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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在法庭辩论中, 原被告双方的陈词中的理由都应以证据作为事实依据。比如:   
咱老百姓(真)






加入时间: 2004/10/11
文章: 5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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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在法庭辩论中, 原被告双方的陈词中的理由都应以证据作为事实依据。比如: (203 reads)      时间: 2003-10-24 周五, 上午5:13

作者:咱老百姓(真)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现在原告在第二陈词中说:“争议帖作者被本坛封名期间在博讯论坛对原告以及本坛

多位网友进行了恶毒的攻击和诽谤。被告也通过这条与争议帖作者联系的唯一渠道,

向他进行过多次远距离喊话,即便被告如其一贯声称的那样粗心大意,‘看不过来

帖子’,原告是仅次于斑竹07的被攻击对象这一事实也不可能忽略,争议帖中人物

与原告的关系怎么会只剩下“一个贝字”?



请大家注意,这里原告指控被告“也通过这条与争议帖作者联系的唯一渠道,向他

进行过多次远距离喊话,”。如果原告拿不出可靠证据显示被告与争议贴作者通过

博讯论坛作为“联系的渠道”并向争议贴作者喊话,那么原告上面的陈词是站不住

脚的,因为它充其量只是原告对被告行为的主观臆段和一种推测,不应作为法律上

的依据。而原告的上面这段话是至关重要的,它试图使陪审员们相信:被告即使没

有读争议贴也能明了那争议贴是影射了原告。

作者:咱老百姓(真)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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