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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读《北大纲要》——论实践不是检验真理的标准   
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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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读《北大纲要》——论实践不是检验真理的标准 (580 reads)      时间: 2003-8-21 周四, 下午9:02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读《北大纲要》——论实践不是检验真理的标准 程蕾

在阅读《纲要》的第八章,第三节认识的真理性的检验时,我们不难看到《纲

要》始终将作为检验真理的过程,途径的《实践》误认为是检验真理的标准。

他说,“有一些哲学家提出过接近于实践标准的观点。狄德罗说「反复观察实

验是检验物理学家的猜测的办法。」费尔巴哈说:「理论所不能解决的那些疑

难,实践会给予解决。」黑格尔也曾经以唯心主义的方式表达了人的认识是从

主观的观念经过“实践”,和技术走向绝对观念即真理的思想。P288”



其实,《纲要》所引的这些话并未说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狄德罗只说实

践是个“方法”。费尔巴哈虽语意不明,以我所见,所谓“给以解决”也只是

说实践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或途径而已,黑格尔的“经过实践”也是同样的

意思。我相信历来哲学家论及检验真理标准的话应该是不计其数的,然而《纲

要》挑了这么三条与检验真理的标准并不相关的话来作为旁证,说明其立论基

础是何等的虚弱了。



接著《纲要》说;“马克思第一次科学地解决了这个问题,明确指出了只有社

会实践才是检验认识的真理性的标准。”那麽让我们来看看马克思是怎麽说的,

《纲要》说,“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说:『人的思维是否具有

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

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P289”我们要指出的是,讨论“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真

理性”与“什麽是检验真理的标准”是两个不同的论题。客观的真理性以《纲

要》的观点来说,在于思维符合事物或客观的规律,但真理标准则正好是检验

思维是否符合客观事物或客观规律的标准。这两者正是检验标准与检验结果的

关系。所以马克思的这段话有两层意思,第一句是说检验真理是个实践问题,

而后一句说明人的思维是否具有真理性,应该通过实践这个过程来检验”。马

克思所表达的意思与狄德罗,费尔巴哈,黑格尔一样:实践不是检验标准而只

是检验的过程,途径,方法。《纲要》显然地误解了马克思的原意。



《纲要》说检验真理的标准必须是能够把人的认识同客观实际联系起来。以便

判明它们之间是否一致的东西。按照《纲要》对真理客观性的论述,后半句的

“客观实际”本身就是判断认识是否是真理的标准。那麽前半句 所说的能将

认识同客观实际联系起来的东西, 就不会是客观实际本身 , 怎麽又是检验

真理的标准呢。



要么客 观实际不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要么将认识与客观实际联系起来的“实

践”就不是标准 ,既 然《 纲要 》认为真 理标准是“唯 一的”就不该同时

存在两种标准。这里我与《 纲 要 》之间不是存在着哲学观的分歧 而是语意

上的分歧,我认为 , 标准的功能不在于将被检验者( 认 识)与一直被《纲

要》作为检验标准的客 观实际联系起来。相反,只有与标准联系得起来的或

者说相符的被检验者(认识)才是真理。常识告诉我们 要完成 一项检验至少

具有三个要素:一 ,被检验者;二 ,标准;三,检验者。但在《纲要》所叙

述的检验 情景往往只有被检验者与标准。因此有时被检验者又兼检验者的角

色,有时则将标准充作检验者而将检验过程当作了标准 。这怎会不造成叙述

时逻辑,语意的混乱呢 ?



在随后的一大段论述中,《纲要》在领着人们在“实践”、“实践的效果”,

“预期的目的”,“客观对象”等概念中绕圈,好不容易地得出一条结论,“

因此,这两者(指实践的预期目的和实践的效果)的对照,从实践的结果是否

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可以判明指导实践的认识是否符合于客观实际。实际情况

是,只有在社会实践过程中达到了思想中所预期的结果时,人们的认识才被证

实了。P289”在这结论中《纲要》丝毫未提“真理标准”而只是勉强地以“认

识才被证实”作代替。可见这是一段自信不足的论证。其实,无论“实践预期

目的”还是“实践效果”都不是“实践”本身,前者是实践的先导,而后者则

是“实践”的结果。正如《纲要》最后一句中所说“认识”是在“实践过程中

”被证实了的。所以,即使根据《纲要》的论述,实践也只是检验真理的手段

,途径,而非标准,才是符合逻辑的结论。从这一 比 较 过 程 中 , 正 如

上所述, 只有“目的” ,“结果”没有判断者。如果只有一个判断者问题不

大。如果有两个以上对“目的”和“结果 ”持不同看法的判断者。那么对实

践的目的与 结果是否相符必有多种判断。那么如何断定哪个判 断者的判断 是

“真”呢 ?



《纲要》说,“真理的客观性决定了检验真理的标准必须是客观标准而不能是

主观标准。“对于这点我在前文谈真理多元性时已有论述,现重录于后“既然

真理不是客观事物或客观规律的本身,真理与谬误就纯粹是意识范畴的概念,

是经过思维主体加工过的,对客观事物或规律的反映。如果真理只是象《纲要

》所说,它象镜中花、水中月那样的直观的话,我们倒或许真的只要将他与实

在的月及花比较一下,这个映象是否接近实物就行了。这实物确实可以作为唯

一的标准的。但是,请注意,这水中月或镜中花究竟象不象实在的月或花是不

能由它们自身作出判断,必须有另一个思维主体对此月或花的映象(意识或理

论)根据实在的月或花作标准才能判断它们是真或是假。于是问题就产生了,

作为裁判的思维主体本身对实在的月或花产生的映象是真还是假呢?可见,《

纲要》想象中最具权威性的真理标准,实在的月与花,在实际的人类社会实践

中却没法脱离意识而起到检验标准的作用。而标准只能是一种进行“比较”,

这个社会实践活动之前就已经存在著的意识或理论”。或许 《 纲 要 》 会说

,哟你掉进了唯心主义的泥坑。我主观上总体说不赞成 唯心主义, 但我觉得

唯心主义 与唯物主义都具有真理性 。如果我哪一论点无论 与唯物论或唯心论

相近,也是可能的 。 我信奉辩证法 ,在 各个哲学体系中不可能存在非此则

彼的鸿沟。世界上只存在边缘模糊的分类 。在两个相 关联的事 物中非此即

彼的分界是不存在的 。我不赞成以标签来区分真伪 。



为了证明“实践是检验真理标准”这一认识的真理性,《纲要》违背了自己“

即使是已经被实践证明为真理的认识,也不能成为检验其他认识真理性的标准”

的论点,将恩格斯吃布丁的说法来作为他立论的依据。我认为在一定条件下被

证明了具真理性的认识或理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当作真理标准来运用的。《

纲要》所引的有关恩格斯有关吃布丁的论述,基本上是可接受的。毛泽东也有

过关于吃梨的相似说法。然而,他们的说法并不能得出支持“实践是检验真理

的标准”的结论。对此我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吗?——向中共理论

家请教》一文中曾这麽说,“这一命题的提出,或许是出于对毛泽东《实践论

》一文的误解。毛泽东说实践出真知,并不是说实践是真知。而是指出真知出

于实践之中。这句话并不排除实践出谬误的可能性。他说要知道梨的滋味就得

亲口尝一下。试想“吃梨子”这个实践是判断哪条真理的标准?”,我又说“

再以吃梨为例:甲说梨好吃,乙说梨不好吃。这是两条针锋相对的理论。为了

证明哪条理论是真理,只有亲口尝一下(经果实践)才能检验真伪。两人吃后,

甲说,梨水分多(甲的真理标准),好吃;乙说,梨太软,不脆(乙的真理标

准),不好吃。尽管两条理论针锋相对,经过实践的检验,甲,乙双方都得出

自己的理论是真理的结论。”据此,我认为充分说明了,实践只能是检验真理

的手段,而不能成为检验真理的标准,更不可能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纲要》又引用了毛泽东的话“判定认识或理论之是否真理,不是依赖主观上

觉得如何而定,而是依客观上社会实践的结果如何而定。真理的标准只能是社

会的实践。”这里最后一句理应是对《纲要》结论最有力而直接的支持。但是

,因为从毛泽东前句的论证不能逻辑地得出最后的结论。他犯有与《纲要》同

样的,将实践结果等同于实践本身的问题。我怀疑“实践”可能是实际的笔误

。因为这一结论与《实践论》的论述也不尽相符。



综上所述,《纲要》所以会得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的结论是由于混淆了“

实践”和 “实际”,“实 践” 与 “实 践目的”,“实践结果”等不同的

概念。以及出于他试图维护唯物论的意识偏见。正由于这一偏见,使 《纲要》

有关实践检验与逻辑证明的结论也 难 免 失之于 偏颇, 并 矛 盾 百 出 。

在第290页 《 纲 要 》 说 “如果把已经获得的真理当作检验真理的标准,无

异于宣布人们只能重复已有的真理,不允许探索新的领域 ,这就杜绝了真理

发展的道路。 ”然而 , 他在第 292页却说 。“所谓逻辑证明,就是运用已

有的正确判断 ,经过合乎逻辑规则的推理, 来证明另一些判断的真理性。逻

辑证明对于区分真理和谬误起着十分重要的作 用”前段是为了维护唯物论所作

的论述 , 而后者是 《 纲要 》无法回避的意识在认识中作用的客观叙述。在

逻辑上,这两段的论点是排他的。是没法用辩证法来作掩盖的。这是固执唯物

论所没法避免的缺陷。

因为《纲要》没法抹煞通过逻辑推理也能检验真理的事实。又因为《纲 要》又

把检验真理的手段、方法硬说 成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因此,怕人们将逻辑推理

也当作检验真理的标准而毁了 《纲要》所坚持的真理标准的 唯一性。《纲要》

不得不浪费许多笔墨来叙述逻辑推理对实践的依赖。其实 ,如果《纲要》放弃

实践是检验 真理标准的误解,还实践以检验真理的手段这一本来面目。那么也

不用有推理成为检验标准的担心。另外如 果《纲要》不坚持物质第一性的偏见

,将意识说成是客观存在的对立体,那么不难看到作为意识活动的思维推理实际

上也是一种人类的社会实践 。它与《纲要》所说的 社会实践一样作为检验真

理 的手段,方法,途 径 。那么关于实践检验与逻辑 证明的论述就不必赘述了。



所以扬弃了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辩证法实在是最明快 , 适用范围最广的哲学

理论。 实际上,马列主义哲学传入中国以前它一直是中国哲学思想的主 流 。

这也是中华民族聪明才智的不竭源泉。



最后,我不得不说,被《纲要》 批评的中国古代的哲学家 ,如扬雄所说“众

言淆乱, 则折诸圣”,王守仁 所说“良知”就是“自家的准则”; 欧洲将圣

经当真理标准, 有些哲学家将多数人的意见当真理标准…… 虽我不尽赞成这种

真理标准,但它们至少可以成为一种真理标准。恰恰只有被《 纲要 》 奉为唯

一的真理标 准的“ 实践 ”, 由于它是一种人类社会活动,它只能是检验真

理的手段,方法,过程。是《纲要》所提及 的所有真理标准中,唯一的非检验

真理标准 。当然 ,它更不可能成为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



本文所有引文都摘自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哲学教研室所编的《辩证唯物

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纲要》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7月 第一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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