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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逻辑第四大定律“充足理由律”以及逻辑错误怎样妨碍正确思维之实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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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寒 [博客] [个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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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非文人在楼下说,形式逻辑是三大定律;我在后面跟一帖说还有第四大定律:“充足理由律”;须弥山主也出帖说是四大定律。其实,逻辑史上,确曾有过是“三大定律”还是“四大定律”之争。不过后来大都接受四大定律说了。
充足理由律是要求人们的思想要具有论证性。它的内容是:在论证的过程中,一个判断被确定为真,总是有充足理由的。
充足理由律的公式是:“A真,因为B真,并且B能推出A”。公式中的“A”代表在论证中被确定为真的判断,我们称它为推断。“B”代表用来确定“A”真的判断(可以是一个或一组判断),我们称之为理由。上述公式的意思是说,在论证过程中,一个判断之所以能被确定为真,一定还存在着另一个(或一组)判断“B”,并且从“B”真可以推出“A”真。如果“B”真,并且从“B”真推出“A”真,那么我们认为“B”是“A”的充足理由。
例一:
物体加热后体积会膨胀(A)。因为压力不变的话,物体加热后分子之间的距离会加大(B1),而分子之间的距离加大时体积就会膨胀(B2)。
例二:
死者是他杀(A)。因为死者遍体鳞伤(B1),致命伤是由背后用刀刺入(B2),现场未发现致伤工具(B3)。
上述两例都具有充分的论证性。因为例一中“B1”、“B2”都是符合物理学原理,所以是真的,而且从“B1”、“B2”的真,必然推出“A”真。例二,“B1”、“B2”和“B3”三种情况,都不符合自杀的现象,因此构成他杀的充足理由。
具体来说,充足理由律的逻辑要求主要有两条:
(1)理由必须真实;
(2)理由与推断之间必须有逻辑联系,从理由能够推出所要论证的论断。
如果违反了充足理由律的逻辑要求,就会犯“虚假理由”和“推不出”的逻辑错误。例如:
“火星上有生物(A),因为,火星上有许多条件和地球是相同的,如她们都围绕太阳公转并自转(B1),温度都不过高过低(B2),都有大气层包围(B3),都有水(B4),而地球上是有生物的。”
上例是以“B1”、“B2”、“B3”及“B4”四个相同或类似条件,通过类比推理,来推断火星和地球一样是有生物的。由于类比推理的结论是或然的,所以不能成为有关论断的充足理由。
又例如说“宇宙在时间上是有开端的(A),因为,宇宙是上帝创造的(B1),上帝创造的东西在时间上一定有开端的(B)。”其实,“B1”和“B2”都是宗教的说法,并不是真实可信的理由,因此,有关推断未能被确定为真。
充足理由律是论证与反驳的逻辑基础。符合还是违背充足理由律,是决定论证与反驳正确与否的重要标准。
充足理由律虽然重要,但在一个论证中,究竟需要选择哪些事实,引用什么资料或科学定律、原理等都与各种资料及各门具体科学知识有关。论据提出后,究竟是真是假,仅仅依靠充足理由律是无法断定的。它必须能够经得起时间的验证。
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在表达思想的确定性时的侧重面有所不同:
(一)同一律是从正面表述一个思想的同一;
(二)矛盾律则从反面指出既肯定又否定的思想不能同真;
(三)排中律又进一步指出两个可相否定的思想不能同假;
(四)充足理由律则要求为已确定为真的思想列出充足理由,以保证思维的论证性。
因此,它们各自的内容、要求和作用都有区别。
(以上内容系摘自某教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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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逻辑错误怎样妨碍正确思维之实例:
违反“充足理由律”实例之一:
芦笛事实判断的推理过程是这样的:
安魂曲材料 + 高寒沉默 = 证据确凿
但是我要问:
安魂曲材料 + 高寒沉默,就只能得出“证据确凿”之结论来吗?
换言之,你根据前两项已知条件所推导出的这个“证据确凿”,是唯一的结论吗?
再换言之,“安魂曲材料 + 高寒沉默”两前提,与你的所谓“证据确凿”结论之间,其关系是必然的的吗?
其实在此,任何一个人,根本就不必去实际踏勘前两项的真伪,也不必去实际探索“安魂曲材料”之可信度与“高寒沉默”之原因这两个变量,而只需依据逻辑思维指出:即使前两项为真,这“证据确凿”之结论也不是唯一的;也就是说,该结论只具或然性意义而无必然性意义,只系可能是真并非一定是真。如此一来,芦笛所赖以建立的道德制高点便轰然倒塌了;他据此所作出的那些个白泡沫翻天的芦式大批判,也就只好被视作羊癫疯患者的病态发作了!
由此可见,当代大Q芦笛先生单有攀登道德高峰和占领道德制高点的雄心壮志是远远不够的,他还得同时具备攀登道德高峰和占领道德制高点的过硬真本事才行。
违反“充足理由律”实例之二:
如果说偏见是芦笛正常思维的心理(提醒芦笛先生,不是说的“动机”)障碍的话,那么,缺乏思维的基本素养,则是这位《中国人会思维吗?》的作者、这位伪劣思维教师爷的另一大缺憾。
芦笛先生为了促成高寒向他道歉,滔滔不绝地谈了许多有关道歉的正反两方面的道理,举了好些开始怎样与他争吵,后来又终于向他道歉的实例。但是他似乎不懂得,即使我统统承认他讲的那些有关道歉之美德和不道歉之缺德的说教,并完全赞赏他所举出的从出尘公子到安魂曲都曾向他过道歉的史实,那么我要问:据此,您能证明什么?您能说,因为这些道理,因为这些事实,所以你高寒就得道歉么?您能在您所讲的道理,所举的实例与您所期待的高寒的道歉之间建立起一种必然因果联系来么?极而言之,您就是穷极所有的道歉经典,举出什么天王老子、玉皇大帝都曾给您道过歉,就能证明我高寒应当向您道歉么?相反,您用不着去扯南山盖北网,只要您能证明我高寒错了(注意:这可不是随便甩条芦笛语录出来就不证自明了的),没有别人向您道歉的实例,我也自然会向您道歉的。
(说到这里,我在此还真得要向芦笛先生道个歉:我曾经误将您的鼎鼎大名“芦笛”误写成了“卢笛”,尽管经您指出后我立马就改,但对于已经造成您“英名”受损之恶劣影响,我得承担全部责任。不过,在此指出这一点也许不属多余:这个道歉并不属于您明列要求我道歉的八大罪状之内。)
在前提与结论间,缺乏必然因果联系,是芦笛论证法的通病。这小到“良家子弟”与“血统论”的关系;大到“模糊思维”与“中国人不会思维”的关系莫不如此。随手翻一翻芦笛文论,可见两大明显的特征:一是海侃,二是海狂。前者表现为:海阔天空,无所不包,文史哲经法、数理化生外,无所不侃;后者则表现为:常用极端之语为结论,更以无所顾忌为前卫。有这两项,再加上广种薄收,数量取胜,所以也就常闹得牛皮烘烘,迷倒一帮票友。但是,只要你一亮出“必然因果律”这把钢尺:“即使承认您的所有论据,所有前提,但您所得出结论是唯一的吗?”便定能收捉襟见肘之效。其实,倘若芦氏文论只有那些个海侃,其或可应被列入科普读物;或者,倘若只有那些海狂,则也可被归入警世格言。但二者相加,且尤其以后者为前者之推论,则有点不伦不类,让人“哭笑不得”了。
http://209.101.125.119/TextBody/54372.asp >芦笛会辩论吗?
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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