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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严守本坛管理条例:来个“对事不对人”批评草庵的帖子。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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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严守本坛管理条例:来个“对事不对人”批评草庵的帖子。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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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严守本坛管理条例:来个“对事不对人”批评草庵的帖子。呵呵 (190 reads)      时间: 2003-1-16 周四, 下午9:20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严守本坛管理条例:来个“对事不对人”批评草庵的帖子。呵呵







这个帖子批评草庵的所谓“国际法一定高于国内法”谬论。鉴于本坛只能对事,不能对人,所以声明:批驳该谬论不针对草庵,而是针对一切会发此谬论的人。换句话说,针对的是一种现象,不是某个个人。



严守本坛的这一管理条例,我就必须说:一个人如果自称自己7岁来美,在哈佛读的MBA,却连基本的英文都说不通,闹出“who care china”这样的笑话,还声称这是他在《洛杉矶时报》上发表的文章标题--这样的人就是骗子,吹牛大王,可笑之至。当然,这个人不是指草庵。草庵先生有没有做过这样的事,我不知道,知道了也不能说,说了就是暴露草庵先生的隐私,要被删贴的。我说的只是一种现象,绝对没有针对草庵先生的意思。



同样,一个人说了错话,做了错事,遭到别人批评,从来不承认,总是先倒打一耙,反过来说别人“不懂装懂”,百般狡辩,实在狡辩不过就到论坛斑竹那里去哭诉,说别人在“诬蔑”他,要求斑竹删掉辩论对手的帖子--这样的人,就是流氓,卑鄙,下作。当然,这个人不是指草庵。草庵先生有没有做过这样的事,我不知道,知道了也不能说,说了就是暴露草庵先生的隐私,要被删贴的。我说的只是一种现象,绝对没有针对草庵先生的意思。



还有,一个人在天涯、文学城、经济人俱乐部各个中文论坛大拍斑竹马屁,对斑竹发表的一篇普通帖子肉麻地吹捧为“这是经济学上的一个历史性突破”。拉大旗做虎皮,宣称自己在国内有6个省部级的亲戚。每发帖子,必在开头讲“我和国内某个司局级干部讨论时……”--这样的人,就是畏琐,无聊,毫无人格。当然,这个人不是指草庵。草庵先生有没有做过这样的事,我不知道,知道了也不能说,说了就是暴露草庵先生的隐私,要被删贴的。我说的只是一种现象,绝对没有针对草庵先生的意思。



以上仅仅是一时有感而发,和草庵先生完全无关。和草庵先生有关的,是他提出的“国际法一定高于国内法”的谬论。对这个谬论,我的朋友蟋蟀先生已经批评过了。他是受过正规法律训练的专业人士,法理比我精深得多。他讲的有关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几种理论,我也受益非浅。相比之下,我没有受过正规法律训练,说话没有那么严密。但我的业务中恰好会涉及到一点和国际法有关的问题,没吃过猪肉还算见过猪跑,有点基本常识,用来指正草庵的错误也足够了。



国际法其实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惯例法”(Customary Law),它实际上是国际交往中公认的一些行为准则,最基本的道德规范,例如不能随便侵略其他国家等等,落实为文字而成。它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接受,具有较高的道德优势和权威性。有些专家们说“国际法应当高于国内法”,其实一般仅仅是指这一块,和“人权高于主权”的说法类似。但即使对这类国际法,也不是所有人都同意“国际法高于国内法”,正如不是所有人都同意“人权高于主权”一样。一个例证是:当初成立联合国的时候,有国家提出赋予联合国制订国际法的职能,遭到绝大多数国家反对。最后,《联合国宪章》中只赋予联合国“起草和推荐”国际法的职能。



另一类是“约定法”或“条例法”(Conventional Law)。它实际上是主权国家之间相互自愿签订的多边或双边条约,是主权国家对自己主权的自愿让渡。是否加入某个公约,完全由主权国家自主决定。即使加入,也可以声明对某些条款予以保留。例如,美国在加入某个有关战争的国际公约时,就保留了若干条款,使得美国士兵不会遭到国际法庭的审判。所以,这类国际法在一国领土内的效力,不可能高于其国内法。对草庵先生非常不利的是:草庵谈到的几种国际法,无论是WTO协议也好,还是《公民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好,都恰恰是属于这一类。



在政治实践中,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体制,对国际法的效力,是通过国内法(通常是宪法)授予的。例如美国宪法第六条规定:“本宪法,以及依据本宪法制订的有关法律,以及美国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签署的国际条约,构成为美国土地上的最高法律体系。”这里的意思十分明白:(1)国际法在美国土地上的法律效力,是通过国内法(宪法)授予的;(2)国际法和国内其他制成法之间仅仅是并列关系;(3)只有美国政府在“职权范围内”签署的国际条约,才在美国土地上有效,而美国政府的这个“职权范围”,同样是国内法授予的(参见宪法第二条)。



草庵举了两个依据国际法修改国内法的例子,这不能说明任何问题。法律是不同时期制订的,任何两种法律都可能出现不一致。在此情况下,后来的法律通常会覆盖先前的法律,也就是说,要根据新法律修改老法律。这是为了避免法律体系本身的矛盾。当国内法自相矛盾时,也是要修改其中的一个,通常是修改老的那一个(宪法除外,当其他法律与宪法矛盾时,其他法律无效)。如果一个国家新加入一个国际条约,此时修改旧法律消除矛盾,是极为自然的事,不代表什么“国际法高于国内法”。另一方面,也会发生这样的情况:新通过的国内法律和旧有的国际条约矛盾,此时会反过去修改或退出国际条约。例如,近几年美国国内把版权的期限延长到作者去世后70年,美国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如果与之矛盾,就要反过来依此修改。



有时候,法律之间的漏洞未及时发现,从而有可能进入司法实践。此时,就有优先采纳何种法律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美国,至少在外交政策方面,恰恰遵循的是“国内法优先”的原则。下面是摘自康奈尔大学官方法律网站上的一段话:“International Law overlaps with the Foreign Relations Law to the extent that the domestic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 includes rules giving effect to ru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 but does not cover the same subject matter. ”粗粗翻译就是:“只有在美国有关国内法授予国际法以效力,并且国内法没有涵盖有关主题的情况下,国际法才覆盖《外交政策法》”。很明显:(1)国际法的效力由国内法授予;(2)只有国内法未涉及的话题,才适用国际法。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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