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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看刘宾雁如何面对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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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看刘宾雁如何面对真实   
马悲鸣
[个人文集]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5898

经验值: 57789


文章标题: 看刘宾雁如何面对真实 (738 reads)      时间: 2005-12-30 周五, 下午11:25

作者:马悲鸣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看刘宾雁如何面对真实

马悲鸣

刘宾雁的《讣告》里说【作为一个记者,刘宾雁先生不屈地求索真实、言说真实、捍卫真实。】

我却感觉完全不符。事实如下∶


一、“你怎么能有这种思想?!”

我第一次得罪刘宾雁先生是在和他的一次电话里说到六四。我说∶六四死了这么多人,可一个真正的运动发动者也没死。如果以后还用这法子搞民主,就意味着还得死人。那您说,究竟该死谁?

我这“究竟该死谁?”一句就把刘宾雁先生噎在电话那头了。

他沉默了几秒钟之后,忽然生气地质问∶“你怎么能有这种思想?!”

这回把我噎在电话这头了!

我上中学挨政治辅导员和政治课老师训斥,指责我思想落后时,最常听见的就是这句“你怎么能有这种思想?!”

不意数十年后,竟从刘宾雁先生嘴里又听到了同样的这句话。

我凭什么不能有这种思想?!

“我讲的是老实话。那您说该死谁!”我又重复地反问了一句。

“今天就这样吧。再见。”他老先生把电话挂了。

我之所以向刘宾雁先生说这样的话,是因为我相信了刘宾雁先生的良知和道德良心。可他的回答却让我大吃了一惊。


二、凇沪抗战究竟宣战了没有?

我曾打电话告诉刘宾雁先生,凇沪抗战的当时中日之间没有宣战。

刘宾雁先生一听就急了∶“都打成那样了,怎么还能说没宣战呢!?”

我告诉刘宾雁先生说,中国的宣战公告是国民政府主席林森于珍珠港事件一周后,美英向德日宣战后的第二天在重庆召开的记者招待会上宣布的。这时距离八一三凇沪抗战已经过去四年。凇沪抗战不但没宣战,连断交都没有。

刘宾雁先生听了我的话异常生气地表示,他无法接受我的说法,然后说了声今天就到这儿吧,便挂了电话。

凇沪抗战的当时究竟宣战了没有?这有开战时间和林森的宣战时间可供比较的证据。就算凇沪抗战实属不宣而战,也并不意味着中国人活该挨日本人杀。

但当我向刘宾雁先生厘清此一客观事实时,却遭他断然拒绝。

刘宾雁先生就是这样“不屈地求索真实、言说真实、捍卫真实”的。


三、咱们找个地方公开辩论

当我从网上找到北京市的《天安门地区管理条列(简称「天安门五条」)》和《北京市游行管理条例(简称「游行十条」)》后打电话告诉刘宾雁先生。

他一听是我,便说∶“小马呀,有人告诉我,你在网上发表的文章越来越不象话啦。”

我笑着告诉他说,没那么回事。我只是分析事实而已。只要是厘清事实,就无所谓象话不象话。

于是我告诉他,我查到了上述两个法律文件。1981年通过的「天安门五条」禁止占领天安门广场。1986年通过的「游行十条」规定游行必须经过申请和获得批准才算合法。根据古罗马法的「先法管后事」原则,这两个法律都在八九民运之前许多年。而据我所知,八九年的民运没有任何一次游行事先申请过。所以,八九民运是非法的。

胡平“政府不修人行道,就怨不得公民走马路”的说法是无视1989年之前通过的这两个法律存在的事实。

刘宾雁先生一听就气炸了肺∶你怎么能这么说。不行咱们就找个地方公开辩论。

我说,这有什么好辩论的。游行必须申请和天安门禁止占领的两个法律通过于1989年之前。八九民运的游行没有申请,当然非法。这只是事实认定,有什么辩论的必要吗?

刘宾雁先生说了声“今天就到这儿吧”,便愤愤不平地挂了电话。

「天安门五条」和「游行十条」规定在89年之前,而八九民运无视这两个法律,在「先法管后事」原则下,八九民运非法。这么简单的事实判断,到了刘宾雁先生那儿不但拒不接受,而且气得火冒三丈。

作为一个记者,刘宾雁先生就是这样“不屈地求索真实、言说真实、捍卫真实”的。


四、「天安门五条」和「游行十条」不是恶法

我在网上和人辩论此事时,常有人以“恶法非法”来跟我犟。我不否认,中共确有恶法。比如诛杀王守信的那些法。但「天安门五条」和「游行十条」不是恶法。因为这两个法律的规定和其他所有民主国家一样。第一,游行必须经过申请批准。第二,禁止非法占领任何公共场地。

同样的法律在伦敦,在巴黎,在柏林,在华盛顿,在莫斯科,在斯德哥尔摩,在布鲁塞尔…,全都适用。

还有一种说法是,以前曾有多数次游行申请都没批准,所以八九民运有理由不经申请强行游行。比如王军涛就说过∶“学生绝食实属无奈。至于所谓游行示威法规,曾有人多次试过申请,没有任何用处。”

持这种说法的人忘了「个案分析」原则,(项小吉懂,这叫 case by case)。即使1989年以前有过一千次的申请都遭拒绝,一千次证明政府的拒绝都是错的。但八九年这次的游行没申请,八九年的这次游行就非法。

如此简单的事实和是非判断,“不屈地求索真实、言说真实、捍卫真实”的刘宾雁先生居然没有胆量面对,而是恼羞成怒,发火拒绝。

四二零大游行违背《游行十条》。五一三绝食占领天安门广场违背《天安门五条》。设若当年的示威游行经过有限时间,有限地点,有限人数的申请和批准,何至于武装驱逐?!刘宾雁先生到死也不愿意接受这个事实。


五、对死亡的阴暗心理

从刘宾雁不敢正面回答我“那您说该死谁?”这么朴素的质问,反以“你怎么能有这种思想!?”来教训我,就不难看出,只要能把事闹大,死多少人他都不在乎。

刘宾雁《讣告》里声称【他的勇气、道义和维护民众的精神,被誉为“中国的良心”。…作为一名作家,他有广博的胸怀,坚守良知和人道精神,在纪实领域为中国当代文学开拓了视野和道路;作为一个“人”,他磊落光明,刚毅不屈,谦逊乐观,奋斗不息。】

一个对自己参与组织、发动、指挥的运动要死多少人毫无恻隐之心的人,还妄谈什么“良知”、“良心”和“人道精神”?!

一个对因自己发动的运动将导致别人的死亡怀有如此阴暗心理的人,谈得上什么“磊落光明”?!


【附录】~~~~~~~~~~~~~

「天安门五条」

【分类号】A133401198102
【标题】北京是人民政府通告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市政府
【颁布日期】19811110
【实施日期】19811110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公安、民政
【文号】(京政发(1981)136号)
【名称】北京市政府通告
【题注】
【章名】全文

天安门广场是国家举行政治性机会和迎宾的重要场所,是全国各族人民向往的地方。为了保证天安门广场庄严、肃穆、整洁和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天安门广场包括东至历史博物馆门前、西至人民大会堂西侧路、南至正阳门、北至午门的地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天安门广场都要自觉的遵纪守法,讲文明礼貌,讲卫生,爱护公共设施。

二、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天安门广场不准游行、集会、讲演,不准书写、散发、张贴、悬挂、铺摆任何内容的宣传品。

三、禁止在天安门广场进行任何形式的有损国家声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有碍市容观瞻的一切活动。

四、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不准在天安门广场设摊经营商业、服务业。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在天安门广场,要服从执勤、管理人员的指挥。违者,执勤管理人员和人民群众有权加以劝告、制止。不听劝告、制止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严肃处理。


「游行十条」

【分类号】A111401198602
【标题】北京市关于游行示威的若干暂行规定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市人大
【颁布日期】19861227
【实施日期】19861227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公安、民政
【文号】(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公布)
【名称】北京市关于游行示威的若干暂行规定
【题注】
【章名】全文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首都的公共秩序,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依法举行的游行、示威,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予以保护。

第三条举行游行、示威的组织应当在五日前到游行、示威的区、县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跨区县的到市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游行、示威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路线,并注明组织者的姓名、职业、住址。

第四条市、区县公安机关对于游行、示威的申请,除违反宪法、法律规定,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的以外,应当予以许可。同时,公安机关根据维护交通、治安秩序的需要,可以改变原申请的时间、地点和路线,并可提出相应的要求。

人民大会堂、中南海、钓鱼台国宾馆和首都机场的周围不许可游行、示威。

第五条市、区、县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游行、示威的申请报告的次日起三日内,做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组织者。

第六条游行、示威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游行、示威应当按照许可的时间、地点和路线等条件进行。

游行、示威的组织者,应当负责维护游行、示威队伍的秩序。

游行、示威不得扰乱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

游行、示威不准携带和使用武器、凶器、易燃易爆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游行、示威不得扰乱治安、妨碍交通,不得沿途涂写刻画、张贴标语,不得破坏园林、绿地、公共设施。

第七条公安机关对于许可的游行、示威,应当负责维护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游行、示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劝阻、制止。

第八条对于游行、示威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障或者抗拒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规定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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