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纳百川

登录 | 登录并检查站内短信 | 个人设置 网站首页 |  论坛首页 |  博客 |  搜索 |  收藏夹 |  帮助 |  团队  | 注册  | RSS
主题: 随便法盲新例
回复主题   printer-friendly view    海纳百川首页 -> 罕见奇谈
阅读上一个主题 :: 阅读下一个主题  
作者 随便法盲新例   
古迷
[博客]
[个人文集]

游客









文章标题: 随便法盲新例 (632 reads)      时间: 2003-7-22 周二, 下午10:51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随便翻出一个所谓“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来作为“国民党员”可以入罪的根据,再次自暴其法盲的底子。



虽然随便是为了证明他有关中共现当局为暴政的论断,动机是进步的,但还是有必要指出其法盲导致的误导效果。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并没有追溯力,并不能用来追溯早已成立并被国家当局早已承认合法的政党或团体。不但共产党自己从未“向国务院登记过”,而且八个“民主党派”也从未登记过。

2。中共当局至今没有任何一个法令或判决宣布国民党为非法组织。

3。国民党在大陆(不包括港澳)的组织被取缔,不是因为它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没有注册,而是因为它被当局定为“反动组织”。其骨干分子(1946年后担任过区分部委员以上职务)曾以“反革命罪”被追究过刑事责任,但普通国民党员并不因“党员”身份受刑事追究。

4。在“反革命罪”被取消后,没有任何法例将任何国民党人身份入罪,也没有任何此类刑事判决案例。国民党从普通党员到现任副主席在近年内访问大陆者不计其数,并无一人因其国民党人的身份被追究。大陆公布的“间谍案”审判也不少,也没有一人因“国民党员”的身份而被加罪。

5。更关键的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只能从行政上判断合法或非法问题,而不能用在刑事上判断罪与非罪问题。这是最起码的法律常识。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返回顶端
显示文章:     
回复主题   printer-friendly view    海纳百川首页 -> 罕见奇谈 所有的时间均为 北京时间


 
论坛转跳:   
不能在本论坛发表新主题
不能在本论坛回复主题
不能在本论坛编辑自己的文章
不能在本论坛删除自己的文章
不能在本论坛发表投票
不能在这个论坛添加附件
不能在这个论坛下载文件


based on phpbb, All rights reserved.
[ Page generation time: 0.925991 seconds ] :: [ 25 queries excuted ] :: [ GZIP compression enabl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