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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我对《联合国宪章》的修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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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我对《联合国宪章》的修正意见   
陈泱潮






加入时间: 2004/06/26
文章: 441

经验值: 524


文章标题: 我对《联合国宪章》的修正意见 (285 reads)      时间: 2003-3-10 周一, 下午8:40

作者:陈泱潮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当此①美伊开战在即;②金正日进行核讹诈;③专制独裁政权肆意强奸民意顽固抗拒民主化潮流变本加厉剥夺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时候,是人们应当好好思考一下我几年前提出的《我对“联合国宪章”的修正意见》的时候了! 陈泱潮2003-3-10日】







我对《联合国宪章》的修正意见



二○○○年八月



◎ 陈泱潮



--目 录--



就联合国改革与修宪问题致联合国千禧年首脑高峰会议的信(代序)



一、修正『联合国宪章』之缘起与必然

二、修正『联合国宪章』之立场与方针

三、我请求人类对之详加审鉴,上帝为之赐福

四、『联合国宪章』原文及修正意见对照

甲、『联合国宪章』原文

乙、修正『联合国宪章』之『地球村宪法』

五、『地球村宪法』对『联合国宪章』的修正说明

六、附件:就美国被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及麻管局排出在外致美国人民书





就联合国改革与修宪问题

致联合国千禧年首脑高峰会议的信(代 序)



美利坚合众国 纽约

联合国秘书长 暨

各国首脑

尊敬的阁下:



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变化速度,近现代日益加快。历史证明最近数百年来,每逢世纪交替之际,几乎都有重要变革发生。



值此世纪与千年重迭交替之非常时刻,谨将《我对〈联合国宪章〉的修正意见》,敬呈阁下。



如何妥当解决长期困扰联合国的否快权问题?……



联合国改革之正确方向何在?……



——也许能从拙文中获取一点有益的参考。「愚者千虑,必有一得」。但愿拙文能起到拋砖引玉的作用,有利于联合国的改革,有利于世界和平及人类生态环境之永续!



我殷切期盼着 阁下 能及时对此来自中国大陆被扼制的民心呼声给予自救与救世的回应!







C.Y.C



2000年8月23日





一、修正《联合国宪章》之缘起与必然



当今世界在互联网及数字通讯的推动下,正在全方位地进入全球一体化时代。



人类物质文明在迅猛发展的同时,全球生态环境也在急剧恶化,几达难以救治之地步,正日益严重地威胁着人类的生存!





同时,前苏联解体东欧剧变之后,绝不意味着冷战的结束,世界不过是从冷战时期进入了后冷战时期而已。核子、生物、化学武器正扩散正落入一些思想偏执易走极端对人类缺乏道义责任的恐怖分子寡头军阀独裁者的掌握之中,亦几达失控之地步。毁灭性战祸对人类和平的威胁,突发性事件爆发的可能,不是减少了,而是增加了!【注:一年后发生了911事件】





……总之,世界形势较1945年联合国创建之初业已发生了并正在加速发生着巨大的变化。





与好的一面进步的一面成正比,坏的一面危险的一面,也显得更加复染,更加难以预测和控制。





在这种情势下,世界处于无政府状态是危险的!





在这种情势下,推动联合国的改革,建构全球一体化政府,确立民主法制世界新秩序,已经成了当今世界发展之必然的紧迫的需要!





在这种情势下,对《联合国宪章》五十多年来所暴露出来的结构性主要缺陷加以修正,遂成了当务之急!







二、修正《联合国宪章》之立场与方针



忠实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根据世界发展变化的实际情况与当前全球一体化之新的时代需要,





针对联合国结构制度上的主要缺点,





针对威胁世界和平与人类生态的主要危险,





为保障世界和平和人类生态环境之永续,





提出此对《联合国宪章》主要缺点修正意见,





目的在于顺天承运,为将联合国改革成卓有效力的世界政府,建立合乎正义公理的世界新秩序,以人类历史证明行之有效的民主法制手段,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保护人类生态环境,促进社会进步,增进人类福祉。







三、我请求人类对之详加审鉴,上帝为之赐福



公元2000年7月14日北京时间18点14分,发生了多年罕见的太阳风暴,持续达40分钟之久。





公元2000年7月16日(夏历六月十五日)北京时间21点零2分,罕见的红色月亮带食而出,历时1小时47分,是过去未来三百年间最长的一次月全食,当时列尼尔彗星正巡游在西北夜空较低处,出现了彗星遥拜红月的天象奇观。





也许,正是出于对人类和平与生态问题的懮虑难以释怀、恰巧在这样非常的时刻非常的天象的感应和启迪下,一个非常小而又小的思想火花迸发了……





播种有时,收获有时……是时候了,是将联合国改革成世界政府,建立世界民主法制新秩序,维护世界永久和平的时候了!





是贤者必须挺身而出替天行道,人类必须抓紧自救与救世的时候了,是人类恢复理智,重建道义、拯救心灵,拯救全球生态环境的时候了!





正如亚伯拉罕·林肯在《解放奴隶公告》中所说:“我请求人类对之详加审鉴,上帝为之赐福”!







四、《联合国宪章》原文与《地球村宪法草案》对照





甲、《联合国宪章》原文



我联合国人民



同兹决心



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为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它渊源而起之义务,久而弗懈,促成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并为达此目的力行容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集中力量,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接受原则,确立方法,以保证非为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力,运用国际机构,以促成全球人民经济及社会之进展,用是发愤立志,务当同心协力,以竟厥功。



爰由我各本国政府,经齐集金山市之代表各将所奉全权证书,互相校阅,均属妥善,议定本联合国宪章,并设立国际组织,定名联合国。



第一章 宗旨及原则



第一条



联合国之宗旨为:



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它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它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第二条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



一、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



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它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



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



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第二章 会员





第三条



凡曾经参加金山联合国国际组织会议或前此曾签字于一九四二年一月一日联合国宣言之国家,签订本宪章,且依宪章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而予以批准者,均为联合国之创始会员国。



第四条



一、凡其它爱好和平之国家,接受本宪章所载之义务,经本组织认为确能并愿意履行该项义务者,得为联合国会员国。



二、准许上述国家为联合国会员国,将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推荐以决议行之。



第五条



联合国会员国,业经安全理事会对其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者,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建议,得停止其会员权利及特权之行使。此项权利及特权之行使,得由安全理事会恢复之。



第六条

联合国之会员国中,有屡次违犯本宪章所载之原则者,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建议,得将其由本组织除名。



第三章 机关



第七条



一、兹设联合国之主要机关如下:

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及秘书处。



二、联合国得依本宪章设立认为必需之辅助机关。



第八条



联合国对于男女均得在其主要及辅助机关在平等条件之下,充任任何职务,不得加以限制。



第四章 大会(略)







乙、《地球村宪法(草案)》【注(1)】



我地球村各国人民



同兹决心



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为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欲免人类生态环境遭受人为破坏,以保持人与大自然的和谐,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它渊源而起之义务,久而弗懈,促成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并为达此目的力行容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集中力量,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接受原则,确立方法,以保证非为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力,建立世界超级政府,以促成全球人民经济及社会之进展与生态环境之保护,用是发愤立志,务当同心协力,以竟厥功。



爰由我各本国政府,经齐集(纽约)市之代表各将所奉全权证书,互相校阅,均属妥善,积五十多年联合国之经验,将联合国宪章修订为我签字各国政府以及全人类均应遵守之地球村宪法。兹将一九四五年创立的国际组织联合国,加强立法、行政、司法力度,升格为全人类共同所有之世界超级国家,定名为地球村。



第一章 宗旨及原则



第一条



地球村之宗旨为:



一、维持国际和平及生态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它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协调一致解决危及人类生态环境普遍存在之严重问题,并积极帮助妥善处理危害生态环境之个别严重现象。



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它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生态环境与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四、经未受暴力威胁之政党竞选--公民普选产生的国家权力,乃是合乎法律和道义的国家主权。由此重新登记集合构成统一与协调各国行动之世界超级政府权威。【注②】



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第二条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超级国家及其成员国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本超级国家系基于各成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二、各成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法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成员国由加入本超级国家而发生之权益。



三、各成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四、各成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地球村宗旨不符之任何其它方法,侵害任何成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五、各成员国对于地球村村公所依本宪法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地球村村公所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成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



六、本超级国家在维持国际和平及保护生态环境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地球村成员国遵行上述原则。



七、本宪法不得认为授权地球村村公所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此类事件依本宪法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八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第二章 成员



第三条



凡联合国认定之创始会员国,仍为地球村创始成员国。



第四条



一、凡其它爱好和平之国家,接受本宪法所载之义务,经本超级国家认为确能并愿意履行该项义务者,得为超级国家成员国。



二、准许上述国家为地球村成员国,将由大会下院经安全与生态理事会之推荐以决议行之。



第五条



地球村成员国,业经安全与生态理事会对其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者,大会下院经安全与生态理事会之建议,得停止其会员权利及特权之行使。此项权利及特权之行使,得由安全与生态理事会恢复之。



第六条



地球村之成员国中,有屡次违犯本宪法所载之原则者,大会下院经安全与生态理事会之建议,得将其由本组织除名或处以经济制裁。



第三章 机关



第七条



一、兹设地球村之主要机关如下:



大会上下两院、安全与生态理事会、地球村村公所、国际法院。【注③】



二、地球村得依本宪法设立认为必需之辅助机关。



第八条



地球村对于男女均得在其主要及辅助机关在平等条件之下,充任任何职务,不得加以限制。



第四章 大会上院【注④】



组织



第九条



一、大会上院系由世界公民代表构成之非常参议院。



二、上院代表由基本代表与遴选代表两部分以独立人格具杰出才德有卓越贡献持国际主义立场之人士共 人组成。



三、基本代表由72岁(含72周岁)以下,志愿为全人类服务的诺贝尔奖得主担任之;【注⑤】



四、遴选代表由基本代表从下述人士中选举产生:



(子)对维护世界和平及保护人类生态环境确有重要贡献未超过72周岁荣退之国家元首;



(丑)有包容胸怀年龄未超过72周岁的世界各主要宗教权威;



(寅)确有远见卓识并怀有大善的情怀敢于不顾个人安危解民于倒悬,为推动社会进步而伸张正义公理,未超过72周岁,荣获过世界在狱作家称号或国际人权奖之杰出人士。



五、无论基本代表或遴选代表,每届任期四年,未超过72周岁,可连选连任两届。【注⑥】



职权



第十条



一、对常任理事国行使否决权案进行复议并作出裁定。【注⑦】



二、对下院经过一国一票原则作出的决议,如果安全与生态理事会或村公所提出需要上院复议者,作出裁定。【注⑧】



三、对下院指控安全与生态理事会或其成员国或村公所的议案,作出裁定。【注⑨】



四、以及其它由安全与生态理事会或下院提出需要上议复议之事项,作出裁定。



五、依据本宪法之宗旨和原则,一年一度评选出世界最佳元首和最差元首,以维护并促进本宪法宗旨及原则之落实。



投票



第十一条



一、上议院参议员,一人一个投票权。



二、上议院裁定应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决定之。



三、年度评选结果以过半数决定之。



程序



第十二条



大会上院每年应举行常会,并于必要时,举行特别会议。特别会议由村长经安全与生态理会或下院过半数之请求召集之。



第十三条



大会上院应自行制定其议事规则,会议时应选举每次会议之主席。



第十四条



大会上院得设立其认为于行使职务所必须之辅助机关。



五、《地球村宪法(草案)》对

《联合国宪章》的修正说明(注释)









【注①】:



经济相互依存、科技革命、高速交通工具、尤其是互联网与数字通讯,已大大缩小了空间,缩短了时间,世界已的的确确成了地球村。



以地球村言世界,突显了人类赖以生存的唯一星球——地球的重要,突显了人类各国在当今世界相互依存休戚与共天命注定唇亡而齿寒的密切关系。



有相互依存就必须有相互负责、相互制衡,否则,失衡就会倾覆。



村,世界最小的地域单位,村公所是世界最基层,因而也是最多最具有普遍性,从而也是最大最权威之政府。



联合国顾名思义有主权国家松散联合之性质,而缺乏全球大一统政府行政、议会立法、法院司法的完整的民主法制体系的权威性力度。



宪章,有约束力,但缺乏基本大法不容任何人越雷池一步,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威权。



当今世界不仅经济、科技等领域正全球一体化,而且核子生物化学武器战祸与生态危机亦是全球一体化……



全球一体化的时代必须有全球一体化的秩序和管理。



为了强化联合国世界政府功能,树立国际法权威,用以规范世界各国行为准则,有效协调各国维护世界和平和保护生态环境之步调,共谋发展,实有必要将《联合国宪章》更名为《地球村宪法》。



人类千百年来所梦想所企盼之千年福国,可望由此奠基。



以下除本修宪意见特别提及之外,凡“联合国”均改为“地球村”;“宪章”均改为“宪法”。







【注②】:



国家主权只有来源于「主权在民」的原则,经过无暴力威胁之政党竞选公民普选而产生的国家政权,才是国家主权的合法代表者。



建立在暴力与欺骗基础之上的政权,镇压人民奴役人民,剥夺异已公民的政治权利,因而实质上是否定和反对人权的国家机器,根本不具有代表国家主权的合法性!



因而必须通过国际立法来确立公正、公平、公开、无条件尊重和捍卫人权的道义原则,并使之作为加入世界大家庭的前提条件!



为什么世贸组织必须达到所规定条件才可加入,而加入联合国却可以不设定必要之政治条件与合法性呢?



因此,联合国——地球村必须要求会员国达标,且经验收合格,方可重新登记注册获得球籍!



必须把1945年组建联合国作为各国聚会交流、沟通、谈判之职能,转变上升为新世纪新千年世界议会立法、世界政府行政、世界司法体系司法之职能!



新世纪新千年的世界历史潮流,是以国际主义取代民族主义、以民主取代专制的潮流!



逆此而动,靠煽动民族主义变着花样搞专制以求自保特权,愚弄人民,欺世霸道者,终将步希特勒、米格舍维奇之流祸国殃民危害人类之后尘,决难逃脱天怒人怨被惩罚之命运!







【注③】:



将原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与秘书处合并为地球村村公所,托管理事会取消。原宪章相关条款亦应循此加以合并、修订或取消。







【注④】:



将原第四章大会改为大会上院,并增加全部有关条款。原第四章大会作为第五章大会下院,以下全部条款依序顺延。有需修订之处,此文不予涉及。







【注⑤】:



此类人士所获成就及所达到之人生境界,足以证明他们的才智思维力度,以及他们对全人类的贡献和责任感道德心。可以说,他们的资望才德,正是名符其实的上天特定之选民!







【注⑥】:



之所以必须如此设立上院,第一个原因是针对威胁世界和平与人类生态的主要危险源。



当今人类所面临的核子生物化学武器,几于失控所带来的巨大甚而是毁灭性灾难的主要危险,来自人类利令智昏的特殊性毒瘤——决策简单武断而没有制衡,且又热衷于恐怖主义暴力手段的寡头专制独裁特权利益及其政体。



当今人类面临全球生态环境急剧严重恶化几达难以救治的危险源,也主要来自人类利令智昏的普遍性毛病——各国各地区发展本国本地区经济,竟相不择手段不顾及全人类共同的生态环境,大肆盲目开发,大肆向大自然无节制地巧取豪夺,乃至于对大自然进行着等同于自杀的破坏!



因而防止和消除毁灭性战祸及生态危机,必须着眼于建构立法与行政、司法的机制,能够超脱国家民族地区本位之利益关系,保障能以冷静理性大智大慧来判断和处理人类重大问题。



要将计利当计天下利的责任,托付给有志留名须留万世名者!



——这就是在主权国家合成的全球一体化超级国家,立法与行政不能仅凭国家政府利益代表即国家民族地区本位利益至上者专擅,还必须由保持独立人格确具大智大慧持国际主义立场之世界公民代表组成上议院以平衡量度之精义所在!



之所以如此设立上院的第二个原因是否定之否定规律所使然。



如果说,二十世纪是民族主义否定殖民主义的世纪,那么,二十一世纪则是国际主义否定民族主义的世纪。



这不仅仅由于道义,由于“看见一些国家名正言顺反抗殖民统治而争取到独立之后,却去侵犯自己国民的基本人权,令人感到可耻”,



而且更重要的是由于经济……等,已经全方位全球一体化。



所谓经济基础发生变化之后,上层建筑也必然随之相适应要发生变化。



《联合国宪章》一再强调“重申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见《序言》)“尊重人民平等及自决原则为根据”(见《宗旨及原则》第一条第二款)“增进并激励对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见《宗旨及原则》第一条第三款)……



——联合国此基本精神将贯穿整个新的世纪新的千年,必将在全世界每个族群与地域都得到全面落实!



在二十一世纪,个人人权保障是国家主权之基础。



因而国家主权合法性必须接受人民自决即全民公决——普选制的检验。



人权高于主权,这一真理不仅将为全人类所认同,而且必将为全人类通力实行之!



——如此设立上院正是这一原理和历史必然性之体现!







【注⑦】:



这是对公认之联合国对大国违宪行为无能为力的结构性弱点的补救。



联合国大国一票否决权(或称大国一致原则),冷战时期可以说是防止世界大战的安全阀、报警器。



但是,否决权也确曾几乎一度使联合国失去生机。



除对大国违宪行为无能为力这一弱点外,否决权既给缺乏道义责任的大国霸权主义提供了肆虐的条件,也对主持正义的大国造成了易受攻击的被动处境,易被邪恶所利用混淆视听以售其奸。



面对未来,更有对否决权加以制衡之必要。



第二次世界大战战败国德国、日本以及意大利,都已在民主体制下重新强大起来,都已具有了出任安全与生态理事会常任理事国的经济实力和影响力,尢其是德国和日本,



若一味拒绝不接受他们为安全与生态理事会常任理事国,一则于理不合,二则对于世界和平与生态保护不利。



但是,在德国,纳粹主义在重新抬头;在日本,军国主义随时有可能死灰复燃,日本至今没有对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作为作过象样的深刻的检讨和反省……



凡此种种,既然大国否决权是必要的,那么为防止其滥用或产生负作用,就应该有一个平衡器加以制约。



上院就正是这样的平衡器。



上院的裁定,至少能有助于明辨是非、以正视听、伸张正义、谴责邪恶,遏制并铲除战祸苗头。



上院在这方面的作用是下院所不能取代的。



因为下院代表不具独立人格,



他们只是各国各地区政府的代表,他们受制于各自政府的操控,受到种种条件的限制,



不能指望通过他们的表决来客观地鉴定大国行使否决权的对错,



更不要说有效消减大国错误行使否决权或邪恶势力攻击正义颠倒黑白对世界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了。







【注⑧】:



从主权国家一律平等这一点而言,一国一票原则无可非议,但从全人类全世界安全与生态全局考虑,却往往有需要加以斟酌的地方。



因为各国派驻联合国代表,本质上乃是各国政府利益的角斗士,而非全人类全世界生存权利和条件的维护人。



因为各国政府受其特殊的地域限制,尤其受其特殊利益的限制,



一些国家极易为某些争霸大国威胁、裹挟和利诱,不去尽力克尽为全人类全世界和平与生态负责的义务,从而影响表决结果有失正义、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其神圣的一票往往为撤旦所笑纳。



所以也应当有上院这样的平衡器加以制约。







【注⑨】:



经济全球一体化,以及高科技的迅猛发展等等,



也使世界南北国家的贫富差距在拉大,



领土殖民地消除了,金融殖民主义抬头了,



财富分配不均贫富悬殊太大,贫困化问题日趋严重,且富者愈富,贫者愈贫,两极分化在加速,



这已经严重威胁到世界的安全和有违人道原则。



要使富国行义,穷国有路……



世界也确实需要上院这样的平衡器来加以调节、扶助弱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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