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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就王炳章被判刑看中国刑法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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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就王炳章被判刑看中国刑法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非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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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3936

经验值: 17496


文章标题: 就王炳章被判刑看中国刑法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542 reads)      时间: 2003-2-11 周二, 上午10:06

作者:非文人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王炳章被判无期徒刑,其根本要害问题并不是王炳章本人干了什么事,而是刑法第一章就已为政治反对派特别是主张暴力革命的政治反对派量体订作了这“危害国家安全罪”。



对于一个主张暴力革命的政治反对派,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都可能用来治罪。而与台湾政府来往并受资助的政治反对派,则可能用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一十条和第一百一十一条来治罪。(请注意第一百一十条的间谍罪行文无“境外”字样。)



若要消除政治思想犯,修改刑法是根本。但是要当政者修改借以维持政权的法律条文,并不容易。这需要内外条件,并且需要时间逐步修改。

这外部条件就是要减低暴力革命的可能性。如果主张暴力革命的民运组织,能够以放弃暴力为条件,来换取当政者修改相应的法律条文,将犯罪仅限于“暴力”行为,则对中国的民主进程将有很大好处。





请看中国刑法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条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四条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五条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条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套b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零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一十二条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作者:非文人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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