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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社会检察官们,何妨从检察小官大贪杨林祥的罪行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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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社会检察官们,何妨从检察小官大贪杨林祥的罪行入手......   
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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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社会检察官们,何妨从检察小官大贪杨林祥的罪行入手...... (579 reads)      时间: 2003-6-09 周一, 上午4:56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社会检察官们,何妨从检察小官大贪杨林祥的罪行入手,揭开通城县公检法的黑幕?





读了《农民街头遭法官毒打,上访被捕身陷牢狱》(附后),只觉本案的发生和司

法处理实在是荒唐的不可思议:



一、通城县法院经济庭法官杨献懿居然敢在《民事诉讼法(试行)》试行了近20

年、《民事诉讼法》执行了近11年的2002年,严重违反民事诉讼程序,不经开庭而

作审判。其枉法舞弊之胆之大,令人愕然。整个通城县法院、检察院对如此枉法舞

弊的法官不追究其任何徇私舞弊枉法罪行的不作为,更是令人惊愕不已。



二、非常简单的债务纠纷,即使开庭审理,也不需要任何其它诉讼活动费用,但法

院居然收取这项费用一万元。请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法院对非刑事案件的收

费原则是,在决定受理时收取受理费,在判决时决定收取受理费的三分之二或等额

作为诉讼活动费,如有鉴定费、勘验费、公告费、证人的误工补贴和差旅费等,则

另计(法官经常为了旅游、吃喝而制造鉴定、勘验等活动)。凡有财产标的的案件

争议的价额或金额,案件受理费是按争议标的,分段按比例计算累计计收的。从法

院收取审理费的规定可知,法院是通过经济大棒压制诉讼的,被压制的对象只能是

穷人。这已经极不公平。因为法院不是企业,而是“国家”机关,其工作人员在法

理上是公仆,人员工资、办公费用、办公楼堂、宿舍、交通工具等全靠人民税收供

奉。审判人员的审判活动,是依靠法定的权力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控

告与被告相互辩论中,居间辨认证据真伪、推定事实真相,判断被告有罪无罪、罪

大罪小,决定罪刑的;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原被告相互辩论中,居

间辨认证据真伪、推定事实真相,判断谁是谁非、谁对谁错、谁是加害、损害方、

谁是受害方,或判断双方的过错责任大小而决定赔偿责任的,是非常简单的脑力劳

动。因此,即使把法院视为按劳取酬的企业,也只能按审判人员简单的脑力劳动时

间计费,没有任何理由按诉讼财产的标的大小分段按比例累计计收。何况,争议的

经济合同标的越大,双方提供的证据往往越充分,判断越容易。更何况法院不象必

须承担事故责任的各种事故责任人,对案件的判决从来不对原被告承担故意枉法裁

决和过失裁决产生的经济责任。至于收取诉讼活动费用,则更无道理,等于额外向

原告预收、再向败诉方集资摊派。可不?正是通过大规模收取案件受理费和诉讼活

动费用,全国所有法院才能不断地紧跟时代步伐,获得对办公楼堂建和职工宿舍建

而拆、拆而建的能力。所以,当你审查、控诉中华人民共和国集资摊派的对象和罪

恶时,请勿漏掉法院这群大虫。本案没有开庭而判决,连法院受理费五千元都没理

由收取,就更不用说一万元的诉讼活动费了(由此也就知道仲裁机构和律师收费按

争议标的的分段比例累计计收也是毫无道理的,比较合理的应是按仲裁和代理案件

的难易度计费)。



三、本案司法机关对农民杨中贵夫妇的迫害、陷害罪行,是由检察官原告与经济庭

法官合伙枉法引起,再逐步入执行法官、公安警察、高级法院司法鉴定的,由此不

难预见,到本案公正审结那天,必将卷入更多的单位和人员——我相信,公正审结

的日子只有等到即将到来的全民主权之后。可见,当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机关

对人民的犯罪,是以单位、部门、系统、跨单位、跨部门、跨系统的身份出现的集

团犯罪,是网络性的集团犯罪,和其他“国家”机关、事业企业的贪污腐败、偷

税、漏税、骗税等等犯罪形式、方法没有两样。其实,由古老的官官相护犯罪形

式、犯罪方法演化成这种集团或网络式的犯罪形式、方法,早在八十年代中期就已

普遍出现,现在只是病入膏肓,无药可救而已。



四、杨林祥,不过是县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科级干部,实权很有限。但他居然在

“通城县算是一位家喻户晓的人物”,因为“他拥有巨额家产”。从本案的发展情

况判断,他的确很有能耐,他居然能让县法院经济庭审判员杨献懿严重违反审判程

序,不审而判;居然能调动经济庭和执行庭法官,以违法的便衣着装到杨中贵家

中,不听辩解就绑架杨中贵,在吉普车内殴打杨中贵夫妇,并致杨中贵伤到必须送

医院抢救、最后法医鉴定为轻伤的水平;居然能调动横至县级公检法三机关、上到

省级法院的司法鉴定人参与舞弊枉法。在唯物主义、金钱主义主宰的社会,要令玩

法如玩玩具的司法权人参与舞弊枉法,显然不是小小科级芝麻官的一般交情所能发

号施令的,即必须满足舞弊枉法者的贪婪腰包。这就需要能令诸鬼推磨的神器——

钱,作颐指气使的神鞭。湖北省通城县的社会检察官们何妨检察一下杨林祥巨额家

产的来源和在本案中的用途?说不定他就是通城县的一个一边买官买权、一边贪污

行贿的大贪小官吏,说不定顺藤摸瓜,能摸出硕果累累的一大串葫芦瓜呢。



五、别说杨林祥巨额家产的来源具有极大的赃款嫌疑,单单1997年2月到5月两次贷

给杨中贵的金额就可能构成非法财产所得罪嫌疑。因为,根据通城法院收取的诉讼

受理费五千元,就能推出这笔借款在十万左右——推定债务金额的依据是法院在决

定财产案件受理时收取的受理费标准:不满一千元的,每件收50元;超过一千元至

五万元的部分,按4%计收;超过五万元到十万元的部分,按3%计收;超过十万元到

二十万元的部分,按2%计收。在1997年5月前,“国家”机关科级以下职员的工资

经过多次的改革和调整,才达到三百多元到四百多元,省吃俭用才能添置单车、冰

箱、彩电等。那时的杨林祥可能连办公室副主任也不是,可能只是个普通检察员或

其他机关的职员,哪来十来万元的活动余款放贷?



社会检察官们,《农民街头遭法官毒打,上访被捕身陷牢狱》一案,已经向你们揭

发,通城县公检法是三群披着法律外衣而无法无天(公安机关)、胆大包天(检察

机关)、一手遮天(审判机关)的黑社会,你们何妨从检察小官大贪杨林祥的罪行

入手,揭开该县公检法的黑幕?





吕柏林 2003.6.9.



本文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报告》,网址在:

http://bolin.netfirms.com/indexf7.htm



《农民街头遭法官毒打,上访被捕身陷牢狱》网址在:





联系电邮:[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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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28日,正在苦苦企盼上访结果的湖北省通城县农民杨中贵,怎么也想不

到他盼来的结果却是一张逮捕证将其送进了看守所,罪名是涉嫌诬告陷害。杨中贵

至今也没弄不明白这是怎么一回事。事情还得从那件震惊了整个通城县的“9.19”

事件说起。杨中贵的妻子李和平想起2002年9月19日发生的事情,仍像是做了一场

噩梦。半卧在病床上,李和平向记者讲述了那不堪回首的一幕。9月19日上午9点左

右,4个身着便装的年轻人来到杨家,其中一个人杨中贵认识,叫杨献懿,是通城

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的法官,也是杨中贵一起经济纠纷案件的主承办人。一见面,

这几名身着便服的执行法官就向杨中贵要钱,杨中贵表示没有钱,法官们便把他架

进了旁边的一辆吉普车。李和平担心丈夫有什么不测便要求同去。



车开到了通城最繁华的银城路与隽水大桥的十字路口,李和平抱怨了一句:“你们

专给有钱人办事,却欺负没钱的人。”话音未落,几记重拳便落在了她的脸上,杨

中贵也未能幸免。杨中贵夫妇极力反抗,吉普车不得不停到马路中间。车停下后,

李和平被拖下车,挨了一顿打。



法官当众打人,在通城还是第一次。事发现场很快被群众围得水泄不通。一辆警车

来了之后,几位行凶的法官冲出了重围。



杨中贵夫妇被带到看守所后,看守所的民警见他们伤势太重,不敢收监,叫杨中贵

的家属对伤情拍了照片,然后送到通城县人民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左胸4、5、

6根肋骨骨折,L1腰椎压缩性骨折。在杨中贵家属第二天所拍的照片中,记者还看

到了杨中贵左臂和左胸上有大面积挫伤,李和平面部浮肿。



“9.19”事件缘于杨中贵与杨林祥的一起经济纠纷。杨林祥在通城县算是一位家喻

户晓的人物,他拥有巨额家产,同时还具有县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的身份。这位

“富翁”因为区区几万元借款将他的亲姐夫——杨中贵告上了法庭。这起经济纠纷

案件由杨献懿担任主审法官。2002年6月5日,案件未经开庭审理,法官就判杨林祥

胜诉,由杨中贵归还全部本金和利息。接到判决后,杨中贵对判决提出了质疑。首

先,在杨中贵1997年2月16日的借款条上,双方所约定的利息为年息0.9%,1997年5

月4日的借款条上没有约定利率。但判决书中却认定两笔借款都为月利率0.9%,法

院一下子把利息翻了12倍。其次,判决除要求杨中贵承担5000元案件受理费外,还

要他另外支付10000元“其他诉讼费用”,而这“其他诉讼费用”到底是什么费用,

杨中贵一无所知。记者采访审理此案的通城县法院城关法庭杨跃忠庭长时,杨跃忠

承认这10000元“其他诉讼费用”是他自己要求杨中贵支付的办案费用。对于利息

的问题,这位杨庭长表示问题已经纠正,并拿出了一份裁定书。但是,这份裁定书

只是承认把年息认定为月息是打字的笔误,但仍要求杨中贵支付的利息按照月息

0.9%计算。正是因为杨中贵对判决结果的不满而没有主动履行,才导致了“9.19”

事件的发生。经过一个多月的住院治疗,杨中贵夫妇出院了。他们找到法院领导要

求对法院干警打人一事给一个明确的说法,而法院却拒不作答。杨中贵夫妇只得逐

级上访至湖北省,可还是杳无音信。在希望渐渐消逝的时候,武汉市中级人民法

院、同济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法医鉴定所于2002年11月28日出具了一份司法鉴定书,

认定杨中贵胸部第4、5、6根肋骨骨折,腰椎L1压缩性骨折已构成轻伤。拿着这份

鉴定书,杨中贵和他的亲属继续上访。然而,就在杨中贵坚持上访的同时,

“9.19”事件的另一方当事人、通城县城关法庭的4名法官向通城县公安局举报杨

中贵诬告陷害。他们所依据的是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年12月25日所作的司法

鉴定结论,该鉴定认为杨中贵的肋骨属于陈旧性损伤,并非“9.19”事件所致。杨

中贵的律师告诉记者,湖北省高院的这份司法鉴定,是在杨中贵没有在场的情况

下,仅凭一张x光片做出的,而活体检查是进行司法鉴定的必须程序。律师还告诉

记者,他为此专门请教了北京协和医院的专家,专家认为单凭一张x光片无法断定

骨折是否为陈旧性。“9.19”事件发展的结果令人意外,杨中贵有生以来第一次在

被关押中过了一个春节,他将以涉嫌诬告陷害罪被起诉,而打人的法官却没有受到

追究,甚至面对记者时,有关人员还在为打人者开脱。在通城县政法委,一位姓金

的副书记坚决否认干警有打人行为。记者拿出杨中贵的伤情照片,请他解释杨中贵

右臂上的伤是如何形成的,这位金副书记的说法是用手握造成的。



通城县人民法院办公室一位负责接待的同志很肯定地说,法院干警是不会打人的,

但后来他却改了口,说他没有在现场,不能确定干警是否打人。面对记者的提问,

“9.19”事件的当事人之一、城关法庭副庭长王仲明的回答是,他们只是制止了杨

中贵夫妇妨碍公务的行为。城关法庭杨跃忠庭长的说法更是别有意味,他认为在强

制执行中,发生冲突是无法避免的。



据了解,杨中贵涉嫌诬告陷害一案日前已由通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起

诉。



——2003年6月6日录自【看中国报道】,网址在:

http://bolin.netfirms.com/f701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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