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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几件事必须赶紧说明,不然又要闯祸 ---向方圆主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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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有几件事必须赶紧说明,不然又要闯祸 ---向方圆主席说明
周同
加入时间: 2004/03/27
文章: 1006
经验值: 12114
标题:
有几件事必须赶紧说明,不然又要闯祸 ---向方圆主席说明
(336 reads)
时间:
2003-5-25 周日, 下午4:27
作者:
周同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有几件事必须赶紧说明,不然又要闯祸 ---向方圆主席说明
王希哲
方主席:
刚从西雅图回来,看到了你的“最后劝告”。发现有几件事必须
赶紧说明,不然又要(小常宝唱)“大祸从天降”矣:
1、你说,“几天前我曾经应承过你使用“王炳章芒街蒙难纪实”
第一章第一至第四节“云。我大惊讶。我完全没有收到过方主席
这封御笔书信。因此也全然不知主席陛下对希哲曾发布过这道圣
旨,请方主席赶紧公开公布这封信的“原件”,不然,主席日后
动雷霆之怒,又来网上发表“原件”,希哲懵然不知,又要闯大
祸了!
2、你说,“据你说,文章发表后会有稿费。如果你没有说大话,
如蒙发表并有稿费的话,”云。希哲什么时候说过?请方圆主席
发表“原件”给我看看!
查,是中国之春杂志社说过。虽然希哲最近在帮助操办王炳章专
刊,但中国之春杂志社不等于王希哲。方主席经常犯逻辑错误。
据我向中国之春杂志社了解,“来稿采用,必付稿酬”,指的是
作者新写,向杂志社发出的“来稿”,不是编辑转载的旧文。转
载旧文是否有稿费?社长说,只能“酌情”,这是一般杂志社的
通例。这一点,也必须紧急向主席陛下说明白,不然,到时候劳
动主席网上发布“原件”,再兴问罪之师,惊天动地,劳民伤财,
于心不忍!
其实,希哲这次的不赦之罪,技术上来说,就是因为掉以轻心,
没有事事在先紧急向方主席禀报清楚。
这次方主席向希哲发难,原始的罪状是希哲“擅自”发表和“修改”
了他的什么“原稿”。他迄今提出的唯一证据是,希哲给郭平,并
转他和张琦等的一封信:
“郭平兄:方园原稿我改定的王炳章绑架事件真相也搞好了,现在
发你和阎大姐、张琦小姐参阅,提出意见。XZ”
他甚至要希哲用“清亮的眼睛”回答他这封信是不是真的:“你如
何解释你给郭平等朋友(其中也包括本人)发的这封电邮”?
是的,这封信当然是真的。但方主席更“清亮的眼睛”却不知为何
看不见希哲早就一再对他作出过的解释:
“虽然曾经考虑采用方主席的稿作基础,后来否定了。王希哲一再
向方主席作出过解释,不能接受方圆主席强迫要求接受的“真相”
一面之词。”
就是说,上面给郭平等的信,只是起初的意见,信中说的很明白,
那是征求意见稿。这个稿确较多的采用了方圆的原稿。但朋友们
回馈的意见,认为李圆的稿更切合实用,同时,又受到了方圆本
人的反对,以“气愤”要挟,坚持必须采纳他的意见,否则不许
改动一个字。只是在这种情况下,希哲才决定改用李圆的稿为基
础,但仅仅为了尊重方圆主席,还是揉进去了一些方圆原来的意
见,本来是方圆的一个字都可以不要的。结果祸反而闯在这里了。
方主席龙颜大怒,一口咬定这个并没有他的名字,绝大部分意见
出自别人原稿的“王炳章真相”,还是他的“原稿”。他上网发
表“原件”;他要希哲“公开道歉”,要向希哲发出“最后的劝
告”...不亦乐乎,乘势夹带点私心私货,“醉翁之意不在酒,
在乎山水之间“。这些不说他,还是回到希哲的罪过。希哲的罪
过在哪里?无非是,在最后决定弃方圆采李圆的稿为基础时,没
有及时再给方主席去信说个明白:
“方主席,现在我们该死决定不用你的稿,改用李圆的稿了。陛
下圣衷如何?是不是李圆稿里面不许用你的稿里的任何一个字?
若是不许用,请讲明白,我们就一个字不用好了!这点文字功夫,
我们还是有的。但若不请示清楚就斗胆不用你一个字,陛下以大
不敬罪砍我们的头,我们也就只好自认倒霉,匍匐天阶,额血如
注,谢主隆恩了!”
如果事先有了这封信,方主席还会问罪吗?天晓得呢!欲加之罪,
何患无辞?但恐怕总要好些罢。
所以有了教训,现在方主席发布《最后劝告》令说,“几天前”,
曾对希哲有过一个如何使用他文章的有关规定的圣谕:“必须强
调,如你使用或公开发表,在未征得我的同意前,不得改动一字
一句”。 希哲却不曾见过,这下非常危险,赶紧趋前磕头说明
白,恳请方主席圣心仁慈,即刻公布圣谕“原件”,钦此,希哲
接旨照办,诚惶诚恐,屁不敢放,汗不敢流,唯望日后幸不保得
屁股也得保得脑壳回家也。
谢谢主席。
2003年5月24日夜
美西奥克兰山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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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同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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