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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在上海,为了赚钱,大量医院在蓄意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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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在上海,为了赚钱,大量医院在蓄意害人!
不锈钢嘴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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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ZT:在上海,为了赚钱,大量医院在蓄意害人!
(300 reads)
时间:
2003-9-28 周日, 下午7:37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在上海,为了赚钱,大量医院在蓄意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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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lookon 于 北京时间 16时 9/28 (21 hits )
主题:在上海,为了赚钱,大量医院在蓄意害人!
[博讯论坛]
送交者: java1234 于 August 21, 2003 20:34:43:
作者:一个有良心的医生 提交日期:2003-08-09 10:28:00
????(这是整理后的重贴,为了便于浏览,大量的跟贴没有收录,原贴备份在这里:http://niepan.net/yisheng
原贴中由于某些网友的跟贴涉及政治敏感话题,因此被网管连同主贴一并删除,这里请求大家跟贴时话题只涉及卫生医疗方面的内容,不要攻击党和国家政府,这样帖子才能保住。
原贴于6月25日贴出,截止8月5日删除,访问人数为18470 ,跟帖数738。谢谢大家!)
在上海,为了赚钱,医院在蓄意害人 近几年来,不少医院为搞所谓的“创收”,提高“经济效益”,干了不少侵犯病人权益的事,甚至不惜拿病人的生命为儿戏。就拿我院来说,以纯营利为目的使用假冒伪劣仪器,对病人进行欺诈性(十分危险)的假治疗,为获取更多的暴利,公然违规、违纪、违法。
这是一起令人发指的,由上海卫生系统内部自己进行制假、销假、恶意指导使用假冒伪劣医疗产品。严重侵害消费者安全、健康权益的事件。
此案与其它侵权事件不同的是:受害面广,蒙骗性强,因人而异,受害结果并非立即出现,但留下严重隐患,更可怕的是受害者还不知被害、防不胜防,类似于法国的“血液污染事件”和五十年代欧洲地区“海豹胎(“反应停”药物致畸)事件”,后果极其严重!
一 医院公然推广使用非法制售的假冒伪劣仪器
近两年,我院使用一种所谓激光治疗,是将补液进行充氧,再经紫外线辐射后输入人体血液系统。制造商声称能够降低血粘度,增加血氧饱和度,用于治疗脑血栓、脑动脉硬化等症。其实整个过程都是盲目的,事实上是将受污染、变性、变质的药液对病人进行静脉穿刺假治疗,危害健康和生命。
这种所谓激光设备,名为“光量子氧透射治疗仪”,整台仪器是销售商上海华易实业有限公司盗用了河南省光电技术研究所的“光子氧透射液体治疗仪”的生产许可证号,擅自组织非法生产,并配置了同属假冒伪劣的无消毒的一次性石英玻璃输液器。
经过加氧和光辐射的补液,需要由医院在治疗时临时充氧配制,再通过仪器光辐射。此药(载体)是否允许使用,这本应该属国家医药管理范畴,却只有生产厂家自编的书《动物实验与临床应用资料汇编》,并用来代替整机的产品使用说明书。书的主要作者是“上海医科大学”的,但上医大出证明否定有此人。
这台需要操作严格的、供临床大量使用已多年的仪器,居然没有生产许可证,配一个假冒输液器,再凭一本自编《动物实验与临床应用资料汇编》书。这种假冒伪劣的、通过静脉治疗的仪器从97年起竟在上海及全国各地的医院推广使用。
二 违规、违纪、违法的医疗技术操作:
1 违规:
滥用药品:该仪器限定使用生理盐水或5%-10%葡萄糖水,而医院擅自在补液中加入各种药品,主要是价格昂贵的药品,而病人只知道医生使用“好药”加“好仪器”的“先进”治疗方法。
违反无菌操作:(见三.1)
2 违纪:
非法回扣:使用该仪器的医护人员,都可以得到使用回扣、开单回扣和药品回扣,这种具有极大诱惑力的奖励机制,大大提高了该仪器的使用率,形成病人的超高消费。治疗费加上药费每人每次平均150元,一年治疗4万人次之多,医院获利约500万元以上,约占全院收益的65―70%。由于回扣的效益相当可观,该仪器成了基层医院的“摇钱树”和“命根子”。高价医院使群众看不起病,按上海市民的最低生活标准来看,一个月的生活费顶多只可以接受这样的治疗2次。
欺骗病人: 医院将这种治疗说成了“打激光吊针”, 将“紫外线”说成“激光”,病人不管大病、小病无选择地都要接受这种昂贵的非法治疗。
3 违法:
作为受过高等教育的医务人员,利用病人对白衣天使的信任,不择手段地比着赚钱,以获取暴利,欺骗病人接受高价劣质的危险治疗。不但威胁病人的健康和生命,对国家、集体和个人的经济造成极大的浪费,从法律角度上来说也是在劫财害命、故意犯罪、经济犯罪,这正是媒体上谈论的医院里的“白医狼”现象。其本身就构成以下违法:
1)玩忽职守―其实是劫财害命。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9-20主席令第18号)
3)违反《国家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
4)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三 血液污染,给国人健康和生命带来严重隐患
将补液(生理盐水或者5%-10%葡萄糖水)进行充氧(化学作用),再通过石英玻璃输液器经紫外线辐射(光、电物理作用),直接输入人体血液系统,是整个治疗过程。生产厂家仅仅是用自编的《资料汇编》中简单的物理学的光电原理,去解释想象中的“大输液”复杂的医学现象和基本原理,声称能够降低血粘度,增加血氧饱和度,用于治疗脑血栓、脑动脉硬化等症。与其它“雾里看花”的假货一样,其实整个过程都是盲目的。这个想象中具有神奇治疗作用的用光量子氧透射治疗仪治疗过程,是将受污染、变性、变质药品输入病人静脉的害人过程,危害健康和生命,起码有以下非常明显的问题需要用科学的“慧眼”去观察。
1 污染――将含有细菌和杂质的氧气“充”进药液,经过劣质输液器又增加了污染
因为医用鼻吸氧气中存在大小颗粒和各种有机微颗和细菌,如有色细菌、芽孢,有的有色细菌(如枯草菌)、芽孢用紫外线根本无法杀灭。这些无法溶解吸收的微粒可以形成各种异物栓子随血流动,对器官、脏器存在着潜在的栓塞、梗死或有了感染机会,污染了血液。输液器也是未经消毒许可的,进一步加深了污染。 2 变性――药品的药理作用和性质被改变
药品经过理化,原有的药理作用和性质被改变。如氯化钠充氧后,可能成为酸性的次氯酸……,使原来作用于“体液平衡”用的补液变成了具有“消毒作用”的药品。盐水加氧(NaCl+O2)属无机化学反应;5%--10%葡萄糖加氧(G.S+O2)属有机化学反应。总之,这些问题用现有的科学理论足以证明:输液经过理化反应后药品就有可能变成另一种新药,失去原有的药物治疗作用。
3 变质――药品变色、混浊、沉淀、析出
药品经过理化,原有的药理活性肯定会发生变化,除了被激活或者灭活,还有其他物质的生成,其表现可以是变色、混浊、沉淀或析出,肉眼就可以观察到。如果进入人体静脉血管内,可以成为一种抗原物质,和人体的自身免疫抗体相结合后,形成抗原(抗体复合物沉积),造成自身免疫系统机制紊乱,产生各种可怕的免疫疾病。
4 我院在补液中擅自加入各种药品,上述问题则更加严重
这是为了创造更好的“效益”
总之,用受污染、变性、变质药品进行“治疗”,可致使病人隐性感染,可能导致栓塞、溶血,也可诱发红斑狼疮,导致败血症、弥散性血管内凝血功能障碍 (DIC)等等。在上海这个国际大都市,仅虹口区就有七家地段医院在用,我院每年就有约4万人次接受治疗,因此而产生的急性反应就发生过多例。目前患白血病和肾病的人增加,与滥用药品不无关系,这可能是一种大范围的医源性疾病,至今事态还在继续蔓延!
四・寻求支持
买到假货可以索赔,到医院看病得到的是假治疗,病未治好反而花大钱“买”来了重病,甚至失去生命,却无法得到赔偿,因为钱可以买到一切就是买不到命!这应该是另一类更严重的侵犯消费者权益──安全和健康的权力、享受生命的权力!,侵犯者是生产、推销和使用者。
医院使用假冒伪劣医疗仪器,这不但有悖于“白衣天使”“救死扶伤”的称号和神圣使命,而足以造成一个个家庭人财两空,流失的是国家的财力,失去的是民心,而浪费的财力可能大于慈善基金。而更可悲的是病人和家属还蒙在鼓里,只认为医院仅仅是“乱收费、大治疗”。从该角度来看,医疗方面的“假”比市场上其它类假冒伪劣的产品更可怕,更加难预防,更难打假。
况且,假的后面还存在着贪污腐败、行贿受贿、经济犯罪、道德沦丧、信仰崩溃、健全法制、医疗体制改革等“道德”“法治”这样更深层次的问题。其实问题归结到一点:钱和权的交易。这些人“掌握”了在中国办事的“诀窍”:既“法不治众(大家都在干、都在拿)”;“老百姓不懂也管不了,管的人不懂(外行),懂的人不想管(需要有胆、有识、有责任感、有精力、有毅力、有经济基础等等)”;“问题扩大、后果严重的事情媒体不敢曝光”。所以钱权交易者气焰嚣张、无所顾忌。真拿他们没办法吗?当法律不起作用的时候,有时候需要舆论监督,但是很多有时候舆论监督可能也显得苍白无力。
出于医德,我掂量着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单枪匹马走上了艰难的寻访之路,却遭到他们打击报复(威胁、除名)。为了进一步了解该仪器的使用情况,掌握“石英玻璃输液器”的生产厂家的情况,为揭穿已停止使用的瞒上欺下的行为,我只得逐一在全区各使用单位取得了证据。事实证明“光量子治疗仪”和“石英玻璃输液器”销售商非但没有停产、回收,竟还在大量组织制造、销售,并推广使用。
我想到,有时候舆论监督比其它渠道更容易解决问题,所以我请求媒体、监督部门、有正义感的领导,关心群众的疾苦,伸出援助的手,使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这个类似于法国的 “血液污染事件”危险的信号。希望能在法律上给我提供帮助,支持我坚持正义。我翘首以盼,呼唤法律,呼唤包公,找出一条解决问题的青天之路,扫除那些危害生命、危害声誉和形象的伪劣产品,改革医疗管理机体制,提高管理者的“人的质量”。维护消费者的生命和健康的权益的前提应该是法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部门称职。等待着正义的回音!
附图、文: http://niepan.net/tem/e/1.jpg
光量子仪的[正面]贴图解说: 1997年12月9日,XX实业公司因销售上述无证非法医用仪器被上海药管局医械处查实,并在1998年3月16日处于罚款1万元。(处罚决定书(沪): 医械监罚字(98).第001号 .案号03 .顺序号004)。并警告:公司性质决定只能销售不能生产或组织无证生产。但是这种名称的仪器一直到2000年4月仍在全国范围内销售(旁边是只小加仑桶估计是起对比作用的)
http://niepan.net/tem/e/2.jpg
光量子仪[侧面]贴图解说:一架仪器可同时供二人使用(两黑色的缺口是放石英玻璃管的),每次30分钟左右;一般一架每天可做50人次左右。
http://niepan.net/tem/e/3.jpg
光量子仪的[俯面]贴图解说:波长256nm盘旋状低压水银石英灯!本质就是紫外线!!这台仪器的价格4980元(医疗仪器的价格 总是很奇怪的)。如果放任卫生系统内造假、售假、滥用假的现象存在,那么今后干部队伍,肯定再也不会出现贪污、盗窃了。
http://niepan.net/tem/e/4.jpg
光量子仪[大正面]贴图解说:该仪器没有任何注册证书,却假冒了河南省光电技术研究所的“光子氧透射体液治疗仪”的生产许可证号编号“XK24-116 -0010D,自己另外重新起名字后大量假冒生产;外型有各种各样,但是名称、编号“XK24-116-0010D是一模一样(我亲眼就看到6种)。
1998年6月9日,我向上海药管局医械处反映情况时,附有“光量子氧透射治疗仪” 照片,及“一次性(石英玻璃)输液器”样本;有关同志不加细审,居然答复:“该类仪器(指光子氧透射液体治疗仪)是合法注册产品,超范围使用!
http://niepan.net/tem/e/5.jpg
1/ 产品未经注册;2/ 假冒了其他产品的名称和全部注册证号;3/ 全部注册证号都已经过期;4/ U型玻璃管是用普通制作的,不是石英玻璃,因此不能全部透过紫外线的光能; 5/ 整个“治疗”过程属虚假的,属欺诈性医疗行为。
http://niepan.net/tem/e/6.jpg
1/ 以自己真实产品命名“一次性石英玻璃输液器”;2/产品未经注册;3/ 假冒了其他产品的全部注册证号;4/ 全部注册证号都已经过期; 5/ 直型玻璃管是用石英玻璃制作,能全部透过紫外线的光能;6/ 药品随便地和紫外线、氧气混合使用,使药品使用完全失去了安全性!7/ 假劣产品由医药企业非法生产(1997年 7月)
http://niepan.net/tem/e/7.jpg
这类标准的一次性(石英玻璃)输液器,1999年4月以前国家从未批准生产过。而全国不少病人(特别上海市的病人)居然竟热热闹闹地超高价“享用”了好几年!发票上的价格15~19元/副,实际价格79元/副。 人命关天――没有经过动物实验的疗法,不能在各级医院里大量推广滥用
必须停止光照药液的治疗方法
1999年4月15日,《光量子氧透射药液(中西药)疗法》“治疗”各科的各种疾病,被确认事实并且宣布在全上海停用(全国其他地方没有停)。“光量子氧透射液体治疗法”之所以必须取缔,除了其输液设备属假劣产品并用紫外线光冒充激光外,主要因为各种药液经光照后将由光化学反应而变质,这种变质的药液进入血液足以导致大量鲜为人知的复杂的、慢性的“医源性疾病”或者复杂难治的感染等后果。
然而又立刻出现的一种《He-Ne激光血管内照射+(输液+药液)疗法》 也能“治疗”各科的各种疾病,并且迅速取代了已被停用光量子氧透射药液(中西药)疗法。
这是种没有经过动物实验的,又极容易在穿刺的部位出现局部血管硬化的创伤性疗法,又在上海的各级医院里普行起来。
药液掺入输液作静脉注射和激光血管内照射是几种不能混合的特殊的治疗方法!!He-Ne激光血管内照射属生物物理治疗学范围,治疗时由于必须对激光物质、输出强度、光斑大小、照射部位等作正确的选择和明确限定,应该由物理治疗师(技师)根据具体情况,按治疗规则加以掌握,并且必须有治疗操作方法的详细记录。
输液+药液注射属护理学技术范围,是在力求保证不让药液污染、变性变质,应该由护师(护士)按无菌操作规则工作。而目前这种 “He-Ne激光照药使药变性变质”的工作也由一般没有经过专门培训后的护士操作,千篇一律地以特制的一次性光纤针在(规定以外)手背的小血管内采取边输液+给药(各种中、西药液),边激光照药的疗法,而且没有治疗操作方法和过程的病历记录。
上述“疗法”使用的工具:一次性光纤针的大包装袋顶端,用黑体大字清楚标明“禁用有光化学反应的药物”“不可输液”。我还曾特意在医院门诊药房抽取了常用的注射药液的说明书和外包装,发现占全部说明书的96%以上的注射用药液上都有“避光”规定。因此用激光去照射本应“避光”的药液,就可能生成新的成分,原药液如果引起变化,就不能再供静脉注射作治疗使用。否则将变成使用假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已有明确的限定范围(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为假药;变质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临床医务人员对药品的“旋光度”“吸收光谱”等药理学专业知识一般不会了解;另外,临床医务人员对流体力学与机械制造等其它领域的知识更不会了解。有权解释并回答药品,及医疗器械如何正确操作、安全使用等问题的,应该是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属企业里的药品、医疗器械研究和制造方面的工程师 [而不是卫生局下属医疗机构里的医师(包括药师)或者主任医师]。
总之,不管是什么“光”,照射的不管是“生理盐水”还是“葡萄糖水”、也不管是什么“药”,照光后,至少要说明:在那些条件下“照射”的药液最终变化的结果是什么?照后药液的性质不改变的就可以不照(为国家和病人省40元/次);照后会发生改变的,就必须说明白已经变成了什么,是否得到有关部门的使用许可,否则是不科学的,是危险的!甚至是犯法的!
事实上这种疗法必须立即停止,还因为:药学院的专家认为“激光照药,药液会不会变性好象目前还没有人做过试验,不知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生产仪器单位的销售科负责人认为“我们从来没有想过使用这些设备的医院会把输液和激光照射一起进行,我们的产品没有这个用法”药监局的工作人员则表示“第一次听到”而主管医院医疗问题的市卫生局医政处回答居然“卫生局都是行政人员,对专业问题不懂” [摘自2003年外滩画报D10版“激光输液疗法应该缓行”]。此外,据我了解临床上目前正在使用的仪器中80%以上是不合格的产品,而虹口区XX地段医院从99年至今“引进”,并且一直在使用的十六台激光治疗仪,是3家不同企业生产的,不管有标贴还是没有标贴的,应该实事求是说“100%属假冒,或者伪劣淘汰产品”。
这种毫无半点科学根据的疗法,居然能在上海各级医院里普行3年,重要原因之一:医院领导者在“纯经济利益”指导思想下开展工作;因而出现医院要赚药品的钱、还要同时收取几种特殊治疗费的混合疗法普行。之二、目前医务人员随着收入的不合理部分增长而出现责任感“转移”,各级医院里(特别是地段医院)弄虚作假现象从未进行有效治理。从而导致《执业医师法》如同虚设。
低能量氦氖激光 + 各种中、西药液的静脉穿刺输液治疗,没有动物实验资料;专家的意见至今没有统一过(主张可以用的,甚至发明这样用的专家,本人从来没有“试过”);也就这么轻易地在医院里,甚至没有记录的推广滥用是法律、道德、良心都不允许的。
然而,这种人为制造医源性疾病的各种照射注射药液的做法,之所以屡禁不止,又较易于在Ⅱ、Ⅲ医院的住院部以及Ⅰ、Ⅱ甲医院门诊部,甚至社区医疗点普行起来,最根本的 “还是金钱惹的祸”。
因此目前仍旧在医院里普行的“激光输药法”是假科学!因为它不但不负任何责任,而且没有任何动物实验依据;并且是一种创伤性的治疗,所以必须立刻停止!!
所谈到的事实部分,都有详细证据;网络上不存在打击报复,因此欢迎同行参加讨论!!
也欢迎各行各业的专家垂询,指导;更欢迎医疗器械、药品行业的专家指教。 下面是2003年4月18日用快递方式寄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的信(根据信访条例,署名信必须有答复),随信附上各种详细的证据和假劣物品的样品:
尊敬的郑筱萸局长:您好!
我叫陈晓兰,2002年2月22日曾通过《中国消费者报》《新民晚报》向有关部门反映:上海Ⅰ甲医院普遍采用通过各种“氦氖激光仪”作“鼻腔内照射”治疗各种内外各科的疾病,以及与该激光仪配套使用的,是未经审批而生产的“塑料激光导光鼻栓” 等情况。同年3月,市领导亲自决定由市药监局医械处组织在全市范围内,对使用各地非法生产“塑料激光导光鼻栓”的医院进行突击查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未对五花八门的激光仪本身进行查处,因此,不久以后医院内突然为提高经济效益开展了“血管内激光照射和输液加药”合并疗法,继续使用原有激光仪。
这种“光和药合并的混合”疗法据称是为了节约时间!,但使用前没有经过任何试验!对此我又次向市卫生局、市医保局和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均以署名方式发信反映。不料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回复竟否认曾经取缔无证、假劣[塑料]激光导光鼻栓(头)和对医疗机构处罚事实。我本人今年3月7日来京后才知道: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也根本不知道2002年3月,被查处之前的近3年时间中,在上海的几乎所有的Ⅰ甲医院内,发生的那起:没有任何记录地“试”用假劣塑料[激光导光鼻栓]治疗各科各种疾病的事件。于是就发生2002年10月经广东和江苏市药监局批准了这些已经在上海市(非法)大量“试用”了3年并被查处过的的[塑料鼻激光栓],再次进入临床(准)与(试)用。
同时我又知道那些曾经在上海有过多起严重的医疗事故记录的“光量子液体充氧治疗仪”和配套使用的“一次性石英玻璃输液器”也已获得了注册(试)字证号。医疗器械的使用有双重性,很多医疗仪器使用不当,对人体造成的伤害是不可逆转的。因此,对国家药品监督准许生产,从而导致各级医院内反复、持续地发生“光药合用”禁而不止现状,我感到异常震惊!
回顾1997年,上海曾出现过采用假劣器械作“光药混合治疗”,有多起被掩盖的意外事故(我个人所掌握的22例使用患者中7人已在99年以前去世)。这些由卫生系统组织生产、医疗机构内销售的假劣仪器,97、98年均以无证生产被查处过、99年4月15日被全市宣布明确停用。江苏南京春辉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和广东顺德中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是从1999年开始在上海市Ⅰ甲医院大举推广低能量“氦氖激光”鼻腔内照射治疗各种疾病。到2002年的4月为止,塑料“导光鼻栓”在上海无证[试]用3 年。我也亲手操作,选择性地“试”用6个月,共消耗鼻激光针头3460枚,记录了将近400例治疗“适应症”病例,事实证明“激光导光鼻栓”除了能借故挂靠高价收取治疗费外,无临床治疗效果。
对于药品使用前充氧、加光问题,我认为不管“血管内激光输液加药”,还是“光量子液体充氧加药” 实际上都牵涉到一个跨部门、跨领域的,非常严肃的课题研究问题,分属药品、医械两大监督管理部门。将“成品药加光加氧后”注入人体静脉从而达到治疗效果,虽然说的很好,但缺乏最关键也是最科学的实验室数据。此外,药品经过怎样的加工条件、又变成什么始终没有交代。事实上批准试产的二、三类医械中,有不少已给医疗机构滥治疗、滥用药创造了条件,也提供了相互推脱责任的借口。
这类合并“药、光”后达到治疗目的的药或仪器,药品及医械监管处都无法单独执行监管。特别是“光量子充氧加药试用”付出过血的教训了。现将毫无科学根据地“血管内激光加药”疗法,结合夸大适应症,去治疗各种疾病的做法是很危险的。我也曾于2002年4月至2002年的12月31日止,共选择接受了230个“三高”症状的病例,进行上述疗法,把光药分开治疗,只有37例有效,而有效病例全部拒绝在治疗同时停用降脂药物,并已接受建议采取其他保健措施,因此没有治疗意义上的可比性。
作为亲手操作仪器进行临床“试用”的医师,我认为:用粗大的“光钎针”穿刺手背静脉网作“低能量激光照射”治疗各种疾病,不管加药与否均无临床意义,也不符合医学科技发展的基本原则。虽然能获得惊人的创收,但是医疗资源的浪费也同样惊人。对此作为一个医务工作者我感到悲哀!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生活不富裕、医疗资源也不丰富,实在不能糟蹋钱财、浪费资源让淘汰的仪器再“试”、“准”生产,并危害人民健康!
生命是尊贵的,而医学科技又是门非常严肃而严谨科学的;我不得不写信向您请求:1/请注销南京春辉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和顺德中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各省已获得的注册登记一次性导光鼻栓证号:2/请注销已获得的注册登记“一次性石英玻璃输液器”证号,3/请求对血管内照射激光仪的适应症范围和治疗意义审核。 此致
崇高的敬礼!
基层临床医师:陈晓兰 尊上
2003年3月15日於上海 请重视激光仪与光量子氧透射液体治疗在临床使用的安全性问题1
“光量子氧透射治疗仪”和“激光内照射”是通过特殊的输液器经静脉血管穿刺,经损伤后才达到治疗目的的一种仪器,这种从国外引进创伤性的治疗,代表80 年代的医学科技水平。与现在先进的医学科技所倡导的“无创伤性”治疗原则不一致,也违背了《赫尔辛基宣言》;其次“光量子氧”作为一种治疗仪的名称,极易误导对光的认识:可见光产生的粒子流都称为光子或光量子。仪器一直没有说明白:多少波长的“光量子”和什么形态的“氧”进行的,物理溶解吸收,还是化学转化吸收,仪器的使用没有明确的临床数据或理论支持。
氧具有微溶于水的特征,还具有活泼的特性,那些微溶于液体中的氧在治疗开始后,就可能从排气管“跑”了,怎能和紫外线光氧化和溶解,产生神奇效果呢?将药品充氧辐射后注入血管的做法,实质是对生命质量的威胁。理由:
一、有“内照射治疗仪”必须通过特殊的配件和载体才能达到想象中的治疗作用,且涉及的相关科学领域实在太广。如:作为载体的生理盐水和葡萄糖水(5%、 10%都行)其本身都属药品,多种药品的加氧辐射理化,不能光凭物理学的“能量碰撞”或“氧合作用”等单一的基础理论学说作解释。液体流经有效辐射区域时,该液体的流速、总有效流量、压力和机体本身所具有的生物物理学因素都应该有明确的数据规定。事实上,绝大多数内照射仪器的制作缺乏基本医学理论和医学伦理学的支持。
二、纯将静脉穿刺输液、静脉给药同时进行,来作为对普通病例进行常规治疗手段,值得讨论。血管穿刺使血管内皮损伤,可形成永久性的疤痕,使血液的流动性状改变并形成涡流,同时“抛出”有形物质在血管上附壁、对粘稠血液和慢流速病人甚至血管粥样硬化的老年患者影响更大,这类直接调节人体内稳态的创伤性疗法是本身就不可取。
三、任何药品只要经过理化作用,原有的性状就会改变,不是被激活,就是被灭活这是科学,谁能保证没有析出、沉淀、变性现象出现,或者保证没有毒性或其他物质产生。变性的药物没有经过科学的检验时,谁都无权将这种不明物质输入人类的血液中。
四、紫外光辐射作为一种临床治疗方法,可以在人的体表、穴位进行局部照射,不必通过穿刺、“氧合”药品进行违法冒险治疗,使原本行之有效的治疗复杂化和危险化,
总之这类必须通过大范围的药品的变性、变质作为“条件”达到治疗目的的各种“内照射治疗”,都缺乏各种基础学科的基本数据。这种存在于80年代的,外型各异、制作工艺简单、理论粗糙的半成品医疗仪器,能在医学科技飞速发展的上海普行,特别又在专业技术力量薄弱的基层地段医院无记录地“试”用,实在令人难以想象。
恳请,国家医械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尽快对该类内照射仪器及其配件的生产和试用安全性问题再作认真复议,对未登记注册的予以及早取缔。
最后再次呼吁重视全国范围内,存在的“光、药、氧混合临床使用的安全性问题。
陈晓兰
二○○三年四月
激光内照射仪使用中存在安全性问题应于取缔的报告2
理由:激光血管内照射+输液+药缺乏临床科学性,在各级医院内普行了3年,它将大范围地、人为地制造潜在的医源性疾病,是预防医学、社会医学也难以预测和评估,其影响力足以改变疾病谱。其社会危害和后果远甚于“反应停”导致的海豹胎事件。
报告人:临床执业医师资陈晓兰。报告中的“激光内照射治疗仪,指的是靠卫生系统内相互介绍,非法引进的医疗器械,其中大部分是假劣、淘汰产品。目前该类仪器及其延伸出来的“光、药混合静脉输液辐射疗法”普遍存在于全国各地的医疗机构内,以突出的创收为诱饵,蓄意推广,正在产生着预防医学、社会医学难以预测和评估社会危害。
报告目的:请求停止在全国各地,特别是上海地区存在的“激光血管内照射+输液+药”的危害性治疗,以及重视与该疗法有关的23种激光仪器及相配套的各类光纤和各种光纤针在临床使用时,将面临的各种使用安全性问题。
一 医疗仪器的本身结构与使用极不严谨;
1、 绝大多数的已取得注册证号的诸类产品其实都属半成品。
2、仪器的外形、重量、名称与实际注册内容不一致。
3、仪器的实际输出功率与显示和临床使用时所需要的功率与显示不一致。
二产品结构配件存在的问题
1 光纤部分
(1)光纤与光纤针相互连接的结构都是金属,分量重,静脉血管和皮肤无法支撑它俩的总重量。
(2)光钎的外形、长度及其制作的材料不一致,使用时经常脱落,以塑料代替石英玻璃。
2 光钎针部分
⑴ 粗大的针体和总重量,造成穿刺时血管内皮形成不可逆的重创。
穿刺时针尖斜面必须向上,针尖斜面由于尾部总重量压力,而挑起皮肤和血管并贴紧血管内壁。
⑵ 不合理的结构造成,与仪器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有矛盾。
⑶ 针尖斜面紧贴着挑起的静脉壁并直接射出激光,光斑落在贴紧着的血管内面,使“三高”症患者硬⒐
⑷ 不少针体留着输液的接头,而企业仅在包装袋上却注明“不可输液”,或注明“可以输液,禁用有光化学反应的药物”,企业说:应医生要求而设计的;医务人员则认为:①不可输液为什么制作时留着输液器接口;②/葡萄糖水属输液,却有光化学反应。岂非与企业说法有矛盾!
三 注册使用时临床适应症不真实
(1) 激光物质很多,改变血液流变的因素也很多,目前不同的激光物质“内照射仪”都是≤5mW的低输出剂量强度,指向广泛的适应症是不科学的。
(2)已知致病因素很多,未知致病因素也不少,本身有缺陷的激光仪配备着夸大适应症范围的说明书,易误导患者要求使用,也误导医务人员的使用选择,给医疗秩序、临床实践添乱。
(3)说明书制作故意扩大适应症和治疗范围,缺乏最基本的病理生理学与病理解剖学的基础概念。
四 注册管理部门越轨行使监督管理职能
医械监督管理部门是对医疗仪器的生产、安全行使监督管理;不能决定光疗仪器能不能输液,或可输液又禁止使用有光化学反应药物,这里对药品进行使用安全监管的,应该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械注册无权批准可能影响药品安全使用的医疗仪器生产。那些已经造成的事实必须立即尽快纠正!!
陈晓兰
二00三年四月 作者:一个有良心的医生 回复日期:2003-06-28 00:30:28
1997.7.24日我工作的医院开始以2元/次的紫外线,冒充40元/次的激光收费(加上药物每次的治疗费60~90元)。
治疗过程中,不少病人因出现快速而强烈的“输液反应”而停止使用。
98年5月4日,一位男病人,因咽痛咳嗽,化了700元接受紫外线光加治菌必妥充氧7次,在第一天接受治疗时,不但出现输液反应,牙龈和鼻腔也出现少量流血立即停止治疗;因临床医生不允许退费,只好继续再使用,治疗才进行10来分钟,病人再次出现牙龈和鼻腔流血,先后两天的治疗之间已经无尿的病人,出现了尿意,同时解出鲜红色的血尿后,昏迷。经海军411医院抢救并住院治疗1个月,现在病人还活着,但已经成为慢性尿毒症。活着病人会告诉大家,一起治疗的病人中还有谁已经死了。
我是从1997.7.28日起,开始利用休息日和晚上进行对仪器进行悄悄的研究,坚持不断取证反映,一直到1998.6.22日反映的自己医院的问题被查实取缔。
由于全区当时有7所地段医院,其中5所仍旧在滥用,我只好继续反映,1999.4.15日全市宣布停用。因为上海的药管局没有向国家局反映。我发了传真,也写了信,没有答复。全国其他省份仍旧在用!!1999.6月出现了激光[手背]静脉内照射治疗各种疾病;
2000年又出现激光鼻腔内照射治疗各种疾病[以被查处]、
2001年激光加药[手背]静脉内照射治疗各种疾病[部分医院现在已经停用了],
上述所有方法都没有留下使用记录,而且一出现就呈普遍推广形式。
证据是用专业的数码照相机拍摄的,所以非常清晰。
为证明,不但疗法是弄虚作假,而且还能看清楚仪器到底是什么东西。
医生是怎么变成魔鬼的?
为再进一步明确医院里激光加药治疗的现状,了解全市到底还有多少台假劣、淘汰激光仪器, 23日起我开始按照医疗机构地图走访各区各级医院。中午真好走到同学他们医院想休息一下,就顺便就进去坐坐。同学坐在办公桌后面,满脸无奈。看见我进去,就激动地告诉我说:以前我们宁可少拿,或者不拿奖金,也不会去干那些违背职业道德的事(指“斩病人”);现在我们实在无法再坚守这块“职业道德”阵地了,因为现在不是自己心甘情愿少拿,不拿奖金问题,而是完不成指标要下岗回家。“今后看一次病人,就等于鞭打自己的灵魂一次!”。他随手递给我一张罚款单,指着罚款单上的260元说,她没有完成指标而被处罚的。她说“从今年X月起医院新领导都给大家下达的最新指标是这样的:
1)每天看40个病人; 2) 每月必须完成10万元开单费(开检查单、治疗单以及各种材料费单); 3)1)、2)规定之间可以相互折抵; 4) 完成可以得到300元左右的基本奖金; 5) 超出部分按6%提取超产奖。 6) 完成或没完成指标规定,或者超额完成指标的都必须符合药品价格和检查、治疗费的开单金额价格的结构比(例); 7)药品部分的比例最高不能超过50%结构比,不符合结构比的更要扣奖金。 此外,再没有其他的附加约束条件了? 我来到悄悄地去了他们医院的激光治疗室,看到满屋子的病人(有已经在接受治疗的,还有的在排队等候着);看到那些杂七杂八的假劣、淘汰的激光仪,我心里说不出的沉重。 98年,为我制止“光量子+氧气+各种药物”治疗各种疾病的骗术在全区医疗机构内流行,我曾经冒充病人悄悄地来过这所医院;清楚的记得,当初这所医院只有两台假光量子,虽然有使用回扣,但没人用,因此仪器上布满灰尘,要知道这是全区范围内的惟一没有使用光量子骗人的一所社区医院。 可现在,医院怎么啦?医生又该怎么办?? 附:92年前后、94年以后 、97年以后的医院分配制度如下: 1992年前后的医院分配制度,虽然规定医生每天工作量是40个病人,那时没有开单费的奖励;对无目的的大检查也有约束,是用检查结果的阳性率来制约的。就是说医生如果需要用仪器设备对病人进行进一步辅助检查,就必须首先在自己视、触、叩、听,或者望、闻、问、切四诊及其辨证的基础上,对病情有个初步确诊,然后再填写检查申请单,否则将会因为乱检查而得到经济处罚。 94年以后的医院分配制度,医生每天工作量仍然规定40个病人,但增加了开单费的具体金额数量的规定。以我工作的医院为例,规定挂号室工作人员每天必须完成150人次挂号量;门诊各科医生每人每天看40个病人,每月必须完成各种开单金额2000元的工作量;护士每月要完成1500元,辅(助)检科室的工作人员每必须完成2000元人民币的金额量等。只有完成这个基本定额指标,才能得到基本奖(门诊260元),超出部分按10%回扣提成作为超产奖。(医生还有每月处方药品价格总数1.5‰回扣――这可能与个别医生喜欢开高价药有关) 97年以后的医院分配制度:医院采用医务人员的奖金与病人的医疗支出直接挂钩的办法,临床医生的工作业绩和收入,都以开单金额来计算和分配,无任何约束,又与专业技能无关。所有医院职工在完成基本定额指标的基础上,才能得到基本奖,超出部分按10%提成作为超产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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