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斑主、茉莉、高寒、诺微、魏碑、非文人请进:兼对《关注刘荻案件签名活动第二波公开信》的评论的质疑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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斑主、茉莉、高寒、诺微、魏碑、非文人请进:兼对《关注刘荻案件签名活动第二波公开信》的评论的质疑的答复
蟋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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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斑主、茉莉、高寒、诺微、魏碑、非文人请进:兼对《关注刘荻案件签名活动第二波公开信》的评论的质疑的答复
(355 reads)
时间:
2003-3-02 周日, 下午2:11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斑主、茉莉、高寒、诺微、魏碑、非文人请进:兼对《关注刘荻案件签名活动第二波公开信》的评论的质疑的答复
本蟀2003年2月28日发出《一蟹不如一蟹: 评《关注刘荻案件签名活动第二波公开信》》的拙文之后,去外地赶了趟急差,几天没有能够上网。今天回来看看众网友的答复以及《第二封公开信》的新发展,觉得有些话要说。为了节省版面,请斑主、茉莉、高寒、魏碑、非文人请进,不便之处,还望谅解。
斑主:为什么对贴子不一视同仁?
高寒网友(后来是茉莉网友)发贴的《第二封公开信》被斑主贴上主坛导读,无可非议;本蟀《一蟹不如一蟹: 评《关注刘荻案件签名活动第二波公开信》》的拙文没有被斑主贴上主坛导读,无可非议;然而,非文人网友的《就“鼓动人大干涉司法”问题与蟋蟀先生商榷》一文却上了导读。本蟀认为,这个做法欠失公平。首先,驳斥对方的文章上了导读,而被驳斥的文章却没有上导读,不知道斑主认为哪篇文章重要?其二,非文中商榷的问题是本蟀对《第二封公开信》评论的枝节问题,因为《第二封公开信》中呼吁的是“积极督促相关执法部门”,本蟀说“如果公开信作者上述“相关执法部门”的说法是笔误,那么可否吁请人大“积极督促相关司法部门”来使得刘荻得到公正?”是个假设问题。非文对枝节假设问题的批评上了导读,本蟀对主要问题的批评却没有上,不知用的什么标准。给本蟀的印象是,斑主有明显的倾向性。当然,也许本蟀不知足:斑主没有删本蟀贴子就够开明了。就此有谢斑主了。
茉莉网友、高寒网友:为什么对已经签署的《第二封公开信》定稿悄悄修改?
高寒网友2003年2月28日贴出来的《第二封公开信》给人们的印象是定稿,除了茉莉、高寒等十五个发起人之外,已经有张兴陆、张晓鸿、乔彦锋等三人签署,高网也呼吁大家签名。所以本蟀对《第二封公开信》的批评之一就是“这第二封公开信,起草和发起是秘密进行,突然发个定稿,不给网友有发表意见修改的机会,就让网友们签字。”殊不知,茉莉网友在本蟀评论文章发出之后,发了一篇《最新签名:关于刘荻案致全国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的公开信》,并建议(而且的确)删去高网的第一版本。茉网的理由是:“拜托版主:由于签名人数急速增长,请用这一稿代替导读上高寒的那一个”。然而,茉网没有解释、其他网友似乎没有发现的是:这个新版本对《第二封公开信》做了重大修改。这个修改正是本蟀文章中批评的“言不由衷”的部分:请比较两个版本的不同说法:
本蟀对修改部分的相关批评:
“第二封公开信里最让人啼笑皆非的是最后一段第一句话:“各位全国人大代表,各位全国政协委员,你们是全国人民和各社会团体通过选举产生的民意代表,在宪政的秩序中代表了真正的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所在。”请问,在发起人和签字者中,有多少人可以宣誓自己相信这句话的?人大代表果真“全国人民…通过选举产生的民意代表”吗?人大代表果真“在宪政的秩序中代表了真正的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所在人大代表”吗?说真的,如果对这两个问题的答复是肯定的话,那么中国就基本实现宪政了,还犯的上各位去呼吁这敦促那的吗?在发起人和签名者中,不少流亡海外的政治异见人士不就是因为中国目前还没有宪政、人大代表不是真正民主选举出来的、因而也不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吗?他们不正是为此而奋斗吗?如果中国实现了宪政、人大代表是真正民主选举出来的、因而也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的话,他们还呆在海外干什么,干脆回国参加竞选人大代表得了!其实大家知道,那些流亡海外的政治异见人士并不相信人大代表是真正民主选举出来的、因而也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不相信的话还言不由衷地说出来,莫非其中有诈?”
高寒网友发出的第一版本:
“各位全国人大代表,各位全国政协委员,你们是全国人民和各社会团体通过选举产生的民意代表,在宪政的秩序中代表了真正的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所在。人民把他们手中的共和国的无上权力交给了你们,就等于将他们的财产和性命交给了你们,将每个选民及其亲人们的安全交给了你们。你们肩负着维护宪法权威的使命,肩负着监督行政执法的责任。”
茉莉网友发出的第二版本:
“各位全国人大代表,各位全国政协委员,时代把把你们推上了民意代表的位置,时代把共和国的无上权力交给了你们。你们手上掌握着每个公民及其亲人们的财产和生命安全,肩负着维护宪法权威的使命,肩负着监督行政执法的责任。”
看来,《第二封公开信》作者注意到了本蟀的批评,对相关部分做了修改。本来嘛,既然采纳了本蟀拙见,说声谢谢吧。不道谢也罢。但是,对十五个发起人集体发起、并至少有三个人(目前尚不知道还有多少其他网友在第二版修改之前签了名)的《第二封公开信》悄悄地做了重大修改,这里有两个程序问题。第一,已经签署的文件岂能随便改动?修改之前,修改者有没有同其他共同发起人协商?有没有征求已经签名的网友同意?如果有,那么这些签署人的政治观点变的也忒快了些:昨天还赞美人大代表是“是全国人民和各社会团体通过选举产生的民意代表,在宪政的秩序中代表了真正的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所在”,今儿就决定昨天的话是P话,人大代表不是什么民选代表,而是“时代把把你们推上了民意代表的位置”。如果这个修改没有经过发起人和签署人的同意,说轻点,是程序不规范;说重些,是不尊重已经签名的网友意愿。第二,即便假设修改征得了相关发起人、网友同意(本蟀对此怀疑),那么在发表新版本时,应当对修改公开做出解释、最起码公开做成提示。不声不响地修改定稿而不提示,是缺乏诚信的做法。现在第二版《第二封公开信》又已经有不少人签字了,不知道从现在开始还会不会悄悄再做修改?希望茉莉网友、高寒网友能公开就此做个解释。
诺微网友:你关于“公安机关、检察院都是政府部门”及其后面的看法正确,本蟀同意。问题是本蟀批评的是《第二封公开信》呼吁“督促相关执法部门”。执法部门是公安(包括国家安全部),但是不包括检察院,对不对?现在执法部门已经把人抓了,案子交到检察院了,呼吁“督促相关执法部门”是不是马后炮?本蟀同意诺网关于“人大代表是橡皮图章”以及假戏假作的看法。
魏碑网友:感谢中肯评论,对于其中有关海外报道(“本蟀有点混头了吧?”)以及人大代表质疑程序(“你以为代表都是卖红薯的?”),本蟀认为魏网有独特见解。既然随便网友已经就主要问题做了答复,本蟀就不在此浪费大家的时间了。
非文人网友:关于人大对司法部门进行个案监督权的问题
《宪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本蟀在当初写评论时,已经注意到,但本蟀的理解与非网的意见不一致。这里我们讨论的问题是:人大究竟有无权力根据《宪法》对司法部门进行个案监督。这个问题近年来在国内法律界有不少争论。大致来说,有两种看法:(一)赞成个案监督的观点。该观点认为个案监督有法律依据,人大的个案监督是促进法院公正司法的必要手段,是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支持,有利于人民法院依法办案。(二)反对个案监督的观点。该观点认为个案监督缺乏宪法依据,与独立审判原则相悖,混淆了国家权力机关与具体职能部门的职责,也不符合效率与经济原则(网上可以查到不少文章,例如“论人大对司法机关之个案监督权与司法改革(杨奕辉)”(http://www.szbajcy.gov.cn/jianshe/htmls/78.htm)。非网看来是赞同第一种观点的,本蟀则赞成第二中观点。非网对观点也有道理,我们都应见仁见智。当然,本蟀在拙文中应当说明对人大司法监督的问题还有其他看法,本蟀只不过是其中之一。这是本蟀疏忽,就此接受非网的批评。
但是,即便同意人大司法个案监督,国内法律界看法也不一样。一,是同级监督(这条法律界都同意),及全国人大监督最高法院的司法工作,省人大监督省高院的工作,依此类推。换言之,全国人大代表不可能越俎代庖去监督下级法院的工作(例如有可能审理刘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是事后监督(这条法律界不都同意),也就是法院判案之后人大代表认为有错的才监督)。具体国内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这个问题,本蟀不清楚。如果非网或其他网友了解,望不吝指教。
顺便说一下,非网引用本蟀时还应当全面。你说:
“另外,蟋蟀先生讲“《宪法》规定人大的职权中没有一条授权人大或人大代表干涉司法。”也是完全的错误,希望蟋蟀先生下次读和引用《宪法》的时候,要认真一些,它终究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不可随意偷换或更改。”
非网在引用本蟀时,可能由于疏忽,没有引用本蟀的限定词:本蟀说的是在《宪法》的特定条款(第六十二条)中,请看本蟀原文:
“综观《宪法》第三章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六十二条,《宪法》规定人大的职权中没有一条授权人大或人大代表干涉司法。”
无论是疏忽还是有意,非网这样先错误引用而后再批评别人文章的做法是不妥。借用非网自己的话:“希望非文人先生下次读和引用本蟀关于《宪法》的评论时候,要认真一些,它终究是本蟀的原意,不可随意偷换或更改。”
最后,感谢随便网友对本蟀观点的支持。本蟀可能不完全同意你的观点,但是尊重并支持这一原则:追求民主自由正义的人,本身更要讲民主自由正义,外加诚信。批评的意见不都是反对追求民主自由正义的。在象为刘荻呼吁公正这样看来正义的事情上,不同意见尤为重要。这就是本蟀的本意。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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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时间详细讨论了,只提两点请蟋蟀先生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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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文人
- (5288 Byte) 2003-3-03 周一, 上午12:31
(111 reads)
上不上导读和帖子质量没有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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斑竹07
- (252 Byte) 2003-3-02 周日, 下午7:01
(141 reads)
谢斑主解释。非文人网友的贴子没有违规,本蟀只是担心斑主不公平。看来本蟀多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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蟋蟀
- (0 Byte) 2003-3-02 周日, 下午7:29
(51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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