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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芦笛[对汕尾惨案引起的海川风暴之再思考与自我批评]后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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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长 [博客] [个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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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读芦笛文章对我来说如同头痛吃黄连,罪是遭了,还不治病。我读过他的几篇文章,说他没文采,没很强的狡辩力,那我是在睁眼说瞎话。但总的印象是,如同一个刻意打扮的老妇,摆弄风姿,好引来一帮骚客的满堂喝彩和想入非非。下面我也斗胆来评评芦笛先生的文章。
第一。芦笛先生的中英文结合“妙趣横生”
有人说,海龟回国,让人瞧不起,一是土气,二是小气,三是说话洋气(蹦洋文)。但我估计,大多数人也仅仅是口不离OK,三克油之类的。没有太多想卖弄的意思。但芦笛的文章也蹦洋文,实不知是为什么。象他文中:“任何人想对抗法律的人格化身亦即所谓的law enforcement”,先不说这“ 法律的人格化身”是文采的体现,我找不到哪段中文代表着“所谓的law enforcement”,是不是“法律的人格化身=law enforcement”?再看一段:“在这个问题上,民运和法轮“魔鬼”们的炒作,恰有利于中国人民,因为他们在此事上形成了难得的反对派,构成了对我党的合理政治压力。我反对的是他们不问青红皂白,凡共必反,但有道理、有益于人民的反对我绝不会反对之。至于他们的行为动机是什么,who care china?!”,这最后一句突然来了个 who care china?真是有点前言不答后语。我估计是老芦虽暴睡一日,但还没清醒。这句里的“他们”是代表 china 呢还是代表民运和法轮?我是一头的雾。我现在不知道我补学中英文要从几年级开始?因为老芦中英文文采是不能有丝毫怀疑的。最后一次用英文更是莫名其妙,“太自我中心(self-centered)了。”。他的文章是些给中国人看的呢,还是给外国人看的?是不是咱中国人不懂“自我中心”是啥意思,非得用英文来解释一下!如是让外国人看的,他干脆用英文写算了,估计没几个老外能用中文看懂此文。
第二。中西法律
芦笛一谈到中西法律,就是中国的法律“是统治者单方面意志的表现,特别是涉及产权的法律或缺如,或模糊,......”和“中国的大多数公民不但完全是法盲,......”。这些话如同狮子大开口,不值得一驳。因为在今天的中国,有哪个人想干什么就能干什么?又有多少人敢抢银行,大街上随意打人?是不是政府要人搬迁什么补偿也没有?等等举不胜举。这就说明政府还是有法的,广大老百姓还是懂些法的。一谈西方就是“法治国家”,“普通公民的守法意识很强烈”。西方政府违法的事就真的一点没有?我看不见得。伊拉克战争就是一典型的违反国际法的事例(总不能因为萨达姆是个坏蛋,就随便出兵吧)。是不是西方政府也干过违法的事情,西方百姓也就可违法而不究呢?西方人不守法的事例更是太多。看美国监狱里人满为患就清楚发生了什么。至于说中国[当局迷信“屠民治国”论]更是无知的表现。且不说共产党建国后发生了几次“屠民治国”,美国建国以来曾发生过多少次“屠民治国”事件,不知爱打听小道消息的芦笛先生感过兴趣没有?我说这些,并不是认为中国的法律比西方好,比西方全。而是提醒芦笛,对任何事不要采取凭个人爱好来个全盘肯定或一棍子打到底。
要看到,中国由于受长期的封建统治和所谓的儒家思想治国,许多事情并不是一定要通过法律来裁决。而是通过“良心”和是否合情合理来解决纷争。这也就是在中国为什么会经常听说合理不合法,合法不合理。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是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她不能象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来得那么简单,不但要考虑实际需要,还要考虑一下文化传统,人土风情吧。我不是搞法律的,所以没能力多谈。但有一点,芦笛应该是非常清楚的,即:在中国,所有土地归国家所有,而不是归个人或某个小集体所有。如国家要征用这块土地,按律,仅需要补偿个人在这块土地上所拥有的私人财产损失以及附带损失。完全没有必要考虑这块土地的实际使用价值。但政府和个人是怎么做的,我想芦笛是清楚的。往往政府要补偿比个人实际损失高的费用来征用这块土地(地皮越值钱,要价就越高,有时远远高于政府给地,再重建的价格)。即使这样,冲突还经常发生。往往受同情的还是个人。这就是所谓的合法不合情。六四后,对那些烧军车打军人者,也没严加追查。这实际就是在法和情之间搞协调,其目的还不是为了稳定。这也说明中共并不象芦笛所说的是靠“屠民治国”。这事要发生在美国,要不是把罪犯当场击毙,也得把他们送进大牢。中国的法律是不太健全,但决不能因为法律不健全,就认为违反现有法律是对的。要是等到法律十全十美后,才能理直气壮地去执法,我看这世界上就没有一个国家能执法。
再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也不是天上掉下来的,也是靠打得头破血流慢慢得来的。以前看了一篇描述被认为是美国国内法律的笑话,其中有一条的大意是,不能随身携带老虎钳。在中国人看来实在是太可笑了,可在美国西部开发的当时,不能不说它起了一定的保护铁丝网不被偷的作用(估计大家也没少看美国西部片)。
资本主义是鼓励人性的自私和贪婪得到自由发展。在它的初始阶段,个人对个人,个人对集团,集团对集团,他们再对国家,为了争夺自身利益,也没少打少杀。可能是都打怕了,才制定了“井水不犯河水”的法律,老虎钳也才能荣幸登榜 (这玩艺儿也实在是定得够细的)。以前看过一个香港片,说有两个黑帮,整天为了争地盘
儿打打杀杀,最后,一黑帮头约另一黑帮头谈谈,想说不要再这样整天打打杀杀,搞得我都害怕了!资本主义有些法律的制定,看来与这些黑帮们定协议没什么多大区别,仅是名声好听一些罢了。相对于中国,资本主义国家除了有多得多的法律条款,还有就是在执法时,人情味很低。在中国,正是这高的人情味儿,再加上一些
人的煽动,才使有相当一部分人抱着侥幸的心理去触犯法律,终将酿成了所谓的“汕尾惨案”。
我不知芦笛想过没有,当今世界上有哪个国家允许民众用事先准备的燃烧瓶和石块袭击武警部队,搞得厂区四处起火,变压器被炸坏,完全断电,主控楼投掷爆炸物品和燃烧瓶,袭击被围困在主控楼中的警察。在警察朝天鸣枪示警后,仍然奋勇闹事的?详情见[羊倌儿 标题:ZT:汕尾武警杀人惨剧内幕揭开]。如那些被射杀的人
事先知道警察真的敢开枪,他们很可能跑得没人影儿了。这里我不得不怀疑背后有人在散布警察不敢开枪的言论,使一些怀着侥幸心理的人成了受害者。当然,事情闹到这个地步,中国政府还能做什么呢。按照中国人的是非判断习惯,人一死,往往没理也变成有理。但愿中国政府能本着事情的本来面目,依法去处理此案,少带
些人情味。也给后人起个警示作用!
第三。犯罪份子的本质。
芦笛先生说到被警察击毙者时,更是滑稽得可笑。“西方的警民流血冲突,多发生在警察与职业罪犯之间”。越战时的加州惨案,是不是所有的流过血的示威者都属于职业罪犯,不知芦笛调查过没有?有没有搞一下统计,有百分之几十属于职业罪犯?好象也是在加州,一中国人在和警察对抗时,由于手拿一个埽帚舞动而被警察
击毙,他算不算是一个职业罪犯?在谈到中国警察开枪时,芦笛就表现得非常热爱中国普通老百姓。即使是杀人放火,都是被政府逼的,官逼民反民哪能不反嘛。可他又说“中国的大多数公民不但完全是法盲,而且在毛时代被系统地训练成了专门和当权派过不去,富于造反精神的暴民”。我真不知道芦笛先生写此文时睡醒了没
有?
芦笛先生的高产我实在是佩服。文中尽量表现出他的能言善辩,好象严谨上稍稍有点问题。是不是象咱中国乡镇企业产的出口服装,量一大,这个质量就忙得顾不上了。不管怎样激动,我看足够的休息是必须的,不然象喝醉了似的,写诗还行,写辩论文够呛。
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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