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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以程序正义为呼吁基点——从刘荻案看公众援救的切入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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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寒 [博客] [个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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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今天,突然来了个半身不遂,与安魂曲一起,在公开论坛上大肆爆料,竞相比赛谁对刘荻案情的秘密掌握得多。两者尽管有分歧,但在下列两点上却是惊人的一致:
第一、中共抓刘荻事出有因;
第二、对目前大规模舆论呼吁援救刘荻方式之不屑。
这里,本人其它皆不论,仅就外界大规模地援救刘荻案以及类似案件之切入点这个问题,谈一点意见。
我们知道,一个刑事案件得以成立,从它发生的那一刻起,就同时受着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管辖。前者称作实体法,专管案子的内容;后者称作程序法,专管案子的形式。诚然,刑事案件首当其冲要回答的问题是“罪与非罪”,而这个实体性问题又是靠刑法来调整的。但是,刑事诉讼法,则是管这个“回答”本身的,是确保这个“回答”是合法的、非任意的等等。
然而,即使排除任何政治的因素,由于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隐秘性、专业性和复杂性,因此刑事案件能首先呈现给外界公众的可观察信息,就只可能是案件的形式即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了。诸如:1)限制人身自由是否合法,这包括:出示传讯、拘留、监视居住或逮捕证了吗?按法定时限通知其家属以及单位了吗? 2)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保障:它包括:出示搜查证并给出扣押清单了吗?及时告知嫌疑人有得到律师法律援助的权利了吗?让嫌疑人享受到亲人探视的权利了吗?等等。3)羁押期限是否合法,这包括:监视居住期限、拘留期限、逮捕期限、提起公诉期限,等等。
以上问题,大都是完全可以很快就得出“是”或“否”答案的问题。而外界的援救、尤其是大规模公众援救之是否发动或何时发动,则是端赖对这些问题的明确判断了。只要从上述指标所获答案是否定的,那么,一个寻求人道的、司法公正的、非政治性诉求的、规模可以是很大的公众援救活动的客观性基础,就已自然而然地摆在那里了。
在这里,被援救对象的“罪与非罪”问题,尽管不能说不予考虑,但至少它在群众性援救活动的发动机制上,则可以被视为从属性议题。质而言之,退一万步,即使嫌疑人客观上、事实上或有触犯实体法的可能,也不能从根基上动摇这种援救之道义与法律基础。同时,在中共专制政权这样一个视法律为婢女、为儿戏的制度下,能争取到相对的“司法公正”本身,就已经是对被援救者最大的有效救援了。
相反,倘若要从刑事案件的之实体即“罪与非罪”入手来建立公众救援之基点,那么,不仅这个援救不可能迅即启动——因为哪怕是了解最粗略的案情都颇费时日——从而错过了自发的群情积愤期这个最佳发动时机:而且还会面临要么因救援理由牵强从而限制了救援的规模;要么就只好干脆放弃公众救援这样一种两难窘境了。这是因为,除了当事人的律师,外界没有任何人可以对案情有专业意义上的了解,从而去回答那个“罪与非罪”的实体性问题。如此一来,外界若仅凭一鳞半爪信息和想当然的推理,即使能得出某些有利于当事人的结论,那这种结论也只能是或然性的而非必然性的。既然如此,发动公众救援的道义基础和法律基础就就会显得极为脆弱。
所以,只有以程序正义为旗帜,以程序正义为切入点,以程序正义为主旋律,并在此前提和基础上,将“罪与非罪”置于第二主题或附属性命题的地位,这样才可能通过对程序正义的呼吁来达致在实体性问题上帮助救援对象的目的。
诚然,我们的价值追求,是废除任何以言治罪的法律,是使公民享有言论、结社和有免于恐惧的自由。而这些,又都是靠程序法、靠程序正义所不能解决的。不过,在中国,目前它也是靠任何实体法所不能解决的。因此,这些问题的根本解决,就与其说是一个法律问题,倒不如说是一个政治问题了。也就是说,它得靠政治体制改革来解决。其实,今天公众采取网上大示威的方式来呼吁司法公正救援刘荻这个活动本身,不就正是在促进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吗?
所以,我的结论,我们的救援不锈钢老鼠刘荻的活动,应当从公众压力和律师介入两个方面同时入手。此案的实体问题,应当尽量放手让律师等专家去过问。外界的爆料,固然能吸引公众的注意力,但有时也可能会无意中造成类似于言多必失这样的负面效果。特别是或许接触到若干内情的网友,似不宜在公共场合讨论有关事宜,毕竟我们的对手是专业棋手。
下面附上第一次签名信的若干片断,从中可以看出起草人牢牢把握程序正义为第一诉求的良苦用心:
……
根据我们所能了解到的不完全信息,北京市公安局一开始就没有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法定程序行事,以致刘荻同学所在的学校北师大和她的家属,在一个相当长的期间没能获得法定的有关羁押案由、羁押程序、羁押地点、律师协助等项通知,从而导致刘荻同学作为受宪法保护的公民、受刑事诉讼法保护的嫌疑人之多项人权遭到严重的侵害。尤其是,体现在该案中的政府违法、执法者蔑视法律这一情形,目前仍在继续。
……
一桩“不锈钢老鼠”案,之所以造成如此广泛的强烈反弹,根本的原因就在于:有法不依、政府违法。如果说,网上曾有过某些未必准确的沸沸扬扬的传说,那也是警方一开始就不出具法定羁押文件、一开始就违反诉讼程序法所致。由此看来,违法押人、违法保密、违法剥夺嫌疑人及其家人的法定诉讼权利,不但使公民、使嫌疑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严重受损,同时也使政府的威信和形象严重受损、使国家法律特别是宪法的权威和尊严严重受损、使中国共产党向国人、向世界所一再宣称的“依法治国”的承诺和信誉严重受损。
……
诚然,或许此案还有着什么公众并不了解的内情,或许大家对中国政府寻求社会稳定的努力尚存某些误解。然而,导致这一切的原因难道不往往是执法部门大搞神秘主义、滥用“国家机密”的结果?试想,倘若北京警方在“不锈钢老鼠”案的立案、侦察、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整个过程中,都严格依法办事,保障嫌疑人及其家属的法定权益,那么,如此广泛的公众误解将很难发生。更何况,几乎在所有法制国家,一个案件在任何一个环节上的程序非法,均可导致对该案本身之成立与否的大质疑。
因此,无论刘荻网友实际触犯刑律与否,中国政府的依法办案都是必要的和必须的。它无论从消除外界误解、提高政府威信,还是从保护公民权利、避免冤假错案、乃至从防止犯罪和惩罚犯罪等诸方面看,都是有益无害的。今天我们为刘荻网友上书,就是希望通过你们对此案的关注,以敦促执法部门依法办案,并纠正此案办理过程中所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和第九十六条的情形,从而做到:
一、立即向刘荻网友及其同案的所有其他网友如李毅斌等人的家属通知其被关押的地点,允许其依法探监;
二、切实保障当事人获得律师法律援助的诉讼权利,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三、严格遵守各诉讼阶段的法定结案时限。若证据不足,则依法立即放人。
四、严格执行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有关法院公开审理案件的规定,倘若此案确有合乎法定“国家秘密”而不得公开审理者,那也必须依法宣布其充足理由,并保障被告的辩护权利不受侵害。
五、保障刘荻网友及其同案当事人在狱中依法享有刑事嫌疑人应有的尊严和人道待遇。
六、依据刘荻网友的身体虚弱状况,依法考虑取保候审或保外就医一类人道处理方案。
以上六项请求,归根结底就是很简单的八个字:依法办案,公正审理。
……
【注:当然,该信也不是完全不提实体问题,但它采取了绕过细节的宏观虚化的处理】
另一方面,“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非法组织”的法定标准又是什么?而且,这两者的关系又何在?更尤其是,它们与过去那个在中国造成大量冤假错案、致使人民、国家和中共本身都受创严重、且业已废弃的“反革命罪”的原则区别又何在?怎样才能保护每一个公民由宪法第二章所明文规定的神圣权利?怎样才能保障刑事嫌疑人由刑事诉讼法所明文规定的合法诉讼权益?在今天这个互联网时代,用国家强制力堵塞言路,将带给我们民族怎样的后果?在现在这个全球化时代,有法不依、政府违法,将招致我们国家怎样的灾难?这一系列敏感的政治问题,正随着“不锈钢老鼠”案的发生而又一次成了中文网上广泛的讨论热点。
现在,“不锈钢老鼠”刘荻同学写的网上政论,已经因为她的被捕不胫而走。几乎所有网友在读过之后都不约而同地发出疑问:如果仅仅因为这类对中国现状有所批评有所嘲讽的网文,以及为着讨论类似网文而建立的网上内部论坛,就可治我们的网友不锈钢老鼠一个“危害国家安全罪”,那么,这岂不是为中国有着数千年传统的文字狱史又添一桩新的案例?这岂不是那个才刚被告别的“以言治罪”泛滥成灾的大浩劫又死灰复燃?古代贤明尚且懂得“防人之口,甚于防川”,难道今天的中国共产党政府竟然无视殷鉴?
http://171.64.233.179/letter1.html >第一次签名信原文
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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