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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非文人先生:就我国法律中的“言论”定义在说一点意见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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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非文人先生:就我国法律中的“言论”定义在说一点意见及其他
不锈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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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答非文人先生:就我国法律中的“言论”定义在说一点意见及其他
(165 reads)
时间:
2003-1-14 周二, 下午3:08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就我国法律中的“言论”定义在说一点意见及其他
不锈钉子
首先说在法律意义上的“行为”,非文人先生说的“如果就其广义定义,应包括人的一切活动(BEHAVIOR),也就包括了行动和言论。”
此处用“行动”,作为个人的理解我无非议,作为表述法律条文中的意义还是用通常的法律术语“行为”较好。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其中的“言论自由”的解释在国内宪法学理论中一般通行的是: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对言论自由的限定是,第一、不得利用言论自由煽动群众反对政府,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宁;第二、不得利用言论自由对他人的人格尊严进行侮辱诽谤。
但我不得不指出一点,现阶段我国的宪法条文在司法实践中不得直接引用。虽然这很大的弊病,现实如此。这问题解决了,很多法律运用上的程序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不会象现在这么被动。但此问题绝非是坚冰一块,已经有所松动。
在说具体司法实践中有没有“因言获罪”呢?
刑法在司法实践中对“言论”的理解与定罪原则。行为是思想的外在表现,是受思想支配的,但二者又是有区别的。众所周知思想不能构成犯罪,我国刑法也不允许惩罚人的单纯的思想活动,不承认有所谓的“思想犯罪”。只有当思想活动变为危害社会的行为时,才能谈得上犯罪。言论是思想的表露,是否构成了危害国家安全的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这要具体的分析。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是查明行为人是在什么场合,发表了什么(反动)言论,要达到什么目的。区分出是单纯的(反动)思想的表露还是基于反动思想而实施煽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罪。对于单纯的思想表露只是属于思想问题,不是犯罪行为。例如在组织内部讨论或者学术上问题的发表了某些错误的言论。对于打着用“言论自由”的旗号,在大庭广众之中公开发表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是犯罪即遂,以危害国家安全的煽动分裂国家罪或煽动颠覆国家安全罪论处。
非先生原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因为它是联合国的公约,中国是联合国成员而且是常任理事国,呼吁信依此公约为据,也有一定国际法道理。”
这问题蟋蟀先生在答草庵居士先生的文中已经在法理上做了进一步的解释。虽然蟀先生有点不客气,但观点正确。呵呵~~
非先生原文:“国家权力和社会制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社会制度可分为社会政治制度和社会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包括国家权力如何产生,权力的范围(行政、立法、司法),权力的制约等等。经济制度则是社会经济活动的方式及法规。国家权力是掌握国家行政、立法、司法等权力的一个政府(一批人)。”
我国宪法的序言:“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原文太长,有节选)。
马克思主义宪法学家根椐国家的类型,根椐宪法的阶级本质的不同,把宪法区分为资本主义宪法与社会主义宪法两大类。当然宪法学里还有很多分类,此处不用谈论,就说这两类的区别。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宪法是“三权分立”原则,国家权力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掌握,并且互相牵制,保持均衡的政治体制。这不用我多说。
社会主义宪法充分表现在于它的国体上。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家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是无产阶级专政。
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是按国家的权力统一原则将国家的机关分为权力、行政和司法等机关。以行政职权的地域范围划分,可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两种。地方接受中央的的统一领导,地方政府的权力由中央政府授予,地方行政区域单位和特别行政区、自治区,没有脱离中央独立的权力。
中央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原则多达七项,这里只谈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原则:党对国家机关的机关的领导并非是上级对下级的行政领导方式,而是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
政治领导,即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是指党根据国内外情况的研究,提出党的总路线和党对各项重大事务的方针、政策,以此来指导国家机关的工作,或者审查、研究国家机关所制定的关于具体事务的方针政策。必要时由国家立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将党的有关路线、方针、政策制定为国家法律,将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并通过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其贯彻执行。
组织领导,是指党通过对国家机关的党组织的领导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决议的贯彻实施;同时通过为国家机关培养、挑选、输送大量国家工作人员来保证党的领导。
思想领导,是指党通过对国家机关进入普遍深入的思想政治教育,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阐明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赞成、接受并自觉贯彻党的主张。
这样网友们就好理解了我国的宪法中的党的重要性与领导性,国家权力与政治制度的密不可分。
非先生原文:“因此,暴力颠覆国家权力不一定暴力推翻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暴力推翻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特别是局部制度的改变),也有不颠覆国家权力的情况。”
我国是个单一制国家,即中央集权制。地方接受中央的的统一领导,地方政府的权力由中央政府授予,地方行政区域单位和自治单位,没有脱离中央独立的权力。暴力推翻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不管是那里,其地方有多小。都构成了刑法第一百零二条至第一百一十二条所规定的背叛国家,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武装暴乱,颠覆国家政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等等若干条罪,太多了,举不胜举。
非先生呼吁书正文第三条与现行宪法有冲突。
最后说说法律草案在人大常委会的审议程序。提出的法律草案,由委员长会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还在交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由法律委员会向下一次或以后的常委会会议提出审议报告,并将其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印发常委会,由常委会才次审议。就是说,法律议案要经过两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才能付诸表决。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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