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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锈钢A先生及贝苏妮女士:如要我作为陪审员“判芦-狼输”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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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答不锈钢A先生及贝苏妮女士:如要我作为陪审员“判芦-狼输”之要件
余大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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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答不锈钢A先生及贝苏妮女士:如要我作为陪审员“判芦-狼输”之要件
(144 reads)
时间:
2003-10-26 周日, 下午6:30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A与B两位:
你们的几份帖子都已拜读。昨夜,在回N与G贴时,想是
我肾上线分泌多了些,现决定用音夹,低八度简要点讨
论。
也许我因疲劳、脾气和年龄的关系,某些急就贴话说得
不够周延,但我的基本意思应当还是表达清楚了的,我
不曾有过影射必无过、攻击定有罪的结论。在我不幸卷
入此事之初,已在《从主观归罪说起》一文中对此作了
阐述:
【影射是否构成诽谤?这里有认为被影射者的原告之主观
意向的认定,有被告的主观故意的客观认定,有客观社会
影响对原告造成事实伤害及程度的认定。其中有的涉及质,
有的涉及量。
我意,只有三者兼全并达到某量级,才能判定违规与否,
这当然与法律上的罪与非罪不同,目前也不宜把网友作
是否为“公众人物”区分,否则更当鼓励对“极少数”
“一小撮”的质疑,更遑论“追究影射”。】
现在打的狼-贝官司,实为芦-贝官司的派生,所以我先
谈后一个。大家知道我很懒,又粗疏,所以究竟是双射(
此借贝话语,否则又会被目为影射之嫌犯。)还是单射,被
告先射或后射,我想留给网上法庭取证时解决,我不在此
胡断此使清官成瘟的“兄妹事”。假如我是陪审员,只有
在以下的情况下我才会把票投给贝苏尼(因为众目暌暌,
我再有私心也不敢卖放):
一、芦笛在同一网上、坛上明言其作品人物某A即为贝苏妮
的书证。〖因为不同网坛可有非同一人的相同笔名,网坛取证
比诸平面笔迹核对犹为困难。鲍X就把他攻魏、王等的多篇
名作划我的账写我的抬头,至今搜索古狗等尚存。涉胡某人
的文章,更是光标题就有一千四百多页。我生也有限,故无
可奈何,岂能做李傲孜意不休的勾当。〗
二、芦笛作品中虚构了某A的种种嗅事,却全然无法提供贝
苏妮有与之相同或基本相似的现实证据。
在上述两要件并存的条件下,因为芦笛已在同一场合相近时
段指B即A,又白纸黑字列了A事,却无能提供B有A事之据,这
就给B造成了实际伤害;如此,我即能认定芦笛涉嫌诽谤(而
非影射)。但如何处治(含不予、免予),仍要视情节轻重
,看实际造成的影响及客观伤害程度,而非轻信口供搞主观
归罪。
现在再来讨论狼-贝官司。
由于芦贝案尚未立更未开审宣判,所以只能先假定该狼完全
不晓以上两条所涉的诽谤事件。如此,狼-贝一案,只讨论
“影射问题删贴案”。鉴于为免得来日芦贝案遇到“一案两
审”之困境,本案也不应讨论上述涉芦情事,除非贝氏将对
芦氏之诉作为本案附带起诉。
由于坛规未对影射贴作出界定(何谓之影射及如何确认),
也无删否的表述;
由于坛规把本案情事所涉范围给予当值版主以自由心证自由
裁量权;
由于郎协恰是事件发生时在场值日版主;
综合考虑以上三条,故本人裁定狼协无失职等过犯,贝苏妮败
诉。
现在宣布撤销本案,此为终审,不得上诉。
闭庭。原告被告都可以自由回家了。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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