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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民主是法治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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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民主是法治的必要条件   
张三一言
[个人文集]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2675

经验值: 56583


文章标题: 民主是法治的必要条件 (556 reads)      时间: 2003-6-06 周五, 下午12:31

作者:张三一言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民主是法治的必要条件



张三一言



反民主人士的香港有法治无民主是违实歪论,虽经别人批驳过,但他们的能耐就是无视现实与逻辑,誓要把谎言说上千篇让它变成真理真相。



「只有真正的民主国家才能是法治的国家。凡是实行法治的国家都是民主共和的国家。」这个论断是成立的。



香国的事实正好说明,没有原本的民主宗主国英国,就不会有法治的香港。反证是人类史上绝对没有一个由专制国家作宗主国的殖民地有法治的。



世界上从来没有不是民主自由的国家而又能坚持实行法治的。香港是一个失去了民主依傍遗留下来的法治残余地。现在香港的法治在专制“宗主国”管治下,其法治也由多变少,由强变弱。法治处于间中渐退间或急退中。全靠香港的民主人士抗争才让能保留其中残余的一部分。



我再强调一下,世界上不可能有一个没有民主作主导而出现的法治地区或国家。一个已经建立了的法治国家(地区)在失去民主之后,其法治是不可能长期维持的。



法治重视人权和公义,但只有民主制度才能在政治上维护这些人权公义,专制制度只能践踏这些人权公义。所以法治的存在必须有民主这个必要条件才行。

我再向所有反自由民主的法制主义者提出挑战:



你们不断重复谎言说:

“法制”先于民主;

可以有“法制”无民主。



但你们说来说去就是由英国民主宗主国建立法治的香港新加坡。



那么请你们查遍古今中外历史和环顾今天的事实,举出一个其宗主国是专制之国而其(像香港一样)殖民是法治之区的事例来!



只要一个就够了,能举出一个就算你们有理,如果连一个也事例也举不出来,你们自己想一下自己的“法制”是甚么货色?



所以我的民主是法治的的必要条件是合理而有根据的。



但你们的“法制”先于民主、可以有“法制”无民主是“无需有”作证据的无稽之谈。





张三一言。

2003/6/6



下面一篇文章是无民主就无法治的好教材。



【鲍彤评23条】向港人的自由开刀



鲍彤

去年六月, 中央对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表示特别关心,要求“必须落实”。该条原文如下:“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被二十三条“禁止”的行为有七种,前五种好像是严肃的,后二种不知所云。什么叫禁止与外国政治组织建立联系?莫非 “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从此非法?莫非《共产党宣言》已成禁书?请放心,都不是。党国领导嘴中的“里通外国”,从 “彭德怀里通苏联”,到 “罢工工人里通境外反动势力”等等,历来都是为了党的利益而捏造出来的谎话。至于“禁止叛国、分裂、煽动、颠覆、窃密”等等,这些罪名都有中国特色,必须透过字面,细察历史,深入现实,才能吃透真谛。

有人说,“惩治叛国是国际惯例。”我对文字游戏不屑一顾。事实胜于雄辩。以大陆为原产地的二十三条,历来是一党专政压迫老百姓的手段, 浇铸莫须有冤狱的模具,和国际公认的法理风马牛不相及。五十年来,中国大陆这种案件堆积如山,都和“国家利益”毫不相干。因此之故,祸国殃民的救世主受到一代又一代的统治者顶礼膜拜,而在“叛国”之类罪名下横遭迫害的公民却数以百万计。他们所以祸从天降,只是因为爱民太甚,爱国太切,“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得罪了领导。这些不愿做奴隶的爱国者,早晨还在和大家一起上学、做工、看病,下午就莫名其妙地被宣布为叛国犯锒铛入狱!——美国先哲帕特力克• 亨利说得好:“如果这算‘叛国’,但愿越多越好。”他的另一句不朽的名言是,“不自由,毋宁死。”

毛泽东本人并不讳言对国际惯例的悍然践踏。翻译家罗稷南先生问他,“鲁迅倘若活到现在,会怎么样”,毛泽东心安理得地答道:不外乎两个前途,“要么是关在牢里还是要写,要么他识大体不作声。”这是鲁迅的哲嗣周海婴先生披露的史实。黄宗英先生也证明毛泽东确有此话——她、赵丹、罗稷南三位,当时正和毛在同一张桌子跟前。所谓“识大体”者,承认共产党领导一切也;“识大体”,就得服从党;服从党,必须“不作声”;“作了声”,就是叛国;“叛国”,就得关在牢里。什么是“国际惯例”?“党即国家”是“国际惯例”吗 ?“不服从共产党领导即叛国”是“国际惯例”吗 ?言者有罪是“国际惯例”吗 ?镇压异己是“国际惯例”吗 ?这个党不以蹂躏人权为耻,有什么资格乞灵于“国际惯例”!不服从党就抓起来,明明是 “党的惯例”,哪里是什么“国际惯例”! 这,就是“叛国、分裂、煽动、颠覆、窃密、里通外国”七项罪名五十年来在大陆的真谛 !

香港有言论自由,新闻自由,信仰自由,学术自由,结社自由,示威自由等等。所有这些,本来是正常人的日常生活,是真正的国际惯例,却使北京的大人物如坐针毡,寝食难安,终于发出了落实二十三条的命令。所谓落实二十三条,就是通过“立法”,把香港全面笼罩在一党专政的法律之下。

二十三条“落实”之日,就是自由在香港沦丧之时。



(原载《信报》)(6/5/2003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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