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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ZT: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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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T: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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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ZT: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涉嫌犯罪 (272 reads)      时间: 2003-6-08 周日, 下午9:15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涉嫌犯罪

[只是常识] 于 2003-06-08 04:29:05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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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孙志刚一案上愚弄国人

一,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涉嫌包庇收容孙志刚的广州公安局办案人员。

证据(一),其起诉书查明:“2003年3月18日晚10时许,被害人孙志刚被收容后因自报有心脏病被送至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201室治疗。”“治疗”两字很绝妙,说明广州检察院认为广州公安局办案人员把孙志刚“送至”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的目的是为了救治孙志刚的心脏病,其出发点是好的。但根据

证据(二),“我们来看看所谓“收容人员救治站”是什么货色。



依据被行政处理的三名医护人员单位:市脑科医院,找到广州市脑科医院的网址:http://www.gzpsych.net/。在该网的首页头条赫然写着:



“医 院 简 介



广州市精神病医院位于广州市珠江南岸,白鹅潭畔,是中国第一间精神病专科医院,始建于1898年,由美国人约翰·克尔(John Kerr)创办,被纳入"中华之最"系列,医院自增开设外科、神经内科、神经外科、又挂名为现改名为广州市脑科医院。医院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业务用房4万多平方米,分设芳村住院部、江村住院部、荔湾门诊部。医院环境优美,就诊方便舒适,是一个名符其实的园林式单位,也是广州市首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见强国论坛《 孙志刚确实被送精神病院。此案可能是一起司法腐败大案》,作者“两条腿走路”。)

也就是说,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市脑科医院,广州市精神病医院是同一机构,而对此广州市公安局办案人员不可能不知道。也就是说,广州市公安局办案人员将孙志刚送至精神病院治疗心脏病,这显然是荒谬的。所以,广州市检察院认定“2003年3月18日晚10时许,被害人孙志刚被收容后因自报有心脏病被送至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201室治疗。”掩盖了广州市公安局将孙志刚送至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的真实目的。

证据(三),孙志刚被收容时公安机关填写的表格一张(复印件,见学而思论坛《转:“孙志刚”事件的一些原始资料》,作者jrnjr。)该复印件清楚显示,孙志刚被收容时,随身携带“记事本一本和名片盒一个,人民币伍十贰元正,身份证一张”。

证据(四)?前去保释孙志刚而被拒绝的孙志刚亲友的证词。此情节被多位网友提及,但未见证词,算做存疑证据。

以上证据(二),(三),(四?)足以证明广州市公安局办案人员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而证据(一)足以证明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的行为涉嫌包庇罪。

二,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涉嫌诬告陷害,漏诉罪犯。

我注意到在孙志刚案第二被告李海婴的代理律师梁国雄的辩护词中有以下叙述:“根据所有被告的供述我们知道,被害人在两次殴打后,神志、语言是完全清醒的,是自己走到205室的,走时也没忘带上自己的被子,还能自己上厕所,根据李海婴和其它被告供述,孙志刚被调走后,有护工拿着警棍跟了进去,他们还听到孙志刚的“惨叫”,------”。而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罪名是“故意伤害罪”,如果在被李海婴等八名被告殴打后,孙志刚真的“神志、语言是完全清醒的,是自己走到205室的,走时也没忘带上自己的被子”的话,李海婴等八名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就是个问题。因为他们的殴打行为与后面导致孙志刚发出“惨叫”的殴打行为是相互独立的殴打行为,在他们与后面的行为实施者没有共同的故意和行为的情况下,让他们为后者的故意和行为承担责任,不符合刑法“罪责自负”的原则。而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并没有查清导致孙志刚发出“惨叫”的具体行为及其行为者。

三,希望有律师敢于将自己掌握的全部材料在网上公开,以便于我们作出公正的分析。

四,革命远未成功,同志们加油啊。否则必将出现萧瀚先生在《关于孙志刚案及相关问题的五点思考》中所担心的恶果:“

如果决定案件最终结果的权力被某些窃夺公共权力者把持,那就极为可能出现这样一种可怕的局面:有人蓄意制造更大的公权犯罪以掩盖前一个罪行。这种犯罪并不仅仅是针对案件本身的,同时也是针对公众舆论的,他们要向人们表明,"公众舆论算不了什么?我们岂能在小民前面低头?"因此,他们甚至连制造公权犯罪的做法都未必很认真,原因并不在于他们没有能力,而是他们故意漏出这些破绽,以向公众示威,炫耀自己不可撼动的权力!并且似乎这样警告呼吁过的媒体和个人:"你们说的话通通都是废话,这地头我说了算!以后有类似事情发生,也休想凭着你们说几句话就解决问题!"”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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