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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第二次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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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第二次答辩   
斑竹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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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第二次答辩 (1667 reads)      时间: 2003-10-24 周五, 上午11:36

作者:Anonymous虚拟法庭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尊敬的法官大人,各位陪审员:



请允许我在此对原告指控进行第二轮答辩,针对其第二次陈辞所提问题进行回答。



1) 立法时必删贴不在陪审团审议范围之内,其用意是防止有人利用陪审团重新将严重违规(比如涉及网友隐私等)的贴子重新拿出来大模大样地讨论。而如果一个贴子本来是必删贴但斑竹拒绝删除,就不存在这个问题。



现在的情况是,值班斑竹对被投诉贴认定不是必删贴,法官审查后认为不属于必删贴,故符合陪审团审议范围,但最后是否属于必删贴则需交由陪审团审议。



所以我在第一次陈述的问题仍然有效,也无法回避。也就是说,每个陪审团都必须作出自己的判断:被投诉贴是否属于坛规所规定的必删贴,或者性质严重的酌删贴?如果不属于,则斑竹不删贴是否属于失职行为?还有,坛规上所规定的“不同的论坛,话题的侧重点会有所不同,删帖尺度也会有所不同。酌情处理的范围,以当值版主的意见为准。“这一规定是否有效?如果有效的话,那么被告的执法是否违规?



2) 原告的问题我已经在答复weizhi和someone陪审员的提问中有详述,在此不再重复。请见附件。



至于原告所提出的,由于原告是女性,界定芦笛文字是否属于性攻击应由原告的主观感受来判定,这是我所不能同意的。其理由我已经在 给人之初陪审员的答复给出,摘引如下:



我认为,是否构成性攻击,法律上是有明确的界定的,这是是否构成性攻击的唯一依据,而不应视个人的感受而定-不管其个人感受是男性还是女性。否则,法律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将荡然无存。同样的言行是否构成性攻击,不但男性和女性可能会有不同的感受,同样性别不同个体之间、不同群体之间、不同年龄、不同职业、不同文化等之间也都可能会有不同的感受。如果法律根据这些不同的感受来进行不同的处理和惩罚,那么天下必将大乱。这样做的结果必然是,任何一个女性只要她宣称她“感受到”某人说的话对她构成性攻击,那么这个人只能去坐牢。这是荒谬绝伦的事情。



3) 原告所举两例试图说明“被告在处理其他网人以性词汇影射侮辱女性问题时从未发生认定困难的情况”,以衬托出被告此次的执法不公。但是仔细考察就可以看出,这两个例子完全不能和原告这次的案例相比。



在《红牌:RE下场!》的案例中,RE并不仅仅是“影射”,而是直接指名道姓(见目击者网友邋蹋道士跟贴)。除了被依法删除的贴子之外,从本人所留示众的违规贴中尚可看出,RE在那里辱骂本坛女网友为“婊子”,名字一字不差,而决非仅仅是“影射”,而且集中在标题上,还在短时间上了众多的这种严重触及本坛底线的违规贴,这种严重违规,认定上当然毫无困难,而且跟芦笛此次的被举报贴根本不可同日而语,属于两种性质根本不同的贴子。现给出链接如下:



http://209.101.125.119/TextBody/164398.asp



请各位陪审员自行判断。



在原告所举的第二例《老芦请进》一贴中,本人删去了芦笛涉嫌提及个人隐私的的贴子:而且这个贴子是上在删贴标准较严的罕见论坛。这种贴子直接属于必删贴(涉及个人隐私),本人在执法时对这种贴子的处理是毫不留情的。这次执法,也体现了本人对原告的保护。所以,这个案例仍然根本无法与原告此次的投诉贴相提并论。相反,这两个案例雄辩地证明,被告的执法是有着言论自由的底线的,是一视同仁的。不管是谁,芦笛还是芦敌,只要越过了本坛坛规所约定的言论自由的底线,本人将依法处置,决不含糊。所以,原告提出的这两个案例,连同其第一次陈述所提出的原告涉嫌影射攻击芦笛但未被删除的案例一道,不但未能成为其指控原告的证据,反而成了反驳其指控的反证。



在此请原告回答我的问题:如果你所举的证据,即你在寒山小径(那里的删贴标准比众议院要严)的作品涉嫌影射并以亲属词汇攻击芦笛,被芦笛举报但未被斑竹删除的证据属实,那么你要求删除你所举报的芦笛涉嫌影射并以性词汇(如我已经说明的,这点极其勉强)攻击你的作品的依据何在?这样的执法难道是公平的吗?



这里顺便说一下众议院的删贴标准。在坛规酌删贴里有一条:“1、用任何语言攻击网友本人”;由于“攻击”很难界定,所以这条规定实际上把生杀大权全赋予了斑竹。在斑竹操作可能发生失误而又一意孤行的情况下,非常容易导致网友的激烈反弹,从而影响论坛的健康发展。但是由于不能随便干预值班斑竹的工作,而言论自由和理性交流之间又存在着一定的冲突,所以我不顾许多同仁的强烈反对,提出了两个设计。一是以陪审团制衡斑竹的权力,另外就是设立众议院,在那里提供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容许各种灰色地带的贴子在那里存在,并且声明那里是雷区,易受伤害的网友慎入。有了这个泄洪口后,我们就很容易能够保证政治论坛上的理性交流,和寒山小径上的温馨气氛。这样,海纳百川的网友就可以各得其所。为了保证众议院的宽松环境,并且“身先士卒”,让陪审团来制约自己,我亲自担任众议院的负责斑竹,并在上任伊始,就根据坛规,进一步明确了众议院的宽松的管理标准。所以,当原告对在众议院的争议贴进行举报的时候,本人经审查,认为并未触及众议院管理的底线,决定对原告的举报,不予支持。



4) 如果原告的诉求得到支持的话,本坛的秩序将会大乱。因为有太多的贴子可以被指控为影射贴,举报将层出不穷,斑竹将疲于奔命。由于违规的判断尺度将以举报人的感觉为准绳,则每个人都可以声称自己受到了伤害而要求严惩任何其它人,而且以此考验“论坛管理方能否制止对一个网人对另一个网人的侵害”,如此循环以往,坛将不坛。“文字狱”的实质,就是不管是国家还是社区,其管理者都以并不违反法律但涉嫌“影射”的文字为据兴师问罪,以强制性的手段,轻则封口,重则杀头,所以两者的实质是相通的。



谢谢大家。





附录:答someone陪审员问





谢谢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这里有一点我们是一致的,就是“影射”不能等同与“对号入座”。对号入座其程度显然要远远超过“影射”。请注意我的表述:“那人到底是不是你?”这里有一个关键词:“是”。



那么作者是否将原告“对号入座”了呢?是不是认为那个人物就“是”原告,从而象你所说的,“构成对原告网友本人的攻击”了呢?我认为仅根据这个证据,还不能下这个判断。作者承认作品中人物以原告为原型,不等于说那个人物就“是”原告。正如很多文学作品,电影戏剧小说等,其中的人物都有原型,作者也承认其原型是某人,但是我们却不能以这部作品中的人物的一些言行不符合真实生活中的原型,他们根本没有做过这些事情,而去告作者诽谤罪或者攻击罪--这显然是很荒谬的事情。



另外我在答复楼下weizhi陪审员的问题跟您所提的问题相关,我附在此供您参考。谢谢!



附:答复weizhi陪审员问题



谢谢您的问题。先答复如下。



在坛规中,“影射”并不构成违规。没有任何坛规条例禁止影射。所以,“以性词汇攻击网友”的界定,我以为不能以一个戏剧作品中的“影射”人物乃至“原型”来确定这个文学作品中的某人“就是”某人,然后从这篇文学作品中的这个角色的言行中找出所“影射”的真实人物不一致的地方说这个作品和作者诽谤。大家一定都记得前些年国内有个轰动一时的影射案。上海的一个劳模控告一个作家说他的一篇文学作品是“影射”他,而作品中的一些主人公的言行是捏造的,是对他的丑化和攻击。胜诉后,该作家受到处罚,引起了中国文坛的极大震动和强烈反应,抗议和批评不断,将其视为新的文字狱的里程碑。很显然,文学作品就是文学作品。即使作品里面涉嫌“影射”,也决不能以这种言论治罪。“清风不识字”里的“清”,作者即使承认了那是在“影射”我大清,也不能杀头,甚至也不能禁止他写“清风不识字,何故乱翻书”。



至于原告所举的第二条“更有力的证据”,如果能够被采信,则恰恰是反驳其自身的最好证据。根据这一证据,原告自己不但“影射”芦笛,而且不仅仅是“影射”,还言之凿凿地说那都是“真人真事”(注意,这已经跟“影射”有本质区别了),而且还在对话中默认了其中人物“墓七爷”就是芦笛。然后,在原告的这篇作品里,原告说“墓七爷”“弑母”,激起了芦笛的强烈反弹。从原告提供的链接表明,芦笛“要求斑竹删帖并封她的IP,但斑竹不但没理睬,还把我那些帖子删去了”。这足以说明斑竹并未因原告自己所承认的超过“影射”程度的“真人真事”的作品中,被指控网友的“弑母”行径(按坛规,涉嫌以亲属词汇攻击对方)而删贴。



所以,如果斑竹没有根据举报删除原告的“影射攻击”贴,则同样也不能删除芦笛的“影射攻击”贴。否则就会有执法不公的嫌疑。



回答完毕。谢谢!







作者:Anonymous虚拟法庭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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