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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梁景路:我第一次见我们的人民代表 你会相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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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北京梁景路:我第一次见我们的人民代表 你会相信吗?
徐水良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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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北京梁景路:我第一次见我们的人民代表 你会相信吗?
(331 reads)
时间:
2003-2-15 周六, 上午10:43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我第一次见我们的人民代表 你会相信吗?
我第一次见我们的人民代表
--与北京外国语大学吴青代表见面纪实
因为我家的祖产--两个院落的产权归属,我和几个与我同样境遇的人,来求见在人
民代表中能为人民说些话的吴青代表,因为今天是她的对外接待日。
我所反映的具体情况是:在1958年社会主义改造期间,我家自有的两个院落,被国
家强制进行了"国家经租"。[注:1] 文化大革命发起后,在1966年9月24日,中共中央
又发出了"中发66-507号文件",[注:2] 把给我们家的"私房租金"予以停发了。在文
化大革命结束后,建设部根据文革时期的"中发66-507号文件"出台了:"城住字82-445
号文件"[注:3]、"城住字85-87号文件"[注:4]和"城房字87-575号文件"[注:5] ,
彻底地将我们家的两个院落收归了国有。
我们下午三点来到了北京外国语大学西院的办公楼,,上到二楼来到了吴青代表对
外接待的办公室,那里已经有几位等待她的人。吴青代表在隔壁开会,她的对外接待时
间是:下午4:00---下午5:30,我们来早了。在等待的时间里,又陆陆续续的来了一
些人,这些人所反映的情况主要是:1、房屋产权的归属和房屋的违规拆迁;2、经营中
的商业欺诈,而国家有关部门相互推诿,行政不作为。[注:当事人:张肖央,电话:
0086-10-63319785,Email:
[email protected]
,如有兴趣者可与当事人直接联系]
等到下午四点时,我们才得以见到我们的人民代表--吴青老师,可是由于我们来的
比较晚,只好排队等候。当我们被接见时已经时下午5:00了。
我们进得屋来,同吴青代表见了面,把我们的具体情况进行了简单介绍。令我吃惊
的是,我们的人民代表居然说不了解1958年社会主义改造的历史,当然就更不了解1958
年经租房的历史了。如果吴青代表很年轻,没有经历过那样的历史我们不会吃惊,因为
几十年来中共党的教育,从来没有告诉过人民历史的真相。然而已经头发花白的吴青老
师,却说不知道我们国家社会主义改造的这段"光辉历史"。
当我们介绍完情况后,吴青代表跟我们说,希望我们把资料带回去,重新给她再写
一封,并且要寄过去。信中要写上:1、为什么要找吴青代表;2、凭着哪一条要找吴青
代表;3、找吴青代表做什么;4、找吴青代表反映什么问题;5、根据什么向吴青代表
反映问题;……我的头快晕了。难道向人民代表反映问题,需要去寻找依靠哪条法律法
规吗?难道向人民代表反映问题,需要什么程序吗?为什么非要用信件寄给她,亲自送
给她不是更好吗?我带着疑问,没有好意思向吴青代表提出。毕竟能够见到并得到人民
代表的接见,已经是我生平中第一次的荣耀了,怎么好意思再向她当面询问,引来她的
不快呢,毕竟我们还要她代表我们在人民代表大会上表达"心声"呢!
当我们要走时,我提议把我们所带的资料,留给吴青代表看看,以便吴青代表在人
民代表大会上,能够切实反映我们的问题。可令我更为惊讶的是吴青代表的回答,给我
当头棒击。吴青代表说:"你们的资料带走吧,我没有时间看,如果你们送来的资料我
都看,我那里有时间。这些资料我是不看的,我也要转走。""转走"?!难道人民代表
不看我们的资料怎么在人民代表大会上进行提案?人民代表不看我们的资料,怎么能在
人民代表大会上反映问题?人民代表不看我们的资料,怎么才能质询那些"人民的公仆"
?我,惘然、费解。如果我们提交的资料,只是由她转交给有关机构,而不在人民代表
大会上提出,代表人民行使权力,那我们的权力如何才能得到保障?!
出了门来,我等了会,又见几个人出来,同他们聊了聊,几乎都是这样的结果。其
中一个人谈到,他有个同学在政协当委员,同学告诉他:在政协会议上,上级曾告戒过
他们,要遵循"参政不越权,议政不添乱"的原则。这些两会的代表,国家只是拿他们当
个摆设,不知何年何月,他们才能行使他们参政议政,为人民说话的权力。
注:我本人对吴青代表没有成见,只是有很多让我费解的地方,希望大家帮助我解决,
解答。我的名字叫梁景路,电话是:0086-10-64009232 我的住址是:北京市东城区
西公街26号 邮编是:100009 我的Email信箱是: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希望大家与我联系,给予我帮助。
注:
1、1955年12月16日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
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中极为明确的指出:
"1、对私人房产改造的形式:(一)由国家经租,即由国家进行统一租赁、统一分配
使用和修缮维护,并根据不同对象,给房主以合理利润。在此基础上,合理地调整租金
,取消一切中间剥削和变相增租的不合理现象。"
"2、私房租金:......国家分给房主的租金数量,可由租金总额中扣除国家的房产
税、房屋修缮保养费、房屋管理费三项外,再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给房主以适当的、固定
的租金。"
2、"关于私房改造问题。根据中央一九六六年九月二十四日中发66-507号文件第二项'
公私合营企业应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的精神,已经改造的私人出租
房屋的定租,也应暂停支付。"
3、"城住字82-445号文件"中说到:"1、凡是符合国家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政
策规定,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即国家经租房屋)根据中共中央中发(
1966)507号文第二项'公私合营企业应当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的规
定精神,可明确宣布属于国家所有。""3、按照中发(1966)507号文和中央机发(1978
)379号电文关于定息问题的规定,私房改造的定租发放到一九六六年九月底。"
4、"城住字85-87号文件"中说到:"1、过去凡是符合国家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
的政策规定,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
统一管理。""3、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的定租,从私房改造之日起发放到
一九六六年九月底。"
5、"城房字87-575号文件"中说到:"凡是符合国家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原政
策规定,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根据中发(1966)507号文件的规定
精神,其所有权属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北京:梁景路
2003年2月11日
你会相信吗?
--论国家保护侨产,保护私人财产
上个世纪的五十年代,在中国发起了大踏步走向共产主义的社会主义化高潮,对大
批的私人企业实行了公私合营,利用手中的权利大肆罚没私人财产、房产。美其名曰:
社会主义赎买。(天大的笑话,每年付私人企业老板他企业赢利的20%,就叫赎买了?
!)到了80年代,一党一国一政府认识到中国发展社会主义要必须走完资本主义这段路
,于是从理论上改成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说白了,就是在保护自己集团利益下的资本
主义。到了九十年代和世纪之交,一党一国一政府的领导人,提出了:资本家可以加入
共产党。已经正式地并且隐讳的说出了,我们已经走入了资本主义了。当然还是在保证
自己集团利益下的资本主义了。
当我们的侨胞在旧金山的"2001年中国大陆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内司"询问我们国内的政
府官员:
1、大陆侨办国内司副司长宁活义;
2、国家信访办办信司司长董宜明;
3、大陆侨办国内司信访处处长习子华;
4、大陆侨办国外司助理调研员李斯宁;
5、广东省侨办侨政处助理调研员梁志洪;
6、福建省侨办侨政处助理调研员谢正发。
"关于五十年代初期的土改、三反五反、社会主义改造,以及文革等的政治运动中对侨
胞房产、资产、财产的不当处理如何解决时",我们的官员说:"大陆政府十分重视解决
这类历史遗留的问题,那时的错误处理确实伤害了侨胞,但自80年代改革开放开始,政
府就十分重视解决这类历史遗留的问题。他说政府工作可能不完善,信访工作是一个补
救,但解决问题需要时间。"[按语;已经二十一世纪的第二个年头转眼进入第三个年头
了,自从八十年代到现在已经二十多年了,我们的政府就是按照"老牛拉破车"的工作效
率和诚意来解决侨胞的财产问题吗?!还美其名曰需要时间?!这就更不要说对国内广
大人民的问题了。]
为什么我们的侨办这次如此大规模的为侨胞解决问题?并且他不仅在旧金山,还前
往了洛杉机、拉斯维加斯、纽约、华盛顿、多伦多、温哥华等诸多大城市。醉翁之义不
在酒,他们解决侨胞问题,大多只是解决那些无法转出大陆的房产,而他们真正的目地
还是侨胞的腰包,侨胞的资产,让他们把在大陆之外的资产,重新像五十年代以前那样
,投在这块让他们伤心的土地上。
大陆政府是真心关心侨胞的问题吗?难到国外的侨胞是人,大陆同样情况的同胞就不
是人吗?如果大陆政府真正有诚意,就应该认真思考并改正在建国后所犯诸多错误。切
实解决历史所移留下的诸多问题,把愿先的私有财产归还给私人,只有这样才能显出自
己的诚意,不能为统战,为引资,而片面的去解决一部分人的问题,而置其他人的权力
而不顾。
又闻人大法工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将在2002年下半年出台"
物权法",该法将保障私有财产和公有财产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其实早在八十年代就
有很多人提出保护私人财产,当局并没有重视,可是在近几年大量私人财产的离境超过
了外来投资资产,使得国家不得不重视私人财产的保护问题。可是国内在立法上、执法
上谁又真正重视过私人财产的保护呢?!
中国法律多如牛毛,任何一个机构都可以出台规定规章,使得子法母法相互冲撞相互
矛盾,造成各级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无从适应,只好拿来对自己有用的条款。要想真
正解决中国资金外流、侨胞资金回归饿问题,就应该在思想上、工作上重视私人资本的
权属性问题,没有这一前提,资金的外逃、侨资的回归,都不可能达到预想的结果。只
有彻底加快解决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中所发生的一切资产的权属问题,包括土改、三反五
反、公私合营、经租房屋等等,才能使人心回归,资金回流。
北京:
2003年2月11日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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