遗余
力地在全球散播\"人权高于主权\"的观
点,而以中国为代表的部分发展中国家
则在其主流宣传中对这种观点进行大力
批判。那麽,到底孰是孰非?笔者认
为,要弄清这个问题,必须用发展的眼
光从国际关系的发展中去寻找答案,必
须坚持与时俱进,依据为大多国家和民
族所认同的、代表着人类文明和国际政
治前进方向的标准去判断是非。
(????)
一、主权与人权内涵的界定
(????)
何谓人权,即人权的内涵如何界
定,这是讨论人权问题的基本出发点。笔者认为,探讨人权的内涵,可以从叁个角度
去理解。(????)
(1)人权的内容。笔者认为,人权是在实践中不断发展的,人权的客体,即其
内容是不断被丰富和发展的。从人权的形成与发展看,大致经历叁个阶段:第一阶段
是17、18世纪人权,由欧洲新兴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的以“自然权利”、“社会契
约”、“人民主权”思想为核心的早期人权观。这个阶段的人权内容以公民权利为核
心,主要是一些不干涉个人自由的“消极权利”,如自由权、平等权、生命权。这种
消极人权也可以称之为基本人权。第二阶段是19世纪人权,以政治权利为核心,主要
是参与公共事务和国家事务的“积极权利”。第叁阶段是20世纪人权新发展,以社会
权利为核心,涉及社会公平和社会保障的权利,以及包括发展权、健康和生态平衡在
内的环境权、和平权与对人类共同遗产的所有权在内的“社会连带权利”。因此,人
权不是永恒不变的,有一个从不完善到完善的发展过程,但人权发展没有顶峰。
(????)
(2)人权的来源。对于这个问题,存在人权是否为“天赋”的争论。西方一向
主张天赋人权,因此其主张“人权高于主权”是有其清晰的逻辑所在的;而反击“人
权高于主权”的观点,也莫不是从先否定“人权天赋”入手。在这里,笔者认同马克
思的观点,即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人类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发展到一定历史阶
段的产物。“人的价值的意识,就是最初的人权意识,它构成了人权的真正起点”。
也就是说,人权和人权观是由人类自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但是,马克思否
认人权天赋,并不等于同时也否定“人权高于主权”。很明显,在他那里,人权的确
不是上天赋予的,但也不是主权赋予的,而是人类自我赋予的。只看人权的来源,它
与任何主权国家都没有关系,它只是人类自我价值生长的产物。对于这一点,是在
《联合国宪章》得到明确认可的。宪章在序言中开宗明义地说,“我联合国人民同兹
决心:欲免後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及
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在这里,宪章声明基本人权的时候是
以“联合国人民”的名义,而不是国家,进一步说明人权即便不是天赋的,也不是国
赋的,而是人类自赋的。(????)
(3)人权的实践范围。早期人权的实践是民族性的。在人权的丰富与发展过程
中,随着国家间交往日益频繁,人权问题开始从国内领域进入国际领域。推动人权逐
渐向广度、深度发展的核心力量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前世界政治舞台中心欧洲,真正把
人权推向国际舞台的动力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意、日、法
西斯大规模践踏基本人权,促使国际上出现保护人权的要求。联合国在人权问题国际
化上扮演了人权的国际保护者角色。《联合国宪章》在序言中开宗明义地指出,“我
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欲免後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
权、人格尊严及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并在宪章的第一条第
二、叁款进一步指出:“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带有经济、社会、文化或人道主义性质
的国际问题,并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促进和鼓励尊重所有人的人权和基本
自由”。从此确立国际社会对人权的基本观点。在联合国大力推动下,人权逐步由一
国走向国际、由局部地区发展到世界范围;随着人权问题的国际化,人权的国际保护
被提到日程上来。人权的国际保护是指:“国家按照国际法,(????)
通过条约承担国际义务,对实现基本人权的某些方面进行合作与保护,并对侵犯这
种权利的行为加以防止与惩治”。(????)
从上面叁个方面,我们可以将今天的现代人权概念的内涵确定为:它既包括消极
的基本权利,也包括积极的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权利;它既不是天赋的,也不是国赋
的,而是人类自赋的;它既是一个国内的实践概念,也是一个国际的概念。
(????)
在实施人权的国际保护实际操作中,不可避免地碰到一个敏感问题,即国家主
权。应该说,现代人权概念对传统意义上的国家主权观念提出了极大挑战,迫使人们
重新思索主权问题,进而才有可能妥当地处理在国际交往频繁下的人权与国家主权的
关系。笔者认为,探讨人权的内涵,也可以从叁个角度去理解。(????)
(1)国家主权的内容和性质。主权这一概念源于法国博丹的主权学说。在他的
《论共和国》中,博丹阐述了他的理论:主权是主权者对领土及其居民的最高权力,
除自然法和神法之外,不受任何其他权力所制定的任何法律和规则的约束,但在对外
关系上它受一切国家共有的某些法则的限制。从这一概念中,可以引申出主权的两个
点:对内的最高权与对外来权力的否定即独立权。对内的最高权应是一种权力,这是
勿庸置疑的;而对外的独立权,笔者认为,应是一种权利。国际法的知名法官胡伯尔
在“帕尔玛岛案”(1928年)中对“独立”作了精辟的陈述:“主权在国家之间的关系
中意味着独立,关于地球的某一部分的独立就是在该部分内排除任何其他国家的行使
国家职能的权利。”在国际环境中,国家作为国际法的重要主体,彼此独立、平等,
所享有的只能是平等的权利,而非纵向关系的权力,否则国际社会便会成为一个弱肉
强食的原始丛林。国家出于自身利益的需求而进行交往,为保证交往的和平性、稳定
性及可预测性,产生了一系列的条约、习惯等约束性规范,相应地产生了国家的政
治、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及义务。所以主权对外而言,是一种权利。
(????)
(2)主权对外权利的来源。一谈到主权在对外关系中的权利,就会反复提到
“主权独立是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这种提法从至今为止的国际关系史来看总体上
还是不存在问题的,但如果就此将之引申或者理解为国际社会和国际法的根本准则或
者说最高准则就不好说了。这就涉及到主权对外权利的来源问题。不少批评“人权高
于主权”的论述都会在否认天赋人权的同时不由自主地将主权独立视为天赋,或者将
主权独立提高到一个极高的位置,将其视为国际社会和国际法而不仅仅是国际关系领
域的最高准则或根本准则。但历史地看这个问题,我们就会发现,主权独立之所以作
为国家的一种对外基本权利确立下来,是国家出于自身利益的需求而进行相互妥协的
结果,是大战之後的国际条约的产物。因而,它只是国际关系史发展的结果,而不是
理所当然的天赋的;它只涉及国际关系的领域,而没有任何强有力的证据证明它是国
际社会和国际法的最高准则或者根本准则。因此,在联合国宪章中,对于国家的对外
权利只是作为其中一条指出,“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各会员国
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
立”,而从来没有给予其高于其它原则的地位,更未将其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扩展到
整个国际社会和国际法的范围。(????)
(3)主权对内权力的来源与限
度。不管传统的观念在主权来自何处以
及为谁所执掌的问题上其主张如何,当
前为人类以及民族国家的大多数所认同
的现代主权概念在这两个问题上支持的
则是人民主权的观点,即现代主权的对
内权力来源于人民的同意,并为人民所
执掌。在“第一个人权宣言”1776年的
美国《独立宣言》中,政府就被明确定
义为“为保障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
福等不可转让的权利而成立的。政府的
正当权利,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并且
人民有权利来改变它或废除它。”自此
以後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後,不管是
何种形式的政府,不管其事实上独裁与
否,都必须以人民主权的名义维持其统
治的合法性。主权作为一种权力,从对
本国领土和居民的管辖来看,传统主权
作为最高权力具有绝对性。正如博丹所阐述的,“主权……除自然法和神法之外,不
受任何其他权力所制定的任何法律和规则的约束”。但两个因素改变了这种状况。第
一个因素是国内的,就是现代人民主权概念的兴起,使主权的合法存在必须基于人民
的同意,也就是主权不能违背人民的意志,要受到人民意志的制约;第二个因素是国
际的。随着国家形式上的变化以及国际社会势态的新发展,国家间政治、经济、文化
事务交流与日俱增,国家间联系加强,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後联合国的出现,使得
主权对内权力的绝对性正在走向相对性和有限性,传统的国家主权观念已经更新。虽
然在探讨现代国家主权理论上,学术界观点不一,但现代主权的相对性与有限性至少
在一点上是公认的事实,那就是国家主权的对内权力要符合《联合国宪章》的精神,
不能违背这一为人类的绝大多数所公认的世界宪法所规定的某些基本要求,而不是再
像以前那样“不受任何其他权力所制定的任何法律和规则的约束”。对于现代国家主
权的有限性和相对性这一点,我国年轻学者王正毅的解释非常贴切,他说,“所谓国
家的主权并不意味着完全自治,而是意味着合法性的相互制约”。这样,现代主权观
就等于把主权逐出了神坛,使其受到国内人民意志以及国际法和国际机制的双重约
束。(????)
综上分析,我们可以将现代主权概念的内涵确定为:它是指一国对内的最高权和
对外的独立权,对内的最高权是一种权力,对外的独立权则是一种权利;主权的对外
权利是国际关系史发展的结果,是这一过程中各国协商自赋的;主权的对内权力是基
于人民同意产生的,因此它不是绝对的,它要受到人民根本意志以及新兴的国际法特
别是《联合国宪章》的制约。(????)
二、主权与人权关系的界定与处理(????)
明确了现代人权与现代主权概念的内涵,我们就可以在这个基础上,对人权与主
权的关系有一个比较清晰的确定了。笔者认为,根据国际关系史发展的事实以及国际
法的基本精神,人权与主权的关系至少包括以下两个最根本的方面。
(????)
(1)从历史的角度来讲,现代人权的实现主要以民族国家主权为前提
(????)
人类文明艰辛而又伟大的进步史表明,人权实现和主权实现的历史进程是统一
的,并且人权的实现主要以民族国家主权的实现为前提。人民在追求生存权、自由
权、平等权等人权范畴的实现时,必然贯穿着为主权国家、新兴政权确立而进行的斗
争;同样,在推翻原先反动政府、摆脱殖民统治的主权实现过程中,才能使得诸如人民
的生存、自由、民主、幸福等人权的实现成为可能。回顾早期资产阶级革命,在“自
由、平等、博爱、天赋人权”等口号召唤下,新兴的资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以武装起
义、暴力革命的形式推翻封建王朝的统治,建立了资产阶级的法治国家。这是人权意
识相对于神权、王权意识的全面胜利,而这种胜利的标志便是资产阶级宪政、国家主
权的实现。同样,只有资产阶级主权国家将革命时期的诸多人权需要法制化,并凭借国
家权威的捍卫,方有可能使自由、平等、博爱等理想转化为现实,并且抵挡住不甘退出
历史舞台的封建神权、王权力量的复辟。此外,本世纪以来的殖民地国家人民组织武
装斗争,追求民族独立的道路,同样证明了只有主权实现,才能有完整意义的人权实现。
在存在着种族、民族压迫的条件下,在被压迫民族成员间存在的所谓的一切自由、平
等和博爱显然是虚假的。实现被压迫民族人权的前提和途径,只能是推翻殖民统治,建
立自己的国家主权。华盛顿、杰斐逊、林肯等人开创了美国人权主张的新纪元,而他
们本身的功绩就在于反对殖民统治的独立战争和实现主权统一的南北战争之中。同样
的事实出现在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亚非拉诸国的民族独立和解放战争中。
(????)
对于现代人权的实现主要以主权实现为前提这一点,得到国赋人权论者的支持是
显然的;但需要指出的是,天赋人权理论对此也是认同的。美国的第一个人权宣言,
就是以宣告美国独立为目的的《独立宣言》。该《宣言》明确指出:一个民族只有
“在世界列国之中取得那‘自然法则’和‘自然神明’所规定给他们的独立和平等地
位时”,其人民的“天赋人权”才能实现并得到保障。这说明即使是“天赋人权”的
理论也是以承认国家、民族的独立主权为前提的。正因为主权作为主要实现人权的前
提条件这一点得到了国赋人权论者和天赋人权论者的双重支持,主权实现与主权维护
成为了联合国宪章的一条基本规定,并不断为联合国所一再确认。例如,联大1946年
通过的《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草案》第一条也明确规定:“各国有独立权,因而有权行使
一切合法权力,包括其政体之选择,不接受其他任何国家之命令。”(????)
60年代联大通过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又进一步确认:所有的人
民都有自决权;依据这个权利,他们自由地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自由地发展他们的经
济、社会和文化。”并指出:“使人民受外国的征服、统治和剥削的这一情况,否定了
基本人权,违反了联合国宪章。”70年代联大又通过了《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
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再一次重申:每一个国家都拥有不受他国任何
形式的干涉,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的不可转让的权利。所以,从某种
意义上说,现代人权理论是把国家独立主权作为首要的人权给予充分的肯定的。
(????)
(2)从法理的角度来讲,基本人权是现代主权的基础(????)
但是,现代人权理论把国家独立主权作为首要的人权给予充分的肯定,并不等于
承认把国家主权抬高到了基本人权的地位;同样,承认国家、民族独立是人权实现的
主要前提,并不等于承认主权高于人权、国权重于人权。既然现代主权概念承认人民
主权,承认主权的合法性来源于人民的同意,承认主权最终要由人民来掌握,承认主
权是实现人权的保障,那麽从理念上讲,很明显基本人权是现代主权得以存在的基
础,因为基本人权本身就是人民的基本意志。由此而言,在这个意义上,即在现代主
权内涵的范畴内,人权必然高于主权,主权只不过是实现和保护人权的工具。主权的
对内权力,其基本的合法性就在于它是用来保护基本人权的,它要绝对地、具体地去
保证消极人权的安全并积极促使积极人权的实现,否则就没有任何意义。对于这一
点,《联合国宪章》虽没有明确指出,但从其条文的组织上来看其意图是非常清楚
的:那就是先明确“保证基本人权”这一前提,再在此基础上明确提出“维护国家的
主权独立”以期达到基本人权的实现。(
所以,在对人权与主权关系的认识
上,西方学者所强调的“人权高于主
权”、“人权无国界”的理论,并非无
稽之谈,更不是什麽谬论。其有人民主
权这一非常坚实的逻辑基础为支撑。因
此,从另外一个角度去看,退一步说,
美国的人权外交实质是什麽,霸权也
好,不是霸权也好,这都不重要。最重
要的是我们自己首先要处理好人权与主
权的关系,摆正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基
本人权就是最基本的权利,就是人权的
最底线,保证它的实现是政府的最基本
职责和义务,如果连基本人权都保证不
了,谈及其他都没有任何意义。用所谓
生存权与发展权去与基本人权对抗,本
身就是十分荒唐可笑的,因为保证消极
基本人权的实现并不对发展构成必然威
胁,也没有任何证据和任何逻辑表明在
不发达的情况下实现基本人权会妨碍发展权的实现。所以,无论从国际法的角度还是
从现实的国内理念与法律,一国人权也高于其主权,即使人权不高于主权,那麽至少
主权也不高于人权。因此,在主权与人权发生冲撞时,裁决者应该是超然的法律,而
不是主权者。因此,如果仅从国内法、国际法等法理的角度主张人权高于主权,这麽
说是未尝不可的。(????)
(3)从国际关系的角度来讲,人权不属于这一范畴,更不能侵犯主权
(????)
虽然从国内法、国际法等法理的角度主张人权高于主权未尝不可,但这并不等于
承认在国家间关系中也是如此。主权的对外独立自主权利即便在人民主权的现代主权
概念中也是被明确承认的,这就意味着一个主权国家没有任何权利评判和强迫与其同
等的另一主权国家在人权问题上如何行动,因为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从这个意义上
讲,可以说,现代国际关系的最基本准则仍然是主权独立原则而不是人权原则。在这
里只提主权独立原则而不谈人权原则,并不是否认人权原则,而是从国际关系或者说
国家间关系的角度来讲,人权不属于这一范畴,这一范畴可以说是还是主权专有的领
域,因此在这一领域也就更谈不上“人权高于主权”还是“主权高于人权”。
(????)
所以,虽然我们可以从现代法理上承认“人权高于主权”,但这并不等于允许一
个国家打着“维护人权”的名义对另外一个国家实施“人权外交”。在两国的外交关
系中,可以在主权平等的前提和基础上实行人权领域的协商对话,但如果一个国家挟
其力量逼迫另外一个国家在人权领域与其一致,即便理由与动机是好的,也是不可接
受的,因为它违反了主权独立平等这一国际法准则,违反了法律的程序性正义,把自
己提高到了仲裁者的地位。而如果为了实现某种目标而忽视、无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和程序性正义,无论是什麽理由,都必然是对国际法的任意践踏,都会最终使国际社
会失去最根本的准则,从而导致国际社会的混乱。(????)
“维护人权”的国际行动不应该以某一或某些国家的名义进行,也不应该依据某
一或某些国家的自行评判而进行;维护人权的国际行动应该由超然于任何国家的的国
际法律和为各国所公认的仲裁者来评判决定。在当前,这种超然的法律就是以《联合
国宪章》为核心的国际法和国际机制,而为各国所公认的仲裁者就是以联合国为核心
的国际组织。因此,一切有关人权与主权之间的国际纷争,都应该交由以联合国为核
心的国际组织,由联合国或者其他为各方所接受的国际组织而不是任何其他国家依据
国际法来裁决。(????)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这样认识和处理人权与主权的关系:现代人权的实现主要以
民族国家主权为前提,但基本人权是现代主权的基础;从国际关系的角度来讲,因为
人权不属于这一范畴,所以在国家关系中不能以人权侵犯主权;人权与主权之间的国
际纷争,应该交由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组织,由其依据国际法准则来裁决。
(????)
作者简介:梁亚滨,男,24周岁,现为英国布里斯托大学国际关系专业硕士研究
生。本科为英语专业,但2003年起开始在北大国际关系学院旁听国际关系类课程。
2004年作为本科生参加了第叁届全国高校研究生“政治学科”论坛。2005年9月到英
国布里斯托大学攻读国际关系专业硕士学位。对国际关系尤其是国际政治经济学和国
际法具有浓厚兴趣,有关国家收益和民主国家行为的两篇学期论文得到优秀成绩。
(????)
【参考书目】(????)
[1]《联合国宪章》,网上下载。(????)
[2]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6.(????)
[3]董云虎.人权基本文献要览〔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
,1994.(????)
[4]佟连发.国际公法〔M〕.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95.(????)
[5]劳特派特.奥本海国际法上卷第一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9.(????)
[6]阿尔文.托夫勒,海迪.托夫勒.未来战争〔M〕.北京:新华出版社
,1995.(????)
[7]王正毅.边缘地带发展论───世界体系与东南亚的发展〔M〕.上海:上海人民
出版社,1997.(????)
[8]王逸舟.当代国际政治析论〔M〕.上海:上海出版社,1995. (????)
原载《世纪中国》
作者:和合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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