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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台湾总统府发言人林佳龙博士的《以公民投票深化台湾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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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转载】台湾总统府发言人林佳龙博士的《以公民投票深化台湾民主》
洪哲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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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载】台湾总统府发言人林佳龙博士的《以公民投票深化台湾民主》
(239 reads)
时间:
2003-9-26 周五, 下午8:05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以公民投票深化台湾民主
林佳龙
台湾民主正走到新的转捩点。许多旧问题与新挑战,包括混乱的宪政
体制、脆弱的公民社会、困顿的经济转型、分歧的国族认同、以及外
来的强敌威胁,都在严厉考验台湾这个新兴民主国家的存续能力。而
令人焦虑的是,台湾的民主政治运作似乎逐渐陷于纷乱,发展的动力
也日趋枯竭。台湾需要第二波的的民主改革与制度创新,才能突破当
前的政治僵局与治理危机,因此,近日朝野对公民投票的辩论,格外
具有意义。
在这场民主辩论中,一如过去解严、国会改选、总统直选的争议,社
会上再次呈现两种不同思维与力量的拔河。进步的一方认为公投既符
合民主理论,也是时代潮流,任何企图透过法律形式主义限缩其实现
者,都是反动的修辞;而保守的一方则质疑实施公投不但于法无据,
不合程序正义,更会引起政治社会的混乱,因此必须加以设限。
不过,令人欣慰的是,朝野政党似乎已形成推动“公投立法”的共
识,马英九市长昨天发表的文章,堪为代表。然而,有关公投讨论的
根本问题,不能忽略公投在台湾民主化和民主理论上的深层意义,草
率地将公投运动窄化为立法行为,势将无法实践公投民主的进步意
涵。
§§体认公投民主的进步意义
◆突破宪政僵局
台湾宪政体制最为人所诟病的是,双首长制中对选民负责的总统无法
在国会抵制的情形下实践其竞选承诺。多席次单记不可让渡的独特立
委选举制度,更注定台湾的国会走向党派林立。结果是,民选总统无
法诉诸民意来推动法案,人民关心的议题也难以在朝野对决的氛围中
获得重视。任何对宪政僵局进行制度改革的企图,也都将因为骶触现
任者的既得利益而徒劳无功。因此,诸如国会改革、核四等重大争
议,很难在现有的政治生态中获得解决。公投的实践,则是让人民在
对“人”的选举之外,能直接对“事”做出决定,不但可有效突破政
治改革的困境,还能牵制或否决民选官员的专断行为。
◆壮大公民社会
台湾社会因为长期受到威权压制,加上民主化后选举挂帅、菁英当
道,人民因为无力影响公共政策而开始对民主政治产生不满或疏离
感。公投的引入将赋予社会自我组织和建立与政治领域的制度性连结
机制。只要获得相当人数的连署,任何公民都可以将关注的议题付诸
公共议论和决定。有了公投民主,像社区运动、环保运动和文化运动
等,都可获得新的动员能量,并透过公共辩论提升民主素养,达到
“审议式民主”的效果,培育负责的公民意识。
◆防卫民主疆界
公投对台湾还有呈现国民主权和保卫国家安全的意义。面对中国的威
胁,公投的实践不但可确保台湾人民有向中国说“不”的权力,更能
突显中共欠缺统治的正当性。透过每一次的公民投票,台湾将不断自
我确认是个民主的共同体,并向国际社会宣示是个主权独立的国家。
§§解构反公投的保守论述
伟大思想家贺绪曼在分析民主发展史时指出,在过去三个世纪,以群
众为主体的进步力量,在争取民权、公民权及社会权的同时,反覆遭
受三种反动声浪运用冷朝热讽的语汇来打动人心进而瓦解进步改革
运动:适得其反的“悖谬论”,例如追寻民主反而产生暴政;徒劳无
功的“无效论”,例如民主政治像其他专制政体一样掠夺人民;以及
危乱天下的“危害论”,例如追求群众民主反而危害既有的自由价
值。回顾台湾的民主运动史,我们会发现,保守反动的声音就如赋格
曲般不断地再现同一主题旋律,不断的质疑台湾社会实践民主的可
能。
他们曾经反对国会全面改选,反对总统普选,倡言民主治理并无效率(这是无效论),认为普选只会招致天下大乱(这是危害论),强调
为了免于中共统治必须限制人民的民主权利(类似悖谬论),但在台
湾人民当家作主的强烈意志下,最后只能选择让步以维系政权。曾慨
然指责公民投票是无法无天、只会招致中国武力犯台的保守声音,最
近也在主流民意的压力下改弦易辙,转而主张无法源不能举行公投。
民间推动公投立法多年,昔日的保守者能认同此一主张,固然是台湾
民主一大进展,然而,无法源不能举行公投的论点,却仍是保守论述
的延续,是旧论述的新包装。
他们说咨询性公投根本无法解决争议,只会招致更大冲突,这是典型
的悖谬论,认为咨询性公投无拘束力,反而违背了公投的目的,违背
了民意的展现,却忽略了无论任何型式的公投均是民意的展现。他们
说咨询性公投只是民调,是希特勒用以统治人民的工具,这与批评民
主政治换汤不换药的无效论如出一辙,殊不知公投的参与人数以及投
票的行动绝不等于民调。他们说无法律依据的公投只会破坏现行体
制、引起天下大乱,这正是改革会破坏既有成果的危害论,然而这又
与举行公投不如进行民调的论点自相矛盾,因为如果只是民调,又为
何会引起天下大乱?
“公投立法保障人民意见”的新修辞掩饰不了反公投者背后一贯的保
守思维:那就是倒果为因地将公投法的位阶凌驾于人民所自然拥有的
公投权利之上,并极可能以“鸟笼式公投”立法将公投实践加以框
限,在预算、人事等一般性排除项目之外,限缩人民在修宪、制宪甚
至主权变更上表达民意的权利,形成不完整的公投、有限的民主。
§§还给人民完整的公投权
在朝野政党均一致支持公投立法的此时,仍须□清一个事实:依据主
权在民的宪政原理与人民自决的国际法原理,人民拥有公民投票的自
然权利,并透过宪法明文加以保障,所以公投法的目的是为了协助实
践公投权利的施行规范,但这不表示是宪法赋予人民权利,更不是依
据宪法规定须另订公投法才能举办公投,更何况公投未能立法是保守
阵营长期反对公投及立法怠惰之所致。
见诸世界经验,包括英国、挪威、丹麦、希腊、义大利、法国等国,
均在没有咨询性公投法源的情形下经常性地举办咨询性公投;瑞典、
卢森堡、西班牙等国在宪法中明文规定了有法律拘束力的创制、复决
权之外,人民亦实践无直接法律拘束力的咨询性公投;1970年以后欧
洲国家至今已举办27次有关欧洲整合的公投,其中有15次是咨询性公
投,而多数的公投是由政府所发动的,何以马市长还要将政府发动公
投与咨询性公投视为政权沦为治权的工具?问题的关键不在谁发动,
而是在于人民是否有充分资讯来进行投票。诸多国际经验证明,公投
立法与咨询性公投的并存与互补作用,在西方国家是一种常态,并非
冲突矛盾的制度设计。
在台湾,倘若因公投立法而造成公投权利受限,排除特定的政治敏感
议题,则当国家主权受到侵害时,若不能进行咨询性公投,人民意志
将如何展现?道理很清楚,咨询性公投可以与公投法并行不悖,其目
的在于保障人民完整而彻底的民主权利。
至于地方性公投,从最早的五轻设厂公投、台北市永康街车道、到最
近的坪林乡公投,台湾早已进行过十几次公投,都没有法律依据,其
结果并未给台湾造成动荡不安。这些例子在保守者眼中是“天下大
乱”的佐证,但在进步份子的眼中,这何尝不是政府与民意一次公开
的商议过程,何尝不是审议式民主所追求的共识形成。
§§再造民主化的高峰
朝野各界都有共识,台湾的宪政体制在运作上已经遭遇难以突破的瓶
颈。而公投提供了一种新的制度选择。将公投这个变项引入台湾民主
政治的方程式,将使我们更容易找到历史的解答。我们应该将公投民
主视为机会而非威胁,资产而非负债。为了深化台湾民主,必须加速
完成公投的法制建设和行政准备,而这也是我们不可推辞的历史使
命。从今天起,让我们携手奋斗,再创民主新猷!
(作者林佳龙博士是台湾总统府发言人。〕
〔原载《中国时报》2003.9.26。提供者:张铁志;
[email protected]
〕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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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林佳龙是台湾“行政院”发言人,而非“总统府”发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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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哲胜
- (0 Byte) 2003-10-04 周六, 下午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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