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同
加入时间: 2004/03/27 文章: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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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理“驳回”许万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许万平的刑事裁定
(2006)渝高法刑终字第18号
原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万平,男,生于1961年4月11日,汉族,重庆市人,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
市大渡口区技光村141号附1号。1990年2月28日因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组织反革命集团罪
被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有期徒刑七年,
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l997年7月刑满释放,l998年
10月因煽动闹事被劳动教养三年2001年解除劳动教养。因本案于2005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
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洋、麻剑,重庆丰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万平犯颠覆国家
政权罪一案,于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05)渝一中刑初字第382号刑事判决。原审
被告人许万平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
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依法决定不开庭审理。因本案属重大复杂案件,经重庆市高
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同意延长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
一、被告人许万平曾因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组织反革命集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1
年以来,许万平通过在互联网上投递稿件等方式,与境外敌对组织“中国民主党”及其负责人
徐文立、王希哲、黄华等人密切联系,攻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和人民民主政权,还接受王希
哲提供的5000元人民币,用以购买电脑加强与境外的联系。2004年l1月,许万平在互联网上
策划、组织了为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被判刑的人员申请所谓“魏京生中国民主斗士奖”的活
动;还参与发起了所谓“年度杰出民运人士评选”的活动,并提名参评人员,另外还撰文呼吁
在海外建立国内“民运分子”的联络拨款机构,并提出培养新人的方法。
二、被告人许万平于2003年初被确定为“中国民主党全国筹委会成员”后,即以此身份印制
名片和开展活动。自2004年初至2004年5月,策划并积极着手组建“中国民主党”西南协调中
心,与李运生、徐文立等人进行交流讨论,还召集了四川、湖北、湖南等地“中国民主党”成
员和重庆的部分“民运分子”集会;2005年3月,前往甘肃、陕西,企图整合西北的“中国民
主党”以及重建“中国民主党”,并积极研讨召开“中国民主党”的所谓“一大”。
三、被告人许万平通过互联网接受境外“中国民主党”负责人的指令,利用人民内部矛盾挑
拨党群关系,并通过境外资金资助“中国民主党”的被判刑人员。2004年初,利用重庆市大渡
口区居民苏忠联因房屋拆迁对政府不满一事,向其索取上访资料;同年7月,又与因犯聚众扰
乱社会秩序罪被判刑的杜红旗之妻取得联系,并意图将杜红旗的情况提供给境外敌对组织。
2004年8月,许万平负责对四川、甘肃两省“中国民主党”被判刑人员的资助后,于同年10月
在互联网上发起了所谓“紧急救援受难民运战友”的活动;2005年1月,向因犯危害国家安全
罪被判刑的“中国民主党”成员王森的家属提供了境外资助的2300元人民币,向“民运分子
”何兵、蒋世华等人的子女筹措了400美元的境外资助,还向李必丰等人提供金钱资助。
前述事实,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捉获经过》、证人证言、《搜
查笔录》、《搜查证》、《现场搜查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有关书
证、鉴定书》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许万平加入敌对组织“中国民主党”,并与境外敌对组织、个人相勾
结,接受指令积极从事敌对活动,攻击、颠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政权,其行为己构
成颠覆国家政权罪,罪行重大,应依法惩处。且其曾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刑满释放后再犯
危害国家安全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
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六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
告人许万平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许万平上诉提出:其发表不同言论,是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既没有改变现有政府体
制、结构和性质的企图,也没有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其
行为的实质,是组建筹备政党甚至是组建非法政党的行为,但不属于犯罪行为;认定其与境外
人员相勾结的依据不足。因此,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更不属罪行重大,请求依法对其宣告无
罪。
许万平的辩护人提出:现有证据只能证明许万平具有组建“中国民主党”的行为,但证明
许万平与境外人员相勾结的证据不足;许万平既没有颠覆国家政权的主观故意,也没有相应
的行为,同时未给社会带来重大危害,故请求改判上诉人许万平无罪。
经二审审理查明:
一、上诉人许万平于1990年2月28日因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组织反革命集团罪执行有期
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满释放后,自2001年以来,许万平通过互联网,与境外敌
对组织“中国民主党”及其负责人徐文立、王希哲、黄华等人密切联系,并于2003年7月接受
了王希哲资助的人民币5000元。许万平在境外网站大量发表文章,攻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民主政权,还撰文企图呼吁在海外建立国内“民运分子”的联络拨款机
构和培养“民运”新人。
2004年11月,许万平在互联网上策划、组织了为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被判刑的人员,申请
所谓“魏京生中国民主斗士奖”的活动,并征求各地“中国民主党”成员的意见,还参与发起
了所谓“年度杰出民运人士评选”的活动,并提名参评人员。
上诉事实,有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1989)刑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书》、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出
具的《证明》和许万平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1)许万平于1990年2月28日,因犯反革命
宣传煽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因犯组织反革命集团罪被判处有期徒
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1997年7月刑满释
放。
(2)许万平经劳动教养后于200l年1月解除劳教。
2、重庆市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捉获经过(说明)》证实
,2001年5月,重庆市公安局在工作中获悉,许万平被解除劳动教养后仍坚持敌对立场,不断与
境外敌对分子联系,同时有接收境外资助的嫌疑。经立案侦查,进一步获悉许万平积极参加敌
对组织“中国民主党”的党务活动,在境外敌对网站上发表文章,接受境外指使,进行颠覆国
家政权的活动。经布控侦查,于2005年4月30日对其依法传唤和刑事拘留。
3、重庆市公安局渝公国字[2005]第001号《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
文件清单》证实,2005年4月30日上午,公安机关在邻居罗泽珍、李建群的见证下,依法对许
万平家进行搜查,提取并扣押了相关的电脑主机、打印机、光盘、软盘、信件、手稿、电子
邮件打印品、打印文章、笔记本等书证,名片,银行存折,取款、汇款凭证等涉案物品,并经
许万平签字确认。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中心渝公安物鉴文[2005]字第55号《文检鉴定书》证实,公安机关
在许万平家提取的各类文字手稿120页和l6开硬面抄笔记本(检材),经与许万平书写的信件(
样本)进行比对,结论为检材与样本字迹为同一人所写。
5、重庆市公安局《电于数据提取、固定记录(附照片)》证实,2005年4月30日下午,该局工作
人员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许万平的台式电脑和7张电脑软盘进行了数据提取和固定。将计算
机拆封并取下IDE硬盘,通过电脑取证技术对已经格式化的硬盘进行数据恢复并整理、打印,
对封装完整的电脑软盘进行拆封并打印,对封装完整的电脑软件进行拆封并打印文字数据。
共形成证据文件10部分共计419页。
6、重庆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总队《关于许万平、徐文立、王希哲等七人使用的电子邮箱
的情况说明》证实了许万平及境外敌对组织人员徐文立、王希哲、洪哲胜、李国涛、任畹
町、黄华等人在互联网上各自使用其开设的电子邮箱进行活动的情况。
7、许万平的手稿及在互联网公开发表的文章,主要内容为:
(l)2000年2月31日以“重庆.中国政治反对派人士李东可"名义撰写的题为《致海内外致力于
关注从事中国民主人权运动早日实现人士的呼吁书》的手稿中写到:"…呼吁联合国、世界
组织、各国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与中共国际恐怖组织的民主人权方面的政治对话,…
…迫使中共早日放下屠刀……呼吁海内外中国民主人权运动人士,放弃保守的‘理性、和
平、非暴力'的不抵抗运动,而采取理智的,但又不排除抵抗、报复、打击等以暴制暴运动。
……我相信,只要团结起来战斗到底,就一定会早日战胜中共国际恐怖主义组织。……最
后。再次紧急呼吁,团结起来! 在中共国际恐怖集没有放下屠刀之前,将战斗到底。”
(2)在题为《心里话》的手稿中写道,“目前,我非常希望支持中国民主运动的国家及国际社
会,给予我们中国国内民运人士进行直接经济上的资助。……呼吁海外成立一个专门对国内
民运人士负责的联络与拨款及接受国家、国际社会对国内民运人士捐款的机构。……目前,
应以反恐怖为目标,争取国际社会、国家与民运的共同联盟,对付专制(恐怖)国际和组织。
”
(3)在2003年5月2日撰写的题为《关于新人的培植要点》的手稿中写道,“关于新人的培植要
点:1、帮助,鼓励,督促;2、关心,支持;3.宣传,介绍。”
(4)在2005年3月18日撰写并以“重庆:许万平”名义在互联网公开发表的题为《面对抓捕我
不怪当局》的文章中写道:“……面对中国当局的抓捕、判刑、关进大牢等行为,我面不改
色、心不跳……只要我们具备了实力,我们才能够去影响并打破中国的政治格局,才能够有
与当局站在同一个平台对话的可能,”
8、重庆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渝公网监鉴字[2004]第040l号《计算机媒体有害
数据鉴定书》证实,该处受重庆市公安局国保总队委托,于2004年4月8日对三个境外网站的信
息作性质认定。发现其中一个网站中有题名为《【中国民主党】成员名单》的文章,其中罗
列了“许万平”、“徐文立”等成员名单;另一网站中有署名“许万平”的短文2篇,在题名
为《我属哪一派》的短文中,作者自称是"中国民主党全国筹委会"成员;第三个网站中有多
篇内容反动的文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媒体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及《重庆市
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作出结论:以上媒体中含有攻击人民民主政权、社会主
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有害数据信息。
9、2003年9月至2004年8月期间,许万平与徐文立、王希哲、黄华等人之间的信件和电子邮件
,证实许万平与徐文立、王希哲、黄华等境外敌对分子进行联系的情况。许万平在2003年8月
26日向王希哲发送的电子邮件中提及,准备把部分《狱中手稿》寄给王希哲代为发表;拟向
《民主论坛》每周寄发《一周述评》;《中国社会团结党》一事正在进行中。王希哲在2003
年9月19日向许万平发送的电子邮件中提及,“现在我党急需要的是宣传人才。如果你或你的
几位朋友能够在重庆不断抓住民众疾苦,写出有见地、有煽动性漂亮评论文章来,我们在海
外作为党的网站社论,大规模发送进去,鼓动民众自己起来斗争,这个作用,在今天的条件
下就是最大的了。”
10、关于许万平接受王希哲资助5000元人民币的有关证据:
(1)重庆市国家安全局渝国安查字(2003)第16号《查询犯罪嫌疑人汇、存款通知书(回执)》
及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沙嘴支行提供的《储蓄专用存款凭证》证实,2003年7月12日,一个
名叫“李少彬”的人从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沙嘴支行汇款5000元人民币至许万平之妻陈贤
英在工商银行的帐户(帐号为310002930l 200272490)。
(2)重庆市公安局渝公国保字[2005]第63、54号《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回执)》及所附《中
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异地储蓄专用取款凭证》、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江北区支行出具的
《活期储蓄历史明细清单》证实,“陈贤英”于2003年7月16日,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
沙坪坝支行双巷子第二储蓄、南岸区支行东路储蓄所和ATM自动取款机,从31000029301
200272490号帐户中取走人民3300元、l500元和200元。
(3)重庆市公安局物证中心渝公安物鉴文[2005]字第066号《文检鉴定书》证实,取款时间为
2003年7月16日,户名为“陈贤英”,金额分别为l500元及3300元的两张《中国工商银行牡
丹灵通卡、异地储蓄专用取款凭证》上"陈贤英"的签名(检材),与许万平的书写字迹(样本)
经过比对,结论为系同一人书写。
(4)深圳市《出租屋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证实,李少彬,男,生于1966年2月13日,汉族,
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陆丰县大安镇东社楼山新厝7号。
(5)李少彬于2006年7月26日出具的书面证言证实,他在深圳市福田区经营百货生意。2003年
7月,有人以20元手续费作为报酬,要求借用他的地址和姓名给重庆的陈贤英汇款5000元人
民币。他不认识双方,也不知道收款人汇款人的关系。
(6)重庆市公安局固内安全保安总队在2005年8月11日出具的《关于王希哲给许万平汇款
的情况说明》中证实,2003年7月,许万平被王希哲发展为"中国民主党"在国内的主要联系
人,王希哲承诺为许万平提供5000元人民币的活动经费,用于配置电脑以便联络。随后,王
希哲委托广东人李少彬向陈贤英汇去人民币5000元,并为此向李少彬支付了手续费。同年7
月12日,李少彬通过工商银行深圳分行沙嘴支行向陈贤英的工行帐户
(3l00029301200272490)汇入人民币5000元。
ll、2004年ll月21日许万平向“诸位”发送的电子邮件和李国涛向“万平及诸仁兄”发送的
电于邮件证实,许万平发送电子邮件要求向魏京生处提交所谓“魏京生基金会”第一届“魏
京生中国民主斗士奖”的推荐名单;李国涛在当日向许万平及其他人发送电子邮件,提出由
许万平主持并操作此事。
l2、许万平领衔署名并发表在互联网上的题名为《联合为中国大陆秦永敏、何德普先生争取
本年度杰出民运人士奖的提名》的文章,证实许万平参与发起了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秦本
敏题名所谓“杰出民运人士评选”的活动。
上述证据,证明了许万平曾因犯危害国家安全之罪被判刑,但刑满释放后仍然坚持敌视并企
图颠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政权、改变社会主义制度的立场,与境外敌对势力保持
密切联系并接受资助,在境外网站大量发表文章攻击人民民主政权、社会主义制度,并且积
极参与其他敌对宣传活动的事实,现许万平认可接受资助的事实,但否认用以购买了电脑。
经审查,现有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接受资助与购买电脑之间,在时间及款项来源上的直接联
系,但足以认定许万平接受境外敌对势力资助的基本事实。
二、2003年初,许万平得知自已被确定为“中国民主党全国筹委会成员”后,即印制了“中
国民主党全国筹委会成员”的名片,并以“中国民主全国筹委会成员”的身份,积极开展活
动。2004年初,许万平为筹建“中国民主党”西南地区协调中心,与国内“民运分子”李运生
等人进行了交流,并通过李运生与徐文立在互联网上就此问题进行了讨论,徐对此表示支
持。随后,许万平积极着手组建“中国民主党”西南地区协调中心。2004年4月,许万平借婚
庆为名召集了四川、湖北、湖南等地“中国民主党”成员以及重庆市的部分“民运分子”在
重庆市大渡口区聚会,商议组建“协调中心”。2005年3月,许万平又前往甘肃、陕西两省,
向甘肃省“中国民主党” 成员王凤山及陕西省西安市的马晓明,提出整合西北“中国民主党
”以及重新组建“中国民主党”。2005年3月,许万平就召开“中国民主党”的“一大”之事
与“中国民主党”的其它成员进行探讨。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公安部2002年6月18日作出的《确认"中国民主党"为敌对组织》的说明证实,“中国民主
党”于1998年6月成立,在国内外设有分支机构。该组织敌视我国人民民主政权和社会主义制
度,组织策划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四条及《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认定“中国民主党”为敌对组织。
2、许万平的名片,闰家鑫、何兵、刘有权、李必丰、李运生等人出具的书面说明,重庆市公
安局《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许万平在其名片上印制了“中国
政治异议人士”和“现为中国民主党全国筹委会成员”的字样,并对外散发。
3、渝公网监鉴字[2004]第0401号《计算机媒体有害数据鉴定书》证实,一境外敌对网站中有
题名为“【中国民主党】成员名单”的文章,其中罗列了“许万平”、“徐文立”等成员名
单。
4、许万平的手稿和渝公网监鉴字[2004]第0401号《计算机媒体有害数据鉴定书》证实,许万
平在《我属哪一派》的短文中,自称是“中国民主党全国筹委会”成员和“政治异议人士
”。
5、许万平在题名为《对民运的浅见》的手稿中,自称是“中国民主党全国筹委会"成员,还是
五十三位"民主党筹委中唯一一位正在狱中关押的人”。
6、许万平在题名为《新年寄语中国民主党海外流亡总部》的手稿中,自称是“民主党"的一
员,还提及,……中国民主党海外流亡总部,该党部从经济上的帮助使狱中民主党人士真正感
到了大家庭的无比温暖,也使国内民主党人看到了民主运动的希望……。”
7、发表于互联网上《新闻自由导报》的反动文章载明,“‘中国民主党全国筹委会'宣告成
立,将筹备召开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多省市中国民主党筹委会成员于十一月八日在浙江
省杭州市召开会议…….经全国中国民主党成员协商,初步确立了徐文立、许万平等53人的联
络成员名单……。”
8、证人何兵、王凤山、李运生、马晓明、邓永亮、蒋世华、王荣清等证实,许万平是“中国
民主党全国筹委会”成员,也是“中国民主党”党员,是中国“民运”圈内的有名人士。许万
平曾向他们散发过印有其系“中国民主党全国筹委会成员”的名片。证人刘有权、张天泉、
闰家鑫、李必丰也证实许万平向其散发名片的情况。证人刘飞跃亦证实其通过互联网得知许
万平系"中国民主党全国筹委会成员"的事实。
9、许万平在2004年2月13目的份于稿中提及, “春节期间外出访友,倾听一些民运朋友对国
内民运的看法,总结之后,主要有两点,第一、……建立各地一至三名职业民运机制……;
二、海外应建立中国民主党对内事务工作委员会,以加强对国内工作并形成一个海内外整体
力量;另外,海外不能内斗,要有一个海外各方竞选推举的公认精神领袖……。……要有严密
的组织体系,国内海外事务联络部设新闻发布人、时势评论人、救济援助会、声援委员会、
捐助小组、经济管理委员会……。”
10、许万平在2004年2月24日发送给徐文立的电子邮件中提及,“……很高兴第一次在网上看
见你以中国民主党海外流亡人士的名义发文,我认为你现在在海外应该承担起中国民主党的
重任,开展工作,这是我们民主党成员所希望看到的……”。
ll、许万平在2004年8月16日给徐文立发电子邮件的手稿中提及,“……新专制主义的议
论应该否定,民主运动才能出现生机,才会走出自身困境,实现双方权力均衡态势,认同一位精
神领袖,大家都去维护他的权威,大家都拒绝分裂、争吵……。”
12、许万平于2004年lL月2目在互联网上向“中国民主党海外流亡总部”发布贺词:‘热烈祝
贺、坚决支持“中国民主党海外流亡总部”在海外的成立!’
13、许万平电脑收件箱中有关于《"三读两议一决"之通告》附中国民主党海外流亡总部党
章、中国民主党海外流亡总部党员身份、入党申请、誓词及党费、中国民主党海外流亡总部
党政内容的中英文对照及说明、中国民主党海外党员缴纳党费的收据、中国民主党海外组织
的称谓、组织机构和组织原则及中国民主党海外流亡总部召集人徐文立为总部执委会负责人
,黄华任副秘书长,王希哲先生任中国民主党海外流亡总部顾问等。
l4、李运生在2004年4月3日向徐文立发送的电子邮件中提及,“……日前许万平先生来我处,
就国内民运的现状、发展等问题交换了意见,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对近期的行动拟定了具体方
案.根据各地朋友的反映,目前国内迫切需要组建一个统一的协调机制,推出新的中心人物,来
协调和统一国内各地民运活动.只有这样,才能改变过去那种各自为阵、互无呼应、孤立无
援、自生自灭的状态,使国内民运能以一个新的.强有力的形象面对国内以及整个国际社会…
…”。
15、徐文立在2004年4月4日向李运生发送的电子邮件中提及,“……在国内,协调做法是完全
必要的,但要召开全国性的会议,反而会遭至巨大的损失,总之,切忌急躁盲动……我个人因在
国外,自然不可能是这小协调机构的成员,鉴于特殊的理由,请也不要推荐我成为这个机构的
国外联络人和代言人……我会选择恰当的角度配合和策应你们……。”
16、许万平在给唐元隽的信件手稿中提及,“……我下一步将设法用其它名义召开一次民
主党筹委会全国会议……"
17、来金彪在2005年3月16日向许万平发送的电子邮件中提及,“……我和同志们作个商讨,
‘一大’如何召开,我提议各省各自先召开‘一大’,经讨论产生的中国民主党党章省级草案
,然后将各省的草案在网土汇总,中国民主党全国总草案从各省的基本草案中诞生。想听同志
们的意见。”
18、许万平在2005午3月26日向来金彪发送的电子邮件中提及,“……我认为目前谈‘一大'
,还不是时候.各地还是应该把重点集中在力量的积蓄上。中国有句老话:水到渠成。”
l9、证人邓永亮等人证实,2004年4月,邓永亮、邓焕武、胡俊雄、谢长发等人参如了许万平
的婚礼,在此期间他们讨论了建立全国民运协调中心的事宜。
20、证人马晓明、王凤山、邓永亮证实,2005年3月,许万平去西安见王凤山、马晓明,并提出
整合西北“中国民主党”的力量,要马晓明在西安筹建民主党,被马晓明拒绝.
21、许万平乘车的车票证实,2004年3月至2005年4月26日,许万平先后到万州、天水、西安、
成都等地活动。
22、证人来金彪证实,许万平是“中国民主党”在重庆的代表人物,在全国联系较多.2005年3
月,他与许万平通过发送电子邮件讨论了召开"中国民主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的事情,许万
平称目前还需积蓄力量,就是要广交朋友,以后再定。
上列证据,证实了许万平系敌对组织“中国民主党”成员及“中国民主党全国筹委会”成员,
并积极从事"中国民主党"的组织建设活动的事实.
三、2003年9月19日,许万平接受王希哲发出的“要鼓动民众自己起来斗争”的指令后,于
2004年初利用重庆市大渡口区居民苏忠联因房屋拆迁对政府不满一事,向其索取了上访的相
关资料.2004年7月,许万平又与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判刑的杜红旗之妻李廷英取得联系,
获取了社红旗的相关情况,意图提供给境外敌对组织,用于诬蔑、攻击我国的人民民主政权和
挑拨党群关系。
2004年8月,许万平接到徐文立等人的指示后,负责四川、甘肃两省“中国民主党”被判刑成
员的资助活动。同年10月,许万平在互联网上发起了所谓“紧急救援受难民运战友”的活
动。2005年1月,许万平将黄华向囚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的“中国民主党”成员王森的家
属提供的400英镑(兑换人民币6217.69元)! 资助中的2300元人民币交给了王森之妻魏心玉,
还通过境外敌对分子唐柏桥为国内“民运分子”何兵、蒋世华等人的子女筹集了400美元的
资助.此外,许万平还向李必丰等人提供了金钱资助。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王希哲于2003年9月19日在其发送给许万平的电子邮件中提及,“……鼓动民众自己起来
斗争。”
2、许万平给王希哲的信件手稿中提及,“……不久,我受帮助的被强拆人员(委托)索回近十
年来未兑现或说是赖帐款,下一步将在网上是一个援助专栏,如您认为可能,我就在您的网上
建一个苏忠联拆迁案援助专栏……”
3、重庆市公安局固保总队《关于许万平指使何兵打探杜红旗家庭电话的情况说明》证实
,2004年,重庆市南岸区西南兵工厂338厂工人杜红旗煽动工人堵厂门被判刑后,许万平计划将
此事捅到境外媒体,借此大做文章。8月,许万平指使何兵四处打探杜红旗的家庭电话及其妻
子的名字,并称会! 将何兵落实的相关情况发往境外。8月25日,何兵将杜红旗的家庭电话和
杜红旗之妻李延英的名字告知丁许万平。次日中午,美国纽约人权中心先后三次通过电话就
杜红旗的有关情况对社的家人进行了采访。2005年初,"美国之音"再次就此事对李廷英进行
了电话采访。
4、证人苏忠联证实,2004年上半年,许万平得知他经营的舞厅被政府强拆未得到赔偿,主动提
出帮他解决此事,后他将相关资料给了许万平。后来,他与代明江向大渡口公安局提出游行申
请未被批准,又向区政府申请又未被批准,许万平向他打听丁此事。
5、证人何兵证实,2004年他从报上看到了杜红旗被处理一事,然后打听到了杜红旗家的电话,
因为许万平说过可以通过互联网跟境外联系,他就把这件事告诉了许万平,希望许万平跟境外
媒体联系,让境外多关注一下。许万平还说过让他查找杜红旗家电话号码,好通知境外的媒体
对杜红旗的家属进行采访。2005年春节后,他把许万平带到李廷英(杜红旗之妻)家,给二人做
了介绍,称许万平是关心杜红旗的“民运人士”。李廷英介绍了杜红旗的情况。
6、证人刘有权.张天泉证实,2005年3月,二人通过李廷英介绍认识了何兵和许万平,李廷英称
二人是“民运人士”.李廷英约张天泉、刘有权、何兵、许万平的目的,主要是谈杜红旗被判
刑的事.许万平对杜红旗的事比较关心,说可以弄到网上去,也就是捅到国外去,想通过努力,
把杜案翻过来。
7、证人李廷英证实,2005年许万平和一个姓何的人到她家来,对杜红旗的事表示关心,对她的
申诉表示理解,并说申诉是没有用的.今年他们单位的群众去找兵工局的领导,王婶婶在兵工
局门口晕倒,许万平比较关心这些事,她就打电话叫许万平来看一下.去年与今年都有“美国
之音”的记者给她家打过电话,她不清楚“美国之音”的人从何知道她家的事情和电话号
码。
8、许万平供述,他认识苏忠联,革忠联告诉了自己房屋被拆的事,并交给他一些资料.他今年
通过朋友认识了李廷英,但不认识杜红旗。
9、徐文立在2004年4月4目发送给李运生的电子邮件中提及,“……在目前阶段,要把工作重
心向弱势群体(特别包括各类被囚的良心犯和他们的难属)倾斜,也只有这样才可能使我们的
事业走出困境,而不成为少数人传递异议意见的小圈子……。”
10、任畹町在2004年8月25日向许万平发送的题名为《救援和奖掖在狱民主党人6条》的电于
邮件中提及,“……万平、运生负责四川、甘肃两省救援和奖掖民主党人……。”
11、许万平于2004年起,在网上张贴了《声援秦永敏先生的倡议》、《为民运战友呼吁》、
《强烈抗议浙江杭州警方对我大西南地区民运人士欧阳蔡先生的抓捕》、《我们该行动了—
—从王森的恶劣状况想到的》、《受人敬重的张林》等-系列文章,对其它被国家依法打击的
“中国民主党”成员进行声援,并攻击、污蔑中国共产党及人民民主政权。
12、黄华于2005年春节发送给许万平的电子邮件以及许万平同期发送给黄华的电子邮件证实
,2005年春节期间,黄华为资助被判刑的"中国民主党"成员家属,要求许万平为其提供名单和
地址,许万平提供了包括刘贤斌等人的家属的通信地扯。
13.许万平在2005年3月2日撰写的题名为《营救师涛先生需要行动》的文章中提及,“……营
救师涛先生需要行动,故此,我在这里发出倡议如下l)、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全面支持援助关
心师涛;2)、在师涛进入开庭时到湖南长沙……去声援师涛;3)、学习师涛、践行师祷,4)、
为师涛开设中国最有良知杰出记者奖……。”
14、许万平参与签名的《强烈抗议中国当局对张林、赵昕等著名政治异议人士的关押》一文
提及,“……据有关朋友们传来的消息,张林先生、赵听先生等著名政治异议人士这次被中国
当局的关押,主要是与他们准备去吊唁并参加赵紫阳先生逝世追悼会有关……我们强烈要求
释放张林、赵听等先生……。”
15、许万平在2004年10月7日撰写的《紧急救援受难民运战友百日呼吁活动》中提及,“……
提供了王森、王文江等人的通信地址。名单统计不全,介绍也不详细,请各地朋友尽快提供,
并多写介绍他们的文章,真诚欢迎签名参与本次活动……。”
l6、证人王荣清证实,2004年II月他被刑拘后,他叫陈树请写一封感谢信,就是感谢民主党成
员王有才、许万平等大对他被刑拘-事进行呼吁。
l7、许万平在2004年7月3目发送给唐柏桥的电子邮件中提及,“……不久前又去了一趟贵
州……他在贵州也发挥很重要的作用,曾宁先生也希望我能向你为李任科先生申请助学金帮
助……”
18、许万平在2004年2月29日给刘青的信件和2005年3月16日给唐柏桥的电子邮件中证实,许
方平去四川省大竹县“川东监狱”给刘贤斌带去400元钱。2005年3月ll日去四川绵阳看望李
必丰归来,并交给李必丰小灵通电话一部、人民币1000元。
19、许万平在2004年8月25日、8月26日给唐柏桥的电子邮件中提及,“……用何兵女儿的名
字又受阻,只好烦你改为“何兵”后告知我。发到我的信箱中,我收到后会回复确定收到。
代何兵致谢!李运生女儿的,你是否收到。望一并告知……上次提到的某某某并无小孩,我也
没办法给他办……。”
20、黄华于2004年12月24日发送给许万平的电子邮件中提及,“……希哲的提醒很重要
,400英镑对我来说不是一个小数目,我经不起"试一试"的风险,因为我没有能力再寄一次。我
想,魏女士也经不起这个风险。所以,我明天还是按照以前的老渠道汇款,请你在明天收到我
的确认信后,和小邓联系。……6000元请你们先垫出,明天我去中国银行按照你提供的魏女士
的建设银行的帐号给她一次性寄400英镑。估计要10天时间才能到达。按照现在英镑和人民
币的汇率,40D英镑值6333元,但是银行会扣除一些手续费,钱寄出去后,我再给你发一封信确
认……”
21、许万平发送给黄华的电子邮件证实,许万平经与黄华联系后,将蒋世华在中国农业银行重
庆分行的帐号31411501100020779提供给黄华。
22、蒋世华收取汇款单证实,2004年5月28日蒋世华收到许万平通过境外为其提供的400美
元资助。
23、蒋世华收取境外400美金的扣押笔录与汇款单证实,200E年5月4日,重庆市公安局侦查人
员扣押蒋世华的中国农业银行收汇单一张.(汇款监控号码8201017098.)
24、黄华资助400英镑的汇款凭证及兑换水单证实,2005年5月8目,黄华分两次从英国伦敦向
中国农业银行。103150D383350217帐号共证款400英镑。300英镑经兑换为4628.64元人民币,
转出帐号0115011口0020779。另外1OO英镑经兑换为1589.05元人民币,转出帐号为
011501100020779.
25、《关于唐柏桥身份的情况说明》证实,唐柏桥系境外敌对组织“中国人权”的重要成员
.2003年以来,许万平多次通过唐柏桥向国内“民运分子”何兵、蒋世华、李运生、马晓明的
子女分别提供了400美元以及500美元的资助。
26、证人魏心玉证实,其夫王森于2002年5月30目,被原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4年8月,许万平到她家来看
望她,还提供了600元人民币给她,另外送了100元给了她父亲。后来,许万平打电话让她提供
银行帐号。2005年4月,许万平又向她提供了2300元人民币的资助,并说钱是朋友捐的。
27、证人王清证实,她曾给许万平写过一封感谢信,感谢许万平寄钱给自己读书2该信信封上
的地址和姓名均是她母亲魏心玉所写。
28、证人何兵证实,2004年8月许万平告诉他,境外有朋友可以对国内经济困难的“民运人士
”的子女读书问题给予经济资助,许万平帮他女儿向国外申请了资助。9月下旬,他得到了从
美国汇来的400美元。
29、证人蒋世华证实,2004年3月许万平告诉他,可以通过境外平等教育资金负责人唐柏桥为
他小孩上学提供资助,但必须是坐过牢且从事“民运”的人,后未唐柏桥寄了400美元给他
.2005年3月2许万平与他到农行取过一笔汇款,许万平称是“中国民主党”海外总部汇来给李
必丰的.
30、证人李必丰证实,他于2005年3月出狱时,许万平到四川绵阳来看望他,并向他提供了1000
元人民币的资助和一部小灵通电话。
3l、证人邓永亮证实,许万平通过网上为被判刑民主党成员王森的家属魏心玉呼吁资助。
2005年6月份,他在网上看到-条内容为“中国民主党海外流亡总部的王希哲向国内被判刑的
中国民主党党员家属每人提供100美元的资助”的消息,资助名单中涉及四川省的“民主党成
员”有刘贤斌、王森等。
32、证人李运生证实,许万平没有给他提供过境外资助,许万平说过各地方的主要朋友每年应
在经济上得到一定的资助,所以他考虑找徐文立谈一下,如果不行的话,就只有找刘青商量.许
万平的稿费是“民主通讯”、“民主论坛”给的,小孩的钱是“中国人权”给的。
33、许万平供述,他知道秦系敏、刘贤斌、王森、王丈江。岳天祥都是因为"中国民主党'的
事情坐的牢,他认为他们都是"中国民主党"成员,海外朋友通过他转交对王森和张林家属的现
金帮助。他还私人向李必丰提供过经济上的帮助。他认为这些人是受到了政府的迫害,在网
上组织过签名呼吁,也向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发过邮件,给予被帮助者精神上的支持.他知道魏
京生组织了“魏京生民主斗士奖”,他参加过该奖的评选活动,最终刘贤斌为获奖人,他出狱
后前往全国各地的费用,有些是朋友帮他出的,有些是自己在外做零工挣的。他妻子陈贤英在
工行和农行都有帐户。
上列证据,证实了许万平接受境外敌对势力要求,挑拨党群关系,以及对被判刑的“民运人士
”家属进行资助的事实。
本院认为,从上诉人许万平收集的所谓《"中国民主党"海外流亡总部党章(临时)》总纲中可
以看出,“中国民主党”以结束“一党专政”,建立分权制衡的宪政民主共和国为名,其真实
意图在于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颠覆我国的国家政权。许万平以“中国民
主党全国筹委成员"自居,接受“中国民主党”海外流亡总部的所谓党章,在思想上已与“中
国民主党”的目的、意图保持一致,即敌视并企图推翻为我国《宪法》所确认的中国共产党
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在客观上,许万平作为“中国民主党”的重
要骨干分子,与境外敌对势力保持密切联系并接受资助,积极从事“中国民主党”的宣传煽
动和组织建设,煽动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不满情绪,属于策划、组织颠覆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
义制度的行为,已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许万平在从事上述活动中,既是组织实施者、策划者,
又是积极参加者,罪行重大,又属累犯,应依法从重惩处。关于许万平上诉提出其“既没有改
变现有政府体制、结构和性质的企图,也没有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社会主义制
度的行为,仅是组建非法政党,且不属罪行重大”的意见,经查,许万平既积极从事敌对的宣传
煽动行为,如策划、组织为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被判刑的人员申请所谓“魏京生中国民主斗
士奖”,以及参与发起了所谓“年度杰出民运人士评选”的活动;还积极从事“中国民主党
”的组织建设活动。其从事“中国民主党”的组织建设活动,乃是在所谓“中国民主党”的
指导思想、章程约束下而进行,其目的恰恰在于改变现行政治体制。故许万平此项辩解意见
不能成立。关于许万平上诉提出“认定其与境外人员相勾结的依据不足”的意见,经查,许
万平与境外敌对组织相勾结,有大量的邮件等证据予以充分证明,许万平此项辩解意见不能
成立。许万平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许万平的辩解意见基本相同,亦不能成立。原判
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宫小汀
审判员 施 谋
代理审判员 朱 晓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章)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程 涓
(
作者:周同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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