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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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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申诉状(一)
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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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申诉状(一)
(510 reads)
时间:
2003-7-03 周四, 上午5:44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申诉状——为孙志刚和为他背上故意伤害致死罪名的全体被告
诉求:
一、请求最高检察院宣布孙志刚惨案专案组为非法组织,调查资料无效,由最高检
察院重新立案、侦查孙志刚惨案和孙志刚新案,并合并两案为一案公诉。
二、请求最高法院宣布孙志刚惨案一审判决无效,由最高法院组织专门法庭一审孙
志刚惨案和孙志刚新案,并合并两案为一案审判。
三、立即释放孙志刚惨案的殴打工具李海樱等八名被告,对其他被告采取适宜的取
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措施,注意采取不被杀人灭口的保护措施。
————————————————————————————————————
诉由
由《南方都市报》的报道而震荡海内外、震荡中南海的孙志刚惨死案,依法应由
最高检察院立案、调查、公诉,由最高法院专门法庭一审的刑事案,却由公安部下
派工作组下广州市组织无权调查且与孙志刚惨案有犯罪级利害关系的机关领导组成
专案调查组负责调查,主持与有犯罪级利害关系的机关具有人事、财政依赖级关系
的检察院公诉和法院审判。如此查处必然制造伪证和案情假象、包庇犯罪集团、轻
刑爪牙级罪犯和大批无辜。一审法院和终审法院果然为此作出了惊骇海内外同胞的
判决。
虽然,一审判决后,众被告都表示不服而上诉,但遗憾的是,一审中,无一个被告
和辩护律师指控本案的大是大非,所有律师辩护词都是在承认公诉书认定事实清
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的基础上,纠缠于被告是否为主犯、从犯、胁从犯的
关系上,犯罪情节是否较轻的轻重上,有无从轻和减轻的情节上。因而,众被告的
上诉请求很可能不会控诉本案的大是大非,而是辩护词的改头换面。根据不告不理
原则,二审法院将以一审判决为底稿作出终审判决。因此,我以为有必要为孙志刚
和为他背上故意伤害致死罪名的全体被告提出上诉状。
在《上诉状——为孙志刚和为他背上故意伤害致死罪名的全体被告》完成一大半的
7月1日,为了解孙志刚惨案二审程序的进展,比如何时开庭审理,上诉人有多少,
上诉理由和请求等。没想到在《凤凰网》上看到6月27日孙志刚惨案终审的报
道: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乔燕琴等
12名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也看到同日乔燕琴被执行死刑的报
道,但以为后者是记者把终审判决视同执行的错误报道。于是,我便迫不及待地把
《上诉状》改为《申诉状》,因为二审判决是维持原判,只要对《上诉状》改名和
在内容上作稍微的修改即可。且于当晚迫不及待地把《申诉状》前三篇发给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请求暂停对乔燕琴的死刑核准程序,
同时发给我手上的一千多个电邮箱,在若干网上论坛张贴。没想到,我的请求早已
多余:7月2日半夜收到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的《方圆》杂志编辑部的杨建民先生来
邮,告知乔燕琴已被执行完了,证实了《凤凰网》的报道没错。一时间,我懵了:
《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同法第200条规定:高级
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核准需要程序运
作,核准死刑文件需要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批准签字,加盖最高人民法院公章。文
件的往来,不能传真,不能电邮,必须通过邮局、邮路的往返。终审判决是星期
五,星期六、星期天最高人民法院没上班。即使用特快专递法传送终审判决书和向
最高人民法院报请核准乔燕琴死刑的文件,最早也得在星期一上班后送达最高人民
法院。即使最高人民法院把这件核准案件当作头等大事先予研究核准,也需要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安排三个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案情和乔燕琴罪
行。即使合议庭合议结果,认为乔燕琴罪该一死,可处立即执行的死刑,也要报请
院长核准。即使院长当天没有外出,核准也要时间,还要签字、盖章,然后才能往
广东省高级法院传送核准的文件。即使也用特快专递邮路传送核准乔燕琴死刑的文
件给广东省高级法院,再送达广州市中级法院,也是星期二以后的事。广州市中级
法院收到核准乔燕琴死刑的文件,也需要召开会议,交执行庭安排执行事务,执行
庭要执行乔燕琴死刑,也应制作公告文件,发布公告,向社会告知乔燕琴罪当处死
的罪行,和何时何地枪毙乔燕琴,让所有关心孙志刚惨案、惩罚杀害孙志刚凶手的
人民知道个究竟和前往观看:有没有判错和漏判凶手,有没有杀错人,并给人民一
个“枪下留人”的救人机会。封建法制杀人时,都有一个特定的时刻和公开的刑
场。虽然公开刑场,让民众前往观看,侵害了被杀者的名义权和隐私权,但是,这
些权利对于人犯并不重要,那是生没带来、死带不去的无用权利。重要的是,公开
执行死刑将给人犯的利害:执行人就没有掉包枉杀他人的机会,就没有采用折磨至
死的方法折磨人犯的机会,就没有利用人犯的身体零件做生意的机会。更重要的
是,它给人民一个抢救人犯“枪下留人”的宝贵机会,这对于不愿就死而即将死亡
的人犯则是死里逃生、死而复生的最后机会。
可是,这些《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都没有依法进行,不该发生的严重悲剧
发生了,乔燕琴死了,我的抢救行动徒劳了,网民们帮助抢救的行动徒劳了。也许
最终他还要被处死刑,但是,他不该死的这么早啊!他不该在强调以法治国的环境
中离开《刑事诉讼法》的法定轨道而死啊!他不该被草菅人命啊!他是储藏着孙志
刚惨案真相许多重要信息的活证啊!是追查谋杀了数以千计孙志刚的广东省收容遣
送犯罪集团对人民犯下滔天大罪的活证啊!
虽然乔燕琴在不该死的时候死了,收容遣送制度也被废除了,制造无数孙志刚惨案
的制度性工厂被捣毁了。但是,还有11名被告在服不该服的“故意伤害孙志刚致
死罪”的罪刑,其中,李海樱等八名被告是完全无辜的受害人,还有6名在服不合
“玩忽职守罪”罪行的“玩忽职守罪”的罪刑,而整个广东省收容遣送犯罪集团的
绝大多数罪犯还在消遥法外。如果不是废除了收容遣送制度,他们还将继续放手制
造孙志类惨案,继续肆无忌惮地对祖国合法居民绑票、打票、残票、撕票;遍布全
国的收容犯罪集团将继续放手制造孙志类惨案,继续肆无忌惮地对祖国合法居民绑
票、打票、残票、撕票。
孙志刚惨案虽然在枪决乔燕琴的枪声中落下了帷幕,但孙志刚的冤魂仍在哭泣,无
数孙志刚冤魂集中营的冤魂仍在鸣冤申诉,孙志刚冤魂集中营外包括被迫自杀在内
的无数孙志刚孤魂野鬼散游在旷野中哭诉无门。还有无数人被盘剥了养家糊口、治
病救人所需的血汗钱、救命钱没有偿还,还有无数人被伤、被残、被奸、被卖到妓
院卖淫的冤恨没有起诉和申诉。收容遣送制度历时21年的血债、伤害债、财产债必
须偿还,必须由放血债、伤害债、财产债的所有罪犯偿还,冤魂必须昭雪,错案必
须纠正,罪犯必须罪刑,无辜必须自由,法律尊严必须维护,孙志刚惨案和孙志刚
新案的犯罪集团,必须法办。只有以法律为武器,以诉讼为战斗,才能清算其罄竹
难书的罪恶。而彻底查明孙志刚惨案的真相,罪刑孙志刚惨案和孙志刚新案的所有
罪犯,是为彻底清算收容遣送制度罪恶而开辟诉路的唯一机遇,希望以查处孙志刚
惨案所有罪犯的案例为精制导弹,炸开缺口,查处所有制造收容遣送苦难的罪犯的
全民,不应该继续痛心疾首。
虽然孙志刚死于毫无刑求目的的殴打和毫无救治的殴打,但他死于救治机构,死于
与监管机构相似、相连的机构。如果孙志刚惨案的终审判决没有否定,该案将成为
最高人民法院编辑出版的供全国法官审判参考的《全国法院审判案例选编》案例,
罪刑无辜、放纵罪犯的冤案,将被合法地大量制造。因为,类似的医疗机构、法定
的和非法的监管机构,临时的基层政府和民间的拘禁室,黑社会刑场和黑社会工
场,都有许多因刑求、体罚、虐待发生的伤害和死亡案件,都在待诉、待查、待审
和申诉。
因此,提出本诉状。需要说明的是,本人与孙志刚惨案和孙志刚新案涉及的所有无
辜和罪犯,无任何恩怨,只因知道人类道德法的规定是:见蛇不打是放纵罪犯,见
死不救是故意犯罪,隔岸观火是幸灾乐祸,明哲保身是等待受罪,见义勇为是正人
君子……,故本状纯是遵守道德和良心流血的义作。
吕柏林 2003.7.3.
本状公开于【明月网站】:http://bolin.netfirms.com/
联系电邮箱:
[email protected]
———————————————————————————————————————
著作权声明
作者放弃本诉状的所有著作权,包括署名权。即任何人可以任何署名、无名,以任
何方式——包括断章取句方式,编辑、出版、发表、传送本诉状于各种传播工具,
传播给任何人,引用于任何文体。作者将非常感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使用本诉状的
任何部分。任何人对本诉状的使用,哪怕一句话、一星的思想火花,都被作者视为
是对作者的最高奖赏。
吕柏林 200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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