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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真的不需要正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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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真的不需要正义吗?
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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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们真的不需要正义吗?
(570 reads)
时间:
2002-12-10 周二, 下午6:17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我们真的不需要正义吗?
(原心文章,欢迎转载)
我在《正义优先于法律》一文中,阐述了自然正义对于法律权威的重要性,指出没有正义原则的法律,是不具备权威的法律,是完全依靠强权的法律。有些人从正义的含义定义上来质疑法律权威的必要性,或者认为正义无助于法律;有些人则误解曲解了法律的权威和强力的本质区别,认为依照正义来定义法律,就是架空法律,用正义来替代法律在世俗社会中的实施作用。
我对前一个质疑,已经从“自然法”和“人类的需要”分别作出了一些说明。我企图努力以表明的是:我在此所阐述的正义,是指来自文明社会的公民对人类智慧常识(共识)的普遍认同基础上所包含的善的欲望,其内涵广括道德,文化,科学,信仰等各方面对人类社会具有恒久的影响的观念,是来自和提炼于人类世俗的各种理论学说而又高于世俗的理论学说的大观念。我所称谓的“大观念”,意指至少在人类某段持续时间内被人们普遍认为是“唯一选择”或者说是“无须质疑”的固定观念,人们通过明显的事实经验或者经过足够精密的智慧论证,认为它们是正确无误的。
我认为这些观念对法律的权威导出是必要的,而且是唯一的。因为需要公民自愿服从的法律权威,本身就必须包含被公民普遍认同的观念,才能满足和促进他们善的欲望。反过来看,任何法律如果违背这些正义的大观念,必然和大观念所表达的人类的善的欲望相冲突,因而被人们所反对和抛弃。如果认为法律不需要任何权威,则会陷入鼓吹强权暴力的极端,必然导致泛滥成灾的残酷暴政;如果认为法律本身就具备最高“权威”,或者认为依靠某些“科学真理”和“英明领袖”就可以制定出具有最高“权威”的法律,则是在故意漠视或者抹杀世俗实质法律形成过程中的真实情况,将实际存在的立法机构当成是“神的化身(代表)”,本质上和事实上都依然是将实际制定法律的个人和集团的意志当成是“正义”的替代品。无论如何,忽视制定法律的先导性的正义原则,等于是在否定人类社会的科学,文化,道德和信仰等最基础的前提,而没有这些前提的社会,必然是混乱的社会。
对第二各误解和曲解,我觉得需要从两个方面来澄清。首先在人类历史上,确实存在过某些以“正义”架空法律的事实,例如一些政教合一的国家社会,将宗教教义当成是法律来执行,或者将宗教当成定义法律的前提基础。以现代民主文明的观念,我们反对这种轻率和虚伪的“正义”,认为这种“正义”的观念,至少并不符合现代人类的常识定义,也不具备被普遍认同的基础和条件。事实上,这种不正确的“正义”在现代社会的正常立法程序中是推导不出法律的必要权威的,强行以非正义的观念来制定法律,仍然是陷入了依靠个人和集团意志来制定法律,也只能产生具有强力而无权威的法律。
其次在现代法律的具体施行的特征上,对已经发生效用的法律,必须在强力上得以严格执行,而不受任何因素的干扰,包括前面所说的正义观念。举个例子来说,就是公民个人的道德和文化取向,或者一些个人的偏好,不能影响世俗法律的推理运用,也不能干涉世俗法院的运作程序。正义对法律的影响,只存在两种情况下,一就是法律制定之前作为原则依照;二就是当法律的正确性和合法性受到质疑时候,需要重新修改定义的时候,作为原则依照。简单来强调就是:正义只在法律制定和诞生之前具有决定性质的引导作用,法律则在依照正义原则制定之后具有最高的权威,法律永远具有最高的强力(即使它没有权威)。
有些人担忧正义优先于法律的原则,会导致“暴力民主”。我不理解这种“正义导致暴力”的结论,究竟是在质疑正义的含义,还是在否定立法的程序。然而,我认为无论在以上两方面的任何一个角度,都得不到“正义导致暴力”的“民主结果”。如果从民主的范畴来讨论正义和法律的关系,则涉及到具体的公民权利,例如人权,自由,选举,言论,信仰等等大观念,这些大观念的含义,在现代文明社会被明显地普遍认同,也几乎被所以地现代政治哲学所正面肯定。有关民主的大观念,即使人类社会依然在激烈地争论其中地部分细节,但毫无疑问地可以肯定其大部分内容是具备了常识地位地,是表达了人类对生活特别是政治生活的善的欲望。我不认为人类的这种善的欲望,和政治势力之间具体的暴力行为有什么必然关系,或者具有有什么暗示和引导作用。
依照民主观念上的正义原则,例如保护公民权利,维持平等公正,维护言论信仰等原则,来制定法律,本质就是在规范公民在政治社会中的政治行为准则。我认为只有依照被人们普遍认同的正义原则来制定民主法律,才能使有关民主的法律具备必要的权威,才能令公民自愿服从其准则。例如大部分的西方民主社会,公民在行使示威游行的政治权利的时候,普遍能以和平的方式进行,就是因为公民认可这些民主法律的正义权威。
有人举“文革”的所谓“大民主”来做例子,企图否定法律的正义前提,我认为这种认识实在是太过肤浅荒谬。首先,“文革”是否被证明为“民主”,起码是一个被争论的话题,不能作为“民主”的成例,这种推理的逻辑是不可靠的。其次,“文革”所表现的种种政治行为,其“动机”和“理论基础”,是否就是“正义”观念?他们的“正义”观念,事实上又被多少人认为是真实的“观念”?即使“真心诚意”地认同这些观念的人,又有多少人经过了必要的公平的理智的讨论探索和事实验证,取得了普遍的共识?如果草率地将文革的“政治口号”,等同于真实的人类共识,其论据是不可靠的。
我本人认为,将“文革”视为“民主”的论调,混淆了公民权利和强权权力的概念。“文革”混乱的因素,主要在于权力的泛滥,依靠“阶级斗争”和“代表人民”等专制观念引导的政治暴力行为,导致了权力对公民权利的肆无忌惮的侵犯。“文革”不是民主,而是彻头彻尾的“反民主”。
(原心文章,欢迎转载)2002-12-10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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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师傅李洪志说 真,善,忍. 我只追求 真善美. 见真 美女. 善哉! 忍不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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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Byte) 2002-12-10 周二, 下午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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