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纳百川

登录 | 登录并检查站内短信 | 个人设置 网站首页 |  论坛首页 |  博客 |  搜索 |  收藏夹 |  帮助 |  团队  | 注册  | RSS
主题: 别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成为免死牌
回复主题   printer-friendly view    海纳百川首页 -> 罕见奇谈
阅读上一个主题 :: 阅读下一个主题  
作者 别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成为免死牌   
人猿
[博客]
[个人文集]

游客









文章标题: 别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成为免死牌 (267 reads)      时间: 2001-12-19 周三, 上午9:52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近年来,在查办的一些重特大贪污受贿案件中,人们经常可以看到一种奇怪的现象,那些平时“聪明绝顶”、圆滑玲珑,以城府深重、精于算计为“长技”的大小蛀虫们,为敛财而挖空心思,无所不用其极。而一旦东窗事发,面对铁证如山的赃款赃物,一个个变成了弱智,不是记不清了,就是忘记了。



  象原沈阳市委副书记、市长慕绥新,269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判死缓;安徽阜阳市原市长肖作新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竟高达1300万元;海南原公安厅副厅长路景林受贿18万元,357万元人民币、9万多美元、48万港币说不清合法来源,被判有期徒刑15年。此类例子不胜枚举。



  俗话说,天上不会掉馅饼。贪官家中的巨额财产,也断不会从天上掉下来。明眼人一下就可看出,这些贪官们只不过是在最后一次运用他们的“聪明才智”来给自己谋取私利,那些什么忏悔、认罪,不过是他们最后一块遮羞布而已。



  这些在法庭上装疯买傻的贪官,其实是在钻我们现行法律的空子,把原本清清楚楚的贪污受贿的巨款,变成了说不清来源。因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没有死刑,这个“筐子”里不怕多,再多也“压”不死人。按刑法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最高刑仅为5年,而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就可以判死刑。因此,装傻、扮糊涂就成了贪官最后的救命稻草。



  对现行法律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处罚畸轻,已引起社会各界特别是法学界的高度关注。法学界普遍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处罚畸轻,不利于反腐和厘清吏治,也没有充分体现罪刑相符的原则。有专家建议采取两种修改方案:一是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二是将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推定为贪污或受贿所得。这两种方案都有可行性,特别是第二种方案,对腐败分子而言无异于釜底抽薪,无处可遁。



  不管是那种方案或者还有别的更好的办法,总之,不能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成为免死牌,让贪官们心怀侥幸,让国人心存不甘!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返回顶端
    显示文章:     
    回复主题   printer-friendly view    海纳百川首页 -> 罕见奇谈 所有的时间均为 北京时间


     
    论坛转跳:   
    不能在本论坛发表新主题
    不能在本论坛回复主题
    不能在本论坛编辑自己的文章
    不能在本论坛删除自己的文章
    不能在本论坛发表投票
    不能在这个论坛添加附件
    不能在这个论坛下载文件


    based on phpbb, All rights reserved.
    [ Page generation time: 0.897628 seconds ] :: [ 22 queries excuted ] :: [ GZIP compression enabl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