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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锈钢赶马、不锈钢不锈二位请进:版权不需要登记即可自动得到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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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不锈钢赶马、不锈钢不锈二位请进:版权不需要登记即可自动得到法律保护
下面不锈钢不锈网友反驳鲁迅风兄的贴子时称,“你不知道版权要登记才有版权的吗”,不锈钢赶马网友也认为版权作者要申请保护:
《所跟帖:鲁迅风:言论自由当然不包括传达他人的言论。你知道版权吗? 3/7/2003 10:11:13 AM
《作者: 不锈钢赶马 你懂什么叫版权吗? 在没有妨碍他人合法权利(作者未申请保护时), 信息的自由传播就是言论自由的一部分 3/7/2003 18:16 [Click:0]
《所跟帖: 鲁迅风:言论自由当然不包括传达他人的言论。你知道版权吗? 3/7/2003 10:11:13 AM
《作者: 不锈钢不锈 亏你还知道版权,你不知道版权要登记才有版权的吗?没看见书下面都写了“版权所有”年月日吗?那是登记的日 3/7/2003 10:15 [Click:2]》
本蟀对这种错误看法感到羞愧。大家来这里的都是有知识的人,但是有些人对自己在这儿发个贴子还不知道自己已经自动享有版权保护。不锈钢不锈网友的观点更是过时的错误观点。目前,无论美国还是中国,作品在形成之后(而不是公开发表之后),其作者的版权就立即自动得到法律保护,并不需要任何登记手续。例如,中国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任务创作之日起产生,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当今世界各国的版权法来自1886年的《伯尔尼公约》和1952年的《世界版权公约》。《伯尔尼公约》规定了版权自动保护原则,既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和在成员国有居所的人在作品完成时就自动享有版权,无须履行任何手续;在成员国无居所的非成员国国民的作品首先在成员国出版的,也自动享有版权。公约所说的“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指包括登记注册、交纳样书、在作品上加注版权标记等所有手续。根据这一原则,一部作品的版权人只要符合公规定的“人身标准”或“地点标准”中的一个,无须任何手续,就能在所有成员国里自动得到版权保护。
《伯尔尼公约》订立的时候,美国没有加入。十九世纪末,美国和其他一些拉丁美洲国家缔结了一个《美洲国家间版权公约》,提出了与《伯尔尼公约》不同的一些原则,其中最主要的原则就是版权没有登记就不受法律保护。1952年,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持通过了《世界版权公约》。这个公约向《伯尔尼公约》靠近了一步,它不要求登记,但要求作品在首次出版时标上“版权标记”(即注明“C”的标记),遗漏版权标记的作品丧失版权保护。后来,在乌拉圭回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谈判过程中,许多国家的知识产权法都作了相应修改,各国在版权保护方面的要求已经非常接近。现在,许多国家既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又是《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批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两个公约在保护程度上的差异已经没有实际意义了。
中国于1992年10月同时加入了《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美国于1989年加入《伯尔尼公约》,该公约1989年3月1日起对美国生效。所以,自1989年3月1日起以来,在美国的作品即便没有登记、没有注明版权也自动可以得到法律保护。
那么,为什么1989年3月1日之后美国出版的作品还有版权声明呢?这有两个原因,一是习惯问题,出版商或作者觉得有版权公告比没有好;另一个原因是程序性的,即如果发生侵权诉讼,这些版权公告可以起到简化证明原告持有版权的法律程序。
顺便说一句,那两位名字前面冠以“不锈钢”的网友态度不要那么傲慢,不要以为自己有了“不锈钢”的前缀,就可以咄咄逼人,尤其当自己的观点是错误的时候。当然,在激烈争论时,难免言多必失。我们大家都会犯错误,本蟀也有露窃的时候。所以,在发表自己没有把握的看法时,最好态度好些,留有余地。这样万一错了,也有台阶下。打个官腔:大家要珍惜“不锈钢”的名誉称号,不要让自己的言行给它抹灰。本蟀若有对二位冒犯之处,还望海涵!
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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