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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权威分析:大陆对陈水扁“废统”将不会做出任何激烈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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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魂曲 [个人文集]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12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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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安魂曲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理由说来也简单:大陆既然已经推出了《反分裂国家法》,那么对台湾方面的任何动作,当然都只能去根据“反分裂法”来套了。。。
在这种“有法可依”的情况下,陈水扁近日的“废统”动作虽然看上去很大,但却明显并不属于“反分裂法”中明文规定大陆可以采取激烈措施的下述情况,因此当然大陆也不可能过分反应----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事实上,目前两岸“和平统一的可能性”不仅没有“完全丧失”,而且还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大陆实际并无必要在陈水扁的绝望小动作面前反应过激。
另外从技术层面看,这次陈水扁“废统”,固然对美国人来说属于公开撕毁了其“四不一没有”承诺的严重步骤。。。但对大陆和台湾来说,这却也实在算不得什么新鲜事了----因为陈水扁去年年底就曾多次公开表示:由于大陆扩充军力“意图”武力攻台,因此当初的“四不一没有”承诺早就缺乏其“中国不对台动武”的前提,“所以早就没有四不一没有的存在”。
总的来看,陈水扁“废统”,对他自己显然有好处(可以保住绿营基本盘),对大陆也不会有太大触动。。。。因此这双方其实都心里有数并不着急-----比较难受的则一是被陈水扁“拒绝听话”了的美国,甚至连“这影响到(美国)三亿人利益”的恐慌话也说了出来。。。。其次则是一年前刚刚在“扁宋会”上获得陈水扁“四不一没有”承诺等“十项结论”的宋楚瑜!^-^
扁:四不一没有 早就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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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3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邹景雯□台北报导〕陈水扁总统昨日表示,他在二千年就职演说保证的「四不一没有」具有「中国不对台动武」的前提,但是什么叫做有意动武?中国继续扩充军备、提高国防经费、飞弹部署,这就是意图动武的凭证,「所以早就没有四不一没有的存在」。不过总统强调,台湾目前没有放弃四不一没有的承诺,仍希望继续追求台海和平。
陈总统指出,这几年来台湾从未放弃追求台海和平,可是近年中国仍不放弃对台动武、继续部署对台的战术导弹,可是台湾并未因此就放弃四不一没有的承诺,就说四不一没有的保证不存在,「这是我的让步、妥协」。
陈总统进一步说,可是对岸却没有让步、妥协,因此我们不能再没有原则的妥协下去,因为再谦卑也换不来对手的重视与回应。所以如再发生九六年针对性对台试射飞弹的情况,「我必须公开说清楚,四不一没有当然就真的不存在了」。
〔记者黄忠荣□台北报导〕陈水扁总统昨天表示,中国一直没有放弃武力犯台,四不一没有本来就不存在,对此,陆委会昨晚表示,陈总统在就职演说即强调,四不一没有存在的前提是中国无意对台湾使用武力,总统现在的讲话与过去没有什么不同,只是在强调大陆对台湾的武力威胁。
陆委会表示,中国从来没有放弃对台湾使用武力,而且数百枚的飞弹对准台湾,这都是对台用武的意图,而陈总统就职演说强调的是中国不对台使用武力,才有四不一没有的存在,总统的说法过去和现在都很一致。
陆委会指出,总统在与记者吃汤圆时对四不一没有说法的阐述,就是进一步强调大陆对台湾的武力威胁,希望大家正视的应是中国武力威胁的问题,如果没有中国武力威胁台湾之虞,也才有四不一没有的存在,其间具有因果的关系。
扁宋会十结论:扁任内遵守“四不一没有”(全文)
www.XINHUANET.com2005年02月25日 08:53:06来源:中国台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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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港媒报道,“扁宋会”昨天进行,会上陈水扁与宋楚瑜达成“十项结论”:
一、依照“中华民国宪法”所示的“国家定位”,即为两岸目前在事实和法理上的现况,此一“中华民国主权”现况,必须受到两岸和国际的承认和尊重。
二、现阶段的两岸关系的最高原则,应为遵守“宪法”、维持
现况、共创和平,在两岸和平的前提下,陈水扁承诺,在其任期之内,“不会宣布独立、也不会更改国号、不会推动两国论入宪、不会推动改变现况的统独公投、也没有废除国统纲领和国统会的问题”,宋楚瑜对此表示同意与支持。
三、“宪政”改革的推动不涉及“国家主权”、领土及台海现况的改变,并依“宪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
四、双方将凝聚朝野共识,共同推动有关两岸和平的机制与法制化。
五、加强推动两岸经贸、文化与学术等交流,并以春节包机成功的模式,透过与对岸的协商与谈判,逐步推动货运便捷化,乃至于全面“三通”。
六、任何台海现况的改变,必须获得二千三百万台湾人民的同意,并在两岸善意的基础上,不排除两岸之间未来发展任何关系模式的可能。
七、未来将在“国家”安全、台海稳定、区域和平的战略目标下,全面充实符合“国防”战备所需的武器装备。
八、推动两岸军事缓冲区及建构台海军事安全互信机制。
九、双方将共同推动保障族群权益及促进族群和谐、平等的基础法制。
十、消弭族群对立,确保各族群享有公平的权利与地位。
反分裂國家法》全文
《反分裂國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隻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后,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系: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系,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系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系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華社北京3月14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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