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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香港基本法第23条立法谘询文件主要内容 [ZT]   
随便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24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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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香港基本法第23条立法谘询文件主要内容 [ZT] (213 reads)      时间: 2003-7-02 周三, 上午9:11

作者:随便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香港基本法第23条立法谘询文件主要内容



(中央社记者张谦、陈幸慢香港二十四日电)香港当局今天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有关惩罚叛国、分裂国家及颠覆政府等罪行公布立法谘询文件,当中大都从严解释这些罪行的定义,以符合国际人权公约,保障言论自由。

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下午在记者会上公布了谘询文件内容,当中主要就第二十三条所列举的罪行提出政府的立法建议。叶刘淑仪强调,按照政府的立法建议,法轮功及香港市民支援爱国民主运动联合会都不在禁制之列;支联会呼喊推翻中共的口号,不会构成分裂或叛乱罪。



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博讯boxun.com)



香港主权转移后,特区政府一直落实基本法各项规范香港的条文,唯独没有按照第二十三条进行立法。一般相信,这与条文的政治敏感性有关。



对于为何在五年后的今天才决定立法,叶刘淑仪解释说:「特区政府已经参考了各国法律,做了充份准备,相信可以提交一份保障国家安全的条文,且不会影响言论自由;如果不立法,香港在保护国家安全上将会有法律漏洞;立法可以让社会有明确清晰法律保障国家安全。」



特区政府在谘询文件中,逐一界定了第二十三条所列举的罪行的定义和惩罚准则,其重点大致如下:



一、叛国:叛国指背叛自己的国家,其惩罚准则必须是与外国人联手发动战争;鼓动外国人入侵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以任何方式协助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战的公敌,即属违法。 二、分裂国家:政府建议订立分裂国家的特定罪行,规定以发动战争、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以其他严重非法手段把中华人民共和国一部分从其主权中分离出去,又或抗拒中央人民政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一部分行政主权,即属犯罪。



三、扇动叛乱:建议把现行的煽动罪的定义缩小为任何人煽动他人干犯叛国、分裂国家或颠覆的实质罪行,或煽动他人制造严重危害国家或香港特区稳定的暴力事件或公众骚乱,即属犯罪。



纯粹发表意见,或就意见或作为作出报导或评论,均不会列为刑事罪行。



四、颠覆:建议把发动战争,或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其他严重非法手段胁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界定为颠覆罪。



五、窃取国家机密:现行特区政府的官方机密条例已经为保护国家机密提供良好的基础。虽然如此,特区政府仍建议订立一项新罪行,订定凡把未经授权而取得的受保护资料,作出未经授权而具损害性的披露,即属犯罪。



六、外国政治性组织:现行香港社团条例足以禁止外围政治性组织不当地干预本地的政治事务,因此应予保留。此外,为阻止有组织性进行对国家安全构成真正威胁的活动,政府建议可禁制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



上述六项第二十三条所列举禁制的罪行中,除了分裂国家和颠覆罪外,其馀罪行本地法律早已有所规范。所以,叶刘淑仪强调,谘询文件提出的立法建议,大都是根据原有条文的精神予以制订,但更加从严解释,使原有罪名定义缩小。譬如扇动叛乱罪,谘询文件建议,为了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以刊物为对象时,必须作狭义界定,即只有刊物煽动他人干犯叛国、分裂国家或颠覆的实质罪行的时候,才可被视作煽动刊物。纯粹发表意见,或就意见或作为作为作出报导或评论,都不会被列为刑事罪行。



叶刘淑仪并说,政府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进行立法,并非针对法轮功或支联会。她说:「这些都是外界毫无根据的揣测,立法是要维护国家安全,否则,香港法律将会存在一个漏洞。」



她又补充说,中共是以邪教性质把法轮功订定为非法组织,而并非以国家安全法予以取缔的。所以,根据目前的建议,法轮功不会在基本法第二十三条取缔的范围内。



至于一向被中共定性为「反中乱港」的支联会,叶刘淑仪表示,支联会叫喊口号不足以违法。



在记者会上,有记者询问,提出「一边一国」是否会触犯上述各项建议中的规定。叶刘淑仪回应说,这属于分离问题,与分裂的定义有所不同;基本法第二十三条只是限制分裂,鼓吹分离有点不同,目前分离并非在上述建议禁制之内。



叶刘淑仪又说,即使将来中共禁制某些组织并通知香港,香港也不能立即予以取缔。取缔的前提是:必须符合法律程序、不予禁制不能保护国家安全,以及最终由法庭决定应否予以禁制。



另外,叶刘淑仪澄清,由于现行香港「刑事罪行条例」及「官方机密条例」等,已就第二十三条所列举的罪行有所规范,所以,政府不会针对第二十三条另行制订一条法令,而是修改原有条文,使其定义更加清晰和明确,以及大大缩小其定义,以符合国际人权公约,不会抵触基本人权如言论自由等。至于分裂国家及颠覆罪,由于本地没有类似法律规范,则要另行立法。



政府将会谘询民意三个月,然后把建议内容正式写成草拟条文,提交立法会审议。



作者:随便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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