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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提上来答姥姥:再来快乐的啰嗦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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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提上来答姥姥:再来快乐的啰嗦一次!   
Cis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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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提上来答姥姥:再来快乐的啰嗦一次! (210 reads)      时间: 2003-4-18 周五, 上午1:10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提上来答姥姥:再来快乐的啰嗦一次!



您回复后,当即就写了个题为《再来快乐的啰嗦一次!》,可能服务器感冒了,一提交就不见了!

后来被老板唤去干活两小时有余,所这再来啰嗦下!





小王的言论是否构成煽动罪,如果被捉将官里去了,自然得有陪审团或法院(?美国是否在特殊情况下,有不需要陪审团参与的审判,请专业人士指点下)或军事法院(?911后成立的,好像程序和普通法院不同)裁定。当然也不妨碍我们在此依据常识做些分析。



您说的“非常时期”,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



一、如果散布和小王类似言论的是阿拉伯裔,尤其是被美国列为“邪恶”、“流氓”、“无赖”国家的阿拉伯裔,即使该国目前不是和美国处于交战状态或准交战状态或严重敌视状态,我想陪审团对他的印象要比非阿拉伯裔的坏的多,从而可能做出对他严重不利的裁决。据说911后,在美国的海关或者机场,对阿拉伯裔或伊斯兰教背景的非阿拉伯裔盘查得似乎相对严格些。



二、而对于一个似乎并无对外恐怖主义传统或劣迹(不知道按民运人士的标准,中国在近现代算不算一个有对外恐怖主义传统的国家,请指教)的中国人散布的言论,不论是FBI还是陪审团,可能对这些言论可能导致的实际后果,重视程度远远不如对阿拉伯裔或伊斯兰教背景的非阿拉伯裔来的高,加上中国和美国台面上虽有龌龊,但台下眉来眼去的亲热程度,可能超过我们的想象,离交战或准交战状态实在差的太远,从而使他们能够更加冷静、审慎地考量小王的言论里的大前提,以及小王言论里描述的后果的可能性,无疑是对小王有利的。对小王不利的是,小王的言论可能此时已经在FBI备案,一旦小王言论里的大前提成立,小王极可能被捉将官里去。当然,这中间可能还涉及到追诉的时效问题,具体多长我也不清楚。不过大致可以相信,20年后中美交火,只要小王不付诸行动,大抵会没事。





您说的“您的例子,与王提到可是有着完全不同的本质区别。您与牛乐吼拼杀,应该在民事纠纷,民事案件范围之中。”



首先,尽管我的例子可能和小王的言论有所区别,但我并为将二者进行等量置换,只是用来说明二者在逻辑上的高度通用性或者相似性。其次,按我有限的法律知识的理解,“您与牛乐吼拼杀”,如果单方或双方既遂,就不是民事纠纷而是刑事案件了。







您说的“其实在中国,由于言论坐监的,可不在少数呀。”



我的看法是,因言论获罪的大致有几个特点:



一、散布让政府“不乐意”的言论具有持续性。这个持续性的量化的问题,我没做研究,估计少说也得五六次吧。



二、布让政府“不乐意”的言论影响范围比较大。范围大小的量化的问题,我也没做研究,偷懒用BBS来说事,估计至少要在人气超过100的BBS上才算是影响大吧。



三、有组织。我党关于组织的定义,在这类案件中比较随意,不一定要和民运勾搭,三五个臭味相投的“网友”松散联盟有时候也可能被看成有组织。



如果不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至少两个,基本上不大可能去吃我党的官家饭。





所跟帖: Cisco : 我的看法 4/17/2003 9:11:4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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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快乐的罗嗦 讨论有益 4/17/2003 09:25 [Click:35]





前两点表示认同,不做解释。

3)是否构成煽动罪,要由FBI进行调查,或法院作出裁断。

现在是美国非常时期。美国对政府对这种事比较敏感,也是

可以理解的。

您的例子,与王提到可是有着完全不同的本质区别。您与牛

乐吼拼杀,应该在民事纠纷,民事案件范围之中。



4)表示同意。



最后:其实在中国,由于言论坐监的,可不在少数呀。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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