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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羡慕贻春,抗议中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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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羡慕贻春,抗议中共   
东海一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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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4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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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羡慕贻春,抗议中共 (217 reads)      时间: 2005-9-25 周日, 上午7:54

作者:东海一枭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羡慕贻春,抗议中共

东海一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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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获悉,郑贻春案于9月22日下午由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
出最后裁决:判处郑贻春犯有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剥夺政治权利3年。看过判决书指控的主要内容后,老枭拍案大怒:
这也太他妈瞧不起人了!

◆说郑文《统治中国的十大制度性谎言》在《红朝谎言录全球有奖征
文大赛》中获3等奖,系列枭文《向谎言宣战》也是3等奖;
◆说郑贻春与境外《大纪元网站》唐青相勾结,老枭不仅唐青、而且
与海外许多著名反共分子都有勾结;
◆说郑先后收到海外稿费两万元,我写稿所得多他好几倍;
◆说郑贻春“在互联网上撰写发表的77篇文章中大肆散布煽动颠覆国
家政权的诽谤性言论,发表含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内容的文章数量
大,在境内、外造成恶劣的影响”,老枭在境内外先后发表枭文数
以千(篇)计,论文章数量之巨、质量之高、影响之大,带有颠覆
国家政权内容之丰富,当今中国不作第2人想,岂但郑贻春望尘莫
及,多少老牌反共写手也望枭兴叹!

众所周知,做中共奴才可耻,坐中共大牢光荣。如果老枭都不够格,
中国就没人配享受这种光荣!民国豪士何海鸣《求幸福斋随笔》中1
段话说得好:“盖世之称知己者,其最则怜其才称誉之、援引之,其
次则深忌其才而必欲杀之,其最不能堪者,视其人无足轻重,其人自
生自死自贫自贱且老于天地之间一不介于胸中也”。贼党抓小放大,
不是欺软怕硬,就是有眼无珠,要不就是恶意侮蔑老枭,明明怕得要
死,防范森严,却故意摆出1副“其人自生自死自贫自贱且老于天地
之间一不介于胸中也”的伪高姿态,哼!

其实,郑贻春们的“罪行”完全属于言论由由的范畴。我在《我有罪
──“学法”体会之一》早已指出:在西方社会,只有当言论自由对
其他利益造成了真实而非臆测的、实质而非边缘的损害,且又没有其
他手段以避免或消除这种损害时,才可以对言论自由进行最小的必要
程度的限制,绝不可能仅因政治言论被判刑,成为“政治犯”、“良
心犯”。在处理言论自由与其他利益之冲突时,决定应否对言论自由
进行限制,世界上有几条普遍公认的检验标准或原则。其中有1条叫
做“明显且即刻危险原则”。根据这个原则,一般情况下,任何主张
暴力或主张不遵守法律之言论都可以不受法律限制。1969年Branden-
burg v. Ohio一案被告因鼓吹暴力而被控违反了俄亥俄州《有组织犯
罪防治法》。联邦最高法院却作出了无罪终审判决,认为宪法保障言
论及出版自由,政府不可可以禁止或限制任何主张暴力或主张不遵守
法律之言论,除非该主张是以煽动他人为立即非法行为或以产生立即
非法行为为目的,而且只有该言论的确可能煽起或产生此种立即非法
行为者,才可对之予以限制或处罚。

同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布兰代斯在1份判决的不同意见书中
表达了这样1种思想:“除非言论所能引起的明白的祸患是如此紧迫
以致来不及充分讨论就会发生,言论所导致的危险就不应是明显且即
刻的。倘若还有时间通过讨论来揭穿谎言和谬误,得以教育的方式防
止祸患,那么补救的办法就是更多的言论(more speech),而非强
制的缄默”

而在我们这里,“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的法律表述是模糊
不清的,没有相对清哳的法律边界,缺乏相应的条文和“原则”予以
必要约束,煽动罪、危害国家安全罪与言论自由的关系暧昧不明。这
就为以言治罪大开了方便之门。如果按照中共和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
民法院的定罪标准和审判逻辑,岂但我有罪,广大向往追求民主制度
的知识分子包括体制内的改革派有罪,绝大多数网民都有程度不同的
罪,因为他们的许多文字表达了对所谓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满,
都可以上纲上线为诽谤、煽动、危害的高度,都有企图颠覆、推翻之
嫌!

大家都有罪,只抓“一小撮”,就严重违背了不枉不纵、公平公正等
司法原则。贻春光荣入狱,并非有意抢我风头,我羡慕,但不生气。
中共抓杜导斌、抓张林、抓师涛,抓个不休,现在又抓郑贻春,却故
意让老枭这条大鳄漏网,故意装出“视其人无足轻重”的样子,实乃
恶意蔑侮,谨在此提出最强烈的抗议!(2005.9.23)

首发民主论坛 200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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