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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成为免死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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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成为免死牌
人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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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别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成为免死牌
(267 reads)
时间:
2001-12-19 周三, 上午9:52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近年来,在查办的一些重特大贪污受贿案件中,人们经常可以看到一种奇怪的现象,那些平时“聪明绝顶”、圆滑玲珑,以城府深重、精于算计为“长技”的大小蛀虫们,为敛财而挖空心思,无所不用其极。而一旦东窗事发,面对铁证如山的赃款赃物,一个个变成了弱智,不是记不清了,就是忘记了。
象原沈阳市委副书记、市长慕绥新,269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判死缓;安徽阜阳市原市长肖作新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竟高达1300万元;海南原公安厅副厅长路景林受贿18万元,357万元人民币、9万多美元、48万港币说不清合法来源,被判有期徒刑15年。此类例子不胜枚举。
俗话说,天上不会掉馅饼。贪官家中的巨额财产,也断不会从天上掉下来。明眼人一下就可看出,这些贪官们只不过是在最后一次运用他们的“聪明才智”来给自己谋取私利,那些什么忏悔、认罪,不过是他们最后一块遮羞布而已。
这些在法庭上装疯买傻的贪官,其实是在钻我们现行法律的空子,把原本清清楚楚的贪污受贿的巨款,变成了说不清来源。因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没有死刑,这个“筐子”里不怕多,再多也“压”不死人。按刑法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最高刑仅为5年,而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就可以判死刑。因此,装傻、扮糊涂就成了贪官最后的救命稻草。
对现行法律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处罚畸轻,已引起社会各界特别是法学界的高度关注。法学界普遍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处罚畸轻,不利于反腐和厘清吏治,也没有充分体现罪刑相符的原则。有专家建议采取两种修改方案:一是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二是将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推定为贪污或受贿所得。这两种方案都有可行性,特别是第二种方案,对腐败分子而言无异于釜底抽薪,无处可遁。
不管是那种方案或者还有别的更好的办法,总之,不能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成为免死牌,让贪官们心怀侥幸,让国人心存不甘!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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