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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说说“自愿为奴”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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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源 [个人文集]
加入时间: 2004/03/17 文章: 522
经验值: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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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根源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读了楼下几篇关于“自愿为奴”的辩论,我觉得挺有意思的。
不过我认为,如果再深入一点去探讨,“自愿为奴”与自由主义者的理念之间,并不存在什么悖论的。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一点是,“做奴隶”并不仅仅是某个人单方面选择的事情。
“奴”和“主”不仅在字面意义上是一对反义词,在实际的世界中,也是互为参照系,乃至是共生的。有“奴”处必有“主”,若某处并无“主”,那又谈何“为奴”?
如果某个人(设为甲)说自己“自愿为奴”,但在他的社会空间里光只有他一个人的话,那又如何能体现出“他做了奴”这种特性来?即使这个人一直在以“奴隶”的行事标准来自己“严格要求”自己,或说白了在自己折磨自己,那也是他在“自虐”而已,只能说明此人可能患有“被虐狂”的症状,但并不能够说明他做了谁的奴隶,而所谓“自愿为奴”自然也成立不了的。
这种情况,跟俗语所谓“一个巴掌拍不响”是异曲同工的。
如果在他的社会空间里,除了他之外还有其他的人(也包括了某些社会管理组织,例如政府吧),这个甲自己也愿意做“奴”,但是他找遍这个社会空间,都找不到一个愿意(或者敢于)接受他这个“奴隶”、愿意(或者敢于)成为他的“主子”的人或政府的话,那他这种“为奴”的意愿尽管成立,但“为奴”的事实实际却仍然没有发生的,甲那所谓“自愿为奴”仍然只是停留在思想之中。
这种情况下,我们自然不能干预这个甲的思想的自由,并且应该好好地包容这种思想的自由。
第三种情况,是甲“自愿为奴”,也有其他人或组织在行动上接受了他为自己的奴隶,当起了甲的主子,设为乙。这个乙的行为,用甲作为参考系,那就等于是“自愿为主”了。
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干预的,并不是自愿为奴的甲,而是欣欣然接受了这个自愿为奴的甲的主子乙。因为,乙已经超越了正常的文明的社会规范的底线,侵犯了其他人的权益——尽管这种权益是别人主动进献的,但这并不足以说明这种进献合法。
也就是说,“自愿为奴”是在自我削减自己与生俱来的神圣权利,令自己的权利跟全民必须遵守的权利标准线相比减少。但是,权利只要不超出全民必须遵守的权利标准,那就不会触犯法律。
而“自愿为主”则不同,他接受了“自愿为奴”者自我削减的权利,超出了全民必须遵守的权利标准线,那必将构成触犯法律的事实。
因此,自由世界的法律不追究某些人“自愿为奴”的行为,甚至还保护这些人“自愿为奴”的自由权利,但与自由主义的理念并不构成冲突,也形成不了什么悖论,因为这种社会尽管保护“自愿为奴”的理念和行为,但并不保护甚至惩罚那些“自愿为主”的人和行为。
其实话说回来,一个人要真是闲得发慌或被虐狂症状发作,亟需“自愿为奴”的话,那其实完全可以抛弃不能令他真正实现“自愿为奴”梦想的自由世界,而义无返顾地投入极权世界的怀抱的。
只有在后一种的生活状态下,才能够有充裕的制度空间,让其梦寐以求的“为奴”理想不仅仅停留在思想上的自由之上,而是真真切切地成为现实。
好在,这个地球上总算还没有退化到每个角落都是自由世界的地步,还有一些不属于自由世界的先进地方,能够让这种向往“自愿为奴”的人能够毫无拘束地一圆其梦想的。
我知道,这种真心希望能够“自愿为奴”的人确实还有很多,即使在自由世界里,数量也不见得少。但愿他们真正能够将“自愿为奴”提上自己的办事日程,及早付诸行动,呵呵~~~~
作者:根源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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