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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的西欧农奴制度(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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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的西欧农奴制度(转贴)
一江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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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世纪的西欧农奴制度(转贴)
(237 reads)
时间:
2003-6-19 周四, 下午1:07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西欧农奴制度
马克尧著
农奴制曾流行于西欧封建社会、公元十一世纪至十五世纪是它的兴盛时期。
在西欧中世纪初期,社会上还流行着一些罗马奴隶制法律的观念。罗马法律原则认为,一个人要么是自由人,要么是奴隶,中间状态是没有的。自由人不受奴役,不依附于别人,具有独立的人格,没有主人。如果一个人有一个主人,那他就应当是不自由的,是一个奴隶。可是在当时的庄园上,各种身份的劳动者都是有主人的。奴隶有主人,隶农有主人,其他依附的自由人也有主人。他们的经济地位又十分相似,同样受着主人的奴役和剥削。于是,罗马人称呼奴隶的名词一一塞尔夫o就逐渐统一用来称呼于他们,他们的身份地位也逐渐一致起来,就这样西欧的农奴制度终于形成了。这个时间大致为十至十一世纪。
西欧封建主都是贵族,具有公爵、伯爵等各种贵族头衔,占有大小不等的土地。我国把西欧封建主称作领主,把他们的土地称作领地。这种领地是由封建主之间互相封受而形成的。大封建主把土地留下一块自己直接经营,其余的转封给若干中等封建主;中等的封建主把受封的土地也留一块自己经营,其余的再转封给小封建主:中国古代的封建社会,分封土地由皇帝实行,受封土地的官僚贵族并不能把这种土地再转封出去。但西欧却不然,不但国王可以分封土地,其他封建主也都可以分封土地。当时流行的习惯是,一个封建主的土地要尽可能多地封给一些臣属。一个封建主往往从好几个人手里受封土地,然后再把他占有的土地转封给若干别的封建主。这样层层封受,就形成了十分复杂的土地占有关系,这种土地所有制我们叫它等级所有制。
由于土地的封受,封建主之间形成一种上下级关系,叫做封君封臣关系,分封土地的人,叫封君,接受土地的人,叫封臣。结成这种关系时要举行一种仪式,叫做臣服礼,即由封臣跪在封君面前,光老头,把自己的双手放在封君掌小,说明愿意成为他的封臣,效忠于他,反对他的敌人,封君则表示接受。
封君与封臣之间,彼此都有应当遵守的义务。封臣最主要的义务是要奉封君召唤来为封君服兵役,即自备马匹武器,自带给养,率领自己下面的封臣,来为领主作战,作战的时间一般规定为每年四十天,如果超出这个期限,则由封君供应费用。此外封臣还有在某种情况下从财政上帮助封君、或给他提供意见等义务。封君对封臣的义务,主要是负责保护他,即在他受到其他封建主的攻击时出来救助,这在当时是十分重要的。
这种封君封臣关系一旦结成,终身不变(只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方可以解除),而且随着土地的继承,它还将世代相传地延续下去。当时西欧的封建国家,就是由这种关系维系着。国王是最高的封君,下面大大小小的封建主,按照封君封臣关系,组成一个等级结构,这个结构的组成,是为了维护封建主各自的利益,同时也为了使封建主内部和谐一致,以便于镇压站在对立面的农奴大众的反抗。但其实它的内部矛盾重重,乱作—团的。
由于当时的国家是按这样的方式组织起来的,所以无政府状态特别严重。每一个封建主在自己的领地上都是—个独立君主,拥有司法、行政、财政、军事等一应权力、相反国家却缺乏这方面的权力。因为,按照封建原则,每个领主都应该靠自己的领地过活,国王也只能由王室领地的收入养活,不能向其他地方收税,所以没有全国的税收制度;每个封建主都管理自己的领地,审理其内的有关案件.国王也只能在自己的领地内实行这种权力,所以没有国家派出的行政官吏,也没有全国统一的司法制度和司法机构;国家也没有常备军,封建军队完全由这种封君封臣关系形成的贵族军队组成。手持武器作战既是贵族的特权,也是贵族的唯一的职业,农奴是根本不能持有武器的。后来王权逐渐加强,相应的行政、司法等机构才逐渐建立起来。
封君封臣之间,固然有一定的组织联系和义务约束。但是,封建的西欧还有一条原则,叫做“我的封臣的封医,不是我的封臣。”即作为封君,对其封臣的下属,并无直接支配的权力。另外,一个人同时既有若干个封君,还有若干个而且往往是更多的封臣。这些都使得封建主互相之间的关系十分复杂。他们结成大大小小的帮派,彼此之间为争夺土地、争夺权势时常作战。国王并没有力量制止这种战争,而且他往往还是参加者。这种无休无止的私战充斥于西欧各地,结整个社会造成很大的骚扰破坏。后来基督教会不得不出面加以限制,规定一星期中的某天或某几天是和平的日子,禁止封建主作战,号称“上帝的和平”。
出于战争频繁,而作战的权利又为封建主独享,所以战争成为他们的唯一职业。当时西欧封建主大都不识宇,从小就训练以骑马持矛作战的本领,平日的娱乐不是比武,就是打猎,养成一种好勇斗狠的习惯。到十一、二世纪时,形成了骑士制度,每个贵族都以取得骑士称号为荣。他们从小习武。长大以后,经常参加比武大会,被老—辈的骑士授以骑士称号。还逐渐形成一些骑土的道德风尚,如效忠自己的封君,信奉基督教,为理想的情人敢于赴汤蹈火,不怕牺牲生命等。
这些封建主的一切开支,都来他的地产,来自对在这些土地上农奴的剥削所得。封建主土地的经营单位,就是封建庄园。一个大封建主的领地,划分为若干个庄园,小封建主则往往只有一个庄园。典型的田园是一个村子,村子中央建有领主的宅邸。为适应当时的战争要求,宅邸的主要部分足用石头修砌的结实的堡垒,以利防守。其他的建筑还村谷仓、马厩、库房等等。附近还放布着农织的矮小茅舍。另外,一个村子还要有一个教堂,星期天或其他宗教节日村民于此集会,举行宗教仪式,同时也进行一些社交活动。
庄园经济是一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封建主的一切需要,都由庄园供应。每一个庄园上有一个管家,他代表领主主持庄园上的一应事务,负责领主上面领主自营业地的耕种,监督农奴的劳动,收集农奴交纳的各种实物及货币。他必须管理好领主的房屋及马匹,为他准备各种食品及一切必须品,保证封建主的享受。管家—般是由外面派的,他本人往往是贵族出身,对庄园的义体情况及农业劳作并不熟悉。所以每个庄园上另外设有庄头。庄头是本村人,出身农奴,熟悉当地情况,由他具体负责支配农奴的劳役来耕作领主自营地,随季节、气候等的变换来安排农活。他的工作很辛苦,也很琐细。管家是封建主的走狗,但庄头情况不一样,要具体分桥。有的庄头站在封建主那边,有的却站在农奴一边,为他们办事。较大的封建主,并不过问庄园的经营管理,他只是把收刮所得拿来享受,过着奢侈的生活。内于当时交通不便,运输困难,庄园上生产的粮食,征集的食物不易集小,所以大封建主往往带着他的家人、随从,一年到头周游各个庄园,在每个庄园上居住一定时间,把那里的供应消耗完了,然后再转往下一个,如此周而复始,并没有固定的住处。象九世纪时法兰克的著名皇帝查理大帝、也是过着这种生活,所以他当政的时期连首都都没有。只有一些小封建主,因为仅有一个庄园,方才定居在那里,并且也过问庄园上的一切事物。
农奴是西欧封建社会的一种农业劳动者。从经济地位来说、农奴和其他农民差不多,都是一个独立的小生产者,耕种着小缺土地,有自己的家庭,过着贫困的、自给自足的生活.遭受着封建主的剥削。农奴和其他农民的区别征于他的身份,在于他的法律地位,即农奴从身份上说是一个不自由的人,他的人身是属于主人的。
在中世纪的西欧,不自由的农奴和自由人是严格区分开的.二者之间有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农奴的身份被确定下来以后,白己就无力解脱,也无权选择主人,他本人是某某领主的农奴,他的后代也是某某领及其后代的农奴,代代相承,不能改变。从法律上说,农奴只有被主人释放,才可以解除这种身份。
西欧中世纪的农奴,在三个方面屈从于主人。第一、他人身不自由,人身属于主人;第二,他耕种的土地是主人的,经济上依附于主人;第三,他法律上和主人没有平等的地位,接受主人的审判。这三方西都有其具体内容:
我们说农奴人身不自由,人身属于主人,这在西欧中世纪并不是一个空洞的概念,而是严酷的现实。人身不自由的农奴当时受到许多屈辱的待遇,构成农奴身份构重要标志。
首先,农奴是主人的财产,所以主人可以买卖或转让农双,连带土地或者不连带土地都可以。西欧大陆上买卖农奴的事经常发生,许多文件上均有记载。有时买卖的是单个的农奴,更经常的是一户农奴,甚至还有几户或整个庄园上的农奴被买卖的事。有些文件还记载着买卖二分之一、四分之一的农奴,这当然并不是指把农奴分割零售,而是指在几个主人间瓜分他应交纳的劳役及实物等。另外,把农奴和他们的子女随意瓜分、转让的事也很多。当两个不同庄园上的农奴被准予结婚时,往往事先言明他们的子女要在两个主人间瓜分。如1231年,巴黎主教在一封信小说,他让他的女农奴某人去和圣日耳曼修道院的男农奴结婚,将来所生的子女一半归主教,一半归该修道院。
其次,主人对农奴可以处罚,可以监禁或拷打,但一般不得伤残其肢体。答责农奴是司空见惯的享,英国农民起义领袖约翰.保尔在控诉封建主的暴行时曾说:“我们被叫做他们的农奴,假如我们不做好他们给我们的工作,我们就要被鞭打了。”德国许多地方的习惯规定主人有权“适当地”答责农奴,十二世纪时一个修道院的文件记载打农奴脊背的板子应为一又四分之一古尺(合45英寸)长,厚度如烤肉叉。如果偶尔发现其一领主未责打过农奴,周围的人就会以为是一件违反常理的怪事。
农奴人身属于主人,他不能自由离开主人。如果他逃走,主人有追捕权,所以农奴被固定在主人的庄园上,为主人服役。但是,农奴离开主人庄园外出的事却是经常发生的。因为当时生产落后,农奴生活贫困,他所耕种的小块土地,往往不够供应一家人全年的生活所需。所以农奴本人或其子女往往要外出做短工谋生。中世纪西欧存在的许多农衬雇工,就是由此形成的。但是农奴要离开庄园外出,须得主人允许,而且还要交纳一种税,称人头税。这种税后来演变成每个农奴都要交纳,虽数日不大,但却是其人身不自由的一种标志。
农奴人身不自由的另外一种标志,就是他要交纳结婚税。按法律说,农奴的婚姻是合法的,但一般只许同庄园的男女结婚,这样所生的子女仍归于该庄园的主人。不会发生问题。如果农奴夫妻分属两个主人,则其子女的归属就要产生争执。因为当时典型的庄园是一个村子,这就等于说农奴只能在本衬选择配偶,可是中世纪的村子都比较小,人口也少,本村子的人很多有亲戚关系,容易形成近亲结婚。而近亲结婚教会是严格禁止的。所以农奴往往需要到别的村子里选择配偶,为此要向领主交纳结婚税。有的地方则规定如农奴和身份比自己高的人结婚要交纳结婚税。再演变而为农奴不管和什么人、哪里的人结婚都要交纳结婚税。这种税的数目也不大,但甚为农奴历痛恨,是一种屈辱的象征,包含着农奴婚姻不能自主,被领主横加干涉的意思。
农奴还有一个人身不自由的标志,即交纳遗产税。法国称为死手税,意思是指农奴的手是死的,不能把财产传给后代,所以其后代继承遗产时要向领主交税。它一直存在到1789午法国大革命发生为止。这种负担的来源,是因为农奴人身属于别人,他本身是别人的财产,所以他自己不能有财产,他的一切财产应该都是主人的,他无权处理,他的后代也不能继承。可是事实上农奴有独立经济,有家庭子女,有遗产继承人。为了使生产能继续进行,不致中断,需要让农奴的儿子有财产继承权、但他却必须向主人交纳遗产税,以取得主人的同意。
在法律上,农奴和主人没有平等地位,无权控告主人,国家法庭一般不受理农奴案件,他们的案件由其主人审判。领主审判农奴的法庭为庄园法庭,多由领主的总管主持,偶尔也有封建主自己主持的。法庭上还有陪审员,例从当地农民中推选,身份多为农奴。所谓推选只是名义,实际上陪审员人选大都由总管指定。他们往往成为领主镇压农奴的帮手。陪审员在法庭上的职员首先是提供犯罪情况,检举揭发本地区内的违法案件,然后是根据本地区、木庄园的习惯,予以裁决。这种裁决多对封建主有利,这是不言自明的。
根据庄园法庭记录来看,所处理的大量案件是保护封建主利益的。如对农奴不完成劳役、不交纳各项实物及货币捐税的处罚,对农奴侵犯封建主的草地、牧场的处罚,对农奴攻击管家的处罚等。还有一些案件涉及有人违犯全村利益,如到公共牧场放牧过多的牛羊,到森林中取走过量的柴火,没有做好篱围以致性口闯人农田等事项。有些案件是农奴之间的纠纷,如土地、契约、婚姻、微小过失等。对于这些违法行为,一般处以罚金,而罚金则为主持法庭的封建主所得。至于重大刑事案件,象杀人、伤人、铸私币、袭击官吏等,多出国王法庭审判,不在庄园法庭权限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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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江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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