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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有请列位内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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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有请列位内奸   
芦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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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有请列位内奸 (543 reads)      时间: 2003-10-26 周日, 下午7:11

作者:芦笛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有请列位内奸





芦笛





老芦早就说过无数次,我绝不会再回到这网站来。这次回来只有一个目的,就是请贝苏尼斑竹证实她本人在6月2日正式声明中说的话。虽然她吓得不敢回答,只是用“傻到去钻那个套子”的话,坦承那问题给她带来的道德困境,还纠集了一群流氓摆下大阵,准备在此围殴我,但我没有和他们一般见识,贴了个“调查卷”,原目的也就达到了,本来早就可以离开此地了。



但问题是,在我被封杀期间,斑竹07或(和)贝斑竹竟然涉嫌私自进入我的文集,做下见不得人的手脚。这手脚做得很奇怪:他们把我在第一次封杀前加入文集的《安替卡米教授和他的女高足》以及在解封期间加入文集的《“富有宇宙感的人生见解”》、《四年目睹之网络怪现状》等文从文集中移除了,却留下我在解封期间加入的《疗愚篇》原封不动。



这种小做法,不能不让人看不起。您要认为我加入那些帖子是犯规帖,就该把它们删了。却又不敢删,只敢把它们从文集中移除,这岂不是侵犯只有文集作者才有的编辑特权?而且,要拿,就把我所有加入的文字统统拿了,却又只拿那些针对斑竹07和贝斑竹的文字诸如《“富有宇宙感的人生见解”》、《四年目睹之网络怪现状》,却留下我治疗樊弓蠢病的《疗愚篇》系列。这除了暴露主事者的小模小式外,还能说明什么?



我向斑竹23及时汇报了这一小动作,要求将那些文章重新加进我的文集中。这本来是最合理不过的要求,我已经说过:如果前任斑竹认为那些帖子犯规,为何不把它们删去,而要侵犯文集作者才有的编辑权?把那些文字重新加入文集,正是现任斑竹的责任,以便为前任改错擦屁股。



而且,这么作完全有先例可援。众所周知,无庸置疑,深得贝斑竹和斑竹01欢心的黑客NOVELL曾使用黑客手段潜入内坛,非法删去网文,封锁网友IP,还从茉莉文集中删除文字。事出之后,坛方立刻将茉莉网友被删除的文字迅速放回文集。



同样的事也发生在我身上,不过那倒不是黑客作的手脚。贝老推出影射“小说”《版主荣衰录》后,极大地伤害了我。追本溯源,我觉得那“弑母”的胡说八道源出于寒江月,而寒之所以胡说八道,乃是看了我的《从奴才到反革命》。于是我便进入文集,把那文章和许多诗作统统移除了(不是删成空帖)。我这么作也没有通知内奸,大概他们以为NOVELL又来骚扰了,随后又把那些文字放回了我的文集。



由上可知,斑竹23完全有那权力和义务,帮我恢复文集的原状。



奇怪的是,他却让我去找陪审团。这里面的“逻辑”实在让人错愕难解:如果我那些帖子是被删除而不是被人非法移除,则我当然可以找陪审团呼吁。问题是,它们并没有被删,还留在坛子里,只是被人非法侵权从文集中拿去了。既然没被删,那当然就是合法帖,而决定它们是否留在文集中,就完全只是作者的特权,任何人无权过问。现在斑竹23却让我去找八竿子打不着的陪审团!



当然斑竹23也说了,他新来乍到的,摸不着门,出这种错是可以理解的,但问题是,其他熟悉规矩的老内奸何以坐视不管?



这么一来便起了“留客”作用。为了恢复文集原状,我不得不将那些被非法移走的文字重新贴出,以便让它们进入文集。而这一来又引出了更多麻烦:当初有权删除那剧本的贝斑竹不将它删去,等我现在贴出,她却又来无理取闹,不但害得许多网友卷入到这毫无意思的纠纷中来,而且害得老芦至今无法履行前言离开这鬼地方。



我已经多次说了,贝老的脑袋,确乎与众不同,光对这剧本的处理就足以说明这一点:你要是觉得犯规,当初何不从我文集里彻底删去?您如果这么办了,则我也无话可说。不这么办,就等于承认那并非犯规帖,既然不犯规,请问您老又有何权利代作者使用编辑权,把它从文集中移除?



更何况那举报完全个笑话。前段weckyy推出什么章回小说来,完全是写男女情事的,其中不但有什么“芦元帅痛失玉身”,还有明眼人一望即知是影射谁的“白夫人”。贝斑竹对那小说却毫不觉得忤犯,在作者徵求意见时还殷殷给予指导。请问那又是什么原因?



而且,那“一呀摸,二呀摸”以及“腿长,XX就大”,怎么就不是用性语言侮辱女性斑竹,反而成了“富有宇宙感的人身见解”了呢?请贝老有以教我。



其实贝老本人才是使用性语言侮辱男性网民的老手。在我某篇诗作(现已删成空帖)之后,她居然跟帖侮辱我是恋幼癖!其实,无论男女都要变老,这是不可抗拒的历史规律。喜欢少男少女乃是人类的天性。我当然理解贝老“无可奈何花落去”的凄凉心态,但似乎用不着为此妒火满腔,甚至用肮脏的色情目光去看待纯洁人事,不知贝老以为然否?



扯远了。我想说的是,奸坛对此案的举措,从头到尾就是笑话一桩。斑竹07和贝老既然认定那剧本犯规,就应该将其删除。如果这么办了,则我后来也就不会提出将其重新收入文集的要求。如果斑竹23和内奸们商议后同意我这合理要求,则我也就不必重新在众议院贴出。如果我不贴出,当然也就不会有现在这场官司。上面的因果链一目了然,导致此案发生的每个原因(或曰必要条件),都是坛方处置不当。



更重要的是,我想在此请教诸位对坛规的理解。



据我本人在法治国家生活多年的体会,凡是未为法律禁止的事,无论做出来是如何深骇物听,作了都不算犯法,都不能受到法律惩罚。执法者绝不能惩罚没有触犯某个律条的公民,无论他们看上去何等不顺眼都如此。这就是法治和人治的区别。



不知诸位是否同意我这一体会?



本此原则,我认为,坛方慷慨授予文集作者以改动旧帖的特权,从未对此特权作过明文界定和限制。因此,无论作者怎样使用这特权,把旧帖改得面目全非,都不得视为违反坛规。



而且,改动旧帖并不是上新帖,无论改动多少次,文章改动得怎样面目全非,从法理意义上来说,那帖子仍然只能算内容更新了的旧帖,该帖在坛中的位置、帖号、上贴时间完全保持原状,根本就没有任何理由将其视为新帖,技术上似乎也无可能准确鉴别原帖的改动次数和幅度。



以上理解,不知列位是否同意?如果不同意,在下愿闻其详。



这个问题我多次在外坛向斑竹07和贝斑竹提出,从未见到过他们的回答。我理解他们有苦难言的困境,这本是生活在法治社会中要搞人治那套的人必然会面临的难题。



其实他们自己就对这问题实行了双重标准。上面说了,我在第一次解封后加入了《“富有宇宙感的人生见解”》、《四年目睹之网络怪现状》、《疗愚篇》系列诸文,斑竹07默认了这种作法并不犯规,为了报复我,他不能不堕落到无耻造谣欺骗公众的地步,指鹿为马,硬说我在解封期间塞进了《群丑现形记》。



退一万步说,就算《群丑》真是在第二次加入的。斑竹07此举,实际上是向公众宣布了他对修改文集特权的限定,那就是,可以把帖子改换成与原帖毫无相干的文章,但那文字内容不能违反坛规。这就是他对我加入《“富有宇宙感的人生见解”》、《四年目睹之网络怪现状》、《疗愚篇》系列诸文不公开表示异议的原因。



在我看来,对斑竹07的怪异举动只能作此理解,不知衮衮诸公有何异议?



如果这真是斑竹07对文集修改权的不成文限定,则问题立刻就来了。《群丑》过去从未在此坛贴出过,从未被删除。我怎么能知道它犯不犯规?而且,据我的理解,斑竹只有审查原帖的权力,没听说过还管得着作者自己怎么改文章,有那权力去监督作者在修改旧帖时是否违规,是不是?



就是光从技术上来说,这种限定也毫无现实可能:倘若我留下原帖标题不变,却把帖子内容全改成国骂,难道他会每帖都去打开检查不成?



明人不作暗事,老芦请教诸位这问题乃是有所为而来。实话告诉诸位,如果陪审团判决那剧本该删,则老芦就要动用文集作者的编辑特权,把刻下留在我文集里的所有帖子,一律换成那剧本。



据我所知,贝老已经宣布在与我的纠纷中放弃行使斑竹权利,所以她绝不能像过去那样公报私仇。因此,判断此举是否犯规,完全得由诸位决定了。



老芦相信光明正大,所以在此索性把这一招的难处说个明白。依我看阿,这步棋将死了诸位,随便您们怎么应招都是死路一条。



如果您们默不作声,则一旦陪审团达成判决,我立刻就进入文集加班加点、不辞辛劳地换帖子(那其实是牛马活,毫无乐趣,唉),到时您们如果要封我,恐怕得说出个道道来,证明为何任意使用毫无限制的编辑特权竟然成了犯规的事。如果您们现在通过新坛规堵死原来的漏洞,则等于向天下人证明斑竹07和贝斑竹封杀我完全是以权代法,草菅人命,和共产党毫无区别,是不是?



作者:芦笛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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