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守本坛的这一管理条例,我就必须说:一个人如果自称自己7岁来美,在哈佛读的MBA,却连基本的英文都说不通,闹出“who care china”这样的笑话,还声称这是他在《洛杉矶时报》上发表的文章标题--这样的人就是骗子,吹牛大王,可笑之至。当然,这个人不是指草庵。草庵先生有没有做过这样的事,我不知道,知道了也不能说,说了就是暴露草庵先生的隐私,要被删贴的。我说的只是一种现象,绝对没有针对草庵先生的意思。
有时候,法律之间的漏洞未及时发现,从而有可能进入司法实践。此时,就有优先采纳何种法律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美国,至少在外交政策方面,恰恰遵循的是“国内法优先”的原则。下面是摘自康奈尔大学官方法律网站上的一段话:“International Law overlaps with the Foreign Relations Law to the extent that the domestic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 includes rules giving effect to ru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 but does not cover the same subject matter. ”粗粗翻译就是:“只有在美国有关国内法授予国际法以效力,并且国内法没有涵盖有关主题的情况下,国际法才覆盖《外交政策法》”。很明显:(1)国际法的效力由国内法授予;(2)只有国内法未涉及的话题,才适用国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