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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伪善亦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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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伪善亦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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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伪善亦善”析 (844 reads)      时间: 2003-2-03 周一, 上午5:05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伪善亦善辩



前一篇说了“白马非马”的命题,如果作内涵和外延的反变关系解,而且补充“黑马非马”、“黄马亦非马”,那么就是成立的。因为“白马”、“黑马”、“黄马”都是“马”的下位概念,或属加种差定义。但不能反过来说“马即白马”、“马即黄马”或“马即黑马”,“白马非马”是对这几个命题的否定。然而,根据“白马非马”却不能推导出“伪善亦善”命题成立。



樊教授说:



如果“伪善也是善”成立,这就意味着前者是种概念,后者是类(即我说的“属概念”——引者)概念,那儿的“伪”只能是种差。根据“Z(种概念)必然是L

(类概念)”的公式,我们立刻就可以类推出“伪A也是A”来。这两个命题完全是根据同一公式,使用的是同一个种差,正如从“女人是人”中类推出“女生物是生物”一般。



此言差矣。问题倒不在于因为“伪善”的概念有人们所公认的意义,而是因为“伪”本身就是对“善”的否定,仅从字面上来看也是“善”的否定形式。如果说,“善”是一个类/属概念,那么其下位概念或种概念可以是“大善”、“小善”、“此善”、“彼善”,而绝不是“伪善”。例如一个人外出赚钱发了财,想回乡作点架桥修路的好事,限于能力,他造了一条小桥而不是大桥,选择了架桥而不是修路。那么我们可以说,他做了件小善事而没有做大善事,做了这件善事而没有做那件善事。但无论如何他做的是善事,不是恶事,小桥给父老乡亲提供了实实在在的便利,不能说是“伪善”。





可见“伪善”和“善”的关系不是种属关系,不能代入“白马”和“马”的公式。因此,“伪善亦善”是自相矛盾,不能成立,更不能作为“具有普遍性的逻辑命题”而应用到具体行为上去进行判断。



逻辑也就到此为止。(不)矛盾律就够了,用不着为了解这个问题去修数理逻辑。从逻辑上来说,芦博士是把樊教授驳倒了。



但是事情并没有完,毛病就出在这个“善”字上了。“善”是个伦理学的概念,属于道德的领域,伦理道德尽管也借助于逻辑,却不止于逻辑。简单地说,“善”可以分成“小善”和“大善”,前者属于个人,后者属于国家/社会,也就是一般所说的公正(Justice,作为个人道德普遍原则的Good,此处不论。



从个人来说,善只讲动机,不讲效果。(佛家连动机都否认,说有意向善已经不是善,必须是真心的流露,太超绝,此处也不论。)只要有善心善念,从这里出发而采取的行动,就是善行,至于效果如何,不是当事人的责任。看到一个人在挨饿,给他些东西吃,就是善行。至于这个人是不是饿得太久了,一下子吃得太猛撑死了,我们至多只能说他缺乏科学知识,而不能说他缺乏善心。



从国家和社会来说,情况就完全反过来,正常情况下对每一个人的要求只管效果,不管动机,管也管不过来。人的动机和效果,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经常发生的情况是,个人的伦理道德越超绝,越不能见容于家庭社会。这里说的不仅是专制社会,就一般情况来说也是如此。旧约上说,上帝让亚伯拉罕把独生子以撒奉献出来做牺牲。亚伯拉罕是善人,但是听从了上帝的话,就要导致伦理的目的论悬置(the teleological suspension of the ethical)。这里已经超越善恶,进入宗教领域了。就安提戈涅来说,出于手足之情,违抗法令埋葬参与叛乱的兄弟,也不能见容于身为舅舅的国王。因此,善与恶的冲突属于通俗小说和商业电影,而人类社会最深刻意义上的悲剧却是善与善的冲突,即个人之间因价值观不同而发生的你死我活的矛盾,个人与国家社会之间的冲突。(这么深刻的思想自然不是我的,“背书”背出来的。出处,知道的就知道了,不知道就算了。)



既然个人只讲动机的善可能和他人的利益发生冲突,那么国家社会的大善就不是小善的总和,而是处在冲突之中的,那么解决的办法只有“伪”,就是不管动机只管效果。伪者,人为也。胡平在《自由主义与虚伪》中引用荀子曰:“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并发挥道,“正因为人性是恶的,若任凭其表现泛滥,社会必将陷入暴乱,所以必须‘化性而起伪’,用人为的方法(礼义法度)予以掩盖,予以约束。这就是文明。按照荀子,文明就是伪,伪就是文明。休谟明确指出,虚伪常常是社会共同责任所必须,没有虚伪就不可能有人类世界。”



这是从“人性恶”来说明的,我倒想说,即便是出于善的动机,社会也有必要从总体上对人的行为效果有所约束。说“文明就是伪,伪就是文明,虚伪为社会共同责任所必须,没有虚伪就不可能有人类世界”,我是完全同意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伪善亦善”能够成立。这里的前一个“(伪)善”是指个人的动机,后一个“善”是人类社会所必需的秩序。



逻辑是求真的,扩而大之就是对科学真理的追求,与个人的向善之心不但不矛盾,而且是必要的补充。上面说的那个行善的人,如果知道久饿之人不能一下子吃太多,一点一点给他喂米汤稀饭,慢慢再让他吃饱,动机和效果就一致了。



但是从文明和社会的角度来说,却不能无限制地让人根据个人对于真和善的理解来行动。60 minuts节目采访过一个行动未遂的恐怖分子。他说身上绑着炸药,径直往人多的地方走去,内心非常充实,因为真主与他同在。这样的“真”对他本人来说当然是真实的,却不能为文明社会所容许。相反的例子是我们的“老红卫兵”作家张承志。他在《心灵史》中为哲合忍耶教派立传,赞美“手提着血衣去见真主”,后来又说“世上并没有什么恐怖主义,只有不义和反抗”。如果给他上纲上线,就是公然为恐怖主义“张目”。但是他只有言论,没有行动,因此也可以说是一个“伪善者”。这样的“伪善”,比起言行一致的“真”,还是可以容忍的吧?



“伪善”的存在也是一个社会自由开放的标志。出国以前,有个同事对我说:“我最痛恨虚伪。”当时我就无法对她的话表示无保留的赞同。我当然也不喜欢口是心非之人,但是彻底的“无事不可与人言”也是有条件的,就是内心的想法必须完全符合社会上的“主流”意见。万一因为某些先天条件,像“出身不好”什么的,“存在决定意识”,思想碍难紧跟形势,完全禁绝“虚伪”,不是连腹诽的权利也丧失了吗?要是把这些想法“交心”交上去,楞往枪口上撞啊?私下里跟人说也不行,不定哪天因为什么事关系搞坏了给我打个小报告,吃不了兜着走。咱不干这傻事。



扯远了。总之,“伪善亦善”的命题逻辑上不能成立,也不能和“白马非马”相类比。该命题从个人道德修养的角度也不能成立,因为个人道德最根本的是动机,动机不善(伪)的行为不能叫做“善行”。但是从文明和社会总体的角度来说,“伪善亦善”可以成立,但是必须加以说明,前者指个人的动机,后者指总体效果。只看效果不问动机,不但不是鼓励虚伪,而且是一个社会文明开放,容忍异端思想的重要标志。我们在网上只论事实正误,观点是非,反对挖动机查背景就是为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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