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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就“吴征杨澜事件”与网友的对话(二)——可能的官司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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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就“吴征杨澜事件”与网友的对话(二)——可能的官司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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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就“吴征杨澜事件”与网友的对话(二)——可能的官司问题 (368 reads)      时间: 2002-1-15 周二, 上午2:51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就“吴征杨澜事件”与网友的对话(二)——可能的官司问题



赵平波





【多维新闻社14日电】赵平波专稿/自从吴征、杨澜和阳光四通集团给多维新闻社的何频、曹长青夫妇和我发来律师信以后,许多网友给我的来信都涉及到未来可能的这场官司问题。绝大部分人对我是表示支持的:很多人要为我找律师、为打赢这场官司出主意;甚至有人要我公布账号要为我捐款。但这些天来,我也不断收到恐吓和劝告e-mail:有人严厉谴责我和曹长青的言论已经违反了言论自由;有人警告我若打官司,我们必输无疑;还有人劝我不要再发任何批评文章了,何苦呢?让我现在给吴征杨澜去一封表示友好的信还来得及,说不定还能得点好处……。



对此,首先我认为,这场官司怎么打的问题,现在就做准备还为时过早。其次,对我的任何恐吓和劝告,本人的态度都是鲜明的:决不妥协。这在我给吴征、杨澜和阳光四通集团的回函里已经表达得清清楚楚,我将继续关注“吴征杨澜事件”并撰写相关文章。由于我的言论是否已经违法的问题,无论是善意的、还是威胁的提醒都很多,所以本人在此将做一些说明,请广大网友,尤其是懂美国法律的网友来评判。



对于我的言论违法的指控的依据,是我在2001年12月13日贴在几个论坛,后来又投稿发表于多维新闻网以及其他网站的《关于“吴征事件”的严正声明》。这个声明里被认为违法的言论是指以下文字:



如果吴征先生和“阳光四通”集团继续对以上正义要求置若罔闻,即便中国政府部门不采取行动,广大网民也完全可以采取合法手段对他们的欺骗行为予以报复:不排除会有人将“新浪网”首页广告客户的所有E-mail地址公布在所有论坛上,让所有网民大量地给这些E-mail地址持续发送“不要与骗子为伍”的图形文件——让“阳光四通”集团控制的“新浪网”丧失广告客户不应有的支持。(注:正义要求是指若吴征先生承认自己确有欺骗行为,必须在“新浪网”公开道歉。)



当时本人在撰写以上文字时是经过深思熟虑的,绝不是一时冲动的胡言乱语。虽然本人没有研究言论自由的有关法律文件,但我的言论是依据自己对法理的理解来表述的:



第一,我用的是“不排除有人”这几个字,这意味著这并不是指我将要如此做,也不是指我要求有人这么做。从字面的理解来看,至多可以认为,以上文字表明我是在建议他人这么做。



第二,在我书写以上文字时,我仔细地研究了在此之前的2001年11月30日在新浪网公布的《“阳光四通”集团公司的严正声明》。该声明中含有如下文字:



在此,“阳光四通”集团公司严正声明,公司将对此次事件进行彻底调查,我们并将保留在全球范围内以法律手段追溯这次事件始作俑者之权利。公司并呼吁社会各界人事向我们提供协助本事件之各种信息,一经核实将予以重奖。您的调查信息,请发至[email protected].



按照本人的理解,以上这段文字至少可能含有两点违法之处:1)作为一家公司,并不是执法单位,是否有在全球范围内以法律手段追溯这次事件始作俑者之权利?2)即便该公司认为“有人对本集团副主席及‘阳光文化’主席杨澜女士及本集团首席执行官、‘新浪网’联席主席吴征先生进行恶毒的人身攻击”,那么这家上市公司是否可以合法地以公司的名义,拿股民的钱来“追溯”和“重奖”?请注意,网民当时对吴征和杨澜的质疑的内容,都发生在“阳光四通”集团公司成立以前:当时主要是指吴征学历的问题。



第三,本人这个声明发布以后,并没有得到网友的实际响应。在包括我本人在内的网民,并没有人声称,把这个声明的内容演变成了实际行动。在2001年12月26日本人发表的《关于“吴征事件”进展的几点看法》一文中,还有以下文字:“也有人询问笔者提出的电话行动方案为何不搞了”……,“笔者提出的电话行动方案本身就只是一个建议。这个建议提出以后,许多网友认为并不妥当。既然如此,笔者亦不再坚持。”



第四,如果“阳光四通”集团公司的严正声明违法在先,而我本人的声明违法在后,那么在法理上,姑且不谈网民对吴征杨澜的质疑是否成立,单从双方的文字来看,到底该判谁胜诉谁败诉?再说,“阳光四通”集团公司的严正声明是发布在全球第一大门户网站新浪网上的,而本人只是以个人名义把文字贴在各个论坛上,以及向规模小得多的网站投稿。这犹如一个人(他不是执法人员)用高音喇叭四处张扬,要把我缉拿归案,而在此之后,我只是在小范围内喊叫,要拧掉他的胳臂。固然我这么喊叫有不妥之处,但如果我实际上并没有去从事拧掉他的胳臂之行动,法官能单方面判我违背了言论自由因而败诉吗?



为此,无论是善意者还是恶意者,请不要再给本人来e-mail警告,说本人违背了言论自由。



赵平波([email protected]



于2002年1月12日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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